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宣传普及金融知识,营造和谐金融环境。5月17日,外汇局漯河市中心支局借第十六届中国(漯河)食品博览会之机,组织开展“外汇金融进食博”金融知识集中宣传活动, 在宣传主题方面,紧紧围绕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取得的积极成效,围绕打击外汇违法违规犯罪、引导企业合规、合理使用外汇为主线,开展外汇知识、外汇政策法规的集中宣传。在宣传形式方面,围绕贴近群众的特点,制作的宣传展板和宣传图画通俗易懂、简单明了,达到了“深入群众、贴近实际、简单易懂、注重实效”的效果。 在宣传活动现场,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耐心讲解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个人用汇、外汇违规处罚等有关知识,解答群众外汇业务知识方面存在的疑惑,讲解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改革内容,通过与参会人员的交流,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活动当天,共推出宣传展版2块,发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宣传资料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和聆听宣传讲解近1000人次。连续多年的“食博会”宣传活动,成为社会大众了解外汇业务知识的有效载体,树立良好的基层外汇管理工作形象。 2018-06-06/henan/2018/0611/356.html
-
为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及时了解美国钢铝关税对辖内企业涉外业务的影响,5月3日,外汇局濮阳市中心支局一行四人深入到辖区耐火材料企业开展调研。调研组听取企业外贸业务开展情况介绍,围绕关税影响程度、行业经营发展、汇率避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同时征求企业对外汇政策的需求,对企业提出的困难进行详细解答。 此次调研活动,是外汇管理工作面临着当前复杂国际的经济形势时,主动转变工作作风,宣传外汇政策,准确把握辖区涉外企业面临的问题,做到情况明、数据准,为更好地服务涉外实体经济发展打好基础。 2018-06-06/henan/2018/0611/353.html
-
2018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396亿元人民币,支出13064亿元人民币,顺差332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186亿元人民币,支出10335亿元人民币,顺差1851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10亿元人民币,支出2728亿元人民币,逆差15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27亿美元,支出2074亿美元,顺差5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35亿美元,支出1641亿美元,顺差29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2亿美元,支出433亿美元,逆差24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32 53 13,396 2,127 -13,064 -2,07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851 294 12,186 1,935 -10,335 -1,641 2.服务贸易差额 -1,519 -241 贷方 1,210 192 借方 -2,728 -433 2.1加工服务差额 79 13 贷方 80 13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8 1 贷方 23 4 借方 -14 -2 2.3运输差额 -329 -52 贷方 211 33 借方 -540 -86 2.4旅行差额 -1,207 -192 贷方 232 37 借方 -1,439 -229 2.5建设差额 28 4 贷方 69 11 借方 -41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3 -7 贷方 28 4 借方 -71 -11 2.7金融服务差额 3 0 贷方 13 2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67 -27 贷方 35 6 借方 -203 -3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10 贷方 168 27 借方 -103 -1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6 10 贷方 335 53 借方 -268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2 贷方 5 1 借方 -15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10 2 借方 -22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6-04/ningxia/2018/0608/646.html
-
见附件。 1.年度数据(1950年-2017年) 2.月度数据(1999年12月-2015年12月) 3.月度数据(2016年1月-2018年4月) 2018-05-10/liaoning/2018/0510/65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4月,银行结汇9911亿元人民币(等值1574亿美元),售汇9241亿元人民币(等值1467亿美元),结售汇顺差669亿元人民币(等值10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320亿元人民币,售汇83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92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91亿元人民币,售汇84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5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69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37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17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364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69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05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1636亿元人民币。 2018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37533亿元人民币(等值5916亿美元),累计售汇38019亿元人民币(等值599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486亿元人民币(等值7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556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475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80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97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26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29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329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614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819亿元人民币。 2018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723亿元人民币(等值2656亿美元),对外付款17348亿元人民币(等值2755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625亿元人民币(等值99亿美元)。 2018年1-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0529亿元人民币(等值11112亿美元),对外付款70447亿元人民币(等值1110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82亿元人民币(等值8亿美元)。 2018-05-21/dalian/2018/0611/622.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1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44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7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020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1万亿美元)。 2018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52.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33万亿美元)。 2018-05-25/dalian/2018/0611/624.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7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4977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3035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942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544亿美元、1452亿美元、385亿美元、315亿美元和176亿美元。(完) 2018-06-04/ningxia/2018/0608/645.html
