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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派员参加广东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举办的“自律护航 开放赋能”政策宣讲会。活动采用“线上+线下”模式,通过现场授课、网络直播等多渠道开展,覆盖全省各地市外汇局、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和部分企业,参会人数近万人。 宣讲会上,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工作人员结合近年来跨境投融资改革新政,现场详细解读境外放款、银行办理外债、本外币跨境资金池等政策要点、操作难点和业务办理要求。 此次政策宣讲有助于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悉面”和“覆盖面”,提升辖内资本项目业务人员专业化水平和业务办理规范性。 2026-06-17/guangdong/2026/0617/3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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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汇管〔2022〕3号 为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重庆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管理。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汇管〔2020〕16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2022年1月26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重庆地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重庆外汇管理部)备案后,作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对本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试点银行应审慎展业,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适用试点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利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 第三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业务备案 第四条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地区内注册经营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 (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所推荐的试点企业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三)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业务授权、高风险业务清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风险预警、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内部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申请银行及下属经办行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四)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对试点企业的主体身份、生产经营、诚信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对试点企业贸易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及商业模式逻辑性等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试点业务建立专门监测指标和预警系统,建立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银行贸易收支结构合理。 (六)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一年为A。 (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 (八)承诺自愿遵守《银行承诺函》(见附)。 第五条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申请试点,应由一家在重庆地区内注册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向试点银行统一申请。主办企业原则上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申请试点的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应纳入集团内部的财务集中管理但可不在试点银行持续办理外汇收支业务三年以上。 (二)异地企业(含异地成员企业)参与试点的,其注册地需在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异地企业正式成为试点企业后,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进行书面备案。 (三)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结构合理,资金收付合理稳定。 (四)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以往无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记录,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外汇局处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企业近三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应持续为A类。 (五)具备保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合规性的措施,配备专人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评估。能自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做到交易留痕,并利用电子化手段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企业应审慎经营、财务中性,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应具有合理性,按规定报告贸易信贷等信息。 (七)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重庆外汇管理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银行自评情况(业务需求、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收支结构以及被核查、约谈、风险提示、处罚、人员等情况)、首批拟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首批推荐拟试点的企业(包含结合企业准入条件开展的评估情况)等。 (二)银行专项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流程、内部风险控制、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和试点企业的准入及退出条件以及根据企业业务需求、业务特点和管理水平制定具体的试点措施等。 (三)《银行承诺函》。重庆外汇管理部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书面备案文件。银行收到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七条试点银行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审核并确定试点企业,留存试点企业申请材料5年备查。 第八条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企业,同时将新增试点企业名单及银行网点于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外汇管理部事后备案。 第九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对试点银行按年度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合格的银行可继续开展试点业务。经评估不合格的银行,重庆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告知相关银行评估不合格的原因,银行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应当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况除外,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本指导意见准入标准的,重庆外汇管理部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加强试点业务日常监测,发现试点银行未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尽职审查、合规经营、审慎展业,或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的,银行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企业。到期后未完全整改的,重庆外汇管理部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试点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庆外汇管理部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银行未尽职审核,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 (二)银行的经营行为对重庆地区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及以下。 (四)银行不配合重庆外汇管理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便利化措施 第十一条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事后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四)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五)经重庆外汇管理部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十二条试点银行可在备案方案范围内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也可按现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开展试点业务。试点企业在非推荐银行、试点银行对非本行推荐的试点企业办理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第十四条试点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涉外收付款申报时,交易附言中应注明“贸易便利试点”字样。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具体包括: (一)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业务经营状况及可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跟踪监测,每年至少实地走访一次试点企业,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进行监测,可根据企业业务模式、内控管理等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事后核查,确认业务真实合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试点银行日常业务办理中,如发现试点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实施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便利化措施。 (四)试点银行应定期审查本行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对试点制度落实、预警系统监测效果、业务开展合规性及审慎展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试点企业应确保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并留存交易单证5年备查。 第十七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对试点银行和企业进行业务指导或风险提示,试点银行及企业应配合重庆外汇管理部非现场监测和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试点银行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一)试点银行对企业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二)企业被所在地外汇局降为B/C类或处罚的。 (三)发现企业存在构造贸易、虚假贸易等异常情况的。 (四)业务抽查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单证的。 (五)企业不配合所在地外汇局、试点银行监督管理的。 