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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 (二)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2016-02-02/hebei/2016/020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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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官证。自2016年1月1日起,银行为持有军人身份证或武装警察身份证的个人办理结售汇等业务时,还应审核其军人保障卡或所在单位开具的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证明材料,并在个人系统中录入居民身份证号码。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须同时凭境外永久居留证才能办理结售汇等业务。 2016-03-18/hebei/2016/0318/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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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选择双账户结构(国内主、国际主同时开立)时,原则上在同一家银行机构开立国际、国内主账户对应的账户,但可以在多家银行(最多3家)开立多套类似账户体系。但如能确保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文件要求办理外汇业务(含通过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之间资金融出入额度等),也可以开在不同银行。 2016-03-18/hebei/2016/0318/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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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2016-03-18/hebei/2016/0318/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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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016-03-18/hebei/2016/0318/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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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官子女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使用其本人外国护照办理。 2016-03-18/hebei/2016/0318/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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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2016-09-18/hebei/2016/0918/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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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2016-09-12/hebei/2016/0912/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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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2016-09-18/hebei/2016/0918/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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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2016-09-12/hebei/2016/0912/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