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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57002.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 2015-07-24/shanghai/2015/0724/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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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外汇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外汇市场平衡基础仍不稳固。面对此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多措并举,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不失时机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货物贸易业务的同时,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远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时有全额和差额两种结算方式。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对合约本金进行本外币实际交付,差额结算是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差价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市场主体管理外币现金流、资产汇率风险的正常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藏汇于民稳步推进,市场主体除了对外汇收支这类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的传统需求外,外币资产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适应市场发展,此次在已有全额结算基础上增加差额结算,将便利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外汇市场深度。 五、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便利?银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通知》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能够简化贸易外汇收入入账流程,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银行业务操作环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银行应为其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对于新办理名录登记、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办理需要,协助企业适时开立待核查账户;对于已将待核查账户管理流程内化到银行业务系统,且不影响业务操作便利性的情况,经业务办理企业同意,银行也可继续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如果A类企业被降级为B类或C类企业的,银行仍应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使用待核查账户为其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需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六、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20号文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外汇管理实际需予以废止,而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号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20号文予以废止。 八、《通知》明确了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当审核的材料,请问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没有变。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和应当审核的材料,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 九、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这一政策? 答:长期以来,我们对境内机构,特别是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管理。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企业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境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所借外债资金暂不得结汇使用。 2016-06-03/shanghai/2016/0603/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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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4月28日) 2016-06-08/shanghai/2016/0608/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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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4月28日) 2016-06-08/shanghai/2016/0608/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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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6年4月28日) 2016-06-08/shanghai/2016/0608/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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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依法行政,持续开展法规清理,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及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2009年以来已废止和失效700余件外汇管理文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进一步清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法规文件。其中1件修改条款,3件予以废止(包括1件与财政部联合发文,经商财政部同意,予以废止),11件宣布失效。主要涉及个人贸易结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外汇系统建设等方面。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紧扣改革发展大局,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做到立改废释并举,提高政策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6-08/shanghai/2016/0608/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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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有境外媒体报道,特雷克斯终止和中联重科的收购谈判,主要原因是“外管局未允许中联重科获得完成交易所需的融资”。请问以上内容是否属实? 