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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工作安排,现就开展 2025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202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外商投资法》相关规定,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2024年度年报数据(工商年检)。 二、请2024年12月31日前办理ODI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24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三、相关申报主体可通过扫描“2025年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操作指南(微信二维码)”(见附件)了解有关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5年4月28日 2025-04-29/guangdong/2025/0429/2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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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5年4月30日) 2025-05-09/guangdong/2025/0509/2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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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5年3月31日) 2025-05-07/guangdong/2025/0509/2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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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guangdong/2025/0429/2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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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5年3月31日) 2025-05-06/guangdong/2025/0509/2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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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要求,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加强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发展特色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完善金融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30条重点举措,推动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地”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广州南沙和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大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助力金融高水平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金融深化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助力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加大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南沙对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的支撑作用,将南沙建设成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金融创新功能的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重要节点。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 1.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符合南沙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票据贴现产品、增加票据融资支持,加强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同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科创企业。 2.支持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支持政府引导基金聚焦南沙重点产业及重点制造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清单,引导社会资本精准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制造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健全信息共享与应收账款确权机制。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和科创票据,探索股债混合型融资模式。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制造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 3.支持数字产业发展。支持在南沙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技术与金融场景融合应用的数据算力中心、研发认证中心、测评中心以及监管平台等机构。支持广州数据交易所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综合性服务,与香港获许可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加强合作对接,创新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方式。 4.支持海洋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海洋产业,商业航天、全域无人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高技术产业,强化对重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海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发展海上保险。 5.支持青年创新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及入驻南沙青年创业平台的企业、项目同等享受当地创业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企业保险补贴、贷款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进一步便利港澳创业青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持金融机构吸纳港澳居民就业、实习。 (二)加强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支持打造城市高质量发展新标杆。 6.推动跨境支付服务便利化。有序扩大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稳步推动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建设。 7.推动跨境信用融资便利化。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南沙和港澳地区均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在港澳居民同意前提下,允许在南沙的港资或澳资银行共享其母行掌握的同一居民信用状况。 8.推动国际专业人士执业便利化。推行更为便利、更为广泛的专业资格互认和专业服务跨境执业。大力引进和培养国际化金融人才,支持粤港澳三地院校在南沙建设高级金融学院、国际化金融研究机构,搭建跨境金融专业人才库。 (三)发展特色金融服务,健全现代金融产业。 9.创新服务低碳发展的绿色金融业务。鼓励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探索电力期货,做精做深新能源期货品种体系。加强企业碳账户、碳核算能力机制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企业碳账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最新标准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支持绿色建筑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港澳发行绿色及可持续债券。支持南沙深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加强与港澳在平台建设、融资对接、标准制定等领域合作。加强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应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绿色电力消费水平对企业给予支持。培育绿色认证机构。 10.发展面向未来的数字金融业务。依法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与金融领域应用,积极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研发、智能风险控制等智能化金融服务。建立数字金融发展研究智库,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数字金融项目跨境合作。 11.发展服务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航运金融业务。引导和鼓励航运企业国际海运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加快航运保险发展,研发创新型航运保险产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依托现有交易场所,携手港澳开展航运交易,支持金融机构为航运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资金结算、存管、融资等金融服务。 12.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资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方式取得公募基金资质。大力发展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在南沙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13.创新发展国际租赁和保理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资本金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南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领域发展,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租赁产业高地。 (四)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14.探索适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资金结算政策。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等为境外机构提供国际结算、资金交易、全球授信、跨境资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15.构建便利内外联动的期现货市场交易规则。支持在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出与香港交易所跨境合作品种,积极探索期货品种国际合作新模式。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稳妥有序将已上市的期货期权产品申请为允许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的特定品种。支持南沙建设商品期货交割中心,完善覆盖期现货市场的一体化产业服务体系。 16.构建便利开展跨境保险业务的交易规则。支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常项下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化理赔、续保等服务。探索以多种方式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合作开发适合南沙区居民的商业医疗险、商业保险年金、跨境车辆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17.构建便利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支持南沙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探索依托现有数字化服务平台提供线上办理跨境股权投资服务。 (五)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18.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研究加快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相关工作。积极引入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办公室、风投创投等多元化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控股境内期货公司。高标准建设南沙国际金融岛、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期货产业园等平台,为港澳金融机构跨境办公提供空间载体。 19.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在南沙区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在遵守相应利率约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 20.完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等服务。优化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规则,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促进南沙产业发展的企业,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方面实施便利化措施。支持南沙区内基金公司参与交易所交易基金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探索与港澳在债券发行机制、评级标准等方面互认的可行路径。 21.加快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综合服务基地。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为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去”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融通、信息共享、项目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简化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境外投资备案流程,在基金发起设立的前置部门核准后,支持银行按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 22.