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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6年5月) 2026-06-29/hubei/2026/0629/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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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6-07-14/hubei/2026/0714/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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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全口径外债情况表时间序列数据(2014年12月末以来) 2026-06-29/hubei/2026/0629/2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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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6年6月30日) 2026-07-14/hubei/2026/0714/2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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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6-06-29/hubei/2026/0629/2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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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6-06-29/hubei/2026/0629/2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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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6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5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6-07-28/hubei/2026/0728/2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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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红塔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兴边富民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在经属地商务部门确认的云南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地区推行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以下简称新型互市贸易)代理付汇业务。为规范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制定了《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操作规程(试行)》,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支持满足条件的代理企业办理新型互市贸易进口付汇业务时,采用付汇主体和报关主体不一致的交易方式。 二、参与新型互市贸易的边民、代理企业和经办银行应符合相关业务主体适用条件要求。 三、经办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在事前尽调、真实性审核和业务追踪等环节承担主体责任。 四、经办银行办理新型互市贸易对外付汇后,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标注“新型边民互市进口XX(商品)”。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在日常监测中若发现新型互市贸易交易主体存在构造贸易或重复付汇等可疑行为,应及时通报地方商务、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做好跨部门联合监管。对确有异常的主体,应指导银行及时清退。 本通知自2026年8月30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如属地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业务主体管理要求有修改或调整的,从其规定。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法人银行机构;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沟通反馈。 联系电话:0871-63212647。 附件: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操作规程(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6年7月30日 2026-07-31/yunnan/2026/0731/16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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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红塔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是指注册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含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的,可根据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银行收到通知后,应认真落实试点任务,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审核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三、各州(市)分局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营业管理部及银行,密切跟踪监测辖内试点开展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并做好辖内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8月3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7-31/yunnan/2026/0731/1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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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各州(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云南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富滇银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昆明分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边境地区实施两项贸易便利化政策的批复》(汇综复〔2026〕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以下简称云南省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汇发〔2022〕2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6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各州(市)分局应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便利化业务;密切跟踪各项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强化便利化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参加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试点银行,如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附件《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向云南省分局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云南省分局进行书面确认,涉及内控制度修订应一并进行确认。 三、《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汇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云南省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871-63212193、0871-6321209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6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6年7月21日 2026-07-27/yunnan/2026/0727/16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