答:我们已注意到相关报道。中联重科已经就终止特雷克斯并购谈判的原因作出了说明。中联重科与特雷克斯的并购交易,外汇管理方面并不存在政策障碍,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 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加,体现了我国综合实力的显著增强,同时也反映了企业资产全球优化配置的需要。外汇局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并将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测和管理,打击虚假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健康有序发展。 2016-06-08/shanghai/2016/0608/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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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三是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四是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2016-06-26/shanghai/2016/0626/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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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新华社记者)2015年4月,中国的自贸试验区版图从上海扩大到广东、天津、福建三地。扩区一年来,自贸区交出了怎样的“答卷”?记者近期在沪粤津闽实地走访,尝试用“加减乘除”运算法,观察自贸区战略给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带来的变化。 加:一年新增企业逾10万家 扩规模更增活力 自贸区办得如何,企业落户是最好的“投票器”——2015年,上海自贸区新设企业1.8万家,天津自贸区新设企业超过1.4万家;广东自贸区新设企业超过5.6万家;福建自贸区截至今年3月底新设企业超过2.6万家——粗略统计,一年来四大自贸区累计新增企业超过10万家。 自贸区带来的不止是经济总量的增长,还有活力的增强。在上海,自贸区以全市1/50的面积,创造了1/4的地区生产总值。在广东,34家世界500强企业落户自贸区,当年吸引合同外资量占全省的43%。 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是自贸区最鲜明的航标。特别是在现代服务业方面,一大批“国际高手”借道自贸区进入中国市场,搅活中国经济“一池春水”。 与支付宝、微信等“扫码”派形成激烈竞争的苹果“闪付”,去年通过在上海自贸区注册苹果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进入国内市场。苹果的杀入不仅让中国的第三方支付产业保持高速发展,还给百姓消费带来更多选择。 知名美资企业特百惠,今年3月专程至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致谢。过去的大半年里,依托自贸区释放的改革红利,特百惠不仅完成了工厂的搬迁,还将亚太区研发中心从日本迁至南沙。“如果没有改革带来的特色通关服务,我们的计划不可能实现。”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供应链总监刘存明说。 减:看得见的时间成本 看不见的机会成本 作为自贸区最重要的“用户”,企业选择自贸区,原因很简单:成本更低、机会更多。 “现在的活越来越好干了。”福建自贸区平潭片区从事中介服务的陈以麒,日常工作就是“跑行政服务大厅”。“以前企业注册要把工商、质检、税务等六七个部门跑个遍,交三十几份材料,简直‘跑断腿’。现在一个窗口、盖一个章,3个小时内就可以办结取证。” 不止企业注册,通关成本的降幅同样明显。福建自贸区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后,货物申报时间从4个小时减至5—10分钟;船舶进出境申报时间由36个小时缩短到2.5个小时以内,每个集装箱通关可减少费用600元…… 自贸区怎么没有税收优惠?这是自贸区挂牌之初,很多企业“抱怨”的地方。但随着改革的推进,包括通关、物流成本在内,自贸区为企业带来的“红包”越来越多。 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上海国际棉花交易中心总经理邱建华告诉记者,自贸区内的大宗商品市场采用人民币计价,在汇率频繁波动的今天,这为实体企业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汇兑损失。 除了看得见的时间和资金成本,自贸区让企业降低的,更多是看不见的机会成本。 年过古稀的中国足球名帅徐根宝,如今已经是西乙洛尔卡俱乐部的主席。去年借助上海自贸区企业准入“单一窗口”的服务升级,他及时完成了这起海外收购。“过去到境外投资手续太多了,可行性报告、验资、审计、填表,快的要三四个月,慢的半年以上,黄花菜都凉了。” 乘:从粤港澳、京津冀到两岸合作 辐射全中国 如果只是自家的一亩三分地“高产”,那自贸区充其量也就是个“盆景”。国家赋予自贸区的责任,是“苗圃”和试验田,推动全国的改革创新。一年实践下来,这种乘数效应正在逐步体现。 “到去年年底,广东自贸区新入驻港澳资企业达2507家,入驻港澳青年创业团队近200家,有力推动了粤港澳合作向纵深发展。”广东自贸办主任郑建荣说。 天津自贸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蒋光建介绍,2015年天津自贸区引进的内资中,有43%来自北京和河北。许多企业在天津落户之后,又以优质的服务和产品反哺当地。目前,天津自贸区在京冀地区设立了10个“无水港”,实施京津冀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两岸经济合作示范区”,是福建自贸区的战略定位。去年台湾最大的旅游机构雄狮旅游集团,在厦门片区成立合资企业。雄狮(福建)国际旅行社经理高庆表示,台湾领队在厦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质后,可以在相关旅行社挂靠上岗。“希望能将厦门的公司做成两岸合作的标杆,吸引更多台湾同业入驻自贸区。” “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是四大自贸区的一致特点。率先实施境外投资备案制的上海自贸区,2015年办结境外投资项目636个,其中中方投资额229亿美元,相当于2014年的5.5倍,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桥头堡。 天津自贸区将重点放在“一带一路”投资上。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副主任史继平介绍,区内3亿美元以下的对外直接投资,只需在自贸区备案即可。海航集团借道天津自贸区入股优步(估值接近80亿美元),成为天津史上规模最大的“出海”项目。 除:破解深层次障碍 一项试点牵动9部法规调整 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单兵突进已不能解决问题。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自贸区要破解的,是系统性、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障碍。试点的成果,往往以法制的形式巩固下来,推动改革继续向前。 去年年底,上海自贸区首创的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宣布延伸5项功能,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等。“看上去只是前台增加一两项功能,后台却要打破商务、海关等不同部门的信息‘割据’,这个工作比表面上的变化更有挑战性。”上海自贸区保税区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宋鹏霖表示。 今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证照分离”试点在浦东新区全面展开。试点对涉及的116个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等5种方式进行改革,以解决企业“办证难”的问题。 “很多许可证,不是想取消就能取消,背后都有相应的法律和部门规章支撑。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试点必然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调整。”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蒋红军告诉记者。目前,“证照分离”涉及的9部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调整,已由新区政府上报等待批复。 