构建金融领域国际交往新平台。高质量举办国际性金融活动,持续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支持建立与港澳金融合作的沟通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广州南沙粤澳发展促进会等民间机制作用。鼓励引导港澳金融领域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 23.探索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支持南沙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制度规则,探索在金融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精简限制性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 (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24.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坚持管行业就必须管风险。 25.探索金融监管创新与合作。构建适应南沙建设的金融监管创新机制,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大力发展金融监管科技,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 26.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加强对南沙跨境资金异动的监测,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推动金融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置。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完善风险研判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模式的法律风险评估。 27.加强金融法治保障。深化金融监管与司法协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涉港澳金融纠纷解决平台,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推动促进金融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加强和规范行业调解和行政复议工作,助推金融监管部门有效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不断优化金融纠纷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协作的工作机制,构建一体化协同解决平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保障措施 28.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金融党建的引领保障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培养和增强领导干部金融思维和金融工作能力。 29.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和赋权力度,授权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支持南沙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金融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香港、澳门和内地“一盘棋”原则,一起统筹规划,一并落实推进。 30.加大配套政策支持。支持出台住房、人才、教育等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各种金融手段,支持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建设,协调采取给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便利等措施,为具有金融领域职业资格的境内外专业人士来南沙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2025-05-13/guangdong/2025/0516/2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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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最高检行政检察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及影响等回应记者关切。 1.记者:此次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但是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要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产生监管漏洞,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治理闭环,取得良好成效。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选编了6件典型案例,聚焦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办案规则,对加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示范指导作用。 2.记者:这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和梳理近年来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基础上,挑选出一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做好示范引导。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各级检察机关、外汇管理部门针对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汇聚办案合力,以“一体化”履职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的积极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进行协商。案例五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二是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三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针对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违法行为能否进行处罚的问题进行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审查,确保打击无死角。案例四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针对性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后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三是构建跨部门协作机制,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以点及面,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打击合力。案例二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固定行政违法证据、告知违法行为人拟承担行政处罚,为后续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做好保障。案例六某科技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当地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侦查机关共同制定加强外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意见,在线索互转、调证协作、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各方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3.记者:本批典型案例对于加强外汇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治理有何积极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发展与安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锚定建立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构建更加完备有效的外汇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监管协同,守好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在帮助社会公众提升合法使用外汇的意识。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此次发布案例,重点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等,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将被处以行政罚款。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利于构建外汇管理部门与地方检察机关的常态化合作机制。两部门坚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理念,一方面严厉惩处恶性外汇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惩教结合,秉承过罚相当的原则,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的“后半篇文章”,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5-05-12/guangdong/2025/0512/2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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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4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4月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4月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跨境资金总体呈现净流入。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173亿美元。从主要渠道看,一是我国外贸呈现一定韧性,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49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二是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持续向好。4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109亿美元,处于较高水平。4月下旬外资投资境内股票转为净买入。三是主要流出渠道平稳有序。4月服务贸易资金净流出环比基本持平;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季节性增加,但低于去年同期;来华和对外直接投资基本稳定,关联企业借贷往来跨境资金由净流出转为基本平衡。 市场预期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4月银行结汇和售汇环比分别增长12.8%和13.9%,市场交易保持活跃。结售汇差额基本均衡,市场预期和交易理性有序。4月衡量市场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为64.4%,环比上升6.9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为65.4%,环比上升1.0个百分点。 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将继续巩固。4月末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扩大内需、有效应对外部冲击有关工作,要求加快专项债发行、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大力发展服务消费等,有效提振市场信心。近期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降准降息等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随着有关政策落地见效,我国经济运行向好势头有望继续巩固,更好发挥稳定外汇市场的基本盘作用。近期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取得实质性进展,双方发布联合声明,大幅降低双边关税水平,有助于维护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025-05-22/guangdong/2025/0522/2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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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满足最新国际标准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本次修订是《统计制度》2014年10月正式实施以来的第4次例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分非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类别,提升数据报送便利性。二是将贸易信贷调查统计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整合数据采集要素。三是调整国际运输等调查统计报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四是优化数据采集范围和要素定义,调整部分附录代码表。 修订后的《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提高申报主体数据报送便利性,更好指导各类主体进行统计申报,推进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提供更好的统计保障。 2025-05-08/guangdong/2025/0509/2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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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2-23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前往肇庆、江门调研了解县域金融外汇服务情况,期间分别与肇庆市分局四会营业管理部、江门市分局开平营业管理部和恩平营业管理部座谈,围绕优化县域金融外汇服务、提升营业管理部履职效能、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在调研中强调,相关地市分局要充分发挥外汇营业管理部在县域金融外汇服务方面的履职作用;要加强与县域政府部门的沟通对接,加大对县域经营主体的调研走访和政策宣传工作力度;统筹运用金融机构的县域网点力量,积极优化县域金融外汇服务,为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2025-05-30/guangdong/2025/0528/2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