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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福建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6.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广东籍吴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吴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11笔折合3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广东籍林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林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3.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8.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辽宁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0.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浙江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2笔折合59.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0.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河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6月,张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7笔折合34.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江苏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0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4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江苏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9.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至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折合2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廖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至6月,廖某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刷卡,非法买卖外汇4笔折合23.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1-14/sichuan/2022/0114/1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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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分局内设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处、外汇检查处3个职能处室,下辖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巴中、资阳、阿坝、甘孜、凉山等20个市(州)分局。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3号 邮编: 610041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业务咨询电话:028-85261002(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案件举报电话:028-85261355 (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投诉电话:028-85261349(工作日9:00--11:30;14:00--17:00) 附件:四川各市(州)分局和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2025-10-30/sichuan/2022/0113/1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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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1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附件2:2021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2022-01-06/sichuan/2022/0106/1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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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自贡市中心支局紧紧围绕“行长跑流程”专项活动部署要求,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紧贴涉外企业汇率避险所急所需所盼,既立足解决当前问题,又着眼长远发展,创推“望、闻、问、切”工作法,实现“企业提、行长跑、纪委促”全链条有序衔接,促进了外汇管理服务由单向推进向协同联动、外汇配餐向企业点餐、坐等上门向开门履职的积极转变。 望,通过开展汇率避险政策宣传解“政策疑惑”。以宣传手册、宣传视频和媒体报道等形式,广泛宣传外汇管理政策以及外汇汇率避险政策、产品和典型案例,引导企业树牢中性财务理念,合规规避汇率风险。 闻,组织专项银企对接活动紧扣“企业心声”。联合市商务局、银行走访重点涉外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率风险管理及重难点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企业如何防控汇率风险提出了意见建议。 问,建立重点联络员制度零距离对接“企业需求”。出台《重点企业外汇联络员制度》,打破传统“高台”宣传方式,选配中心支局及外汇银行业务骨干组成外汇联络员,以“一企一策”方式提供精准服务。 切,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提供“避险良策”。引导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业务流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提质降费”,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协作,推动建立文化企业外汇远期履约资金池,为企业提供免费履约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运用汇率避险产品的信用担保或担保金不足问题。 2022-01-17/sichuan/2022/0117/1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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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自贡市中心支局积极回应市场主体业务诉求,为涉外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保障,扎实有效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 “一企一策”提供服务方案。针对辖内久大公司外债偿还问题,自贡市中心支局从规避跨境资金支付风险及其他债权人诉讼法律风险积极建言献策,经过充分讨论会商形成建议方案,获得四川省分局业务指导。 “面对面”加强业务指导。为做好外债偿还准备工作,切实化解久大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自贡市中心支局整理制作《业务提示》下发经办银行,召集相关业务经办人员详细讲解外债变更登记、外债还本付息、银行内部账购汇、还原国际收支申报、外债注销登记等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为顺利解决企业外债遗留问题做好政策辅导。 2022-01-11/sichuan/2022/0111/1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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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巩固辖内个人用汇便利化基础,内江市中心支局推动自律机制创新举办外汇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测试,全辖10家银行72个机构网点143名从业人员参测,合格率达7成以上。 内江市中心支局坚持“三个导向”为指南,以测促学、以学督改、以改求变强化暗访成果运用,辅以事后讲评引导银行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外汇相关政策,以及通报各参测银行的综合成绩,促使银行重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推动银行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切实提升服务质效。 2022-01-10/sichuan/2022/0110/1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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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元市中心支局联合广元市商务局、广元海关、广元市税务局联合举办涉外业务培训会,会议主要围绕RCEP原产地证书签发、企业报关、外汇局对外贸企业日常监管和企业出口退税等内容开展培训。各县区商务部门和有关重点外贸企业共50余人参训。 2022-01-18/sichuan/2022/0118/1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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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2-01-07/sichuan/2022/0107/1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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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官方储备资产(2021年11月) 2022-01-12/sichuan/2022/0112/1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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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2-01-25/sichuan/2022/0125/18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