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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http://www.gov.cn/xinwen/2021-11/07/content_56496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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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http://www.gov.cn/xinwen/2021-11/06/content_56494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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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京津冀区域间外汇政策协调和监管合作,2021年10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河北省分局联合召开外汇管理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会议。京津冀三地外汇局分管领导、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会。 会议围绕外汇管理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展开讨论,三地外汇局分管领导分别进行了主题发言,并签署了《外汇管理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合作备忘录》。会上,北京外汇管理部刘玉苓副主任表示,要在三地人民银行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强与天津、河北分局交流合作,强化外汇管理政策协同,大力支持2022年冬奥会用汇环境建设,积极推动三地自贸区联动发展,合力提升京津冀外汇监管协作能力。天津分行朱志强巡视员介绍了天津外汇改革创新支持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工作和成效,并表示三地要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河北省分局卢钦副局长提出京津冀三地要协同发展、同频共振,开展常态化交流合作,全方位相互学习借鉴,实现高质量协同发展。同时,会议还就外汇支持自贸区建设创新发展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深入交流,对深化京津冀地区外汇监管合作、服务冬奥会用汇环境建设进行了专项研讨。 下一阶段,京津冀三地外汇局将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人民银行三地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落实合作备忘录要求,统筹推进区域间外汇政策协调,深化外汇监管合作,共同推动外汇领域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1-11-05/tianjin/2021/1105/1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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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开展以来,毕节市中心支局在创新方式上求突破,在为民办事上见实效,推动宣传活动“走心”又“走新”,“贴心”更“暖心”。 近日,毕节市中心支局积极组织辖内6家外汇指定银行,组建业务能手宣传小分队,由中心支局精心制作完成“小哥哥小姐姐讲外汇”系列短视频两期,其中一期以个人外汇业务快问快答为主题,包括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外币现钞、境外银行卡等内容,贴近居民个人日常外汇业务需求;另一期则以诚信兴商风险提示为主题,包括“风险中性”、网络炒汇、跨境赌搏等内容,传递合规用汇讲诚信理念。 通过当前最为流行的真人秀短视频进行广泛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在寓教于乐中激发涉外主体的共鸣,使外汇业务知识、外汇风险提示入脑入心,线上线下相结合,扎实推动诚信兴商宣传取得实效。 2021-10-13/guizhou/2021/1013/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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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掌握企业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情况,宣传诚信用汇的理念,9月18日,平坝联络办联合工商银行平坝支行到贵州黎阳国际制造有限公司开展走访调研。 调研过程中,在了解了企业的经营情况、贸易情况和汇兑损失状况后,平坝联络办对诚信经营、合规用汇和汇率风险管理知识进行了宣讲。针对黎阳国际面临汇兑损失的问题,工商银行平坝支行相关人员表示,会切实提升涉外企业金融服务质量,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为企业量身制定锁汇方案,积极利用仓单质押做好企业上下游供应链融资。 2021-10-12/guizhou/2021/1012/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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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中心支局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兴商、合法用汇。 一是依托银行网点优势,普及外汇知识。充分利用银行网点资源优势,通过电子屏轮播、厅堂易拉宝展示、宣传手册分发、典型案例宣讲等方式大力宣传外汇管理政策,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外汇市场氛围;二是丰富宣传形式,保障宣传效果。在传统宣传方式基础上,积极利用新媒体形式,在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转发“企业风险管理”“风险中性”系列微课堂,有针对性地提高宣传活动的普及范围和参与程度,保障宣传效果;三是贴近市场主体,走进普通民众。实地详询企业经营状况及所处行业情况,帮助企业正视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合理运用汇率避险产品管理汇率风险,保持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可持续性。 2021-11-09/sichuan/2021/1109/1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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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辖区小微涉外企业发展,凉山州中心支局精准对接、上门服务,在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付汇、贸易融资、汇率避险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贸易投资便利化、宏观审慎、汇率避险等政策进行“一对一”讲解,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积极运用外汇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 2021-11-08/sichuan/2021/1109/1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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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http://www.gov.cn/xinwen/2021-11/08/content_56497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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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http://www.gov.cn/xinwen/2021-11/09/content_56498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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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在《条例》处罚幅度内,按照本办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 第三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与外汇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四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第五条 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按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一)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二)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根据多个情节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需对当事人实施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业务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调回外汇、责令予以回兑等《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决定的,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汇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量罚情节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符合下列情形,且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二)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三)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五)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六)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七)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一项情形的,在一般情节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不具备第十条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根据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执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较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违规情节恶劣的; (二)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三)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四)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五)不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隐瞒事实妨碍监督检查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关公文的; (七)涉及非法套利活动金额较大的; (八)对外汇数据统计质量或监管效果影响较大的; (九)教唆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十)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情节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一)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五)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六)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拒不改正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章 罚款幅度 第十四条 行政罚款幅度,参照《罚款幅度裁量区间》执行(附后)。 第十五条 以违法所得计算处罚金额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计为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处罚金融机构的同时,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二)金融机构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且具备本办法规定较重或严重情形的; (三)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故意违规,或通过胁迫、串通、教唆等行为促使其他主体违规的; (四)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发生重大损失,或在一定范围内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罚款幅度裁量区间 2021-11-09/ningbo/2021/1109/17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