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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与2018年一季度相比,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新特点? 答: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储备资产增加。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增长,服务贸易逆差稳定。2018年二季度,经常账户顺差58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4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7亿美元。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费仍是主要的逆差项目。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继续呈现顺差,跨境资本延续净流入趋势。2018年二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82亿美元,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一季度以来净流入的趋势。 三是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在较高规模。2018年二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299亿美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87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586亿美元,仍保持在较高规模。 四是储备资产小幅增长。2018年二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239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229亿美元。 总体来看,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值得指出的是,近几年我国经常账户收支已经进入平衡区间,小幅顺差或者小幅逆差都属于基本平衡。未来,我国经常账户差额有望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国际收支仍将保持总体平衡。(完) 2018-08-07/ningxia/2018/0807/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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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网络炒汇不合法 资金安全无保障”为主题,采取面对面、进校园、入社区、上公交车等方式,广泛开展打击网络炒汇宣传活动。 一是组织辖区15家银行及所辖网点,采取电子屏滚动播放、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打击非法网络炒汇”风险警示教育。二是以“拒绝网络炒汇”为主题,自主设计制作打击网络炒汇、地下钱庄动漫宣传片,在银川市、吴忠市公交车移动媒体上持续滚动播放,每日受众群众达70万人次以上,每月受众达2000万人次。三是联合宁夏石嘴山市外汇银行、商务、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了“打击防范外汇经济犯罪”宣传活动。 通过多元化、立体化的宣传手段,有效推广和宣传了外汇政策法规,提高了社会公众识别网络“炒汇”骗术能力,树立了基层外汇局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2018-08-03/ningxia/2018/0803/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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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汇局宁夏分局安排,灵武市支局结合辖区实际,确定8月份为防范“网络炒汇”宣传月。一是联系灵武市广播电视台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活动。在灵武市街心广场大屏幕、15个乡镇播放电影时发布防范“网络炒汇”宣传短片;在广播电视台综合频道进行每天8遍16次多路游播,覆盖面达到32000家用户。二是制作防范“网络炒汇”宣传资料印发辖区6家外汇银行,组织银行广泛开展宣传警示活动。三是制作防范“网络炒汇”微信宣传片,通过“灵武外汇”微信群发送,要求全辖区外汇业务人员转发。通过开展系列宣传警示活动,使灵武市广大市民认识到“网络炒汇”不合法及危害性,从而达到保障个人资金安全的目的。 2018-08-21/ningxia/2018/0821/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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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2018年版)》(汇发〔2018〕8号文印发)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汇综发〔2018〕68号文印发)。为便于辖区申报主体准确理解新版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及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贸易信贷统计数据质量,外汇局宁夏分局于2018年8月2日举办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暨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培训班,宁夏辖内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企业30余人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对提高辖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做精、做细、做好企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2018-08-07/ningxia/2018/0807/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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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打击非法网络“炒汇”的宣传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网络“炒汇”危害性的认识,自8月15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宣传警示活动,利用银川市“三区两县”公交车候车厅宣传平台,制作并张贴“网络炒汇不合法 资金安全无保障”宣传展板,揭示网络“炒汇”骗术,警示社会公众提高警惕,认识网络“炒汇”危害。本次宣传覆盖宁夏银川市“三区两县”主要公交线路、人流量较大的13个候车站台。 2018-08-17/ningxia/2018/0817/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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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6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786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0万亿美元)。 2018年1-7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00.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68万亿美元)。(完) 2018-08-27/ningxia/2018/0827/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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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5-05-07/ningxia/2015/0507/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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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丰富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调整境内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 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备案。 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交易,应基于对冲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风险、在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内开展做市和自营交易、从事符合规定的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并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清算、信息等法规、规则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含分支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外汇对外汇交易、外汇拆借等外汇管理规定的外汇经纪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事前资格许可。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经纪业务,应遵守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法规、规则。 四、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调整有关业务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负责银行间人民币对外汇交易、清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清算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促进外汇市场自律管理和规范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2]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5日 2015-05-06/ningxia/2015/0506/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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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5-07/ningxia/2015/0507/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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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0377亿美元,对外负债5297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7402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5222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518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66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801亿美元,储备资产3210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2%、7%、0.1%、25%和4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9507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1287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67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211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6%、21%、0.1%和23%。 按SDR计值,2018年6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0034亿SDR,对外负债37662亿SDR,对外净资产12372亿SDR。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18年6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7,402 12,372 资产 2 70,377 50,034 1 直接投资 3 15,222 10,822 1.1 股权 4 12,807 9,105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415 1,717 1.a 金融部门 6 2,480 1,763 1.1.a 股权 7 2,375 1,689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04 74 1.b 非金融部门 9 12,743 9,059 1.1.b 股权 10 10,431 7,41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311 1,643 2 证券投资 12 5,183 3,685 2.1 股权 13 3,076 2,187 2.2 债券 14 2,107 1,498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66 47 4 其他投资 16 17,801 12,656 4.1 其他股权 17 54 38 4.2 货币和存款 18 4,186 2,976 4.3 贷款 19 6,836 4,860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09 78 4.5 贸易信贷 21 6,212 4,416 4.6 其他 22 404 287 5 储备资产 23 32,105 22,825 5.1 货币黄金 24 784 558 5.2 特别提款权 25 109 77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85 61 5.4 外汇储备 27 31,121 22,126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5 4 负债 29 52,975 37,662 1 直接投资 30 29,507 20,978 1.1 股权 31 27,111 19,274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396 1,703 1.a 金融部门 33 1,437 1,022 1.1.a 股权 34 1,313 933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24 88 1.b 非金融部门 36 28,069 19,956 1.1.b 股权 37 25,798 18,341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271 1,615 2 证券投资 39 11,287 8,025 2.1 股权 40 7,260 5,161 2.2 债券 41 4,028 2,864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67 48 4 其他投资 43 12,113 8,612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629 3,291 4.3 贷款 46 4,154 2,954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99 70 4.5 贸易信贷 48 2,886 2,052 4.6 其他 49 246 175 4.7 特别提款权 50 98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8-09-28/ningxia/2018/0928/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