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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湖南省银行代客跨境收支总额28.2亿美元。其中,收入13.2亿美元,环比下降18%;支出15亿美元,环比增长7.9%。收支逆差1.8亿美元。 1-8月,全省银行代客跨境收支总额239亿美元。其中,收入120亿美元,同比下降9.3%;支出119亿美元,同比增长9%。累计收支顺差1亿美元。 2016-09-12/hunan/2016/0912/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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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申请主体应按规定如实向银行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并在办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使用(包括外汇资本金直接支付使用)时填写《直接投资相关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对外支付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企业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企业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 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银行)登记后或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在本账户内保留,然后可凭利息、收益清单划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保留或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 七、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按相关程序暂停其资本项目下外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可取消其意愿结汇资格,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和使用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 年3 月30 日 2015-06-01/hunan/2015/0601/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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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中心支局,浏阳市、醴陵市支局: 为促进湖南省外商投资环境的优化,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参检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分局决定从2010年起,对辖内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相关信息在征信管理系统实行披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目的和原则 1.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增加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同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2.信息披露的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相关信息实施披露的同时,还应充分尊重、维护未参检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相关信息,经外汇局核对无误后,通过征信管理系统向社会进行披露。披露信息的内容为: “XXXX年度未参加外汇年检”、“已补XXXX年度未参加外汇年检”等字样。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相关信息披露,一般在本年度外汇年检结束后三个月内实施;如遇特殊情况,经省分局批准,也可采取适时个案披露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相关信息在征信系统实行信息披露,在企业接受外汇局处罚后补检或企业已按程序注销等情形下中止。 四、披露信息的审核 各中心支局对辖内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相关信息初审后,汇总上报省分局(浏阳市支局将初审后的上述相关信息直接上报省分局);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收集、汇总、审核各地上报相关信息后,报经局领导审批后通过征信管理系统互联网站向社会进行披露。 五、工作要求 各中心支局(支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相关信息在征信系统实行信息披露工作,对未参加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不得瞒报、少报或漏报。在本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未参加外汇年检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省分局(格式详见附件),省分局将对上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附件:湖南省未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审批表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湖南省未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审批表 2014-07-17/hunan/2014/0717/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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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湖南省银行代客跨境收支总额32.6亿美元。其中,收入17.4亿美元,环比减少10.1%;跨境支出15.2亿美元,环比增加16.4%。本月跨境收支顺差2.2亿美元。 1-11月,全省银行代客跨境收支总额338.9亿美元。其中,收入173.1亿美元,同比下降5.6%,支出165.8亿美元,同比增长9.6%,累计顺差7.4亿美元。 2016-12-22/hunan/2016/1222/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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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湖南省银行代客跨境收支总额32.5亿美元。其中,收入19.4亿美元,环比增长42.6%;支出13.1亿美元,环比减少19.2。收支顺差6.3亿美元。 1-10月,全省银行代客跨境收支总额268.9亿美元。其中,收入155.2亿美元,同比下降7.4%;支出150.2亿美元,同比增长11.9%。累计收支顺差5.0亿美元。 2016-12-08/hunan/2016/1208/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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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湖南省银行代客跨境收支总额29.8亿美元。其中,收入13.6亿美元,环比增长2.8%;支出16.2亿美元,环比增长7.8%。收支逆差1.6亿美元。 1-9月,全省银行代客跨境收支总额268.9亿美元。其中,收入133.7亿美元,同比下降11.5%;支出135.2亿美元,同比增长8.1%。累计收支逆差1.4亿美元。 2016-11-09/hunan/2016/1109/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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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湖南省银行结售汇总额18.7亿美元。其中,结汇9.6亿美元,环比下降7.1%;售汇9.1亿美元,环比下降6.0%。本月结售汇顺差5015万美元。 1-11月,全省银行结售汇总额228.4亿美元。其中,结汇97.5亿美元,同比下降11.0%;售汇130.8亿美元,同比增加25.4%。累计结售汇逆差33.3亿美元。 2016-12-22/hunan/2016/1222/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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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湖南省银行结售汇总额21.9亿美元。其中,10.3亿美元,环比上升19.8%;售汇9.6亿美元,环比下降27.6。结售汇顺差6563万美元。 1-10 月,全省银行结售汇总额189.8亿美元。其中,结汇88.0亿美元,同比下降12.3%;售汇121.8亿美元,同比增长30.4%。累计结售汇逆差33.8亿美元 2016-12-08/hunan/2016/1208/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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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湖南省银行结售汇总额21.9亿美元。其中,结汇8.6亿美元;售汇13.3亿美元。结售汇逆差4.7亿美元。 1-9月,全省银行结售汇总额189.8亿美元。其中,结汇77.7亿美元,同比下降15.9%;售汇112.1亿美元,同比增长30.5%。累计结售汇逆差34.4亿美元。 2016-11-11/hunan/2016/1111/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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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湖南省开办外币代兑业务机构名单(已公示2016.12.16) 2016-12-19/hunan/2016/1219/2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