-
新华社青岛6月10日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称“上合组织”或“本组织”)成员国领导人于2018年6月10日在中国青岛举行元首理事会会议,并发表宣言如下: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地缘政治版图日益多元化、多极化,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 同时,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加,世界经济形势明显向好,但仍不稳定,经济全球化进程遭遇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等更多挑战,部分地区冲突加剧、恐怖主义、非法贩运毒品和有组织犯罪、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威胁急剧上升引发的风险持续增加。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制定共同立场,有效应对上述全球挑战。 上合组织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经受住国际风云变幻的严峻考验,不断加强政治、安全、经济、人文等领域合作,成为当代国际关系体系中极具影响力的参与者。 上合组织在睦邻、友好、合作、相互尊重成员国文化文明多样性和社会价值观、开展信任对话和建设性伙伴关系的基础上树立了密切和富有成效的合作典范,致力于以平等、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为基础构建更加公正、平衡的国际秩序,根据国际法准则和原则维护所有国家和每个国家的利益。 成员国重申恪守《上合组织宪章》宗旨和任务,遵循《上合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继续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发展安全、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 一 成员国将继续深化旨在促进上合组织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的全方位合作。为此,成员国支持中亚国家为加强政治、经济、人文等领域合作所作努力,欢迎2018年3月15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首次中亚国家元首峰会成果。 成员国指出,上合组织吸收印度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加入后各领域合作迈上新台阶。成员国将在严格遵循上合组织国际条约和文件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本组织各项工作潜力。 成员国愿在互利平等基础上,深化同上合组织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的合作,扩大上合组织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的交流合作。 二 成员国主张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关于平等、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领土完整、边界不可侵犯、不侵略他国、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等原则,以及旨在维护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合作、巩固独立、保障自主决定国家命运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的权利等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成员国重申恪守2007年8月16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规定,在共同关心的领域进一步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包括将共同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友好的边界。 成员国重申坚定支持联合国作为综合性多边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推动全球发展、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所作的努力,支持巩固《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安理会作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主要机构的关键作用。 成员国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竞选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愿望。 成员国将继续在裁军、军控、和平利用核能、利用政治外交手段解决防扩散机制面临的挑战等问题上开展协作。 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成员国,支持恪守条约规定,全面平衡推进该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宗旨和原则,兼顾影响全球稳定的全部因素,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平等互利合作。 成员国认为,《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快对所有签署国生效将为维护地区安全、巩固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作出重要贡献。 成员国重申,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单方面不受限制地发展反导系统,损害国际安全、破坏世界局势稳定。成员国认为,实现自身安全不能以损害他国安全为代价。 成员国指出,应维护外空非武器化,支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欢迎联大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通过《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进一步切实措施》决议,成立政府专家组,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特别是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成员国支持旨在恪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提高禁化武组织权威及巩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规范的努力和倡议。 成员国强烈谴责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认为必须努力推动建立联合国发挥中心协调作用、以国际法为基础、摒弃政治化和双重标准的全球反恐统一战线。重申国家及其主管机构在本国境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及在上合组织和其他国际机制框架内合作问题上的关键作用。 成员国主张在《联合国宪章》等联合国文件基础上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联合国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强调反恐应综合施策,促进和平解决国际和地区冲突,加大力度打击恐怖主义及其思想,消除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滋生因素,标本兼治。不能以任何理由为任何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行径开脱。成员国欢迎哈萨克斯坦关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实现和平、无恐怖主义世界行为准则的倡议。 成员国强调不允许以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为名干涉别国内政,不允许利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激进团伙谋取私利。 成员国指出,必须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加强多边合作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融资和物质技术支持,包括查处与恐怖分子有经济联系的自然人和法人。 鉴于当前西亚北非地区形势,成员国指出外国武装恐怖分子返回原籍国或在第三国寻找栖息地以在上合组织地区继续实施恐怖和极端活动的威胁上升。成员国将完善此类人群及其潜入潜出的情报交换机制,根据上合组织成员国国家法律实施更快捷的外国武装恐怖分子引渡机制,加强政治层面和情报部门间的国际合作。 成员国欢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2017年9月于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72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通过《教育与宗教包容》联大特别决议的倡议。 成员国肯定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在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三股势力”和维护地区安全方面的特殊作用,将挖掘主管机关在上述领域的合作潜力。成员国指出,进一步完善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工作,包括研究建立监测和应对全球信息空间潜在的威胁系统问题,十分重要。 成员国将重点关注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年至2021年合作纲要》,认为推动2017年6月9日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上合组织反极端主义公约》尽快生效十分重要。