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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8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46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 8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总体上涨,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上升。当前,全球疫情尚未得到全面控制,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经济稳定恢复、向好态势持续发展,继续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10-14/hebei/2020/1014/1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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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更好服务企业发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召开便利企业贸易投资座谈会。辖内12家中外资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各参会企业代表围绕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执行情况进行了交流,并结合业务实际对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外汇局工作人员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和解答。 下一步,河北省分局将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畅通“局银企”交流渠道,常态化开展政策宣传,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督导银行提升外汇业务经营水平,优化外汇领域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河北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9-28/hebei/2020/0928/1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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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10-16/hebei/2020/1016/1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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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沧州市中心支局举办了外汇政策与操作实务培训会。 此次培训通过以讲促学的形式,邀请银行外汇政策专管员担任培训讲师,详细解读2019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各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业务操作进行了讲解。 沧州市各银行外汇政策专管员及相关人员,辖区各县(市)支局外汇管理人员共191人参加了培训。 2020-10-12/hebei/2020/1012/1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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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0-10-09/hebei/2020/1009/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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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口市中心支局召开2021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刘旭局长出席会议,刘雁国副局长作全市外汇管理工作报告。 会议传达了总局和河北省分局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20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分析了当前外汇形势,安排部署了2021年重点工作。一是防范外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二是深化改革攻坚,服务新发展格局。三是优化外汇服务,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四是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外汇局履职效能。五是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张家口市各县支局局长、中心支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了会议。 2021-03-26/hebei/2021/0326/1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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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因此次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本通知发布之前的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 汇 局 2021年1月7日 2021-03-02/hebei/2021/0302/1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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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进行修订,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予以落实,同时做好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2021-03-08/hebei/2021/0308/1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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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全辖)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03-31/hebei/2021/0331/1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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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三) 2021-03-19/hebei/2021/0319/1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