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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人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 1月 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二)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 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 http://asone.safe:9101/asone/ (备用登录入口) 外汇局、银行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外汇局、银行应当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启动应急措施,保证个人外汇业务顺利、及时办理。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汇款业务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等办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6年 1月 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673(银行业务) 010-68402295(特许机构业务)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3.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12月25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附件2: 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附件3: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2016-01-15/hainan/2016/0115/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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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7-02-16/hainan/2017/0216/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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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便利个人结售汇业务办理,优化个人外汇业务的统计监测,降低银行的合规经营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现就新系统上线准备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便利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新系统提供页面登录和联机接口两种使用模式。银行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也可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实现银行业务系统与外汇局新系统的直接对接,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实现一次录入。 二、新系统正式上线后,各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联机接口模式与外汇局新系统对接;柜台个人结售汇业务可选择联机接口模式或者页面登录模式。届时接口程序未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不得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新系统试运行分为页面登录模式及联机接口模式两个阶段。2015年9月至10月,外汇局选择部分银行开展新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试运行阶段采取新旧系统并行模式,银行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页面登录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11月至12月,开展新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采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在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前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阶段,银行仍需通过旧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通过联机接口模式在新系统中完成个人结售汇信息录入。 四、系统验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验收,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准予接入新系统。验收标准规范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五、申请使用联机接口模式的银行应根据《银行联机接口技术方案》、《银行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为便于银行开展接口开发联调工作,外汇局将于2015年6月开始对银行提供新系统接口联调测试环境。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七、各银行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新系统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上线准备工作,并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 报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见附件)。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总行及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并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前 将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汇总报送外汇局总局。 业务联系电话: 010-68402673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 年 5 月 18 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接口接入计划 2015-09-15/hainan/2015/0915/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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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 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初始登陆密码的申领及密码的重置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负责。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按季度通过系统报送所辖地区办理的保险业务行政审批情况,报送时限见附件。 四、各分局应做好有关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发现数据报送错误的,应要求报送主体及时更正。 本通知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 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保险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和保险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或业务部门联系。