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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外汇管理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8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境证券投资、直接投资、债务债权、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等。 2026-08-14/shaanxi/2026/0814/2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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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88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25亿美元,升幅为0.07%。 2026年7月,受全球宏观形势、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呈现动能向新、结构向优的发展态势,展现出强大韧性和活力,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8-14/shaanxi/2026/0818/2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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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精准对接辖区涉外企业实际需求,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国家外汇管理局铜川市分局联合辖内金融机构组建外汇服务团队,赴重点园区开展上门走访调研,推动外汇政策直达一线。 走访期间,铜川市分局外汇服务团队与涉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座谈交流,详细了解相关企业进出口订单、跨境结算、汇率风险管理等情况,倾听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遇到的堵点难点,全面收集企业政策诉求,并向涉外企业认真宣导汇率中性理念,推介远期结售汇等汇率避险工具。对于企业反映的业务办理等问题,外汇服务团队分类处置,能够当场解决的现场指导办结;需后续跟进落实的,建立企业诉求台账,细化落实举措,实施闭环管理,切实保障企业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下一步,铜川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汇银企联动机制,持续优化外汇领域营商环境,全力支持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8-07/shaanxi/2026/0807/2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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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全球基础设施合伙公司(GIP)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柏优(Adebayo Ogunlesi)。双方就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6-08-14/shaanxi/2026/0818/2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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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明讯银行董事长、德意志交易所集团执行委员会成员斯蒂芬妮·埃克儿曼(Stephanie Eckermann)。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深化交流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 2026-08-14/shaanxi/2026/0818/2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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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分局)决定在辖内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广东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广东省分局辖内试点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广东省分局辖内试点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广东省分局辖内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第一条至第五条实施细则见附件1)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广东省分局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广东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实施细则见附件3)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广东省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4和附件5)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辖内各级外汇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东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注: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26〕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修订〈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汇发〔2026〕10号),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粤汇发〔2024〕1号)附件1《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和附件4《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废止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删除、修改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粤汇发〔2026〕21号)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粤汇发〔2024〕1号)“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广东省分局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及附件2《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4年1月19日 2024-01-19/guangdong/2024/0119/2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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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点以下外汇管理政策: 一、允许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支持试验区外汇市场业务发展。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按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三、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符合条件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允许符合条件且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五、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银行应强化业务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银行、企业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外汇局将进一步加强试验区外汇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15〕167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8年1月2日 2018-01-16/guangdong/2018/0116/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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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分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领域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粤汇发〔2018〕25号)。 二、删除或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6年7月9日 2026-07-09/guangdong/2026/0709/3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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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27/guangdong/2023/1227/2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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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2024-01-02/guangdong/2024/0102/2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