观察人士指出,我国已拥有沪粤津闽四大自贸区。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自由贸易园区基本法,为自贸区战略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转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新华社,记者 何欣荣、王攀、李慧颖、毛振华) 2016-04-28/shanghai/2016/0428/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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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办理备案?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委托结算代理人办理备案。为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备案采取电子备案,即网上申请和网上递交材料。结算代理人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时需提交备案申请表、投资备案表和结算代理协议。 2.怎样理解结算代理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资质审核职责? 答:结算代理人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应资质进行审核。结算代理人根据“展业三原则”自行制订相应的内部管理流程和规范,履行境外机构投资者资质审核的职责。对符合资质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结算代理人需与对方签署有效的结算代理协议后方可接受委托代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对结算代理人以及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3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有无额度与期限限制? 答: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决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期限与投资额度,但需要在备案时提交明确的拟投资规模和拟投资期限。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由于目前QFII、RQFII仍有相应的额度审批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选择并填写投资备案表中相应栏目。 4.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可投资品种和交易工具有无限制? 答: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现阶段均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现券交易,并可基于套期保值需求开展债券借贷,债券远期,远期利率协议及利率互换等交易。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还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拟参加相应交易的,在备案时应勾选投资备案表的相应栏目。 5.投资备案表和结算代理协议需要什么样的提交格式? 答:投资备案表与结算代理协议需境外机构投资者与结算代理人双方盖章/签字,并以扫描附件的形式上传电子备案系统。不需将原件寄送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6.投资备案表内申请机构“总资产”的截至时点是? 答:备案时最新审计的数据。 7.投资备案表内“初始投资意向”的“投资期限”是否指投资额度使用计划? 答:“投资期限”是指该机构或产品拟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期限。 8.同一机构的多个产品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为清楚辨识及独立处理投资者的资产、保障投资者的实益拥有权,多支产品应分开单独备案。 9.非法人产品是否有命名规则? 答:建议非法人产品命名为:投资管理人名称+产品名称,且不超过30个汉字。 10.投资备案表内非法人产品的类型应填哪些? 答:非法人产品类型分为:商业银行管理产品、保险公司管理产品、证券公司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产品、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 11.投资备案表内“托管机构”是指境外托管机构还是境内托管机构? 答:境外托管机构。 12.对于非法人产品,需要单独出具每个产品与结算代理人所签的结算代理协议吗? 答:对于非法人产品,结算代理协议签署主体为产品的投资管理人。 13.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再次备案吗? 答:不需要。 14.之前代理过境外机构的结算代理人还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吗?如需要,结算代理人提交材料与代理境外机构者备案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首次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备案的结算代理人均需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第五条所列材料。此材料可与代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备案申请材料同时提交。 15.有关人员的培训要求分别指哪些? 答:有关业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交易商协会、交易中心、清算所、国债公司等机构组织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业务培训。 16.备案通知书的领取方式是怎样的? 答:电子备案系统由专网连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发出电子备案通知书即为生效,即网上通知、网上送达,各机构可在系统终端查阅。但传统版纸质盖章备案通知书并不废止。 17.结算代理人开立人民币资金账户时,若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纸质备案通知书证明应如何操作? 答:建议结算代理人将带有编号的电子备案通知书自行打印,并经结算代理人行内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对外使用。 18.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重新申请备案的,须说明情况。 19.何时需要及如何进行变更备案? 答:投资备案表中的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变更备案。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名称变更、结算代理人变更、实际投资规模与备案规模发生较大变化、重新报送拟投资规模等信息等。变更备案时应重新网上提交备案申请表、投资备案表以及结算代理协议。通过变更备案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重新出具备案通知书。 20.变更备案的所需时间多长? 答: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 21.退出市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委托结算代理人提交退出申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法办理后,将予以公告。 22.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变更结算代理人? 答:可以,但境外机构投资者变更结算代理人需进行相应的变更备案。 23.资金汇进汇出有哪些限制? 答: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与外管局的相关管理政策。 24.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是何种债券账户? 答:具体可以参考上海清算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台的规定。 2016-06-26/shanghai/2016/0626/3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