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8年5月3日至4日在杜尚别举行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国际会议成果,会议为各方开展上述领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成员国将继续定期举行包括“和平使命”军事反恐演习在内的联合反恐演习,进一步扩大防务和安全领域、大型活动安保和人员培训合作,提高各方武装力量和主管机关实战能力。 成员国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落入恐怖组织之手的危险表示担忧,主张巩固打击该威胁的国际法律基础,支持在裁军谈判会议上制定打击生化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倡议。 成员国将进一步加强协作,打击利用互联网传播和宣传恐怖主义思想,包括利用互联网公开洗白恐怖主义、为一系列恐怖组织招募成员、教唆和资助实施恐怖主义行径并指导实施方法。各方充分肯定2017年在中国举办的“厦门-2017”网络反恐演习成果。 成员国指出,国际社会应合力打击旨在吸收青年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团伙活动的企图。鉴此,成员国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致青年共同寄语》,强调上合组织框架内将在青年教育、精神和道德培养方面开展综合性工作。 成员国对毒品制贩和滥用增多、“以毒资恐”加剧引起的威胁上升表示担忧,强调必须在打击毒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贩运包括网上贩运问题上制定共同平衡立场。 为此,成员国肯定本次峰会通过《2018-2023年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和《上合组织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构想》。 成员国重申继续执行以国际法准则和原则、联合国相关公约和上合组织文件为基础的现行国际禁毒体系。在此背景下,成员国积极评价上合组织与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在维也纳联合举办的“上合组织与联合国打击毒品犯罪:新威胁与联合行动”活动。 成员国强调将继续完善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高官、专家工作组合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行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前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合成毒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扩散。高度评价2018年5月17日在天津举行的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成果。 成员国将遵循2015年7月10日在乌法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边防合作协定》规定,继续通过实施有效边境管控,交换涉恐人员信息,对跨国恐怖组织犯罪开展联合调查,防范外国恐怖分子和恐怖团伙活动和潜入潜出。 成员国呼吁国际社会努力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信息空间,强调联合国在制定各方可普遍接受的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国际规则、原则和规范方面发挥核心作用,认为有必要在联合国框架内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建立工作机制,以制定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规则或原则并以联合国大会决议形式确定下来。 成员国认为所有国家应平等参与互联网的发展和治理。互联网核心资源的管理架构应当国际化、更具代表性和更加民主。 成员国将继续在2009年6月16日在叶卡捷琳堡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基础上加强务实合作,共同应对信息空间威胁与挑战,包括在打击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从事有害活动特别是从事恐怖主义及犯罪活动方面深化国际合作,呼吁在联合国主导协调下,制定打击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实施犯罪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书。 成员国指出,一切形式的腐败对国家和地区安全构成威胁,导致国家治理效率低下,对投资吸引力产生消极影响,阻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员国主张进一步开展包括经验和信息交流在内的反腐败领域全面国际合作。 成员国重申愿通过就司法鉴定经验与方法交流、提高司法专家职业水平形成共同立场,开展法律、司法及司法鉴定领域的务实合作。成员国主张通过签署上合组织相关公约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制定的条约法律基础,就包括商事在内的民事、刑事等案件向个人及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上合组织观察员国亦可在承担公约义务的前提下加入。 成员国认为加强立法机关、政党间交流与合作,开展治国理政和发展经验交流十分重要。 成员国高度评价上合组织派观察员团观察有关国家总统、议会选举和全民公决方面所进行的实践。 三 成员国支持在国际法基本准则和原则框架内采取政治外交手段解决世界各地区冲突,以实现普遍安全与稳定。 成员国支持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毒品犯罪所作努力,认为阿富汗的和平与稳定以及经济复兴将促进本地区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成员国强调,政治对话和“阿人主导、阿人所有”的包容性和解进程是解决阿富汗问题的唯一出路,呼吁在联合国发挥中心协调作用下加强合作,实现该国稳定与发展。 成员国肯定2017年10月11日在莫斯科和2018年5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阿富汗联络组”会议成果,支持“莫斯科模式”等阿富汗调解对话与合作机制进一步积极开展工作。 成员国认为2018年3月27日在塔什干举行的“和平进程、安全合作与地区互联互通”阿富汗问题高级别国际会议为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作出积极贡献,对其成果表示欢迎。 成员国重申化解叙利亚危机的唯一出路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2254号决议条款精神,在维护叙利亚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推进“叙人主导、叙人所有”的包容性政治进程。 成员国支持联合国主导的日内瓦和谈,指出阿斯塔纳进程的有效性,呼吁冲突各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建立冲突降级区备忘录,为政治调解叙利亚局势创造有利条件。鉴此,成员国欢迎2018年1月30日在索契举行的叙利亚全国对话大会成果,视其为推动叙利亚政治进程的重要贡献。 成员国反对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在任何情况下、出于任何目的使用化学武器,支持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对化武袭击展开全面、公正、客观调查,并基于确凿可信证据得出经得起检验的结论。 成员国指出持续履行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十分重要,呼吁协议参与方恪守义务,确保全面协议得到完整、有效执行,促进全世界和地区和平与稳定。 成员国主张只能通过对话协商以政治外交方式解决朝鲜半岛问题,支持包括中国和俄罗斯在内的国际社会为缓和朝鲜半岛局势、促进半岛无核化、维护东北亚地区持久和平提出的和平倡议。 为此,成员国支持朝韩、朝美对话接触,呼吁所有相关方积极促进对话进程。 成员国重申应在尽早全面执行2015年2月12日明斯克协议基础上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 四 成员国支持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发展经贸和投资合作。成员国认为,世界贸易组织是讨论国际贸易议题、制定多边贸易规则的重要平台,支持共同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不断巩固开放、包容、透明、非歧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维护世贸组织规则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反对国际贸易关系的碎片化和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 成员国主张遵循《上合组织宪章》,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以逐步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通。为此,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 成员国认为,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加强电子商务合作、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于发展经济、提高就业、增进人民福祉意义重大,支持进一步巩固本领域法律基础。 成员国重申支持联合国在推动落实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的核心作用,呼吁发达国家根据此前承担的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成员国指出,深化区域经济合作,特别是利用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在交通、能源、信息通信、贸易等重要方向的潜能,对促进成员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成员国强调,应落实旨在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上合组织框架内有关文件。 