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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通知》(津银发〔2025〕45号),着力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近日,滨海新区分局应邀参加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与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召开的座谈会,指导银行办理FDI业务。 下一步,滨海新区分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支持力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贡献力量。 2026-01-13/tianjin/2026/0112/2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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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在何时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1.4审核原则第2条:境内代理机构须在股权激励计划开始三个月内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开户、购付汇及境外资金调回等相关业务。 2026-01-21/tianjin/2026/0121/2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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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授权的集团成员公司被分配境外衍生业务额度后应当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4.6.4审核原则第2条:将额度分配给成员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先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然后被分配额度的成员公司应在额度分配或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 2026-01-20/tianjin/2026/0120/2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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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有哪些事项需要向外汇局报告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贸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2026-01-26/tianjin/2026/0122/2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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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天津市分局赴天津市新天钢钢铁集团开展调研。调研人员深入生产厂区,实地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听取高版本资金池等业务推进情况汇报,并与集团负责人就政策亮点、汇率避险策略、跨境投融资需求等开展座谈交流。分局与农行相关负责人现场回应企业诉求,就企业外汇业务问题进行指导。下一步,天津市分局将继续加强与企业、银行的对接,同向发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加强外汇生态建设,支持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1-27/tianjin/2026/0127/2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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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以通过其外汇账户办理结算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六条,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二)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6-01-28/tianjin/2026/0128/2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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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是否可以代垫货物运输、仓储费用?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第七条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2026-01-29/tianjin/2026/0129/2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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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能否使用境内资金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1.4审核原则第1条及第4条: 境内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须持股权激励计划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外汇及接收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 2026-01-22/tianjin/2026/0126/2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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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6-01-30/tianjin/2026/0130/2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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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6-01-30/tianjin/2026/0130/29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