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68402394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519113 68402663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时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 年11 月30 日 附件1: 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时限 2015-12-11/hainan/2015/121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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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1: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2016-01-14/hainan/2016/0114/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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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现印发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依据《指导意见》,选择有实际需求、经营合规且业务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并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对于试点业务的开办,各分局应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视情通过事前征询、事后告知等方式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的沟通,提高审核质量。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附件1: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 2015-04-27/hainan/2015/0427/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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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2016-11-24/hainan/2016/1124/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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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机关党委、各事业单位: 为做好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要求,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4月26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 2017-05-22/hainan/2017/0522/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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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我们4月份就是一个发布经济数据的月份,所以最近国务院新闻办也在连续举办关于第一季度经济数据的一些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邀请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2016年一季度外汇收支数据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提问,下面先请王春英女士介绍情况。 2016-04-21 09:34:07 · 王春英: 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大家对近期的外汇收支形势都比较关注,我们也希望利用此次外汇收支数据发布的机会,与各位进行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沟通。下面,我首先通报2016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情况。 2016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长依然乏力,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多,国际金融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国内经济延续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一些主要指标出现积极变化,人民币汇率趋向基本稳定。外汇局稳步推进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工作,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和评估,突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总体看,2016年一季度,我国跨境资金仍呈现流出态势但流出压力逐步缓解。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6年一季度,银行累计结汇2.29万亿元人民币(折合3500亿美元),售汇3.10万亿元人民币(折合4747亿美元),结售汇逆差8152亿元人民币(折合1248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2016年一季度,累计涉外收入4.33万亿元人民币(折合6631亿美元),对外付款5.06万亿元人民币(折合775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343亿元人民币(折合1123亿美元)。 2016年一季度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2016-04-21 09:54:14 · 王春英: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总体均呈现逆差。2016年一季度,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环比下降9%,售汇下降14%,结售汇逆差1248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入环比下降19%,支出下降18%,涉外收付款逆差1123亿美元,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逆差366亿美元。 第二,近期跨境资金流出压力较年初明显缓解。从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看,2016年1月份逆差694亿美元,2月份逆差收窄至350亿美元,3月份逆差进一步减至336亿美元。考虑到2月份存在春节长假因素,用每月的交易日个数进行日均测算,1至3月份银行代客结售汇日均逆差分别为35亿、22亿和15亿美元,下降比较明显。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1月份逆差558亿美元,2、3月份逆差分别收窄至305亿和261亿美元。1至3月份,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日均逆差分别为28亿、17亿和11亿美元。其中,从外汇收付款数据看,1至3月份逆差分别为201亿、105亿和59亿美元,日均逆差分别为10亿、6亿和3亿美元。 2016-04-21 09:57:04 · 王春英: 第三,企业购汇意愿减弱,偿债节奏有所放慢。