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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6/content_70285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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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6/content_70286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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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提升境内外人士跨境消费体验,各类移动支付方式不断涌现,应用场景逐步拓展。为便于申报主体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期收到的疑问和咨询情况,整理形成政策问答。 一、外包内用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外包内用业务指非居民个人使用境外电子钱包,在境内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按照受理主体,外包内用业务分为两种模式。 (一)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目前为银联)受理的外包内用业务,指非居民个人使用与银联合作的境外电子钱包,在境内商户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从资金流角度看,当非居民个人向境内商户支付时,资金从境外发卡行经跨境支付渠道划转至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内账户。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完成资金清算和结汇后,通过境内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0号)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含银联网联二维码互联互通数据),境内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同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填报G02表(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境内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 (二)由境内非银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目前为网联)受理的外包内用业务或数字人民币外包内用业务。从资金流角度看,当非居民个人使用境外钱包向境内商户支付时,境外资金通过跨境支付渠道汇至境内合作机构(如非银支付机构、网联的合作银行或与境外银行合作的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境内合作机构再通过境内非银收单机构、收单银行、服务商户的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机构等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要求,对于境内非银支付机构受理的境外钱包业务,由境内非银支付机构在与境外进行涉外收付款时,以自身名义通过合法清算机构(银联或网联)作为技术通道接入“数字外管”平台,就每日跨境清算交易进行申报;对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受理的境外钱包业务,由合作银行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银联网联二维码互联互通场景除外);对于数字人民币外包内用业务,由与境外银行合作的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境内服务商户的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机构无需重复申报。以上间接申报的交易编码选择“223029-其他私人旅行”。 二、外卡内绑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外卡内绑业务指非居民个人在境内电子钱包(含数字人民币钱包)上绑定境外银行卡,在境内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按照是否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外卡内绑业务分为两种模式。 (一)有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目前为银联、连通)参与跨境资金清算的外卡内绑业务。当非居民向境内商户支付时,资金从境外发卡行经跨境支付渠道划转至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境内账户,其完成资金清算和结汇后,最终通过非银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境内非银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同时,根据汇发〔2021〕36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填报G02表(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境内非银收单机构无需重复报送。 (二)无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跨境资金清算的外卡内绑业务。当非居民向境内商户支付时,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将资金清算至境内收单银行。收单银行结汇后通过非银收单机构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或由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通过数字人民币金融基础设施将资金结算至境内商户。 申报指南:境内收单银行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G02表(境外银行卡境内消费提现),境内非银收单机构和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数字人民币受理服务机构无需重复报送。 三、内包外用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内包外用业务指境内居民使用境内电子钱包(含数字人民币钱包),在境外进行移动支付的业务。按照钱包运营主体,内包外用业务分为两种模式。 (一)钱包运营主体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合作(包括境内银行钱包、银联云闪付等)。从资金流角度看,当境内居民在境外商户支付时,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内清算代理行完成银行卡清算和购汇后,向境外汇出资金。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通过境内银行将其银行卡清算相关的涉外收付款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境内发卡银行无需重复报送。同时,根据汇发〔2021〕36号文要求,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填报G01表(境内银行卡境外消费提现),境内发卡银行无需重复报送。 (二)钱包运营主体为非银支付机构(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等。当境内居民在境外商户支付时,居民通过钱包内绑定的境内卡或者钱包余额等资金渠道完成支付。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类电子钱包,非银支付机构通过境内合作银行与境外进行汇款结算;对于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目前为网联)合作的电子钱包,由清算平台的境内合作银行与境外进行汇款结算;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由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通过数字人民币金融基础设施与境外进行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 申报指南:根据汇发〔2023〕10号文的规定,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类电子钱包,境内支付机构应以自身名义通过境内合作银行进行间接申报;对于网络支付清算平台运营机构受理的内包外用业务,由其合作银行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由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以自身名义进行间接申报。上述交易均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四、数字人民币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申报范围和要求 申报指南: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含数字人民币钱包间及数字人民币钱包与银行账户间),涉外收付款人和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按照汇发〔2023〕10号文要求进行申报。