成员国欢迎2018年6月6日在北京举行的有成员国、观察员国和对话伙伴实业界和商界代表参与的上合组织工商论坛成果,支持将于2018年11月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成员国认为,开展上合组织成员国经济智库间合作十分重要。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深化金融领域务实合作,研究扩大本币在贸易和投资中使用的前景。成员国指出,加强金融监管交流,在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进行合作,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网络化布局提供便利的准入安排和公平监管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成员国将加强在上合组织银联体、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中国-欧亚经济合作基金等本地区现有多边银行和金融机构框架下的合作,为本组织合作项目提供融资保障。成员国将继续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和发展基金(专门账户)问题的共同立场。 成员国强调,通过新建和升级国际交通线路中的路段,发展包括高铁在内的公路和铁路交通,建设多式联运物流中心,引进先进创新技术,简化和协调货物通关时边境、海关和检疫程序,提升自动化建设水平,落实基础设施合作项目等方式,发展交通、扩大过境运输潜力和区域交通运输潜能等领域的多边合作十分重要。 成员国指出有必要切实落实2014年9月12日在杜尚别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继续就制定《上合组织成员国公路发展规划》开展工作。 成员国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关于举行首次上合组织成员国铁路部门负责人会晤的倡议,以提升交通通达性和互联互通。 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与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2017年11月23日在曼谷共同举办的“向地区交通互联互通前行”高级别活动。 成员国欢迎建立上合组织地方领导人论坛,开展地区间合作,注意到关于2018年在俄罗斯联邦车里雅宾斯克市举办论坛首次会议的建议。 成员国指出,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协调旨在上合组织地区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合作,扩大投资规模、拓展交通联系、提升能源合作、发展农业、促进创新和保障就业的国际、地区、国家发展项目和发展战略拥有广阔前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肯定各方为共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包括为促进“一带一路”和欧亚经济联盟对接所做的工作。各方支持利用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的潜力,在上合组织地区构建广泛、开放、互利和平等的伙伴关系。 成员国强调,发展并深化互利合作,在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开展知识、信息及先进实践方法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 成员国基于维护上合组织地区生态平衡、恢复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为居民生活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造福子孙后代,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 成员国高度评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倡议的、联合国大会2016年12月21日通过的2018-2028年“水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行动十年的第71/222号决议,并欢迎将于2018年6月20日至22日在杜尚别举行该主题的高级别国际会议。成员国支持为推动第7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旨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与任务中期综述的决议草案所作的努力。 成员国将在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准入政策和质量安全、卫生检疫等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以保障粮食安全。成员国指出有必要在这方面采取包括制定相关合作纲要在内的具体措施。 成员国支持加强创新领域合作,指出成员国就创新领域政策,包括在建立创新生态环境、技术平台、创新产业群、高科技公司及落实创新合作项目等方面协调立场十分重要。成员国指出,进一步深化在海关、农业、电信、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合作十分重要。 成员国将致力于进一步发挥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行联合体潜力,推动落实金融、高科技、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源、投资等领域合作项目。鉴此,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银联体在吸收新成员方面所作努力。 五 成员国将继续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旅游、民族手工艺、环保、青年交流、媒体、体育等领域开展富有成效的多边和双边合作,促进文化互鉴、民心相通。 成员国将在2007年8月16日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基础上继续促进发展上合组织框架内的文化联系,巩固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成员国的文化传统和习俗,保护并鼓励文化的多样性,举办国际艺术节和竞赛,深化在音乐、戏剧、造型艺术、电影、档案、博物馆及图书馆领域的合作,开展包括古丝绸之路沿线在内的本地区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与维护领域的合作。 鉴此,成员国欢迎2018年9月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办第三届世界游牧民族运动会。 成员国指出,在上合组织秘书处举办的“上合组织-我们共同的家园”框架下的活动,以及有青年参与的开放日活动、研讨会和圆桌会议具有重要意义。 成员国欢迎上合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认为该文件反映了两组织在人文领域发展建设性合作的愿望,包括为宣传文化及其成就以及上合组织成员国历史遗产所开展的工作。 成员国欢迎2017年7月2日至4日在新西伯利亚举办的上合组织与金砖国家妇女论坛和2018年5月15日至17日在北京举办的上合组织妇女论坛,强调开展该领域合作前景广阔。 成员国将鼓励发展媒体领域合作,支持举办上合组织媒体峰会。 成员国指出,体育作为促进民间对话的有效因素具有重要意义,应脱离政治。成员国坚信,即将于2018年在俄罗斯举办的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赛、2018年5月18日至19日在重庆举办的上合组织武术散打比赛、定期举办的上合组织马拉松赛和一年一度的国际瑜珈日将促进友谊、和平、包容与和谐。 成员国将继续积极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间教育合作协定》,扩大教学科研人员交流规模,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成员国将本着相互尊重原则,积极推动在师生交流、联合科研、学术访问、语言教学、职业教育、青少年交流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 成员国指出应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居民卫生防疫保障、打击假冒医疗产品、防止传染病扩散、慢性病防控、传统医药、医学教育与科研、落实促进国际发展的合作纲要、医疗服务、医务人员交流、保障食品安全及质量等领域合作,共同维护居民健康,促进卫生发展和创新合作。 ***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7-2018年中方主席国工作,其成果巩固了上合组织成员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富有成果的建设性合作和睦邻友好关系。 成员国将继续开展建设性对话,扩大并深化伙伴合作,旨在有效解决地区和全球问题,促进政治和经济稳定,构建公正、平等的国际秩序。 印度共和国总理 莫迪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纳扎尔巴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热恩别科夫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 侯赛因 俄罗斯联邦总统 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拉赫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米尔济约耶夫 2018年6月10日于青岛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4.html
