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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2025年退休干部新春团拜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出席并致辞,代表国家外汇局党组向各位老领导、老同志致以节日问候和美好祝福。国家外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出席团拜会。 朱鹤新指出,过去一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以接受二十届中央第三轮巡视为契机,加强统筹谋划,坚持稳进结合,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各方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外汇市场在复杂严峻形势下保持较强韧性,全年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这些成绩是在老领导、老同志开创事业基础上,广大干部职工承前启后、不断奋斗取得的,希望老领导、老同志继续关心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项工作,共同为推进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朱鹤新表示,关心爱护老干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局党组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全国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精神,一如既往关心重视老干部,用心用情做好退休干部各项工作,把党中央对老干部的关怀落到实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在京退休干部、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团拜会。 2025-01-24/jiangxi/2025/0124/2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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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县域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及废止原对外业务专用章的通知》(汇综发〔2024〕7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刻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通知》(汇综发〔2024〕2号)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决定,河北省分局正定营业管理部、唐山市分局迁安营业管理部、沧州市分局黄骅营业管理部自2025年 1月27 日起,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2))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1))(印章规格式样见附件)。原“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对外业务专用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唐山市分局对外业务专用章”“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分局对外业务专用章”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 2025-01-24/hebei/2025/0124/2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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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业务管理,自2025年1月26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辖内九江、赣州、宜春、上饶、吉安市分局县域派出机构国际收支条线行政许可专用章(印章名称详见附件)正式启用。 行政许可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圆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编号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正下方。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编号为两位数,十位上的数字用于区分使用该印章的派出机构,个位上的数字1代表国际收支业务条线。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辖内地市分局县域派出机构启用印章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2025年1月26日 2025-01-26/jiangxi/2025/0126/2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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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贵州省分局召开2024年第四季度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评估会议。会议听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工作组办公室汇报2024年贵州省跨境资金流动总体情况及各业务条线领域的工作情况汇报。全体参会人员共同评估资金流动风险渠道(风险点),梳理值得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为下一步做好风险应对、管理检查、政策建议提供重要依据。 2025-01-27/guizhou/2025/0127/1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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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铜仁市分局召开2025年“春节”节前警示教育会。会议要求要坚定政治立场、严守纪律底线,坚持廉洁过节、文明过节,大力倡导崇廉拒腐、尚俭戒奢侈、艰苦奋斗等优良风气,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2025-01-27/guizhou/2025/0127/1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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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09/qingdao/2024/0409/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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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银联国际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各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为便利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卡跨境交易,完善银行卡外汇业务管理,现就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345个商户类别码(见附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共同构成现行有效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二、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53号文规定,严格落实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分类管理,按照现行有效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在业务系统中做好设置,不得授权和清算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以外的其他交易。其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统一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授权发行的银行卡由各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其业务系统内设置。 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自身商户类别码,应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于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调整商户类别码,由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调整生效前30天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商户类别码调整情况,更新和发布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类目录。 以上所称调整商户类别码,是指新增、停用商户类别码,或商户类别码的定义发生变化等。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金融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09、68402593。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新增345个)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4年3月15日 2024-03-26/qingdao/2024/0326/2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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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业务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局县域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自2025年2月5日起正式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外圆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文字自左而右横排,编号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正下方。派出机构使用的行政许可专用章编号为两位数,十位上的数字用于区分使用该印章的派出机构,个位上的数字分别用1、2、3代表收支、经常、资本三个业务条线。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2025年1月27日 2025-01-27/xinjiang/2025/0127/1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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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4-30/qingdao/2024/0430/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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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1-27/yunnan/2025/0127/1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