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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统计中关于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统计自报送2017年1月报表起,按本通知规定填报附件报表。 二、附件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银行(含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应汇总境内各分行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分支局需根据辖内银行总行或外资银行主报告行开办远期、掉期、期权业务的情况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外汇局分支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另行要求辖内银行分支行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报送附件表1-3。 三、外汇局分支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 asone)访问系统,各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外汇局分支局和银行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用户使用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四、银行结售汇统计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5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试报<人民币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国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271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 年1月19日 附件1: 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报表及填报说明 2017-02-17/shanghai/2017/0217/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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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06.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2015-07-31/shanghai/2015/0731/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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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04.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2015-07-31/shanghai/2015/073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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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0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审批 2015-07-31/shanghai/2015/073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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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2015-07-10/shanghai/2015/0710/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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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2014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5-07-03/shanghai/2015/0703/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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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2015-07-10/shanghai/2015/0710/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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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二、总体要求和适用条件 (五)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六)类别。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七)适用条件。 对各类市场主体涉及以下领域的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禁止进入或限制市场主体资质、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经营业态、商业模式、空间布局、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管理措施: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新型领域安全等国家安全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且涉及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有关行业、领域、业务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负面清单的主要类型和适用对象。 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与投资议题对外谈判统筹考虑,有关工作另行规定。我国签署的双多边协议(协定)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协议(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 (九)制定原则。 法治原则。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应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涉及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安全原则。制定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各领域安全的制度体系。要以保障经济安全为重点,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渐进原则。制定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立足国情、循序渐进、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后全面推开。对市场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要本着鼓励创新、降低创业门槛的原则,加强制度供给,寓监管于服务,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必要原则。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应当尽量简化、确属必要。不能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中的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简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把现行禁止、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简单照搬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把非市场准入事项和准入后监管措施,混同于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不能把对市场主体普遍采取的注册登记、信息收集、用地审批等措施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能机械套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适用条件,把不适于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公开原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制定和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十)制定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凡负有市场准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统一分类标准(需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多个门类的,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新业态,另作说明),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要求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或依照本意见明确的程序,经认真论证后报国务院决定。