2016年一季度,衡量购汇动机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80%,其中,1月份为90%,2、3月份均为74%,较1月份下降16个百分点,显示客户购汇意愿减弱。同时,2016年一季度,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下降350亿美元,主要集中在1、2月份,分别下降264亿和86亿美元,3月份则略增0.3亿美元。2016年一季度,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贸易融资余额下降349亿美元,也主要集中在1、2月份,分别下降177亿和142亿美元,3月份降幅则收窄至31亿美元。境内外汇贷款余额由降转增,跨境贸易借贷余额降幅大幅收窄,表明境内客户偿债节奏明显放缓。 第四,“藏汇于民”进程更加平稳。2016年一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59%,环比下降1个百分点。其中,3月份结汇率为59%,较2月份回升3个百分点,说明今年以来企业、个人保留外汇收入的意愿总体较为平稳,3月份将外汇收入卖给银行的比例较2月份有所提升。一季度,企业和个人境内外汇存款余额合计增加339亿美元,其中,1月份大幅增加167亿美元,2、3月份增幅为88亿和84亿美元。企业、个人外汇存款增幅较大规模收窄,表明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偏好趋向平稳。 2016-04-21 09:58:34 · 王春英: 第五,银行远期结售汇逆差规模逐月缩减。2016年一季度,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环比增长16%,远期售汇签约增长31%,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363亿美元。从远期结售汇逆差的各月份分布看,1月247亿、2月61亿、3月54亿美元,显示出远期市场外汇供求逐渐趋向平衡。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16年一季度外汇收支主要统计数据。下面,欢迎大家就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提问。 2016-04-21 09:59:39 · 袭艳春: 谢谢王司长的介绍,下面请大家提问,提问前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2016-04-21 10:00:18 ·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一季度我国跨境资金净流出的压力有所减少,您如何评价当前的形势变化,未来的发展趋势是如何的,下一步如何防范相关风险,管理方式是否有所调整?谢谢! 2016-04-21 10:00:58 · 王春英: 非常感谢你提的这个问题,就像我刚才给大家介绍的,今年一季度的形势变化还是有一些波动。总体来看,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比年初明显缓解。关于如何看待近期的变化和未来的趋势,如何防范相关风险以及政策调整,我想跟大家交流三个方面: 2016-04-21 10:01:43 · 王春英: 第一,近期的变化说明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在短期波动后正在向基本面回归。今年初,境内外市场都出现了短期波动,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大幅调整,市场避险情绪明显上升,美元指数在一月份也上升了1%;国内金融市场也出现了波动,人民币汇率贬值预期增强。但经历了短期的波动以后,市场环境逐渐趋向了稳定。国际上,主要股指止跌回升,反映市场避险情绪的波动率VIX指数从2月中旬的高位回落,美元指数在2、3月份也分别下降1.4%和3.7%;国内经济一些主要指标也出现了积极变化,比如,一季度工业增加值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等都高于前两个月,3月份PMI又回到了“荣枯线”以上,国内金融市场也逐渐转向相对平稳。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情绪逐渐回归理性,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也朝着更加平稳的方向发展。 2016-04-21 10:04:07 · 王春英: 主要的表现:一是外汇储备余额降幅收窄,而且3月份由降转升。今年1、2月份,我国外汇储备余额分别下降995亿美元和286亿美元,3月份转为上升103亿美元。二是近期结售汇逆差较年初回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的跨境资金净流出逐步下降。三是人民币汇率总体趋稳。人民币对美元汇率1月份小幅下跌,2月份以来趋于稳定,境内外价差也不断收窄,1至3月份境外CNH与境内CNY日均价差分别为419个、111个和94个基点,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汇率也保持了基本稳定。 2016-04-21 10:09:34 · 王春英: 第二,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总体态势将保持基本稳定。影响跨境资金流动的因素很多,既有中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中长期因素是根本,也是比较稳定的,决定了一定时期内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整体态势。例如,我国经济发展前景依然良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未来五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速达到6.5%以上,在世界范围内仍属于较高水平,而且将在经济体量较大的情况下实现,这有利于吸引外资尤其是长期资本持续流入。同时,我国货物贸易以及经常账户还会保持一定规模顺差,外汇储备依然充裕,目前仍稳居世界第一位,而且比其他国家高很多。这些因素在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中都会发挥稳定器的作用。 2016-04-21 10:13:38 · 王春英: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境内主体同时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配置资源的需求也会上升,跨境资本双向流动将会更加活跃,但这通常要经历一个逐步适应和完善的过程,相关的资本流动仍将保持在一个可预期、可控的范围内。当然,我们也并不排除一些短期因素还会在个别时期出现,比如一些突发事件的冲击、一些超出市场预期的因素等,但这些因素毕竟是短期的,不会改变中长期趋势。 2016-04-21 10:19:57 · 王春英: 第三,当前我国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总体可控,外汇管理将继续处理好便利化与防风险之间的平衡。防风险首先要客观的评估风险。当前我国的国际支付能力总体较强,不存在国际收支支付问题;企业的对外债务调整与偿还也在稳步推进,经过一段时间的债务去杠杆化,我国外债的未来偿付风险已经有所降低,去年底的本外币外债余额与可比口径的去年3月底相比,已经下降了2570亿美元。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外汇管理仍会坚持在改革开放的总体原则下守住风险底线。一方面,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跨境资本流动管理,继续为市场主体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供便利,充分满足市场主体具有真实贸易投资背景的用汇需求;另一方面,积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加强国际收支监测分析和预警,继续做好与市场主体的有效沟通,指导银行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依法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总的来说,我们的政策是一贯的、连续的,也能够很好地应对当前的跨境资本流动局面。 2016-04-21 10:27:38 ·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去年12月美联储正式启动了加息的进程,最近美联储主席也释放了一些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中国缓解跨境资本流动最大的帮手就是美联储主席耶伦,您怎么看待未来美联储加息对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谢谢! 2016-04-21 10:39:56 · 王春英: 非常感谢你的问题。