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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郑薇副局长赴浙江调研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与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及相关部门就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进行交流座谈,听取对外汇管理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郑薇副局长指出,党的十九大对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做出了系统部署,其中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是重要内容。外汇管理部门将把切实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外汇管理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坚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支持市场主体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求,切实增强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郑薇副局长强调,在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要积极探索适应新时代的新思路,继续创新管理方式和方法。在交易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打造透明、高效、便捷的外汇市场环境。同时,也要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防范化解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最后,郑薇副局长希望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认真学习并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结合本地区的新情况和特点,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新业务,加强政策传导,为市场做好服务。(完) 2017-11-16/safe/2017/1116/7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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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7年7月31日) 2017-07-31/safe/2017/0731/6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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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官方储备资产(2016) 2017-01-07/safe/2017/0107/6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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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61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124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4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9万亿美元)。 2017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4.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92万亿美元)。(完) 2017-10-27/safe/2017/1027/7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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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为00130000014、00130000015的两份《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0日 2017-11-20/safe/2017/1120/7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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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为00180606002的一份《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2日 2017-09-22/safe/2017/0922/6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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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17/safe/2017/1116/7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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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04/24/content_52855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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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6-03/safe/2017/1116/7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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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各相关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的外汇收支,完善外汇管理,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登记 (一)凡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并已经证监会核定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持下列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登记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登记表; 2.证监会核定的当年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的批复文件; 3.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外汇局审核持证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对其当年度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予以确认。 二、外汇账户管理 持证企业开立期货项下境内外外汇账户需经外汇局批准。 (一)境内外汇账户 1.持证企业开立境内期货外汇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境内期货专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供开户申请报告。 2.开立境内期货专户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系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2)汇出款项最迟能在次日到账; (3)承诺按期货管理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审核业务单据的真实性;保证在风险敞口额度内汇出资金;按规定逐笔登记台账并向外汇局反馈信息,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等。 3.符合条件的境内开户银行凭外汇局的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为持证企业办理境内期货专户开户手续,每家持证企业境内期货专户只限开立1个。 4.持证企业如需从其原有外汇账户向其境内期货专户划转用于境外期货交易的外汇资金,应当持上述确认敞口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到外汇局原外汇账户审批部门办理原有外汇账户扩大支出范围的批准手续,以备汇出资金时银行凭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5.持证企业开展境外期货业务所汇出、汇入的资金,应当通过境内期货专户办理,持证企业和开户银行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收付外汇。境内期货专户的收入仅限于拟汇出境外用于期货保证金或赔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购汇资金,境外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收入;支出仅限于汇出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支付期货经纪机构的手续费、期货项下银行手续费。 6.境内开户银行负责持证企业汇出和汇入资金凭证真实性的审核。持证企业因期货交易需要汇出资金或购汇时,开户银行凭以下资料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 (2)根据业务需求分别要求持证企业提供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发出的缴付期货开户保证金通知书、追加保证金通知书或缴付期货赔付款通知书银行手续费缴款通知书等。 境内开户银行核查上述凭证无误后,方可在外汇局批复文件核准登记的风险敞口额度内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设台账逐笔进行登记。持证企业用于期货保证金或期货赔付款的资金,应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如需从其他原有境内外汇账户划入期货专户外汇资金,银行应凭外汇局对其原有外汇帐户增加使用范围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通过账户之间划转的资金到账后,最迟于次日汇出境外;购汇资金须于当日经境内期货专户汇出境外。 特殊情况必须经外汇局批准方可汇出资金。 7.持证企业期货交易项下的盈利须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期货专户,汇回的外汇须于当日全部办理结汇,境内开户银行应设台账进行逐笔登记。持证企业调回的盈利作为下年度申请风险敞口额的重要依据。 8.持证企业应当在办理开户手续后15天内将开户、增加原账户支出范围等情况报外汇局。 (二)境外外汇账户 1.持证企业申请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开立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申请报告;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2.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只能开立在已得到证监会认可的期货经纪机构。持证企业在取得外汇局年度风险敞口确认和开户批复文件后方可到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境外账户的户数由外汇局根据持证企业的业务需要,商证监会掌握。 3.持证企业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收支范围只限于经证监会核准的、在境外期货经纪机构开展期货业务项下的资金往来。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项下资金的往来划拨,只能通过经外汇局批准的境内期货专户和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4.持证企业在办妥境外期货保证金账户开户手续后一个月内将开户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三、进出口核销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的现货进出口,按照一般贸易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持证企业和相关银行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和履行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和义务。 五、信息反馈 境内开户银行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情况表》;持证企业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向外汇局报送《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资金情况简表》及与此相对应的境外期货经纪机构的现金头寸报表(对帐单)。上述报表均须附软盘报外汇局汇总。持证企业应当在每年7月和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报送该月前半年期货项下风险敞口额及其使用情况、期货盈亏情况及其相对应的现货盈亏情况。外汇局每半年与证监会再进行一次双线核对。 六、本操作规程自对外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09-03/safe/2018/0117/8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