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充分考虑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增强操作性、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产协作关系、物流营销网络、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时,有关部门要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安全的,应事先报经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 (十一)实施步骤。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和拟开展试点的地区,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暂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相关条款实施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工作对接,将优化市场准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 (十二)调整程序。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经国务院授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牵头建立跨部门的议事协调机制,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涉及重大条目调整和增加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报国务院批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或涉及技术性、表述性等非实质性内容调整和减少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议事协调机制审查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涉及国家安全的,应事先报经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 四、确认方式及与现行制度的衔接 (十三)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衔接。 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相衔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限制性措施,原则上都要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未列入《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已经取消的涉及市场准入的事项,不得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其余经审查合格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逐条列出。今后,国务院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十四)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衔接。 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新建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的要求,在禁止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新产品、新技术层出不穷、千变万化的新形势,及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今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作出修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十五)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衔接。 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另行规定),在限制准入类清单中直接引用,不再逐条列出。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研究制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今后,国务院决定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修订后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直接衔接。 (十六)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审查后分类纳入禁止准入类清单和限制准入类清单。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和国务院文件清理等情况,及时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出相应调整。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保留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不再作为前置审批。 五、保障措施 (十七)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对应该放给企业的权力要松开手、放到位,做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要坚持放管结合,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综合考量指标体系,落实企业首负责任,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承诺式准入,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承诺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践行社会诚信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承诺书后,即可准入;告知性备案,是指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发生后,即向有关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义务;准入信息公示,是指各类市场主体要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十八)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 对限制准入事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精简前置审批,实现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前置性审批,要依法规范和加强。鼓励各地区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推行市场准入事项(限制类)行政审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时限等。要加快建立“统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网上联合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所有审批事项“一网告知、一网受理、一网办结、一网监管”。 (十九)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有关部门要强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制定、调整和管理,严格依法设定“红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各地区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推行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 (二十)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 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要求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若违法失信经营将自愿接受惩戒和限制。