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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联合开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现就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2020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内容,参见《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 三、参加年度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填报的投资经营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应向社会公示或企业同意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网址:wzxxbg.mofcom.gov.cn/gspt)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向社会公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年度报告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的公示平台查询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年度报告的状态。若发现该平台未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应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反映。 五、2020年6月30日前,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补报或更正;2020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网址: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因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还应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度报告。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的企业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八、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 2019年12月31日 2020-01-08/ningxia/2020/0108/1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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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了2020年全区人民银行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贯彻总行、总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9年主要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及外汇市场形势,安排部署2020年工作任务。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宁夏分局局长高波作了工作报告,段成东副局长作了外汇管理专题工作报告,安排部署外汇局宁夏分局2020年重点工作。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综合科长及中心支局、县支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 会议强调,全区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人民银行工作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和“十三五”规划收官,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高质量发展,强化市场微观监管,注重调研监测分析,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秩序。 2020-01-16/ningxia/2020/0116/1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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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利市场主体更好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持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宣布废止和失效5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7件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主要涉及账户管理、货物贸易企业辅导期管理、跨境直接投资、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权限、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等。所废止失效内容或根据当前改革要求废止,或相关监管要求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因为阶段性工作已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20-01-15/ningxia/2020/0115/1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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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紧紧围绕“金融为民”主线,按照“贴近市场、倾听呼声、一事一办”的思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了解涉外企业经营情况和政策诉求,宣讲外汇管理改革政策,畅通政策传导渠道,提升外汇政策服务水平。一是深入利通区、青铜峡市组织当地外汇银行和涉外企业召开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评议会议,对外汇局窗口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二是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向全辖外汇银行和涉外企业发放征求意见函,广泛征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增强了对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关注重点企业贸易投资动态,深入企业面对面“送政策,解难题”,帮助企业顺利收汇及对外投资。四是以案例的形式向企业宣讲外汇局外债政策,辅导企业提高风险意识。 2020-01-09/ningxia/2020/0109/1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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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 《通知》主要内容是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外汇对冲渠道。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多家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或以主经纪业务模式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境外银行类投资者除上述两种渠道外,也可以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同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展业流程,进一步完善外汇衍生品交易机制,优化外汇交易信息采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化外汇市场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开放。(完) 2020-01-15/ningxia/2020/0115/1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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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2020-01-14/ningxia/2020/0114/1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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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指导推动宁夏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召开2020年第一次工作会议,16家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19年度宁夏自律机制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了2020年工作任务,通报了2019年宁夏自律机制成员外汇业务展业监测评估结果,并对《宁夏自律机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监测评估管理办法》及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和说明。 宁夏分局传达了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精神,提出了2020年外汇管理工作重点,并从推动便利化政策、加强外汇政策传导、货物贸易展业审核方法等方面对外汇政策进行深入解读与指导。 2020-01-21/ningxia/2020/0121/1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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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决定取消11项证明事项(见附件)。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此11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外汇局内部核查。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认真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外汇管理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2020-01-08/ningxia/2020/0108/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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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经过多年发展,兑换特许业务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较为平稳。该业务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特点,对银行兑换渠道形成有益补充,较好地满足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持现有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降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的办事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将为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三、《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办法》保持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四、《办法》如何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答:修订后的《办法》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完) 2020-02-20/ningxia/2020/0220/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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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认真落实外汇局总局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部署,建立并启动外汇政策绿色通道,积极指导辖内银行针对我区紧急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等业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外汇金融服务工作。截至目前,已指导银行为宁夏辖区企业办理紧急防疫医用物资采购付汇3笔,涉及金额44.1万美元,为企业通过线上“不见面”方式办理境外融资登记1笔,融资金额2600万欧元,年利率仅为1.2%。 一、指导银行为企业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急事急办 1月30日,外汇局宁夏分局接到宁夏银行总行紧急电话,反映辖内某企业需紧急采购防疫医用物资,由于货源紧张,该企业与境外供货方已达成协议,但正式合同签订尚未完成。接到请示后,外汇局宁夏分局立即指导宁夏银行为该企业启动外汇政策绿色通道,让企业“先办业务、后补手续”,仅在30分钟内即完成13.64万美元防疫物资采购资金汇出。 二、指导银行为非名录企业防疫物资采购特事特办 1月31日,辖内建设银行向外汇局宁夏分局咨询,有一家货物贸易非名录企业拟向境外个人紧急采购防疫物资。宁夏分局第一时间指导建设银行银川西城支行特事特办,允许其为不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先行办理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于当天成功汇出178.19万港币物资采购资金;2月3日,又为该非名录企业汇出7.83万美元采购资金。 三、为企业线上办理境外融资业务 2月5日,辖内某中资企业向外汇局宁夏分局反映,由于其经营周转需要,与交通银行离岸业务中心签订了外债资金借款协议,拟办理外债额度登记业务。由于该企业首次办理外债登记业务,外汇局宁夏分局指定专人对其业务办理资料、流程等进行辅导讲解,指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上传业务电子资料。在审核电子资料齐全后,于当天即为其办理外债额度登记,帮助企业快速融入境外低成本资金,补充日常经营所需。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下一步,外汇局宁夏分局将坚决贯彻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配合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微信公众号 2020年2月6日 2020-02-11/ningxia/2020/0211/1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