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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泸州政银企合作,帮助涉外企业精准掌握最新的外汇便利化政策,赋能泸州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泸州市分局联合市商务和会展局组织开展2026年全市贸产融合外贸能力提升专题培训会。泸州海关、市税务局、市贸促会、中信保四川分公司等部门机构、各区县商务局、7家市级外汇指定银行及69家涉外企业代表共计百余人参会。 宣讲现场,泸州市分局业务骨干重点解读四川省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绿色外债等外汇便利化政策,逐项梳理改革举措、实操要求,帮助企业加深政策理解。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7家银行省、市级分行的专家围绕外汇市场走势、汇率风险管理、跨境融资、离岸金融服务等内容开展专题培训,并针对企业日常收付汇、跨境融资等实务问题进行现场沟通解答。 本次专题培训精准对接辖内外贸企业实际需求,有效畅通外汇政策传导落地渠道,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汇率风险防范等重点政策直达快享,切实帮助企业破解跨境经营痛点难点。下一步,泸州市分局将持续强化政银企联动,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企业走访辅导,持续推广外汇便利化政策与汇率避险工具,不断提升涉外企业跨境资金运营与风险管理水平,助力涉外企业稳健经营,为推动泸州高水平对外开放、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外汇力量。 2026-08-03/sichuan/2026/0803/3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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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全球基础设施合伙公司(GIP)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柏优(Adebayo Ogunlesi)。双方就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6-08-03/qinghai/2026/0731/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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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部署,提升外汇管理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8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境证券投资、直接投资、债务债权、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等。 2026-08-05/safe/2026/0805/27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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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 2026-08-05/safe/2026/0805/27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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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6年6月30日) 2026-08-05/safe/2026/0805/27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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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向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贷款。 二、贷款人开展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三、国内外汇贷款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除本通知第四条外,借款人应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凭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或相关证明等材料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存放国内外汇贷款及还款资金。一笔国内外汇贷款可开立多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多笔国内外汇贷款也可共用一个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进行存放。 贷款人为银行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人银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财务公司的,借款人可在财务公司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贷款人为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应在其注册地省级外汇分局辖内银行或贷款资金划出行开立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划入借款人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但不得以透支账户方式发放: (一)具有自偿性,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为第一还款资金来源; (二)能与单笔货物出口、服务出口一一对应。 本通知所称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是指我国居民向非居民出口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机构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贸易,借款人作为基于前述贸易的销售方时,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 国内外汇贷款划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后,可按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有关规定办理结汇。贷款人办理上述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应加强贸易背景审核,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五、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收支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收入范围包括:国内外汇贷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同一借款人其他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划入的资金;购汇或划入的还款资金本息。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二)支出范围包括: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划转至同一借款人的其他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符合规定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六、除本通知第四条及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外,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使用。对于其他允许结汇使用的情形,银行在为相关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时,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义务。 七、国内外汇贷款及其结汇资金应在贷款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借款人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可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购汇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具有货物或服务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应优先以货物或服务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借款人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其他外汇资金的,可购汇偿还。 九、贷款人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各项数据。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内金融租赁公司(含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为出租人),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境内、外的外币债务资金,出租人和境内承租人之间可以约定对融资租赁项下债权债务本息以外币计价结算。出租人可通过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收取外币租金收入,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境内承租人参照本通知规定,凭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还款。 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出租人可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如发生担保履约,境内承租人应按照现行外保内贷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及信息备案。 十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其持有的外币资金作为质押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贷款,其质押外汇仅限来源于自身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债务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按有关规定,凭质押贷款合同办理相关外汇划转。质押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债务人发生违约,债权人可直接将质押外汇结汇用于偿付相关人民币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国内外汇贷款涉及的外汇账户、结售汇及相关外汇收支等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购汇还贷等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12〕6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8-03/anhui/2026/0803/3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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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分局、巢湖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各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决定在安徽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两项便利化试点。为确保试点政策稳妥落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制定了两项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注册地在安徽省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 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需前往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各市分局、巢湖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并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同时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安徽省分局反馈。 附件1 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 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2025-01-06/anhui/2025/0106/2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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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召开2026年下半年安徽省人民银行暨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达落实2026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和外汇管理工作交流会精神,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 会议认为,2026年以来,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坚持法治思维、人本情怀和求实作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总行党委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推动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有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民生领域金融支持实事落地见效,金融小院扎根基层解决问题,央地协作新模式产生广泛影响,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氛围更加浓厚,各项重点工作取得新成效。 会议强调,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持续推进民生金融实事取得实效。要扎实推动巡视整改,持续优化工作作风,运用“小院思维”协调解决真问题。要统筹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执纪。 会议要求,全省人民银行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总行党委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总行、总局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为安徽省金融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一是精准有效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保持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均衡增长,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挖掘有效信贷需求。持续强化利率政策执行和监督、结构性货币政策传导。深化央地协作、财政金融协同。 二是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政策框架,推动“共同成长计划”增量扩面、迭代升级,支持合肥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高质量建设。扎实做好转型金融标准、可持续信息披露金融标准试用,积极推进行业公正转型。 三是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继续做好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持续推进中小银行改革化险和风险监测,扎实做好打击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工作。 四是深入推进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工作。深化党建和外汇业务融合。推进“四个更加”,多措并举服务外贸企业,积极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提升民生领域用汇服务便利度,推动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扩围提质,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水平,稳妥推进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加强外汇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外汇政策传导落实和跟踪评估。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走深走实。 五是持续推进县域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与县级党政协调联动,强化对金融机构开展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和运行情况监测。 会议还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专门部署。 2026-08-05/anhui/2026/0805/3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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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上午,青海省分局召开2026年第4次局务会,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相关讲话精神,审议通过2项制度文件。 会议强调,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持续推进党建和外汇业务深度融合,以坚强组织保障推动各项外汇管理任务有序推进;要聚焦履职实效,切实服务全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坚持扬长避短,深耕特色优势拓展工作亮点,全力服务青海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2026-07-31/qinghai/2026/0731/2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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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截至2026年6月30日) 2026-08-05/guangdong/2026/0804/3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