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二十一)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 要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企业年报及即时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公示。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和本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联共享。 (二十二)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坚持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投资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应当修改、废止的及时加以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对未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要及时废止或修改设定依据。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或者暂停实施相关法律后,再向社会公布;涉及突破现行行政法规的,由国务院修改或者暂停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后,再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加快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相关立法,确保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职权法定、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六、加快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 (二十三)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 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改革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适时按程序修订和发布实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小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实现项目核准网上并联办理。要加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技术、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和监管,通过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技术、安全标准等实行准入控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二十四)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 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要精简前置性审批事项,削减资质认定事项,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不得限制进入。要清理现有涉及市场准入的管理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二十五)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有关部门要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抓紧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按照规范化、便利化的要求,逐步简化外商投资领域的许可手续,探索实行一站式审批,减少许可环节。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抓紧完善规范严格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和有关办法进行安全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制度,形成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外商投资全程监管体系。 (二十六)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清理和废除制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防止相关政策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完善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的一系列体制机制,依法保护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自然垄断、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加快推进相关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及时发现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确保这项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国务院 2015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试点。为正确、有序、协调地推进这项改革,现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仍然实行现行管理模式。 第四条 试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原则,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应当遵循法治、安全、渐进、必要、公开的原则。 试点地区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作为基本要求。 第五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行版),提出拟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试点地区在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的同时,要不断深化相关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投资体制、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提出建议。 试点期间,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投资经营禁止准入类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经营限制准入类清单所列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或其他方式的行政确认后方可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要坚持放管结合,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国家安全、生态环境、群众利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因素,完善综合考量指标体系,落实企业首负责任,依法加强监管,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需要,经国务院授权或同意后,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涉及暂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相关条款实施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建立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协调、督促、评估等工作,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工作对接,将优化市场准入管理的改革措施放到试点地区先行先试。 第九条 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完善政策,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提交改革试点情况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应在改革试点满一年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应在改革试点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试点期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牵头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对改革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意见。