-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深化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和开放路径,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制度创新高地。 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试点工作的实施推动、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重点在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探索路径。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鼓励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主动引领开放,创新政策手段,形成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合力。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督导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深化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1.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2.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3.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国务院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 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试点以来,各试点地区主动创新,探索服务贸易发展新机制、新模式、新路径,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推动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为进一步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改革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开放路径、促进机制、政策体系、监管制度、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高地,带动全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中国服务”核心竞争优势,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破,优先发展。深化试点要把握重点和方向,树立服务贸易优先发展理念,推动资源和政策聚焦。服务新时代开放型经济发展,围绕服务贸易长远发展目标,针对不同阶段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和政策短板,在试点地区率先突破,带动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围绕推动解决服务贸易逆差较大问题,重点扩大服务出口。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创新创业,促进服务贸易领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兴服务出口,打造开放发展新亮点。 纵横联动,协同发展。顺应数字经济时代服务发展新趋势,强化横向协作、纵向联动,各部门合力保障和指导试点地区开放创新;试点地区间推进经验共享,并与自贸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集成创新、经验互鉴。 有序深化,持续发展。不断适应服务贸易新形势新特点,有序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创新。逐项落实试点任务,不断总结推广经验,稳步推进服务贸易全方位改革发展。 二、深化试点地区及期限 深化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三、深化试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强化地方服务贸易跨部门统筹协调决策机制。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围绕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统计、监测等形成经验。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在试点地区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开放经验,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新兴服务业双向开放。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支持试点地区探索建立服务领域开放风险预警机制。 (三)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科学建设运营全国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与统筹利用,提高服务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平台作用。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四)进一步创新发展模式。依托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探索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积极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重点推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发展。 (五)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为与展览、维修、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完善签证便利政策,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推动职业资格互认。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入境游。 (六)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修订完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目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拓宽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外汇管理措施。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 (七)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直报系统,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数据直报,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开展试点地区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实现系统重要性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全覆盖。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数据共享。 (八)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范骗税和骗取补贴的行为。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全面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创新技术贸易管理模式。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四、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措施保障,逐项落实试点任务,每年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成效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试点地区发展基础、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势,加强协同指导,积极予以支持,按职责分工做好落实开放举措、政策保障和经验推广工作。商务部要充分发挥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及时开展经验总结评估与复制推广,重大事项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2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领域 涉及 行业 开放便利 举措 现行相关规定 金融 服务 银行业 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电信 服务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规定,同意完善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在示范城市实施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试点。 旅行 服务 签证便利 1.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 2.推动广东全省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第十六条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对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停留居留管理、调查和遣返等作了具体规定。 跨境自驾游 完善跨境自驾游监管举措,允许境外旅行社与国内企业合作,拓展自驾游旅游产品;完善自驾游艇、车辆等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包括担保制度,降低入境游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2011年第十五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经核准进境的境外游艇,游艇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进境地海关缴纳相当于游艇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经海关总署核准,也可以由其委托的游艇服务企业为其提供总担保。 专业 服务 工程咨询服务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试点地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2.