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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起,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分批安排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人员跟班学习,目前已有6家外汇指定银行完成跟班学习活动。 国际收支业务轮流跟班学活动旨在加强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制度和业务系统的理解应用,提高鄂州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质量。本次活动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内容丰富。除了学习国际收支申报最新政策制度外,还包括国际收支统计易错案例分析和数据核查模块使用方面的实操训练。二是形式新颖。跟班学习采用“学练结合”模式,进一步让银行业务人员通过实操训练加深对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理解。三是注重实效。本次跟班学习注重结合银行一线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升业务人员的申报意识和核查能力,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通过跟班学习,银行业务人员进一步提高了对国际收支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了国际收支申报工作必备的技巧和能力,达到了预期效果。 2019-03-07/hubei/2019/0304/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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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走访服务宜昌市保税区企业宜昌三峡保税供应链有限公司。该企业作为宜昌三峡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主体,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保管报检、物流货代、装卸配送、代理进出口、收汇退税和保险金融等系列外贸综合服务,是宜昌市近年来积极支持和发展的创新业务主体。目前,企业已汇集并服务宜昌市83家外贸企业客户。 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了解了企业基本情况和业务运营模式,对其从事外贸综合服务涉及的经常项下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业务相关政策和保税区优惠政策进行宣讲,回答了企业外贸相关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场走访服务的工作方式得到企业的高度赞扬,表示一定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开展业务,加强人员培训,用好用足外管便利化政策,服务宜昌涉外经济发展。 2019-02-25/hubei/2019/0222/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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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在成立40周年之际,2019年3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理事长李剑阁作“改革开放40年和外汇体制”专题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致辞。局党组成员及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 李剑阁的报告从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出发,聚焦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系统梳理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脉络,总结了外汇管理改革在国家整体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报告理论性强、内容丰富、史料翔实,进一步加深了与会者对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的认识。 潘功胜指出,40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大局,人民币可兑换水平不断提升,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多次成功应对外部冲击,积累了大规模外汇储备经营经验,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下一阶段,外汇管理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完) 2019-03-15/beijing/2019/0315/1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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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江苏省分局精心制作外汇管理改革成果宣传展板,积极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及改革成效,展示外汇管理支持改革开放的良好形象。2019年3月1日起,成果展在分局主楼大厅和行政服务大厅分别展出,面向内部人员和市场主体进行宣传。 成果宣传展围绕着支持全国开放重点区域发展、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加强与涉汇主体沟通四个主题,以图片和文字集中展出江苏省分局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涉外经济发展、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合规审慎经营等方面的成果和努力。 同时,江苏辖内各中心支局以宣传展板为基础,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和提升宣传效果。其中,盐城市中心支局在《盐阜大众报》刊发专版宣传文章,与宣传展板形成良好互动;无锡市中心支局利用灯箱优势,进一步提升展报关注度。 2019-03-15/jiangsu/2019/0315/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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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宁夏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3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在宁夏银川市光明广场开展“权利·责任·风险”为主题的外汇知识宣传活动。重点围绕“拒绝网络炒汇”“诚信兴商”等重点内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讲解外汇政策、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向过往群众广泛宣传网络“炒汇”危害性,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防范投资风险。 2019-03-15/ningxia/2019/0315/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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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2014年6月22日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 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十一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三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销售人员、交易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政策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会计科目,区分即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分别核算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银行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以内。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以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挂牌货币,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汇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单证保存制度,区分业务类型分别保存有关单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信息档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银行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未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因自身需要进行结售汇的,应当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2014-06-27/hubei/2014/06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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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6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座谈会。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局长王玉玲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分局副局长李斌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40年来,湖北省外汇管理工作始终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工作方针和安排部署,外汇领域规模管理、价格管理、项目改革不断深入,贸易投资和个人生活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外汇市场发展取得显著成效,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经济社会、服务人民群众取得重大进展。 会议强调,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外汇管理部门将坚定不移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把外汇管理改革开放的成果落到实处,积极发展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促进跨境投资,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 湖北省分局全体人员,全省35家金融机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部分金融机构代表在座谈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上图)2019年2月26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组织召开外汇管理改革暨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40周年座谈会。图为会议现场。 (上图)湖北省分局全体人员,全省35家金融机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图为会议现场。 (上图)部分金融机构代表在座谈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2019-03-04/hubei/2019/0304/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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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中推进外汇管理事业创新发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潘功胜 1979年3月13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拉开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40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始终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在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高效集约配置外汇资源的同时,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外汇管理部门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成功抵御跨境资本流动高强度风险冲击,与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在实践中日趋完善。 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和开放型经济发展趋势,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在复杂条件下取得历史性成就 改革开放40年是人民币可兑换程度显著提高的40年。随着我国逐步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二大外来直接投资国和第三大对外直接投资国,开放型经济发展对人民币可兑换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1996年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新世纪以来,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直接投资实现基本可兑换,外债从事前审批转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证券投资渠道不断拓展,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类标准评估,我国资本项目已具有较高可兑换程度。 改革开放40年是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加强的40年。40年来,人民币汇率制度经历了从官定汇率到市场决定、从固定汇率到有管理浮动汇率的重大演变。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外汇留成制度,1980年以后逐步形成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顺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1994年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2005年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近年来,我国参与主体多元化、交易产品不断丰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的外汇市场持续创新发展,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其外汇市场“自动稳定器”功能得以更好发挥,外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 改革开放40年是外汇储备在大规模经营和服务国家战略方面积累丰富经验的40年。1981年起,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汇储备管理制度。新世纪以来,随着涉外经济发展,我国逐渐摆脱外汇资源短缺状态,外汇储备规模2006年以来稳居世界第一。一方面,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大幅波动和大规模经营挑战,外汇储备加强中长期战略摆布,审慎优化货币和资产结构,保障安全性、流动性和保值增值,基本形成适应大规模外汇储备和我国国情的经营管理模式。截至2018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07万亿美元,较1978年末增长1.84万倍。另一方面,外汇储备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拓展多元化运用。2003年成立中央汇金公司,创造性支持金融机构改革。2011年成立储备委贷办,不断拓展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坚持市场化原则,为服务“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40年是成功应对金融危机风险冲击的40年。外汇管理部门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在复杂的历史条件下有效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采取多项措施,避免外部风险传染。2015年底至2017年初,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外汇市场几度出现较严重的“跨境资本大规模流出—外汇储备持续下降—人民币贬值压力增大”负向螺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外汇管理部门积极采取一系列稳定外汇市场的综合性措施,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高强度外汇市场冲击。2018年以来,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外汇市场出现边际变化。外汇管理部门深入总结近年来成功应对外汇市场高强度风险冲击的实战经验,坚持底线思维,多措并举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在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有力维护了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在开放的环境中适应开放,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以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统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改革。“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同时带动管理重心从重审批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依法行政顶层设计,适时修订完善《外汇管理条例》。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近年来先后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企业单笔业务办理时间下降70%以上。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贯彻事前准入+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大幅节约市场主体“脚底”成本。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开展外汇管理改革先行先试,打造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新高地和试验田。 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初步形成。宏观审慎从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大局出发,以防控大规模、不稳定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总体目标,主要针对外汇市场顺周期波动,采取必要的逆周期管理工具,调控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强化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监测监管。微观监管保持政策和执法标准跨周期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坚持功能监管,加强行为监管,分类管理、合理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打击跨境套利、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活动,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 开放条件下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框架经受住了经济周期考验。我国开放型经济体金融宏观调控框架,经受住了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双顺差”,到美国量化宽松,再到美国复苏加息的完整周期考验。在这一框架下,外汇储备按照国务院、人民银行、外汇局三级授权管理,成为货币政策有效兼顾对内对外两组目标两组工具的重要载体和政策纽带,在我国成功抵御历次严重外部冲击中发挥了重要的“护城河”作用。 新时代明确新目标,新时代开启新征程。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进一步增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原文刊载于《人民日报》2019年03月11日17版) 2019-03-15/hubei/2019/0314/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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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走访服务宜昌市保税区企业宜昌三峡保税供应链有限公司。该企业作为宜昌三峡保税物流中心的经营主体,为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保管报检、物流货代、装卸配送、代理进出口、收汇退税和保险金融等系列外贸综合服务,是宜昌市近年来积极支持和发展的创新业务主体。目前,企业已汇集并服务宜昌市83家外贸企业客户。 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了解了企业基本情况和业务运营模式,对其从事外贸综合服务涉及的经常项下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业务相关政策和保税区优惠政策进行宣讲,回答了企业外贸相关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场走访服务的工作方式得到企业的高度赞扬,表示一定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开展业务,加强人员培训,用好用足外管便利化政策,服务宜昌涉外经济发展。 2019-02-25/hubei/2019/0222/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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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外汇局潜江市支局在参加潜江市徒步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打击外汇违反行为,共建和谐市场秩序”宣传活动。 此次徒步宣传的路线覆盖公园、广场等市民活动区域和市郊区乡村。在徒步行进的过程中,潜江市外汇局工作人员向社会公众发放“打击网络炒汇”宣传单,提醒防范“网络炒汇”陷阱;进入道路两旁的社区、商店,进行个人外汇知识宣讲。本次宣传共发放宣传单600余份,解答群众提问200余次,受到了市民的广泛好评。 2019-03-01/hubei/2019/0226/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