试点地区在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时,应当优先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 第十条 本方案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10-23/shanghai/2015/1023/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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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新闻发言人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今年前三季度,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全球经济延续不平衡的复苏态势,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继续分化,国际资本流动的波动性加大;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呈现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朝着更加市场化的方向迈进。在上述因素共同影响下,境内主体积极调整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波动加大,并呈现阶段性流出态势。 这些情况媒体很关心,大家很关注,为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今天我们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王小奕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2015年前三季度的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提问。参加今天会议的还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 首先请王局长介绍情况。 2015-10-22 09:53: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王小奕: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首先通报今年前三季度外汇收支数据,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5年前三季度,银行累计结汇8.26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34万亿美元),售汇10.15万亿元人民币(折合1.64万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88万亿元人民币(折合3015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2015年前三季度,累计涉外收入15.28万亿元人民币(折合2.48万亿美元),对外付款15.70万亿元人民币(折合2.54万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139亿元人民币(折合636亿美元)。 2015-10-22 10:00:21 · 王小奕: 前三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代客涉外收付款总体均呈现逆差。2015年前三季度,按美元计价(下同),银行结汇同比下降6%,售汇增长31%,结售汇逆差3015亿美元,月均335亿美元。前三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1%,支出增长6%,涉外收付款逆差636亿美元,月均7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明显低于结售汇逆差,主要体现了我国市场主体在境内的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包括收汇不结汇而选择存款方式保留外汇的情况,以及购汇增加外汇存款、偿还境内外汇贷款等。 2015-10-22 10:03:31 · 王小奕: 第二,跨境资金流动波动加大。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5年一季度,结售汇逆差914亿美元,月均305亿美元;二季度结售汇逆差大幅收窄至139亿美元,月均46亿美元,其中,5、6月份为小幅顺差;三季度结售汇逆差扩大至1961亿美元,月均654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也呈现了同样的波动趋势。 第三,市场主体结汇意愿先升后降,藏汇于民进程稳步推进。衡量企业和个人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企业、个人结汇额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一季度为69%,二季度上升至74%,三季度回落到67%。从2007年到2011年人民币升值期间的情况看,结汇率一直保持70%以上,说明现在企业的结汇意愿不强。前三季度,非金融企业境内外汇存款余额累计增加461亿美元,个人外汇存款余额累计增加119亿美元。 第四,市场主体购汇动机先弱后强,有序调减借债规模。衡量购汇动机的售汇率,也就是企业、个人购汇额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一季度为79%,二季度下降到75%,三季度上升至91%。在2007年到2011年人民币升值期间,售汇率只有50%至60%,说明当前企业、个人购汇意愿较强。与此对应的是,前三季度,企业借用的境内外汇贷款余额累计下降418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增加396亿美元;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融资余额累计下降728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增加63亿美元,这也表明企业去杠杆化的进程加快。 2015-10-22 10:06:04 · 王小奕: 第五,银行远期结售汇呈现逆差,但已明显收窄。2015年前三季度,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同比下降50%,远期售汇签约增长52%,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1679亿美元,去年同期为顺差508亿美元。其中,一季度逆差470亿美元,二季度逆差收窄至215亿美元,三季度逆差扩大至993亿美元。从近期看,9月份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为154亿美元,比8月份大幅下降77%。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15年前三季度外汇收支主要统计数据。相关数据也正在外汇局官方网站同步发布,请大家关注。 下面,欢迎大家就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提问。 2015-10-22 10:21:46 · 胡凯红: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你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2015-10-22 10:22:51 ·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王局长,根据外汇局刚刚公布的数据,今年以来,银行结售汇以及涉外收支都表现为逆差,您如何看待近期资本外流以及外汇储备下降的现象?是否存在资本外逃的风险?未来形势您如何看待?谢谢。 2015-10-22 10:23:28 · 王小奕: 回答这个问题有四个要点:第一,今年以来或者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外汇资金确实呈现了一定的流出趋势。第二,这种跨境资金外流是有具体原因的,不意味着是资本外逃。第三,储备下降也是事实,但目前还在可控范围内。第四,应理性看待这种波动,我们对未来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还是有信心的。为便于媒体朋友更好解读外汇局发布的不同口径数据,首先解释一下我们日常发布的三套数据,其中都涉及跨境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监测。 2015-10-22 10:25:09 ·王小奕: 三套数据口径就是我们刚刚发布的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结售汇数据,还有国际收支数据,但发布时滞会长一些。第一个口径,涉外收付款反映了银行代客,也就是企业、个人等主体国际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付情况,包括人民币、外币,包括贸易、投资等各类项目,但不含银行自身的跨境交易。上述交易发生后就会记录在涉外收付款统计中。前三季度,涉外收付款累计逆差600多亿美元。第二个口径,银行结售汇统计涉及的主体包括银行自身、企业和个人,他们在收到或者需要支付外汇的时候,就会有在银行结汇或者购汇的兑换行为。