对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工程服务(CPC8672)在跨境交付项下市场准入限制为“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其中,工程服务(CPC8672)项下包括工程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 法律服务 探索密切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附件3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措施 试点任务 政策保障措施 责任单位 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加强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统筹、政策协调、信息共享。 —— 商务部牵头推进 强化地方服务贸易跨部门统筹协调决策机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支持指导 加快服务贸易领域地方性法规立法探索,围绕市场准入、管理、促进、统计、监测等形成经验。 全面建立地方政府服务贸易发展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在试点地区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港澳办、台办、银保监会、外专局、中医药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开放经验,推动服务领域对外开放。 积极借鉴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在金融、旅游、文化教育、医疗健康、信息服务等服务领域开放经验。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探索对外商投资旅游类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除外)试行分级下放核准事权。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扩大新兴服务业双向开放。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探索完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放宽或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进对外开放。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支持试点地区探索建立服务领域开放风险预警机制。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指导 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 科学建设运营全国性、区域性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整合与统筹利用,提高服务效率。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适应服务贸易特点的金融服务。 在遵守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并购等业务的支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轻资产”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创新服务贸易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方法,为其融资创造更有利条件。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探索建设一批服务贸易境外促进中心。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外交部、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更好发挥贸易促进机构、行业协会的贸易促进作用。 —— 试点地区和贸促会负责推进 充分发挥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平台作用。 —— 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 推动试点地区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试点地区探索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在重点领域加强合作。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建设家政劳务输出基地,推动服务业国际交流与合作。 商务部负责推进 进一步创新发展模式 依托自贸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一批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势,发展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维修、国际结算、分销、展览等服务贸易,重点建设数字产品与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探索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运用数字技术提升服务可贸易性,推动数字内容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推动以数字技术为支撑、高端服务为先导的“服务+”整体出口。 —— 积极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重点推进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发展。 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加强技术贸易管理和促进,积极建设文化出口基地等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水平 深入改革通关监管制度和模式,为与展览、维修、研发设计等服务贸易相关的货物、物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 加快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海关查验作业方式和手段,推广非侵入式查验等便利化方式。 创新内陆和沿海口岸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的物流联通新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提高与服务贸易相关货物暂时进口便利度,拓展ATA单证册适用范围。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对需经检疫审批的生鲜商品等特殊展品,缩短审批时间。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展品常年保税展示平台,缩短艺术品内容审核时限,并支持文化产品保税展示交易。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 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自行运输。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大力支持多式联运监管中心建设,创新多式联运监管方式,促进货物运输便利化。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推进船舶联合登临检查,提高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促进船舶快速通关,为国际运输服务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对会展、拍卖等进出境展品、艺术品等特殊物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优化服务,完善邮递、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对医疗器械和服务贸易特殊物品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流程。 扩大快速验放机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范围。 构建高效的申报前检疫监管模式。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实施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措施,推行就近报检、即报即检、现场查验等措施,为检验检测服务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海关总署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提升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完善签证便利政策。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公安部、外交部、外专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开放便利举措并予以支持指导 健全境外专业人才流动机制,畅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渠道。 支持引进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 强化对海外人才在项目申请、成果推广、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外交部、外专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推动职业资格互认。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 提升移动支付、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入境游。 研究解决国外游客移动支付便捷性问题的举措。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政策保障并予以支持指导 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修订完善《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等服务贸易领域相关目录,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拓海外服务市场,鼓励新兴服务出口和重点服务进口。 