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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外汇局江门市中心支局联合江门市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举办“金融为民创新引领——江门市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政策宣讲暨银企对接会”。会议由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承办,采取“线上直播+线下宣讲”相结合形式召开。 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宣讲了跨境电子商务、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帮助银企及时了解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新政策、新举措。会议还邀请了两家企业分享利用跨境融资政策实现与境外金融市场现互联互通的做法,8家参与企业与意向合作银行签署了跨境融资合作协议。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出席会议并发表致辞。苏赟副局长指出,近年来江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方位多领域推动江澳合作再上新台阶,江门与港澳地区金融互联互通“走向纵深”。苏赟副局长强调,近年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金融改革,稳妥推动大湾区各项创新政策落地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将进一步提升大湾区金融开放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加强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加大金融对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辐射力。 2021-06-09/guangdong/2021/0609/2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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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1年5月31日) 2021-06-02/guangdong/2021/0602/2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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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04 2021-06-08/guangdong/2021/0608/2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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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1.04 2021-06-07/guangdong/2021/0607/2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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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2021-07-08/guangdong/2021/0708/2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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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组织辖内分支机构优化政策宣传方式,精准开展外汇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促进银企精准对接,引导企业树立“财务中性”理念,提升政策获得感。 ——“线下+线上”开展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直达性。江门市中心支局参加江门市商务局主办的金融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宣讲会,宣讲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政策,介绍有关外贸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和金融服务,推动辖区外贸高质量发展。顺德支局联合区金融促进会举办外汇政策线上宣讲活动,创新利用“金融直播间”平台宣讲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外汇管理服务及支持贸易新业态等政策,在线解答企业咨询。 ——深入社区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加大外汇知识普及力度。珠海市中心支局举办“普及外汇知识 抵制跨境网络赌博 共建和谐金融”主题宣传活动,指导群众按需、理性进行购付汇,自觉抵制地下钱庄、网络非法炒汇等违法违规活动。茂名市中心支局走进荔园开展“以荔为媒 普及诚信合规用汇知识”为主题的外汇政策宣传活动,发放外汇知识折页手册、讲解外汇知识,强化群众对外汇知识的了解,为促进诚信合规用汇助力。肇庆市中心支局联合金融机构举行金融服务进村居“流动服务车”发车仪式,现场专设宣传展台,宣传国际收支申报、个人外汇、跨境电子商务等外汇知识,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外汇政策的认知度和熟悉度。 ——“面对面”上门开展业务座谈,促进银企精准对接。阳江市中心支局以银企座谈会的形式,结合实际的案例,将外汇政策传送至企业,鼓励企业用好、用足、用活现有的各项外汇管理改革和便利化政策,打通政策直达“最后一公里”。揭阳市中心支局开展企业走访、座谈等调研活动,推动外汇政策深入企业的同时推动了汇银企三方的高效对接,促成银行对企业的结售汇优惠幅度达90BP。汕头市中心支局了解到汕头某化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后,主动联系银行对接企业需求,企业无需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和存入等值保证金,利用存量票据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请开立了总额度200万元人民币的汇总征税保函,实现了“多地通关、先放后税”,大幅缩短通关时间,减少通关保证金的占用。 ——新形式多渠道推进政策宣传,宣导“财务中性”管理理念。韶关市中心支局一方面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向涉外企业和银行推送“跨境政策促便利 中性管理稳企心”专题宣讲课程,方便企业了解有关汇率风险和避险产品的知识;另一方面通过举办“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现场宣教活动”,邀请金融机构专家围绕汇率市场形势和应对措施,讲授风险中性背景、理念、汇率避险案例、避险产品等内容,为企业筑牢“财务中性”理念。河源市中心支局制作汇率避险宣传视频和《外经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手册》,通过各银行网点和企业微信群组推送,引导企业增强汇率避险意识,帮助企业用好汇率避险工具。惠州市中心支局深入企业调研了解汇率风险管理的诉求,解读主要外汇交易衍生产品相关法规政策,介绍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方法,帮助外贸企业合理开展套期保值。 2021-06-30/guangdong/2021/0630/2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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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辖内分支机构把党史学习教育与外汇管理工作相结合,积极回应市场主体心头“急难愁盼愿”问题,为市场主体排忧解难办实事。 ——党建引领,学党史,传经验,促为民。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赴江门调研,指导基层外汇局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听取社会公众、银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助力解决辖区外汇管理领域中各类市场主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党支部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国际部党支部、开发区支行党支部三个支部开展主题为“学党史、促廉政、办实事”联学共建活动,参观廉政教育基地、交流基层党建工作经验、与企业座谈等,认真解答企业咨询,制定具体措施解决企业诉求,以实际行动践行金融为民。 ——外汇服务,深调研,宣政策,解民惑。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深入企业调研,宣传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建立科学的汇兑管理机制,采取套期保值措施合理规避汇率风险。珠海市中心支局在确保业务合规、真实的基础上,指导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澳门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帮助涉澳企业顺利解决出口收汇难题。河源、梅州市中心支局举行银企座谈会,了解银企诉求、征集意见建议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为后续推进便利化业务夯实基础。揭阳市中心支局联合银行走访调研当地重点企业,聚焦企业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促成银企对接,切实让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从化支局联合当地税务部门对广州某贸易公司提供“面对面”辅导,宣传便利化政策,解答企业在货物进出口、收付汇、出口退税等方面遇到的难题,提高企业进出口结算效率。 ——多方协调,听诉求,解难题,办实事。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以惠民生、解难题为立足点,用心解民忧、为民办实事,主动回应个人“不常见、难判断、有困难”的真实合理用汇诉求,协调银行妥善解决某俱乐部外籍员工工资购付汇、境内个人司某重疾险理赔款入账及结汇等业务诉求。惠州市中心支局联合海关部门指导某石油化工公司梳理复杂的交易,创新业务模式,解决企业白银催化剂进口付汇特殊业务需求。阳江市中心支局积极与银行沟通,协调银行与企业对接,创新融资方案,解决某钢铁企业进口原材料的资金需求,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70余万元。 2021-06-29/guangdong/2021/0629/2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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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隆重召开“七一”表彰大会,表彰获记大功奖励的集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向党龄达到50周年、一贯表现良好的老党员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会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宣昌能主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出席会议并讲话。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给予中央外汇业务中心记大功奖励,并表彰90名优秀共产党员、36名优秀党务工作者和3个先进基层党组织,同时向4名老党员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潘功胜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获颁“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的老党员,以及在各个历史时期为外汇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老同志致以崇高的敬意!向不懈奋斗在外汇管理战线上的共产党员致以节日的问候! 潘功胜指出,站在建党100周年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深刻铭记党的百年奋斗历程,总结宝贵的历史经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外汇管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大局,推动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潘功胜强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主动对标先进、学习先进,勇于担当、积极作为,进一步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走在前、做表率,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立足本职岗位扎实工作,凝心聚力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外汇领域的落实落地,更好服务新发展格局。 潘功胜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动机关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 在京党组成员,局机关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代表,以及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代表,退休党员代表参加会议。(完) 2021-06-30/guangdong/2021/0630/2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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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8/guangdong/2021/0708/2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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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1年6月2日) 2021-07-12/guangdong/2021/0712/2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