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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7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7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7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7月以来,国际汇市波动加大,美元指数反弹后回落,非美货币随之波动调整。我国外汇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一是市场预期和交易平稳有序。7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环比分别增长12%和16%,结售汇延续顺差态势,规模为228亿美元。企业、个人等主体结汇率环比小幅上升,售汇率基本持平,说明市场预期稳定,交易较为活跃。二是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7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处于历史高位,收支基本平衡。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33%,保持高位运行;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净流出环比分别增长34%和7%,主要是居民暑期出境旅行、企业分红派息处于季节性高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加之外汇市场韧性不断增强,都将为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8-29/guangdong/2025/0829/3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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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guangdong/2025/0825/3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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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召开2025年下半年工作会议暨广东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达落实2025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暨常态长效推动中央巡视整改工作推进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部署要求,总结今年以来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 会议认为,2025年以来,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迅速适应机构改革后新的履职环境,有力落实总行、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高质量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工作任务。一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二是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广东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三是创新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金融资源持续流向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四是稳妥有序防范化解风险,广东金融安全防线更加巩固。五是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广东金融发展动能进一步增强。六是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广东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度稳步提升。七是进一步提高金融管理和服务质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有力提升。八是着力优化内部管理,基层央行履职基础进一步夯实。 会议强调,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总行、总局工作要求,全力以赴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下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从严从实深化全面从严治党,为各方面履职强化政治保障。二是有效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支持广东经济挑起大梁。三是突出服务实体经济重点方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效金融支撑。四是充分发挥宏观审慎与金融稳定功能,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五是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开放,助力广东金融创新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六是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与服务,支持广东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七是持续强管理、优服务,提升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八是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为基层央行高效履职夯实基础。 会议要求,全省外汇管理系统要准确把握新形势新变化,认真贯彻落实总行、总局会议精神和省分行党委工作部署,推动各项改革创新试点举措落地见效,落实落细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支持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二是强化改革创新意识,落实好更加积极有为的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强化外汇为民意识,支持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五是强化规范管理意识,不断加强干部履职能力建设。 2025-08-11/guangdong/2025/0811/3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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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本通知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规定的各类境外投资者。 二、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四、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五、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投资者应向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六、境外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完成。境外投资者与境内金融机构停止外汇衍生品交易关系后,应及时关停在该机构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 七、境外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八、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业务的,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三)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九、外汇交易中心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境外投资者交易对手备案、会员入市、主经纪业务和数据采集等市场服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十、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辖内有关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2020-01-19/guangdong/2020/0119/1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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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外汇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2020-11-02/guangdong/2020/1102/18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