自我国取消企业和个人的强制结售汇要求后,企业和个人从境外收到外汇后,可以自行选择结汇或者以存款等方式保留,这取决于企业和个人对当前汇率和经济形势的判断,今年前三季度结售汇逆差为3000多亿美元,表明企业和个人呈现净购汇状态。但净购汇并不意味着立即对外支付,购汇后可能是支付进口或对外投资,可能是偿还境内外汇贷款,也可能是存在银行,所以结售汇逆差与涉外收付款逆差的差距较大,体现了企业和个人对汇率的预期和对经济形势的判断。 2015-10-22 10:31:19 ·王小奕: 第三个口径,我们按照季度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时滞大概为一个多月。国际收支数据按照居民、非居民的原则记录,一些项目可以更好地衡量我国的跨境资本流动状况。国际收支数据主要分为两大项:经常账户、资本和金融账户。假定净误差与遗漏为零,那么经常账户、资本金融账户之和为零,经常账户顺差就等于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资本和金融账户中还包括储备资产变动。从公布的上半年数据看,经常账户顺差1486亿,占GDP比重为3.1%;不含储备资产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256亿美元。如果在这1256亿美元中再剔除直接投资,也就是剔除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的ODI和外商到国内投资的FDI,非直接投资项下逆差为2172亿美元,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外债、贸易融资以及贸易信贷等,更贴近地反映了这些项下的跨境资本流动情况。目前三季度数据尚未发布,上半年非直接投资净流出为2000亿美元左右。 2015-10-22 10:49:56 · 王小奕: 国际收支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中国也不例外,最近表现为经常账户顺差、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人民币升值期间通常表现为国际收支“双顺差”,导致外汇储备大幅增长,储备增长实际上也是资本流出,只不过掌握在央行手中。日本、德国多年来就呈现国际收支“一顺一逆”的状况,所以当前我国国际收支结构出现这种调整也很正常。 第二个观点,当前的资本流出与恐慌性资本外逃存在本质区别。首先,主要反映了外汇资产由央行持有转向企业和个人持有,也就是大家所说的藏汇于民,企业和个人更愿意持有外汇或者对外投资。同时,银行为应对今年以来远期结售汇逆差的需求,也购入了大量的外汇头寸,今年前三季度银行外汇头寸净增加了1000多亿美元,企业和个人外汇存款增加了500多亿美元。其次,在“一带一路”战略等推进下,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意愿明显增强,“走出去”步伐加快。今年前三季度,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873亿美元,同比增长16%。最后,部分外汇流出反映为企业主动减持了一部分对外债务,降低了自身的高杠杆经营风险。总的来说,当前的变化都是正常的,不属于资本外逃。 2015-10-22 11:05:02 · 王小奕: 第三,应理性看待当前的国际收支波动。在资本流出的时候,市场主体可能会出现跟风等非理性调整,人民币贬值预期上升。但从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看,并不存在人民币持续贬值的基础,市场的非理性因素也会逐渐随着经济的稳定而消失。我国国际收支具有明显的顺周期特征,受经济基本面影响比较大。前几天国家统计局刚刚公布的前三季度GDP增长6.9%,在全球主要经济体增速中仍是较高的,而且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加快,发展潜力依然较大。同时,经常账户顺差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与GDP之比维持在3%左右的合理区间。作为国际标准,经常账户占GDP的比重在正负4%之间都是正常的。最后,真正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外资流入没有改变。前三季度,我国实际利用外资近950亿美元,同比增长9%;6月末中长期外债余额较3月末增长3%,说明国外投资者依然看好中国经济的中长期发展前景。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短期的跨境资本波动是在市场不同预期下产生的,从基本面来讲,我们对国际收支运行的长期稳定还是有信心的。 2015-10-22 11:20:16 ·日本朝日电视台: 美国官方公布的报告预测,中国为避免人民币贬值在三季度曾大规模干预汇市,请问这个信息是否属实?中国政府接下来会继续干预外汇市场吗? 2015-10-22 11:33:16 · 王小奕: 美国财政部最近刚刚公布了半年度的《国际经济与汇率政策报告》,从媒体的相关报道看,美国财政部不再认为人民币大幅低估,这是一个重要信息。过去的报告一直认为人民币汇率有所低估,需要升值。关于你的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任何国家央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都是存在的,当然会采取不同的方式。总体来讲,三季度汇率波动主要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今年前7、8个月,人民币一直面临贬值压力。8·11汇改对中间价形成机制完善后,有几天市场出现了非理性的波动。当中间价在基本完成了一次性的矫正后,市场逐渐稳定下来。国内市场上买卖外汇的主体为银行、企业等,当外汇供给不足时,央行需要进入市场补充流动性,这也是8月份储备有所下降的一个原因,但不属于大规模的干预,而是根据市场需要为稳定市场情绪进行的正常交易。 2015-10-22 11:34:04 · 王小奕: 二是进入9月以及10月以来,市场趋于稳定,这也是市场自我矫正的一个过程。当人民币汇率预期趋稳,大家也认可人民币不存在长期贬值的基础,相关的过度投机交易就减少了,这也是正常现象。下一步影响储备的因素确实是多方面的,用储备弥补市场短期缺口是正常的需要,也是一国货币当局必须要履行的职能。但当市场稳定后,市场供求将趋于自主调节。 2015-10-22 11:52:10 中新社记者: 最近IMF在召开的年会上提出,美联储加息可能会对新兴经济体造成比较大的冲击。请问王局长怎么看待美联储加息对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 2015-10-22 11:53:25 · 王小奕: 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取向对全球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最主要国际货币的发行国,所以我们一直关注美国货币政策走向对中国的影响,尤其是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第一,美联储货币政策正常化,包括结束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和加息预期,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今年前三季度,市场对美联储加息预期的强弱、美元走势的强弱,在不同阶段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了不同影响。一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较大;二季度,美元升值势头减弱,我国跨境收支趋于基本平衡;三季度,流出压力又有所增强。 2015-10-22 11:55:03 · 王小奕: 美联储货币政策,特别是处在加息通道前夕时,对国际经济以及新兴市场的影响确实不小,但这种影响也不能过度解读,加息并不意味着全球经济崩溃或者整个资金都流向美国。从历史情况看,美联储政策对全球影响也是有区别的。90年代中期和90年代末的两次加息,确实触发了部分新兴经济体的资本大量流出。2004年到2006年期间,美联储加息并没有导致新兴经济体资本流出,大多数经济体经历了持续的流入。所以,美联储加息和国际资本流动并没有绝对的直接因果关系。从历史经验看,影响一国跨境资本流动的主要因素包括三个:一是宏观经济基本面良好是抵御外部冲击的基本保障,二是灵活的汇率制度和有序的资本账户开放之间的协调也很重要,三是在跨境资本流动中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防止过度的流出和流入。 2015-10-22 12:05:16 · 王小奕: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美国货币政策正常化会给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带来一定影响,但我们有能力和信心应对外部冲击。美元走强增加外汇融资成本,对于部分外债负担较重、期限和货币错配较突出的企业,将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调整压力。但是,美元加息或者美联储货币政策正常化对我国的影响也存在积极的一面。第一,如果美联储做出加息决定,说明美国经济复苏步入正常轨道,之所以近期美联储仍在犹豫,就是因为美国经济复苏还不稳固。一旦美国经济进入了持续的复苏轨道,有利于我国扩大外需。第二,美联储货币政策正常化将进一步分化国际社会包括投资者对人民币汇率走势的预期,有利于我们抓住时机推进和加快相关改革。此外,美联储加息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美联储主席多次强调这不是短期的小步快走,而是较长期的过程,相关影响也会逐渐地被消化吸收。最后,我之前也强调过,我国经济基本面依然良好,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较强。 2015-10-22 12:15:18 · 王小奕: 当然,我们非常重视、也会积极应对美联储加息的溢出效应和影响。