近两年,从美联储退出QE到启动加息,美联储货币政策变化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我想继续和大家交流几个观点: 第一,美联储加息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一直强调要客观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历次美联储加息周期对国际资本流动,尤其是对新兴市场跨境资金流动影响并不是完全一样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元主要经历了三轮加息周期,并且通常伴随着美元汇率的走高。其中,90年代中期和90年代末的两次加息确实触发了部分新兴经济体的问题,但一些经济体包括中国都经受住了相关冲击;第三轮也就是2004年至2006年的美联储加息并没有导致国际资本从新兴市场撤出,相反,大多数新兴经济体受益于经济持续向好,主要表现为跨境资金流入。所以,良好的宏观经济基本面是抵御外部冲击的根本保障。 第二,从本轮美联储首次加息以来的实际情况看,短期内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影响,但没有改变中长期保持基本稳定的格局。去年12月份美联储首次加息后,市场十分关注今年美联储的加息频率和力度,美元指数维持强势,市场避险情绪较高,全球股市和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新兴市场货币和人民币汇率承压,那段时间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有所加大。但3月份以来,市场对美元加息路径的判断更加清晰,普遍认为美联储加息进程会相对缓慢,并且美联储也会关注全球金融市场对其经济的影响。受上述因素影响,市场避险情绪减弱,美元指数回落,2、3月份美元指数累计贬值超过5%,新兴市场货币快速反弹,JP摩根新兴市场货币指数反弹超过6%,人民币汇率也趋向基本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回归经济基本面,外汇收支更加平衡、更加稳定。同时,我国相对良好的经济基本面可以保障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在中长期保持基本稳定。我国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表现还是可圈可点、比较突出的,可以更好地应对美联储加息的影响。比如,经济仍保持较快增长,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坚定深化改革与经济转型;经常账户持续顺差,外汇储备规模较大,外债偿付风险也在不断降低;经济金融风险总体可控,失业率维持较低水平,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等。 2016-04-21 10:42:55 · 王春英: 第三,当前我国既定的经济金融政策完全可以逐步适应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正常化。一是保持国内经济金融稳定运行。继续通过深化改革来释放政策红利,保持市场对经济发展前景的期待,提高市场对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风险事件。二是继续协调推进相关改革。稳妥、有序推进资本账户开放,构建跨境融资和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防范相关风险;推进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增加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三是继续加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依法打击非法骗汇、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外汇管理的有效性,维护良性的市场秩序。同时,进一步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不断完善相关应对预案,做到未雨绸缪。 2016-04-21 10:46:56 · 彭博新闻社记者: 请您解释一下为什么近期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同时却对一篮子货币贬值,人民币汇率指数下降3.5%,您是否认为人民币仍然是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您如何定义这个稳定的水平,在允许人民币贬值方面有没有一个底线? 2016-04-21 10:53:38 · 王春英: 感谢你的提问,我们也一直观察人民币汇率的变化。我们认为,当前人民币汇率仍保持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从你提到的人民币对篮子货币的汇率变动情况看,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编制和发布的数据,今年一季度末,CFETS(13种货币)、BIS(40种货币)、SDR(4种货币)三个篮子的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小幅走弱,分别比上年末下降2.8%、2.6%、1.2%。根据BIS公布的数据,一季度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下降1.3%,名义有效汇率下降2.3%,处于稳定区间。此外,人民币汇率境内外价差也逐步缩减,1至3月份日均价差分别为419个、111个和94个基点,也说明人民币汇率趋向基本稳定。 2016-04-21 11:08:16 · 王春英: 我们观察到,国际上一些货币波动较大,有的货币在一定时期内升贬值幅度超过10%,这种情况对人民币汇率来讲较为少见。今年3月份“两会”期间,周行长就近期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原因和展望做了阐述,表示前一段时间人民币汇率波动比较大,有国内外经济和金融市场波动以及市场自身情绪变化的原因,但目前外汇市场又趋于回归正常,回归理性和回归基本面,并且这种趋势还可能会持续下去。最后,我想再明确一下人民币的汇率制度,就是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016-04-21 11:14:27 · 经济日报记者: 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有将近6000亿美元的顺差,但是外汇储备却大幅下降,同时与货物贸易相关的银行代客结售汇数据也呈现了逆差,今年一季度也有相关情况出现,能否请您解释一下相关影响因素? 2016-04-21 11:28:38 · 王春英: 您的问题非常好,这些数据的确会给大家带来很多思考。2015年,我国海关统计的货物进出口顺差是5900多亿美元,银行代客货物贸易结售汇小幅逆差,两者之间的差异为6311亿美元。今年一季度也存在1000多亿美元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统计口径因素,另一类是企业财务运作因素。 关于统计口径,海关进出口是货物流统计,货物贸易结售汇是资金流统计,两者在统计范围、记录时点等方面有所不同,数据也不可能是一一对应的。 关于企业财务运作因素,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企业增加对外资产。有些企业出口收款的周期有所延长,这会导致我国企业的贸易信贷资产上升。也就是说,企业出口了,但没有从进口方拿到出口收入,这是我国出口企业给进口方提供的贸易信贷,对出口企业来说是资产。2015年,企业贸易信贷上升了460亿美元。同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并不急于结汇,而是以外汇存款的形式持有。2015年,企业外汇存款余额增加了250亿美元左右,今年一季度进一步增加了224亿美元,很多与出口收入留存有关。今年一季度的贸易信贷数据我们正在加紧编制,到时大家可以观察近期企业贸易信贷资产的变化情况。 二是企业减少对外负债。企业进口支付中很多是偿还前期的境外融资,并不对应当期的进口。例如,2015年企业从境外金融机构以海外代付或者远期信用证等形式借入的跨境融资下降了1151亿美元,今年一季度进一步下降了349亿美元。2015年,企业从境外交易对手借入的贸易信贷负债也下降了623亿美元。此外,企业货物贸易售汇中有些与当期的进口支付没有关系,是用于偿还以前从境内银行借入的外汇贷款,2015年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下降1006亿美元,今年一季度下降了350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和贸易相关的贷款。 