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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以下简称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二、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应向银行提供真实的报关信息。 三、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 (一)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应要求企业在完成报关手续之日(即进口日期,下同)起40日内提供相应的报关信息,并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 (三)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企业因合理原因无法及时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在企业完成报关手续之日起40日内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上述确实无法提供报关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四)对于因溢短装等合理原因导致货物贸易实际对外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银行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时,应注明原因。 四、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二)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 (三)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 (四)其他需加注标识的情况。 企业的标识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被误标识的,经银行内部审批后,银行可撤销相关企业的标识信息。 五、对于因数据传输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系统缺失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确认交易真实合法后为其办理付汇业务,并及时在系统中补办理核验手续。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若系统出现无法正常登录等情况,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的规定处理。 六、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修订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并保证企业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做好对银行开展核验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同时可不定期对银行核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检查。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九、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2017-04-06/jilin/2018/1226/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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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2016-09-29/jilin/2018/1227/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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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分局举办2018年创新成果报告会,全省外汇管理系统干部职工70余人参加会议。各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就事中事后穿透式监管模式、资本项目4+服务法、基于层次分析法构建内保外贷风险评估体系等7项创新成果进行了现场汇报,4项成果进行了视频展示。通过此次活动,全省外汇管理系统交流了创新经验、分享了创新成果,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外汇管理系统工作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2019-02-18/jilin/2019/0218/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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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申报主体拒绝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不配合银行按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怎么办?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汇局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对机构申报主体采取“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什么情节可以采取特殊措施,由各级外汇局自行制定,并报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2018-12-10/jilin/2018/1205/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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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吉林省分局举办2018年度全省国际收支统计业务培训,吉林省辖内中心支局、支局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省分局组织各中心支局针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座谈,交流先进经验,探索有效方法,积极提出建议,为进一步提升全辖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奠定了基础。 2018-12-03/jilin/2018/1130/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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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进口信用证开证前购汇存保证金后,因信用证撤销、单证不符拒付等原因,信用证付款义务消失,则该保证金是应该立即结汇还是可以留存账户? 答:建议立即结汇。进口信用证开证前需要存入保证金,如无外币资金,则可以人民币保证金形式存放,无须人民币购汇后再以外币形式存入保证金,避免出现问题中的情况。 2018-12-12/jilin/2018/1210/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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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所有的基础信息都能进行修改吗? 答:不是的。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基础信息中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对公/对私属性错误,那么银行应当删除原来的基础信息,写清删除原因后,重新生成新的申报号码,并重新申报送基础信息。 2018-12-07/jilin/2018/1205/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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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非FT居民机构收到境内非居民机构人民币款项,需要申报吗?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在实践中,只看交易双方主体性质,不看账户性质,因此,境内非FT居民机构应视为境内居民,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人民币交易是需要按照实际交易性质由居民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2018-12-11/jilin/2018/1205/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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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召开了全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培训暨交流视频会议。会议为我省进一步提升辖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综合管理水平,提高外汇改革政策执行效果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8-12-10/jilin/2018/1130/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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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其他国际收支申报凭证一样都是留存24个月吗? 答:不是,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和申报主体要永久留存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原件或者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拍照件。 2018-12-06/jilin/2018/1205/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