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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series Data of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6(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5(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4(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3(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2(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1(by Region) Cross-border Receipts and Payments by Non-banking Sectors in 2020(by Region) 2026-08-17/en/2019/0919/1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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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太原市、运城市、晋中市、忻州市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晋汇发〔2022〕24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便利化业务,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提交备案申请,确保新旧政策衔接顺畅。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各市分局及时将政策传导至辖内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临汾市分局及时将本通知转至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外汇管理处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陈雪峰,0351—4922937; 张 蓉,0351—4922456。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在部分地区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2026年5月13日 2026-05-15/shanxi/2026/0515/1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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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7月,银行结汇18097亿元人民币,售汇16856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2602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0604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结汇2663亿美元,售汇2480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8316亿美元,累计售汇15422亿美元。 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8837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54770亿元人民币。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312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6199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8656亿美元,对外付款8058亿美元。2026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571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264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8-17/safe/2026/0817/27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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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2026-04-20/ningbo/2026/0420/2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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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6-01-23/shanxi/2026/0331/1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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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8/content_70782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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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1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7/content_70771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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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heilongjiang/)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黑龙江省分局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经常项目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资本项目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 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 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外汇检查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外汇检查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处、资本项目处、外汇检查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18-12-28/heilongjiang/2018/1228/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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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hebei/)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国际收支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国际收支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国际收支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经常项目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资本项目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 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 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要有效法规目录 国际收支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处 资本项目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国际收支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处 资本项目处 外汇检查处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国际收支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国际收支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国际收支处 经常项目处 资本项目处 外汇检查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国际收支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国际收支处 2024-01-03/hebei/2018/1228/1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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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分局、雄安新区分局,正定、平山营业管理部;河北省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积极支持河北经常项目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以下简称河北省分局)决定在河北省全域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河北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汇冀发〔2022〕40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经营外汇业务银行可积极向河北省分局申请,成为审慎合规银行后,对本行确定的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并按《实施细则》要求及时报告河北省分局。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各市分局、雄安新区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法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在本辖区做好试点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持续跟踪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河北省分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河北省分局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6年5月21日 2026-05-25/hebei/2026/0525/24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