三是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影响。2015年,与海关可比口径的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净收入了1700多亿美元,今年一季度也有不到100亿美元的人民币小幅净收入,这些自然就不会产生银行结售汇。 2016-04-21 11:30:14 · 王春英: 从更长期看,在外部流动性宽松、大量资金流入的时期,这两个数据的差异是反过来的,在近一段时期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就出现了当前的差异情况,但从长期看仍是基本匹配的。这也说明我国企业能够灵活开展自身财务运作,在适应环境变化方面还是有很大进步的。此外,在日常监管中,我们也会考虑其他影响因素,比如该收没收、多收少收等问题,在解释清楚数据差异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管理。 关于外汇储备的变动,是各方面综合影响的结果,不仅是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资本和金融账户等影响。所以观察外汇储备变动,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国际收支平衡表进行分析。而且,2015年外汇储备余额下降5127亿美元,从国际收支平衡表来看,因为交易而产生的下降为3400多亿美元,由于资产价格变化和汇率折算因素导致的变化大概有1700亿美元左右。其中,储备收益的变化也会影响交易。将来,在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发布之后,大家可以从中看到储备的具体结构变化,包括交易因素和非交易因素分别占多少,可以更好地观察外汇供求状况。谢谢! 2016-04-21 11:35:44 · 塔斯社记者: 刚才您给我们介绍了一季度外汇数据,能不能简单说一下一季度中国和俄罗斯之间的外汇交易情况,能不能提供这些方面的数据?今年的市场能不能做些预测,有没有一些什么活动? 2016-04-21 12:00:18 · 王春英: 谢谢你的提问,也很感谢你关心中俄方面的外汇市场交易以及发展。国别方面的数据我们是有的,如果你不介意的话,发布会后可以联系我们,我们给你提供中俄之间的相关数据。 2016-04-21 12:01:39 ·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看到一个趋势,去年以来资本和金融项目出现大幅逆差,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到国内企业大量向海外投资,是不是说明目前国内投资机会在减少?还有一个问题,一季度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有媒体统计,出海的资本大概超过千亿美元,这些资本流出的压力会不会进一步增加? 2016-04-21 12:04:52 · 王春英: 这个问题近期还是比较热的。在这里,我想用相关数据给大家做一个分析: 第一,我国的跨境投融资活动仍呈现有进有出的局面。国际收支平衡表显示,一方面,从对外投资来看,去年全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资产增加了1878亿美元,比2014年多增53%;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增加732亿美元,比2014年多增5.8倍;对外存贷款等其他投资资产增加1276亿美元,比2014年少增61%。另一方面,从来华投资来看,2015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仍保持较大规模,直接投资项下境外资本净流入2499美元;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67亿美元,其中,非居民购买的境内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和债券357亿美元,这些都说明境外投资者依然看好我国相关企业和投资项目。今年一季度,外汇局初步统计显示,国际收支口径下我国直接投资的资产增加了500多亿美元,并没有超千亿美元。相关媒体统计的千亿美元有些可能还在商谈过程中,只是有意向的。 2016-04-21 12:07:19 · 王春英: 第二,我国对外投资增加的原因具有一定合理性,也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从对外直接投资看,一是体现了我国综合实力的显著增强,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伴生现象。一些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一段时期后,都曾出现企业大举投资海外的现象。目前,我国经济总量排名全世界第二,人均GDP接近8000美元,并且拥有全球最大的外汇储备,已经从资本流入阶段转向资本输出阶段。二是体现了企业资产全球优化配置的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竞争加剧,跨国企业资本全球布局向纵深发展,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意愿也明显增强,并通过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境并购重建价值链。同时,“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进,进一步助推企业加快“走出去”的步伐。从对外证券投资看,对外证券投资增加是我国开放度逐步提高的表现,说明国内居民通过QDII、“沪港通”等渠道购买境外股票等资产的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从对外贷款等其他投资看,也说明境内主体境外资金运用的方式更加多元化。此外,这些因全球资产配置产生的资金流出,将有助于未来的货物和服务出口,也会对应着未来的利润、股息、利息等收益和回报的资金流入,是我国深度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的开始。当然,对外投资中也不排除存在部分企业或个人对海外市场过分乐观、盲目跟风的成分,但总体上对外投资增加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2016-04-21 12:17:06 · 王春英: 第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跨境投融资双向往来将更趋常态化。首先,国家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跨境双向投融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全面推进双向开放,促进国内国际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提升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水平,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其次,境内企业逐步成长,在境内外进行资产配置和摆布是正常的市场行为,未来趋势还是取决于经济基本面。一季度,我国多项主要经济指标出现可喜亮点,开端良好。另外,今年4月12日IMF公布的《世界经济展望》调低了全球经济增速的预期,唯一一个调高经济增速预期的国家就是中国,因此,境外长期资本仍会继续看好我国,我国企业也会做出正确的判断。 关于近期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较快的情况,外汇局的态度是一贯的。我们一直强调,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同时,将不断加强监测和现场检查,打击虚假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此外,我们也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风险提示。 2016-04-21 12:29:25 · 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目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趋势还是比较明显的,外汇局对于加强外汇市场建设有什么打算,怎么样正确引导企业,帮助他们规避风险? 2016-04-21 12:41:18 · 王春英: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管理汇率风险,一直都是外汇局关注的重点。 一是继续推动外汇市场深化发展和对内对外开放。丰富交易品种、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这都会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相关条件。