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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1/content_70467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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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5年4月1日至5月1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经合并归类,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22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建议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项下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由合作银行在“数字外管”中办理变更,并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步变更。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表述调整为“成员企业发生变更如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主办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告合作银行”和“合作银行根据主办企业申请事项,在‘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相关模块中办理变更手续”。 二、建议修改6个月过渡期的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已将表述调整为“已开展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且取得本通知资金池业务备案的,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需完成对其他跨境资金池业务所涉资金及账户清理。过渡期结束后,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建议过渡期内清理其他外汇局版资金池,由外汇局后台系统迁移清理,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 采纳情况:已采纳。过渡期内经主办企业申请后,所在地外汇局可直接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现有外债或境外放款余额自动平移至高版本资金池内。 四、建议在设立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同时保留人民币资金池。 采纳情况:未采纳。出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的政策初衷是为了整合、简化现有多个版本资金池政策。《通知》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迁移,同时也尊重企业使用原人民币资金池开展业务的选择。 此外,涉及文字修改、明确管理要求的意见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实施工作,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2025-12-26/safe/2025/1226/26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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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8月21日至9月21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10条意见建议。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部分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的相关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为确保金融信息服务商分发的数据与原始数据源保持统一,要求分发数据应遵循“及时性和一致性”原则。 二、建议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对金融机构的费用管理原则。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考虑到银行间外汇市场费用管理坚持透明性和公允性,明确费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三、建议明确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个人追究责任。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为与现有法规和实践相衔接,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四、建议明确货币经纪公司是否可提供数据服务。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第6号)和《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3〕6号)已明确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的相关规定。 此外,涉及《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的文字修改建议,我们已充分吸收。另有个别涉及政策理解和咨询类问题,我们已对有关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 感谢社会各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12-26/safe/2025/1226/26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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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2-26/safe/2025/1226/26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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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4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8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4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5.5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9万亿美元)。 2025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276.4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8.65万亿美元)。 2025-12-26/safe/2025/1226/26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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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4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1/content_705359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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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30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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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18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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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12/content_70524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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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4-24/safe/2026/0424/273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