首先,我们要做好自己的事情,保持国内经济在合理区间内平稳运行。其次,作为外汇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加快推进相关改革特别是外汇市场发展,加大对市场主体的风险教育和引导,进一步提高数据透明度,帮助市场主体做出理性判断。 2015-10-22 12:26:23 ·大公报记者: 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增多,结售汇逆差扩大,这是否与人民币中间价改革相关?这一改革对外汇收支有什么影响? 2015-10-22 12:31:18 · 王小奕: 当前跨境资金流出增多与8·11汇改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汇改是针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的完善,促进了今年前7、8个月跨境资金流出压力的有效释放。改革推出之后有几天出现跨境资金较大波动,并不意味着是由于汇改才导致了大量的资金外流,而是因为人民币汇率在没有矫正前存在一定的贬值压力。去年下半年以来,美元指数累计升值20%多,其他绝大多数货币都经历了贬值,只有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保持了小幅升值,因此人民币汇率存在调整的需求。汇改的一次性矫正,只不过是释放了前期的压力,并非导致了跨境资本的过度流出。 2015-10-22 12:31:53 · 王小奕: 现在来看,在跨境资金流出方向已经消除了一些非理性因素,而且流出速度在减慢。9月下旬以及10月,原来企业有意多留外汇、提前购汇、提前还债、大幅增加套期保值的行为明显减少。人民币汇率也在趋稳,9月下旬人民币在岸和离岸价差缩小,甚至一段时间是趋同的。这都表明中间价改革是推动人民币汇率更接近于均衡水平的一个重要调整,和跨境资本流动的短期波动没有直接关系。这个改革对稳定未来跨境资本流动也会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2015-10-22 12:42:01 · 彭博新闻社记者: 我们离实现QDII2还有多远?能不能谈下“十三五”规划中,中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有哪些改变? 2015-10-22 12:46:24 · 王小奕: 关于QDII2的问题,现在没有办法给你一个时间表。这个问题近一两年提的比较多,社会上比较关心,但外汇局是配合部门,不是主导部门,我们一直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关于“十三五”中资本账户开放的进程,这个方向是没有改变的。前不久习近平主席访美前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明确提出,中国在90年代初期提出了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目标,20多年来一直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目前在可兑换的项目上,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七大类四十项标准,我们完全不开放的交易已经不多了,而且中国正在稳步朝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方向努力。因此,资本项目可兑换一直就是我国稳步推进的项目和任务。 2015-10-22 12:47:56 · 王小奕: 近一段时期,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确实有加快的趋势。当然也有一些媒体,包括国际社会,认为现在中国经济遇到一些困难或者面临一些波动,将会影响可兑换的进程。我们认为,这不会影响中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方向。一直以来,我们坚持统筹规划、风险可控、分步实施的总体原则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局负责兑换环节相关政策的制定,将密切配合其他部门,支持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推动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有序提高跨境和金融交易的可兑换程度。同时,我们也会在开放过程中进行有效地风险管理。 2015-10-22 12:55:08 ·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我们注意到近期央行和外汇局针对跨境资本波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你认为该如何评价政策效果?假设未来跨境资本波动继续加大,外汇局会不会采取资本管制手段加以限制? 2015-10-22 13:03:03 · 王小奕: 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波动风险,始终是外汇局一项首要职责。近期,人民银行、外汇局就外汇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第一,外汇管理的政策导向没有改变,就是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第二,外汇局一直致力于减少对微观经济体交易行为的行政干预,虽然近期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第三,外汇局在管控异常资金流动过程中,尽量使用经济和市场的手段来审慎管理,现在和将来都会坚持这样的思路和方式。总的来说,我们坚持一手抓“推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一手抓“防风险”,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2015-10-22 13:03:48 · 王小奕: 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监测频度,我们要求分局对出现异常支出的重点企业进行核实,但并没有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干预,只是要求企业说清情况。二是在现行法律法规范畴内,督促银行履行“展业三原则”,加强对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对于真实、合法的跨境收付需求没有任何行政性限制和规定。 2015-10-22 13:14:04 · 王小奕: 目前来看,政策效果已经显现,9月份结售汇逆差缩减,跨境资金流出回落。 未来我们还要延续这样的思路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管,不会再回到过去的资本管制模式,而是探索建立宏观审慎的管理框架。资本管制一般是指对居民和非居民的金融交易进行强制性限制,宏观审慎则是通过经济手段或者一定的法律授权对市场主体的借贷行为进行影响,增加过度投机者的投机成本,以此来遏制过度的借贷冲动,打击资产价格投机行为。在我国资本账户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未来我们主要将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加强管理。 2015-10-22 13:18:17 · 王小奕: 前一段时间,易局长也强调,我们将深入研究托宾税、无息存款准备金、外汇交易手续费等市场调节手段,抑制套利资金的短期异常波动。 2015-10-22 13:28:00 · 北京青年报记者: 外汇局对于银行卡的境外取现新增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额度限制,为什么选择现在这个时机出台这一政策?主要考虑是什么? 2015-10-22 13:30:36 · 王小奕: 这个政策出台确实和最近资本流出直接相关,除了这个短期因素外也有完善制度设计的考虑。外汇局在日常监测中,从有关银行、国际组织获取的信息中已发现一些境内个人在境外发生大额提现,明显超出了旅游、购物、留学的合理需求,存在资产转移或洗钱、投机交易的嫌疑。加强现钞管理是国际惯例,包括欧美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在自动取款机(ATM)上只提供小额现钞,也是为了限制大额现金交易。之前对于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卡在境外提现已有日限额、月限额、半年限额的管理规定,但由于技术原因对人民币卡境外提现仅实现了日限额管理。随着中国银联技术手段的不断加强,目前已具备了实施能力,因此开始考虑加强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此次新增的年度等值10万元人民币提现限额,主要是抑制少部分境内个人在境外大额提现交易,但超过90%的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消费、提现需求不受影响。 2015-10-22 13:34:44 · 胡凯红: 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王局长,谢谢王司长,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2015-10-22 13:36:13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5-10-23/shanghai/2015/1023/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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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易纲 过去36年,中国创造了经济发展奇迹。开启这一奇迹的就是改革开放。