去年12月,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发布公告,自今年开始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至夜间23:30,同时,引入合格境外机构,目前已经有三批16家境外央行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会员。境外人民币购售业务参加行通过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备案完成系统连接等准备工作,也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开展人民币外汇交易,促成境内外统一的人民币汇率。我们还将进一步提高银行管理结售汇综合头寸的灵活度,方便其管理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交易服务。同时,我们也时刻考虑开放符合市场需求的衍生品交易。我们还支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出掉期冲销业务,提高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灵活性,支持清算所提供更好的清算服务等。这些都是扩大外汇市场广度和深度的方向,都是为交易主体创造更好的管理汇率风险的市场条件。 二是引导企业审慎管理汇率风险。过去一段时间国内外汇市场出现一些恐慌情绪和非理性交易行为,表明这些跟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不到位、习惯于单一思维来看或赌人民币汇率升贬值趋势,还没有建立非常规范的汇率管理套期保值财务纪律。 外汇局会继续提高数据的透明度,帮助市场主体正确解读形势,帮助市场主体作出理性判断,还会通过推动市场自律管理。市场自律管理机制目前有两个方面,一是从2014年外汇局推动成立的银行间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和市场管理专业委员会自律组织,二是正在组织中的银行“展业三原则”自律公约。通过这两个自律组织,规范银行合规操作,督促银行加强客户风险教育,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汇率风险意识,合理运用衍生产品来管理风险敞口。 关于正确的汇率风险意识,再补充两点:一是要认真评估自身在贸易、投资活动中的汇率风险,要分析清楚哪里有风险、规模有多大、是承担还是对冲风险、选择什么工具。二是要准确定位衍生产品功能,衍生产品既不是魔鬼,也不是赚钱的工具,而是管理风险的手段,只要运用合理,就有助于对企业主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16-04-21 12:42:04 · 袭艳春: 非常感谢王司长非常专业、详实的回答,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欢迎和外汇局的新闻部门联系。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6-04-21 12:46:57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6-04-27/hainan/2016/0427/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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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外汇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外汇市场平衡基础仍不稳固。面对此形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工作重心,多措并举,在改革开放总原则下坚守风险底线。一是不失时机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用扩大流入、扩大外汇供给对冲外汇收支风险,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二是加强购付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在不影响市场主体合理的用汇需求及正常货物贸易业务的同时,针对借助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渠道非法跨境套利或违规调配跨境资金的行为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和堵截违规购付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供求秩序。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9项措施: 一、扩大流入,增加外汇供给。一是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银行持有更多负头寸,有利于银行筹集并供给更多的外汇,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能力,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二是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三是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简化企业收汇和结汇手续,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 二、加强单证审核,规范管理。一是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明确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三是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的企业提示风险。 三、丰富产品、便于对冲汇率风险。允许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差额交割的远期结汇业务,满足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的需要。 四、清理法规、明确罚则。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明确违反《通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三、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展外汇市场,增强金融机构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在2015年初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上下限额度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扩大头寸下限。此次调整下限综合考虑了各银行在外汇市场代客、自营和做市交易情况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经测算,调整后头寸下限总计约增加1000亿美元。 扩大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有利于增强外汇市场的自我调节能力,加快培育形成自主定价、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市场格局,也有利于通过便利银行在外汇市场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进一步为实体经济防范汇率风险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扩大头寸下限后,银行在实际运用本外币资金时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风险控制。 四、远期结汇差额交割的推出有何意义? 答:远期交易在到期交割时有全额和差额两种结算方式。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对合约本金进行本外币实际交付,差额结算是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与参考价对合约本金进行差价结算。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市场主体管理外币现金流、资产汇率风险的正常交易机制。 