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近期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向各发卡行致函,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最新政策,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请问,外汇局出台该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3年起,外汇局出台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包括银联人民币卡在内的银行卡跨境使用。近期监测发现,部分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存在频繁、大额提现等异常情况,国外金融监管当局也有提醒。为防范洗钱风险、维护中国持卡人形象,日前外汇局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发文,要求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银联人民币卡在境外提取现钞,除每卡每日不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外,增设年度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卡每年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卡累计不得超过等值5万元人民币。超过上述年度限额的,由中国银联将该卡列入关注名单,禁止其在境外继续提取现钞。上述限额由中国银联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不增加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成本。持有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等国际卡组织外币卡的境内持卡人,在境外提现时,也会受到日限额、年限额的管理。 银联卡持卡人在境外的正常消费需求,可以通过刷银联卡的方式支付。经向中国银联了解,银联卡已可在境外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在主要旅游目的地,受理银联卡的商户涵盖游客常去的商场、宾馆、景点,及超市、餐饮等日常消费类商户。 外汇局将继续积极支持正常的银行卡跨境旅游消费支付,便利国际交往,境外消费、境内购汇还款政策不变,但不鼓励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跨境大额提现。 2015-09-30/safe/2015/0930/4842.html
-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在2009年以来废止和失效700余件外汇管理文件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17号),进一步加大法规清理力度,宣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27件,宣布失效23件。 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资本项目等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成果,清理与转变外汇管理理念要求不相符合的文件。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大力推进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担保、资本市场以及银行结售汇等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释放红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中,50%是资本项目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等改革后需要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二是体现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的不断完善,清理与外汇管理数据统计采集新要求不相一致的文件。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加快外汇管理电子信息系统整合升级,建立了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高效便捷。在本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50件文件中,50%是电子信息系统改造、数据采集规则等调整后需要废止和失效的文件。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外汇管理法规顶层设计,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构建符合新形势需要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 2015-03-24/safe/2015/0324/4833.html
-
为促进和规范外汇市场发展,强化市场自律管理,日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定和发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惯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是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活动的自律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补充,有助于推动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外汇市场管理新框架。(完) 2014-07-18/safe/2014/0718/4815.html
-
201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172亿元,支出9691亿元,顺差248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049亿元,支出7451亿元,顺差359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123亿元,支出2240亿元,逆差1117亿元。 2015年1-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56329亿元,支出48306亿元,顺差8024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91亿美元,支出1585亿美元,顺差40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07亿美元,支出1219亿美元,顺差588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4亿美元,支出366亿美元,逆差183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9189亿美元,支出7879亿美元,顺差1310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5 2015.1-5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481 8,024 12,172 56,329 -9,691 -48,30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598 12728 11049 50749 -7451 -38022 2.服务贸易差额 -1117 -4704 贷方 1123 5580 借方 -2240 -10284 2.1加工服务差额 94 498 贷方 96 502 借方 -1 -4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0 61 贷方 36 90 借方 -6 -29 2.3运输差额 -234 -1106 贷方 186 995 借方 -420 -2101 2.4旅行差额 -993 -4443 贷方 306 1314 借方 -1299 -5757 2.5建设差额 24 154 贷方 76 409 借方 -53 -25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3 -75 贷方 13 98 借方 -35 -173 2.7金融服务差额 1 -5 贷方 10 55 借方 -8 -60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8 -494 贷方 3 36 借方 -122 -5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4 287 贷方 109 563 借方 -75 -27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90 496 贷方 280 1480 借方 -191 -98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5 -24 贷方 3 19 借方 -7 -4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8 -46 贷方 5 24 借方 -22 -71 注: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5 2015.1-5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06 1,310 贷方 1,991 9,189 借方 -1,585 -7,879 1.货物贸易差额 588 2078 贷方 1807 8279 借方 -1219 -6201 2.服务贸易差额 -183 -767 贷方 184 910 借方 -366 -1677 2.1加工服务差额 15 81 贷方 16 82 借方 0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5 10 贷方 6 15 借方 -1 -5 2.3运输差额 -38 -180 贷方 30 162 借方 -69 -343 2.4旅行差额 -162 -725 贷方 50 214 借方 -212 -939 2.5建设差额 4 25 贷方 13 67 借方 -9 -42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 -12 贷方 2 16 借方 -6 -28 2.7金融服务差额 0 -1 贷方 2 9 借方 -1 -10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 -81 贷方 1 6 借方 -20 -8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 47 贷方 18 92 借方 -12 -4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 81 贷方 46 241 借方 -31 -16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 -4 贷方 0 3 借方 -1 -7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8 贷方 1 4 借方 -4 -12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5-06-30/safe/2015/0630/5116.html
-