其中,除经常项目管理和资本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外,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通过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间的数字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业务涉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业务的,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二)数字人民币钱包居民身份的判定 数字人民币钱包可根据开立主体分为个人钱包与单位钱包。个人钱包包括一至四类,一至三类为实名钱包,四类钱包基于手机号开立,具备可控匿名特性;单位钱包均为实名钱包。对于四类个人钱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不掌握个人身份信息,需要借助其他信息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数字人民币硬钱包是以嵌入安全芯片的IC卡、SIM卡、手机终端、穿戴设备、物联网设备等特定硬件为载体的钱包。硬钱包的居民身份应根据发行模式进行判定:账户模式硬钱包在发行时与个人身份相关联,可据此判定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准账户模式硬钱包在发行时与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或其合作机构的单位钱包相关联,并可通过数字人民币App与开立的个人钱包绑定,可根据其关联的境内单位钱包或个人钱包居民身份相应判定硬钱包的居民身份。 申报指南:对于实名钱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可根据掌握的客户资料,按照汇发〔2023〕10号文要求进行居民或非居民身份判定。对于四类个人钱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当根据用户注册数字人民币钱包手机号的境内/境外归属地认定用户身份,将通过境外手机号开立钱包的主体认定为非居民。 对于四类个人钱包的间接申报,客户名称可填“数字人民币钱包+钱包编号”,证件类型可填“其他”,证件号码可填手机号,客户常驻国家(地区)代码按照手机号归属国家(地区)认定。四类个人钱包升级为实名钱包后,根据身份证件信息认定居民属性发生变化的,对变化前已发生的交易,无需追溯修改。 (三)数字人民币兑出兑回业务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兑出业务指将银行账户资金或现钞兑换为数字人民币,反之为兑回业务。 申报指南: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的跨境兑出、兑回业务,是其自身资金在境内数字人民币钱包和境外银行账户之间的划转,应通过境内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进行间接申报。境内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和境外银行账户间的划转,申报在“821030-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存放境外存款”项下;境内非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和境外银行账户间的划转,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非居民境内银行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间的兑出、兑回业务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四)数字人民币钱柜头寸调拨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在运营机构总行开立钱柜,并基于流动性安排进行钱柜余额出入库调整、总行与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境外分支机构间的头寸调拨等。 申报指南: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D05表(存款负债)。 (五)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业务的申报 1.桥上跨境交易申报 申报指南: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是银行间资金清算渠道之一,不改变居民和非居民间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境内涉外收付款人通过境内经办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经办银行(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如使用货币桥渠道与对手方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应按照汇发〔2023〕10号文的要求,督促和指导居民和非居民进行申报。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自身通过货币桥进行的资金清算无需进行间接申报。 2.上下桥及桥上钱包头寸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资金上下桥,指运营机构将桥下的数字人民币或银行账户资金与桥上多币种钱包资金进行转换的行为。 申报指南:上下桥是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自身账户之间的资金摆布,不涉及跨境交易,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非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的申报 申报指南:非居民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属于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吸收的非居民存款,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应按照汇发〔2021〕36号文要求报送D05表(存款负债)。 (七)关于数字人民币业务标识的设置 申报指南:现阶段,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无需对数字人民币业务进行区分,报送交易币种时选择“CNY”。 (八)关于合作模式数字人民币业务的申报 数字人民币业务的合作模式指非运营机构的银行与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进行合作,由非运营机构的银行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并提供服务,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仅向非运营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或资金处理服务的模式。 申报指南:间接申报遵循“离客户更近”的原则,应由掌握全量、准确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银行指导客户进行申报。因此,应由实际为客户开展业务的银行指导客户履行申报义务,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无需重复申报。 2025-06-20/beijing/2025/0620/2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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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5年5月,银行结汇13861亿元人民币,售汇13051亿元人民币。2025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6723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708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银行结汇1927亿美元,售汇1814亿美元。2025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9356亿美元,累计售汇9862亿美元。 2025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800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2426亿元人民币。2025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0862 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2354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5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227亿美元,对外付款5897亿美元。