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范围内,支持重点新兴服务出口。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及时调整《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和咨询等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给予贴息支持。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 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支持政策,支持新兴服务出口。研究完善试点地区面向出口的服务型企业所得税政策。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服务出口实行免税,符合条件的可实行零税率,鼓励扩大服务出口。 ——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支持指导 发挥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 运行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建立项目信息征集协调机制,推动基金管理机构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渠道管理。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对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等业务。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服务贸易企业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贸易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承保政策,简化投保手续。 以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抓手,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作用,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损失补偿和增信融资等服务。 拓宽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渠道。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服务贸易企业的支持力度,为服务贸易企业在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公司债等创造更便利条件。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证监会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推动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中小微服务贸易企业综合信息共享。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银保监会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完善外汇管理措施。 支持开展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外汇局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完善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结算政策,为技术、文化、服务外包等企业对境外优质资产开展跨境并购创造有利条件。 外汇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并落实政策保障 加快推进人民币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跨境使用。 鼓励和支持在服务贸易及相关的投融资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重点支持运输、保险等跨境服务贸易扩大人民币计价和结算范围。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人民银行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进一步健全统计体系 完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直报系统。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统计局、外汇局、税务总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开展重点联系企业统计数据直报和试点地区的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适当增加监测企业数量,实现系统重要性服务贸易企业直报全覆盖。 —— 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服务贸易发展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数据共享。 —— 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 建立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举措,切实防范骗税和骗取补贴的行为。 —— 试点地区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推进 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协同执法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 —— 试点地区和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进 全面建立服务贸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 探索创新技术贸易管理模式。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的备案管理制度实行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无纸化登记管理试点。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负责落实政策保障 逐步将有关服务贸易管理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探索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泛珠三角地区、长江沿线口岸“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试点地区负责推进;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支持指导 注:各试点地区深化试点工作方案、各领域开放便利举措及政策保障措施原则上应于2018年底前出台。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1.html
-
新华社青岛6月10日电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新闻公报 (2018年6月9日至10日,青岛) 2018年6月9日至1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在中国青岛举行。 印度共和国总理莫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热恩别科夫、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侯赛因、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拉赫蒙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米尔济约耶夫出席会议。 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主持。 上合组织秘书长阿利莫夫、地区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主任瑟索耶夫参加会议。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加尼、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卢卡申科、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鲁哈尼、蒙古国总统巴特图勒嘎,以及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阿明娜、独联体执委会主席列别杰夫、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长哈恰图罗夫、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长林玉辉、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执行主任宫建伟、欧亚经济委员会执委会主席萨尔基相、世界银行副行长克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太部主任李昌墉与会。 成员国领导人讨论了2017年阿斯塔纳峰会决议落实情况和在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上合组织下一步发展的首要任务。各方的一致立场体现在青岛宣言中。 各成员国坚定秉持上合组织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遵循“上海精神”,逐步完成《上合组织至2025年发展战略》规定的各项任务。成员国强调,印度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加入后上合组织合作潜力不断扩大,已成为独一无二、极具影响力和威信的地区组织。 