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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7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3年7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7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7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理性有序。7月份,国内基本面预期改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企稳回升。在此情况下,市场主体“逢低购汇”有所增多,属于正常的理性交易,再加上对外分红派息进入季节性高峰,使得当月银行结售汇呈现小幅逆差。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健。一是货物贸易仍是跨境资金流入的基础性来源。7月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规模维持较高水平,高于上半年月均值。二是境外资本流入态势逐步向好。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跨境资金净流入回升,7月份净流入规模为近一年来次高值;来华证券投资跨境资金保持净流入,外资总体净买入境内股票和债券。三是境内主体有序开展对外投资。 展望未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紧缩货币政策接近尾声,相关外溢影响将有所缓和。我国经济具有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随着政策组合拳效果不断显现,我国经济将持续恢复向好。同时,我国国际收支结构更加稳健,市场主体理性程度持续提升,宏观审慎调节工具不断完善,外汇市场稳健运行的基础依然坚实。 2023-08-22/guangdong/2023/0822/2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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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35号(即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楼) 邮编:0300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之外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业务咨询电话及办公时间、地址 2023-08-22/shanxi/2017/1227/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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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1468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7%,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总体趋稳。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2933亿美元,为历年同期次高值。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5264亿美元,进口12332亿美元。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对外贸易持续提供新动能,同时机电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等传统产品出口保持稳定,支撑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合理规模顺差。 二是服务贸易逆差逐步向常态水平回归。上半年,服务贸易逆差1021亿美元,旅行、运输为主要逆差项目。其中,旅行逆差814亿美元,同比增长67%,主要是居民个人跨境旅行呈现恢复态势,旅行支出和收入均呈现增长;运输逆差416亿美元,主要是全球运力供给逐步恢复,我国运输服务收支正向疫情前水平回归。 三是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总体趋稳。从境外资本流入情况看,上半年,来华直接投资保持资金净流入,其中吸收来华股权投资净流入323亿美元;来华证券投资更加积极,其中股票项下净流入同比明显增加,债券项下逐步恢复净流入;外债余额更加稳定。从我国对外投资情况看,对外直接投资有序发展,其中对外股权投资净流出559亿美元;对外证券投资同比有所放缓。 总体看,在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下,我国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国民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我国经济具有巨大的发展韧性和潜力,长期向好的基本面将继续支撑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2023-08-21/guangdong/2023/0822/2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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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要求,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并接受监督。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本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公民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部分)或直接向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二、申请时间确认 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到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将根据申请人要求及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可能危及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对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答复回执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反馈至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申请人未反馈,但有其他证据表明申请人收到告知书的,视为已收到。 五、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办理 对特殊情形的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应当进行区分处理,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是牵头制作单位的,在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或被征求意见机关逾期未提出意见的,应当公开。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除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要求提供属于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七)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或查询相应办理情况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若属于辖区分支机构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向申请人说明获取信息的途径。 六、不予公开信息 下列信息,本机关可以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 (二)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下列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合肥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应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本机关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更正。本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频次或者数量范围的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书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缴纳至指定账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将从缴费完成次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银行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多个申请人就相同信息向本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本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将及时主动公开。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2-04-15/anhui/2018/1225/1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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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规定,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登录网址:http://zwfw.safe.gov.cn/asone 二、可线上办理的贸易信贷报告业务类型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注意事项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贸易信贷报告属于义务性报告,对于存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等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企业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咨询电话请见“联系我们”栏目。 2021-10-12/tianjin/2021/1012/1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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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在线办理部分资本项下行政许可业务。申请人注册并登录后,可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线实时查询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以及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具体操作指南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 一、登录网址:http://zwfw.safe.gov.cn/asone 二、可线上办理的资本项下行政许可业务类型 (一)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二)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三)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四)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五)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六)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企业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咨询电话请见“联系我们”栏目。 2021-08-13/tianjin/2021/0813/1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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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跨境理财通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投资理财产品,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 1.北向通业务 港澳投资者的北向通资金在汇款户(港澳合作银行开户)与投资户(内地代销银行开户)之间划转时,由内地代销银行代港澳投资者进行申报,申报在“722030-非居民申购/赎回境内投资基金”项下,收益申报在“322032-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理财通北向通”字样。港澳投资者的投资户与境内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南向通业务 内地投资者的南向通资金在汇款户(内地合作银行开户)与投资户(港澳销售银行开户)之间划转时,由内地投资者进行间接申报,申报在“722010-赎回/申购境外投资基金”项下,收益申报在“322032-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红利”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理财通南向通”字样。 2023-08-11/tianjin/2023/0802/2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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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申请人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在线办理部分经常项下行政许可业务。申请人注册并登录后,可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线实时查询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报材料等信息,以及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具体操作指南可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 一、登录网址:http://zwfw.safe.gov.cn/asone 二、可线上办理的经常项下行政许可业务类型 (一)进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 (二)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 企业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所在地外汇局联系,咨询电话请见“联系我们”栏目。 2021-10-12/tianjin/2021/1012/1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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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分局联合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国际金融部、农业银行重庆璧山支行,为某精密制造公司上门送服务。 江津分局重点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及融资结算情况,针对近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下行、美元存款利率变化等市场情况,结合企业本外币融资结算特点,向企业提出加强集团内资金集中运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融资议价能力、树立汇率中性意识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等建议。 企业表示,资金管理一直是制造型企业的短板,外汇局的政策辅导与银行的专业意见非常及时,为企业管理好汇率风险,更精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指明了方向,期待后续能进一步加强深层次的银企合作。 2023-08-22/chongqing/2023/0822/2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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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申报中关于兑换特许机构业务的申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兑换特许机构通过外币备付金账户向境外电子旅行支票发行方支付的电子旅行支票销售款、清算铺底资金及通过外币调钞户向境外合作调运机构支付的款项应根据《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间接申报。其中,向境外电子旅行支票发行方支付的电子旅行支票销售款及清算铺底资金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向境外合作调运机构支付的购钞款项申报在“821990-其他债权”项下。对于从上述机构收到的款项参照以上要求进行申报。 2023-08-22/tianjin/2023/0822/2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