第十九条银行试点资格被取消,其所推荐的所有试点企业在该行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但不影响企业在其他试点银行的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企业,由重庆外汇管理部通知推荐试点企业的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企业,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第二十条重庆外汇管理部取消银行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银行。试点银行取消企业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名单及取消原因报重庆外汇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试点银行如变更试点业务范围,需向重庆外汇管理部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服务贸易”,仅指经常项目的服务,不包括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银行承诺函 2022-01-28/chongqing/2022/0314/2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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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自然资源部获悉:国家海洋信息中心编制了《2026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指数》,2025年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指数为128.8,比上年增长2.2%,海洋经济发展向新向优。 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指数是对一定时期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状况的综合量化评估,涵盖发展规模与效益、结构优化与升级、资源节约与利用、对外经济与贸易、民生保障与改善等主要领域,指数以2015年为基期,基期指数值为100。 指数显示,我国海洋经济规模跃上新台阶,2025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达1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5.5%;重点监测的海洋行业中海洋经济活动单位数比上年增长6.2%,经营主体活力不断增强。海洋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25年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7.3%,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不断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能力持续提高,2025年全国新增审批用海用岛面积37.2万公顷,涉及投资额超9218亿元,有力保障渔业、油气、风电等领域项目用海用岛需求。海洋领域对外贸易顶住压力实现平稳增长,2025年货物贸易海运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增长1.7%,占进出口总额的61.5%;沿海港口外贸货物吞吐量比上年增长4.7%。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2025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为84.9%,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海洋旅游市场热度高涨,海岛游、邮轮游、海上运动等业态成为新热点。 2026-06-17/dalian/2026/0617/2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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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商务部获悉:1—5月,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增长18.4%,占整体出口比重超六成。得益于完备高效的产供链体系,中国商品供给稳定、质量可靠、技术先进,全球认可度不断跃升。集成电路出口表现强劲,“新三样”产品持续领跑全球。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中国外贸顶住压力,延续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0.68万亿元,同比增长15.3%。其中,进口增长20.5%,出口增长11.8%。 1—5月,进口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其中,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增长31.2%,大宗商品、消费品也保持较快增速。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迸发,为贸易伙伴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多元市场纵深推进,中国持续深耕全球市场,贸易布局更趋均衡稳健。1—5月,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增长13.6%,占比超51%,对东盟、欧盟、非洲、拉美均保持两位数增长,合作共赢的“朋友圈”越来越广。 2026-06-17/dalian/2026/0617/2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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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5月份,我国消费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1.2%,涨幅与上月相同。其中,工业消费品价格同比上涨3.9%,涨幅比上月扩大0.4个百分点。服务中,出行服务价格同比上涨2.8%,其他服务价格涨幅总体稳定。应季蔬菜大量上市,猪肉供应充足,带动食品价格环比有所下降。 5月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同比上涨3.9%,自3月份由负转正后,连续3个月同比上涨,涨幅比上月扩大1.1个百分点。其中,有色金属行业在绿色转型、人工智能发展等带动下,价格保持上涨态势。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出厂价格同比由去年底的下降转为上涨,连续五个月改善。 2026-06-17/dalian/2026/0617/2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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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2026-06-16/guangdong/2024/1218/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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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分局,省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业务,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决定在湖南全辖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湖南省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分局应指导辖内银行、企业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强化试点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二、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湘汇发〔2022〕9号)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备案申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实施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湘汇发〔2022〕9号)同时作废。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731-84301385、0731-84301619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26年5月27日 2026-06-05/hunan/2026/0605/2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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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岳阳市分局、郴州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助推湖南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进一步提升自贸区内非金融企业办理外债业务的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业务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同时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可依据规定直接在湖南省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外债外汇登记手续。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建立完善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做好业务审核及风险控制,合规审慎为相关主体办理业务。 三、岳阳市分局、郴州市分局应及时将政策要点转发至辖内银行,指导辖内银行、企业准确规范办理业务,做好政策宣传及解读工作,推动业务早日落地,并按规定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731-84301611。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2026年5月11日 2026-05-20/hunan/2026/0520/2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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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5月,银行结汇16676亿元人民币,售汇14229亿元人民币。2026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8762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27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5月,银行结汇2439亿美元,售汇2081亿美元。2026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12675亿美元,累计售汇10530亿美元。 2026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291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8637亿元人民币。2026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63340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48803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6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7738亿美元,对外付款7112亿美元。2026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811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601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6-06-16/xizang/2026/0616/1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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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5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5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5月我国外汇市场有何特点和变化? 答:5月份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延续波动调整态势,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涉外交易活跃。5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为1.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2%。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4万亿美元,与去年同期规模相当。 二是跨境资金净流入基本稳定。5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625亿美元,环比略增1%。银行结售汇顺差358亿美元,环比下降11%。其中,货物贸易仍是资金净流入的主要渠道,服务贸易延续逆差,外资企业分红派息支出季节性增加,外资总体净买入境内股票和债券。 三是外汇市场预期保持平稳。5月,企业等外汇收入结汇率、外汇支出购汇率环比均基本持平,显示各类主体结汇意愿和购汇意愿稳定,相关交易主要根据实际需求有序开展。 2026-06-16/xizang/2026/0616/1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