2017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196亿元人民币,支出11585亿元人民币,顺差161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049亿元人民币,支出9177亿元人民币,顺差287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147亿元人民币,支出2408亿元人民币,逆差12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17亿美元,支出1683亿美元,顺差23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50亿美元,支出1333亿美元,顺差417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67亿美元,支出350亿美元,逆差18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611 234 13,196 1,917 -11,585 -1,683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872 417 12,049 1,750 -9,177 -1,333 2.服务贸易差额 -1,261 -183 贷方 1,147 167 借方 -2,408 -350 2.1加工服务差额 101 15 贷方 102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25 4 借方 -12 -2 2.3运输差额 -303 -44 贷方 180 26 借方 -484 -70 2.4旅行差额 -1,067 -155 贷方 230 33 借方 -1,297 -188 2.5建设差额 14 2 贷方 52 8 借方 -39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25 4 借方 -61 -9 2.7金融服务差额 4 1 贷方 15 2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4 -17 贷方 37 5 借方 -151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9 6 贷方 144 21 借方 -105 -1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96 14 贷方 325 47 借方 -229 -3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3 0 借方 -11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0 贷方 9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05-31/safe/2017/0531/527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4月,银行结汇8876亿元人民币(等值1448亿美元),售汇9938亿元人民币(等值1621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062亿元人民币(等值17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492亿元人民币,售汇941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92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384亿元人民币,售汇5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4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0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32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422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711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16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1054亿元人民币。 2015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34160亿元人民币(等值5568亿美元),累计售汇40841亿元人民币(等值665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681亿元人民币(等值108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241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822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80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7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61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87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42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673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3310亿元人民币。 2015年4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953亿元人民币(等值2602亿美元),对外付款17221亿元人民币(等值280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268亿元人民币(等值207亿美元)。 2015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65464亿元人民币(等值1067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64823亿元人民币(等值1056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641亿元人民币(等值105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5-19/safe/2015/0519/5111.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7月,银行结汇8654亿元人民币(等值1415亿美元),售汇11310亿元人民币(等值1849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655亿元人民币(等值43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434亿元人民币,售汇1017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4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21亿元人民币,售汇113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91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75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951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97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28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18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2902亿元人民币。 2015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61752亿元人民币(等值10080亿美元),累计售汇70881亿元人民币(等值1156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9129亿元人民币(等值148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926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602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676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49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86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36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656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174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5182亿元人民币。 2015年7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661亿元人民币(等值2887亿美元),对外付款17791亿元人民币(等值290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29亿元人民币(等值21亿美元)。 2015年1-7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18540亿元人民币(等值1934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15953亿元人民币(等值1892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587亿元人民币(等值42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8-18/safe/2015/0818/5124.html
-
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统计、管理、预警和分析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经常项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资本项目管理工作; (四)依法检查辖区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分析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政决性的建议和依据; (六)规范辖区内外汇账户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国家外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管理处 资本项目管理处 外汇检查处 电话:025-84790052 举报电话:025-4790049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88号 邮编:210004 2011-09-15/safe/2017/0621/310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湛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梅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门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源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尾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清远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潮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阳江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揭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浮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茂名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肇庆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惠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韶关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1/3114.html
-
·苏州市中心支局 ·无锡市中心支局 ·常州市中心支局 ·扬州市中心支局 ·泰州市中心支局 ·淮安市中心支局 ·连云港市中心支局 ·镇江市中心支局 ·盐城市中心支局 ·南通市中心支局 ·徐州市中心支局 ·宿迁市中心支局 2011-09-15/safe/2017/0621/3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