改革,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提升金融业配置资源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开放,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优化资源配置能力。改革和开放是推动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两个轮子。近年来,随着外汇管理改革持续深入,外汇管理着力推动“五个转变”,简政放权不断落实到位,外汇管理职能发生深刻变化,对微观事务的行政干预不断减少,与此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外汇管理起到了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保障公平竞争的作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外汇管理改革开放取得显著进展 过去几年,外汇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五个转变”为方向,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提升了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统筹好便利化和防风险,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外汇管理的作用。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得新突破。外贸发展是我国对外开放重要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重中之重,占经常项目总额近八成。过去,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需逐笔核销,手续繁琐。为提升贸易便利化程度和外汇监管效率,201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在全国推广进出口核销改革。改革取消了以往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核销,简化了凭证和流程,代之以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95%的合规企业正常贸易收付便利,监管重点放在少数异常重点企业,实现了贸易便利和监管有效的统一。改革后,企业平均每年节省工资7万余元,银行办理业务时间平均每单从20分钟以上缩短至9分钟。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取得新进展。过去,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审批,企业需准备大量材料,奔波多个部门,办事效率较低。2013年9月,外汇局全面取消服务贸易事前审批,所有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下放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审单;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大幅简化单证,仅简化合并的单证类别就有数十项。通过加强非现场监测分析,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改革后,每年近1500万笔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办理成本显著下降,银行单证量大幅减少;企业经营效率明显提升,单笔业务办理时间由20分钟缩短至5分钟。 直接投资可兑换达到新高度。直接投资是引进外资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渠道。过去,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等需外汇局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到外汇局进行验资询证审核和登记,影响企业投资效率。近年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大幅简化,取消35项、简化合并14项行政审核,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实现基本可兑换。以对外直接投资为例,资金来源和汇出核准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登记,业务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有些省份可当日办理。 证券投资双向开放实现新跨越。证券投资是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重要领域。过去,跨境证券投资渠道有限,便利化程度较低。为推进证券市场有序开放,外汇局牢牢把握外汇形势趋向均衡的有利时机,按照“均衡监管、双向流动”的思路,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在此基础上,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截至2015年8月28日,共批准27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767.03亿美元,132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899.93亿美元,138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4049亿元。同时,有序拓展资本双向开放渠道,做好便利内地投资者在境内购买香港的公募基金和内地公募基金在香港市场销售的制度安排。未来,集体投资类证券项下“居民在境外出售或发行”和“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将不再受严格限制,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进一步提高。 外债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打开新局面。外债是拓宽境内主体融资来源的重要渠道。过去,金融机构外债实行余额指标管理,外资企业按照“投注差”原则管理,中资企业则受严格限制,审核手续复杂。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融资便利,外汇局大力推进外债和跨境担保管理改革。在管理方式上,基本取消外债、跨境担保事前审批,相关业务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从开户到结汇时间缩短3个工作日,基本构建起以事后登记为主的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框架。在管理手段上,探索外债宏观审慎比例自律管理,在北京中关村、深圳前海、江苏张家港等局部区域开展试点,允许企业在净资产的一定倍数内自主借用外债,拉平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经测算,试点企业可节约资金成本2-3个百分点。从管理理念上,逐步推进从超国民待遇到国民待遇的转变,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用于支持进出口贸易。 外汇市场发展迈上新台阶。外汇市场是国际经济交流和资本流动的重要载体。过去,我国外汇市场主体和产品较为单一,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近年来,外汇局不断夯实外汇市场基础,进一步优化外汇市场服务。一是丰富交易品种,满足多样化汇率风险管理需求。由即期交易和部分银行试点的远期交易两类,扩大至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产品,具有了国际市场基础产品体系。交易币种也由原先仅有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4种交易货币逐步增加至14种,涵盖了我国跨境收支的主要结算货币。二是扩大市场主体,构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层次。截至2014年末,银行间外汇市场共有465家机构,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53家、非金融企业1家、境外金融机构8家。三是健全基础设施,促进市场运行提效率防风险。2009年,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始对场外交易尝试集中净额清算,并于2014年正式启动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对降低清算风险和提高交易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放管结合是外汇管理改革开放的旗帜 近年来,外汇管理始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坚持一手抓“推改革”,一手抓“防风险”,在改革方法上突出“均衡改革”,在改革方向上突出“以点带面”。经过几年探索,外汇管理呈现出新的面貌。 以简政放权为主线,着力推动外汇管理方式转变。一是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清理、整合外汇管理法规。截至2014年底,废止失效法规超过700件,保留生效法规不足300件。二是坚持抓大放小、分类管理,采取总量核查、动态监测,推进监管方式从事前转向事后。以经常项目为例,通过非现场监测,以较小成本查出违规企业,更加有的放矢。2014年,通过非现场监测分析锁定1774家“出口不收汇”异常企业,涉及出口额占2014年全国出口总额6%。