近年来随着藏汇于民稳步推进,市场主体除了对外汇收支这类现金流进行套期保值的传统需求外,外币资产汇率风险管理需求也日益增多。适应市场发展,此次在已有全额结算基础上增加差额结算,将便利企业既持有外币资产又防范汇率风险,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外汇市场深度。 五、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多大便利?银行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什么? 答:《通知》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这能够简化贸易外汇收入入账流程,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减少银行业务操作环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已经开立待核查账户的A类企业,银行应为其继续保留待核查账户;对于新办理名录登记、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企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业务办理需要,协助企业适时开立待核查账户;对于已将待核查账户管理流程内化到银行业务系统,且不影响业务操作便利性的情况,经业务办理企业同意,银行也可继续按照原业务流程办理。如果A类企业被降级为B类或C类企业的,银行仍应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使用待核查账户为其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仍需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 六、为何要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答:真实性审核管理是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是保障贸易收支真实合法、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的需要,也符合国际惯例。近期核查中发现存在部分企业借助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进行跨境套利或者违规跨境资金调配等问题。针对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风险高、真实性审核难度大的特点,为促进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健康发展,保证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通知》一是加强了对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时的单证审核要求,包括要求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其中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应符合《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格式,要素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二是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的资金收支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并应同为外币或人民币,以保证银行对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企业利用币种错配进行套利。此外,为落实分类管理原则,加大对风险主体的监管力度,《通知》将B类企业由现行的不得办理收支时间差超过90天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调整为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企业可选择其他贸易和结算方式。 在具体业务中,对于此前已经开始业务办理、但尚未办结的,存在交叉币种结算或者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以及B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可在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完成结算,并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后续监管。此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仍适用原有政策。 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是2013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确立的,是应对货物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采取的管理措施,也是对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补充,具有针对性强、灵活性高的特点,在防范和遏制异常违规外汇资金利用货物贸易渠道流动的相关核查管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考虑到20号文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外汇管理实际需予以废止,而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仍需保留使用。因此,《通知》在20号文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管理措施做了再次重申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20号文予以废止。 八、《通知》明确了银行办理利润汇出应当审核的材料,请问有何新要求? 答: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没有变。据银行反映,近期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利润汇出出现较多异常情况,各行审核要求也不尽一致,影响政策有效性。为完善管理,统一法规适用,《通知》明确了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的审核原则和应当审核的材料,要求银行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及证明本次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是加强真实性审核要求。 九、对于《通知》中提到的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结汇使用,请问具体应如何办理?境内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这一政策? 答:长期以来,我们对境内机构,特别是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实行较为严格的规模控制和审批管理。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解决多数中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结汇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通知》拉平了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待遇,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资金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企业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企业办理结汇手续。境内金融机构借用外债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所借外债资金暂不得结汇使用。 2016-05-06/hainan/2016/0506/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