2025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212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110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5-06-20/beijing/2025/0620/2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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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外贸企业是天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会同天津市委金融办、天津市商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金融走进外资外贸企业”专题活动,宣讲金融惠企政策、推介特色产品服务、开展现场需求对接,着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为天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搭建“沟通桥梁”,共筑发展信心。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面对面深入座谈交流,共商金融服务新路径、新举措,为企业提振发展信心韧性、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拓展国内外市场注入更多金融“活水”。25家金融机构和百余家外贸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发布“服务倡议”,强化多维支持。联合发布《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助力外资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倡议书》,向全市金融机构提出强化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优化服务流程、优化跨境资金服务等八个方面倡议要求,聚焦金融服务难点堵点,助力企业稳订单、拓市场、促转型。 推出“政策产品包”,定制金融服务。积极宣讲近期一揽子货币政策及汇率避险、跨境结算等专项支持举措。指导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介绍特色产品、服务模式和典型案例;设置“金企”撮合对接环节,安排专业团队现场受理企业咨询、解答热点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金融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将进一步联动行业主管部门,持续跟踪企业融资需求,健全完善“融资+结算+避险”产品服务体系,加大稳贷续贷金融支持力度,多措并举助力外资外贸企业稳运营、稳产能、稳市场,为天津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2025-06-20/tianjin/2025/0620/2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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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稳定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社会公众识别和抵御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守住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分局于2025年6月13日上午到五菱社区开展2025年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活动,通过图文并茂的宣传展板、生动详实的宣传手册,重点剖析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跨境赌博资金陷阱、网络非法炒汇平台的运作模式和巨大危害。现场设立咨询台,向过往的居民解答关于个人外汇便利化额度使用、合法合规跨境汇款渠道等问题,强调通过合法途径办理外汇业务的重要性。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受咨询6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社区居民识别和抵御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为构建辖区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下一步,柳州市分局将持续推动外汇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下沉社区、深入基层,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提升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免疫力,将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网织得更密、更牢。 2025-06-20/guangxi/2025/0620/3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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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5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5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5月我国外汇市场形势如何? 答:5月份,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外汇市场运行平稳。一是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33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保持在较高水平,外资增持境内股票较上月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派息、对外直接投资等资金净流出总体保持稳定。二是市场预期平稳。5月份银行结售汇转为顺差。企业、个人等结汇意愿稳定,购汇需求回落,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当前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发展态势,将继续为外汇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2025-06-20/beijing/2025/0620/2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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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外汇管理政策贯彻执行,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于2025年6月17日,桂林市分局组织全辖17家银行召开2025年银行外汇业务年中工作会议,会上通报2025年上半年桂林辖区外汇管理工作情况,并对下半年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王晓华副局长讲话时强调,桂林辖区外汇管理工作应围绕“强基固本、扩面增效、便民利企、试点先行”的工作主线,以“汇小二”品牌建设提升外汇服务最优,以便利化政策提质扩面推进外汇政策最惠,助推打造“涉外金融服务最优区”和“涉外金融政策最惠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全力做好稳外资稳外贸工作。 2025-06-20/guangxi/2025/0620/3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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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稳外贸”决策部署,帮助百色市涉外企业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6月12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分局联合百色市商务局、百色市税务局、百色市外事办、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以及15家涉外企业共33人,开展百色市“凝心汇力 护企远航”稳外贸政策暨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宣讲会。会上,百色市分局详细阐述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农行百色分行结合案例全面介绍汇率避险产品,并解答涉外企业相关问题,为企业提供专业、贴心、高效的“汇小二”外汇金融服务,助力企业外汇风险防范。 2025-06-20/guangxi/2025/0620/3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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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1日,为有效贯彻落实外汇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辖内外汇业务人员履职能力,防城港市分局组织开展2025年辖区外汇业务培训班。本次培训邀请广西金融电子结算服务中心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担任讲师,主要讲授贸金通平台的运用,防城港市分局业务骨干分别围绕检查、经常项目、国收申报、资本项目进行外汇政策解读,东兴营业管理部设东兴分会场参加,辖区涉外银行经办人员共计30人参加本次培训。 2025-06-20/guangxi/2025/0620/31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