各方重申继续加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发展安全、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青岛峰会批准《〈上合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实施纲要(2018-2022年)》。 成员国领导人就当前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强调应继续共同致力于维护上合组织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推动建设新型国际关系,确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理念。 成员国一贯支持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框架内调解阿富汗、叙利亚、中东地区、朝鲜半岛局势和其他地区冲突。指出持续落实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十分重要。 成员国重申坚决支持联合国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所做的努力,指出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联合国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肯定哈萨克斯坦关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制定实现和平、无恐怖主义世界行为准则的倡议。 成员国注意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竞选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席位的愿望。 上合组织将继续在有效应对安全挑战和威胁方面保持协调。峰会通过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9年至2021年合作纲要》将进一步推动成员国加强该领域务实合作,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应发挥更大作用。 成员国高度评价2018年5月3日至4日在杜尚别举行的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国际会议成果,会议为各方开展上述领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成员国领导人支持开展针对青年人理想信念教育的一揽子工作,防止其参加破坏性活动。鉴此,峰会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致青年共同寄语》及其实施纲要。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提出的关于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教育与宗教的包容》特别决议的倡议。 成员国将根据上合组织禁毒战略及其落实行动计划、预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用构想等文件,继续推动打击非法贩运毒品领域的合作。 上合组织将进一步为在保障信息安全领域开展广泛互利合作作出贡献,制定综合性的信息空间负责任国家行为国际规则、原则和规范。 成员国重申联合国在推动落实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作用。强调完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坚持巩固和发展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十分重要。 上合组织致力于为贸易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共同推动贸易便利化,促进电子商务合作,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继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能源、农业等领域合作。 支持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举行首次上合组织成员国铁路部门负责人会晤的倡议。 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成员国通过了《上合组织成员国环保合作构想》。继续磋商《上合组织成员国粮食安全合作纲要》草案。 成员国高度评价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2018-2028年“水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行动十年的倡议,以及欢迎将于2018年6月20日至22日在杜尚别举行的该主题联合国框架内高级别国际会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肯定各方为共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一带一路”和欧亚经济联盟对接所做的努力。 成员国领导人支持利用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的潜力,在上合组织地区构建广泛、开放、互利和平等的伙伴关系。 成立上合组织地方领导人论坛将促进地区间合作。各方肯定关于2018年在俄罗斯联邦车里雅宾斯克市举办论坛首次会议的愿望。 成员国指出应充分挖掘上合组织实业家委员会和银联体的潜力。 成员国支持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务实合作,将继续研究建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和发展基金(专门账户)问题的共同立场。 成员国领导人重申,人文合作对深化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和友谊发挥着作用,支持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旅游、体育等领域开展多层次合作。 成员国强调愿同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及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全方位合作。 峰会发表了成员国领导人关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联合声明》、《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共同应对流行病威胁的声明》。有关部门签署了《2019-2020年落实〈上合组织成员国旅游合作发展纲要〉联合行动计划》、《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门间促进中小微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利用莫斯科地区情报联络中心案件数据库执法平台渠道全天候联络站开展信息互助的规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海关关于交换跨境运输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合作的备忘录》等文件。 成员国领导人听取并批准了上合组织秘书长关于上合组织过去一年工作的报告和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2017年工作的报告。 元首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任命诺罗夫(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为上合组织秘书长、吉约索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为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的决议,其任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7年6月8日至9日上合组织阿斯塔纳峰会之后,上合组织举行了成员国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会议(2017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索契)、安全会议秘书会议(2018年5月21至22日,北京)、外交部长理事会非例行会议(2017年9月20日,纽约)和例行会议(2018年4月24日,北京)、国家协调员理事会会议(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扬州、莫斯科、北京)、地区反恐怖机构理事会会议(2017年9月17日,北京;2018年4月5日,塔什干)、边防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6月29日,大连)、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8月24日至25日,乔蓬阿塔)、司法部长会议(2017年10月20日,塔什干)、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017年10月25日至27日,塔什干;2018年5月25日,北京)、卫生防疫部门领导人会议(2017年10月31日,索契)、经贸部长会议(2017年11月15日,莫斯科)、总检察长会议(2017年11月29日,圣彼得堡)、科技部长会议(2018年4月18日至21日,莫斯科)、上合组织论坛(2018年5月4日至5日,阿斯塔纳)、旅游部长会议(2018年5月7日至11日,武汉)、国防部长会议(2018年4月24日,北京)、文化部长会议(2018年5月15日,三亚)、禁毒部门领导人会议(2018年5月17日,天津)、上合组织妇女论坛(2018年5月15日至17日,北京)、上合组织媒体峰会(2018年6月1日,北京)、实业家委员会理事会会议(2018年6月6日,北京)、银行联合体理事会会议(2018年6月5日至7日,北京)及其他各级别活动。 成员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轮值主席国期间所做的工作,对中方在青岛峰会期间给予的热情接待和周到安排表示感谢。 上合组织下任轮值主席国将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担任。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下次会议将于2019年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 2018-06-13/hainan/2018/0613/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