核查后,对涉嫌违规企业注销名录、降为B、C类或移交检查部门处理。三是管理对象从行为监管转向主体监管。加强市场主体全口径外汇收支监测,更好地发现异常或违规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守法合规企业享受便利,违规主体受到限制,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 以贸易投资便利化为主线,着力增强外汇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改进服务始终是外汇管理的基础,在推出每一项改革措施时,我们始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近年来,外汇管理主动调整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措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推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赋予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目前已推广至全国。针对跨国公司,推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2015年上半年试点企业由250家增加至570家,为更多优秀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优化外汇资金运用提供便利。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放开地区限制、下放审核权限、提高单笔限额、扩大支付范围,2015年1月试点推广全国,截至6月末,试点业务规模累计41.81亿美元。 以坚守风险底线为主线,着力增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能力。外汇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是防范外部风险内部化。近年来,我们始终将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从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技术手段和队伍建设等入手,注重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能力建设,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一是加强监测分析为防风险奠定重要基础。密切跟踪形势变化,将监测分析的重点从单向监测流入转到双向监测流出和流入上来,提高了形势预判的科学性和及时性。建立跨境资金监测分析月报制度,加强对宏观趋势的分析判断,每月进行动态微调和修正,提高监测分析的全面性和精准度。二是加快数据和系统整合为防风险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了全口径的跨境资金流动基础数据库,整合各业务系统数据,实现数据集中共享;搭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平台,着重提升系统综合分析和数据挖掘功能;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监测预警系统,双向监测国际收支失衡风险,为全方位监测市场主体外汇资金运作,及时发现跨境资金异常波动提供数据保证和系统支撑。三是改进外汇检查工作为防风险提供有效手段。建立和推广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改变过去大范围拉网式排查的工作模式,运用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集中力量查办重大违规案件,开展银行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打击重点主体、重点渠道“热钱”流动。2009~2014年,共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约1.7万件,收缴罚没款约22亿元人民币。 再接再厉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 当前,外汇管理呈现出新常态,主要表现为外汇形势从持续净流入到趋向基本平衡的新常态、管理环节从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常态和管理方式从经常项目可兑换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新常态。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外汇管理的新常态,是我们做好下一步外汇管理改革的出发点。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牢牢把握新常态,加快“五个转变”,以推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切实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责,提高外汇管理科学发展水平。 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是原则和方向。紧紧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升行政效能。一是继续大力简政放权。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做好现有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简化,实现现有管理法规由多到少、由厚到薄、由繁到简,切实便利市场主体和监管。二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要求,适应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需要,构建面向未来的外汇管理法律框架体系。重点是要体现从行为监管立法向主体监管立法转变,从“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转变。三是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手段。以经常项目为例,加大跨部门联合,不断深化经常项下资金流动风险管理。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管理思路上,要增强服务意识,善于换位思考,促进政策调整与市场主体商业运作模式相衔接,为守法合规市场主体尽可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管理流程上,优化流程和手续,通过改进服务来深化改革,切实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降低外汇管理的社会成本,真正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从管理对象上,推进监管方式从行为转向重点主体,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测分析。例如,落实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升级版”,进一步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开放是主线和重点。要紧扣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中长期工作规划,确定实施步骤、时限以及分工,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在资本市场方面,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完善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做好内地和香港基金互认落地,加快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外汇市场方面,扩大外汇市场开放,放宽交易范围,增加交易主体,丰富避险保值产品,完善多元、竞争和有效监管的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建成一个成熟发达的多层次外汇市场体系。 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是基础和保障。长远来看,外汇管理部门要始终把防风险放在首位,从加强监测预警来看,加快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平台,逐步完成跨境资金流动数据整合和数据仓库建设,全面涵盖本外币、贸易投资、机构个人等不同交易币种、项目和主体跨境资金流动情况,为监管提供“千里眼”和“顺风耳”。同时,继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及时对资金流出入压力状况进行评估和预判。从充实政策预案来看,充实以逆周期调节为主的政策预案,深入研究推出“托宾税”、无息存款准备金、外汇交易手续费等价格调节手段,抑制短期投机套利资金流出入。从优化外汇储备经营来看,坚持多元化和分散化投资,管好和用好外汇储备,加大优质资产配置,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能力,实现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经营目标。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2015年第19期) 2015-10-10/shanghai/2015/1010/2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