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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宁夏分局”)为某中资企业成功办理全区首笔外债线上登记业务,合同签约金额300万美元,标志着“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政策措施在我区正式落地。 近期,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推动金融支持措施“二十三条”在我区精准落地,宁夏分局全力做好新出台外汇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积极为市场主体解难纾困。 在得知辖内某企业急需办理外债登记业务后,宁夏分局主动对接企业,开展线上外债登记辅导,通过邮件方式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并指导企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平台线上办理登记业务,业务办理时间由之前1-2个工作日缩短至3-4个小时。同时,指导银行为企业办理后续业务,确保资金汇划高效畅通。该企业于次日即收到外债资金,并将汇率成本锁定在较低水平,综合融资成本仅为3%。外债登记“线上申请、高效办结”的方式切实减少了企业的“脚底成本”,方便企业开展跨境融资,受到了企业的高度评价。 下一步,宁夏分局将继续落实好《通知》的各项政策要求,切实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支持,持续提升外汇政策便利化水平,将惠企、便企落到实处。 2022-06-09/ningxia/2022/0609/1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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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两类新产品业务。《通知》发布后,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积极鼓励辖内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产品研发,根据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不同业务模式,设计多种外汇套保组合产品,为企业进出口贸易保驾护航。 2022年5月20日,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为某科技企业办理一笔200万美元的外汇美式期权业务,标志着外汇美式期权业务顺利落地广东。2022年6月7日,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亦为某企业办理一笔300万美元的外汇美式期权业务,表明该业务逐渐得到广东企业的青睐,较好地契合了企业在当前人民币汇率波动环境下汇率避险的需求。 目前,期权已成为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外汇套保工具,此前市场上外汇期权产品以欧式期权为主,交割时间相对固定,只可在到期日行使期权。此次外汇局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两类新产品业务,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交易工具选择,满足企业灵活、多样化的外汇套保需求。基于美式期权的汇率避险管理方案,企业可自主选择交割时间,很好地解决出口回款时间不稳定等问题。 “我们希望在资金交割时间上选择灵活度再大一些,结合人民币汇率走势,自主地选择结汇时点。而中信银行提供的基于美式期权的外汇套保产品,正好符合我们的需求。”某科技企业表示。该企业主要从事临床检验试剂盒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受疫情影响,企业回款时间难以确定,通过办理美式期权业务,顺利解决了规避汇率风险的困扰,使用资金的灵活性大大增强。 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广东(不含深圳)辖内银行可办理的不同功能外汇衍生产品类型近20种,已形成涵盖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的衍生品产品体系,为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提供了重要支持。未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外汇市场改革,拓展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面向市场主体推出更多适合市场需求的外汇衍生产品,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2022-06-13/guangdong/2022/0613/2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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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推进辖区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综合运用银行个人客户抽访、业务试办、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常态化个人外汇暗访工作。 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分别于2022年3月、5月开展了覆盖汉中市汉台区所有银行外汇营业网点的暗访工作,针对暗访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求银行立即整改,督促外汇业务人员尽快熟悉并宣传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持续提高金融外汇服务水平。同时,组织召开2次座谈会,要求银行积极对接需求客户,主动推动个人外汇便利化业务在辖区落地,进一步提升辖区个人外汇服务水平。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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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三、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放宽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使用限制 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对价款时,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入和结汇使用手续。 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从境内划入的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可直接用于其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等。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 五、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 支付机构或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下简称名录登记)。外汇局依法对免于办理名录登记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六、改革企业外债登记管理 取消非银行债务人需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管理要求,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 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试点地区非金融企业可按净资产2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非金融企业可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七、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 取消“每笔外债最多可以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 “每个开户主体原则上只能开立1个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每笔股权转让交易的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1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等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但相关账户开户数量应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八、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 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外汇局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异常、可疑的辅导期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和核查,并规范分类管理。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九、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对于企业未开立待核查账户的,银行按现行规定审核后的货物贸易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按现行规定需向外汇局提交待核查账户收入申报单的,企业可免于提交。 十、便利企业分支机构名录登记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名录登记手续,按照现行企业法人要求办理,提供自身《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但无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一、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 按照风险可控、审慎管理的原则,允许试点地区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转让渠道,扩大可对外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等。 十二、允许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承包工程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应符合境外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以及从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以及向同一主体开立的境外同一国家(或地区)其他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二款因需升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2020年1月1 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68402163、684022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19-11-05/neimenggu/2019/1105/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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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 陕西省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试点企业跨境结算的便利化水平,对激发市场活力、增强陕西经济发展潜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满足涉外主体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越来越旺盛的需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完善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经便函〔2021〕2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陕汇管〔2020〕65号)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沈 冰 029-88150833 杨雪竹 029-8815070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21年6月16日 2021-06-22/shaanxi/2021/0622/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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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 陕西省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实施以来,有效提升了试点企业跨境结算的便利化水平,对激发市场活力、增强陕西经济发展潜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质效,推动优质企业便利化工作扩容增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质效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22〕23号),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陕汇管〔2021〕43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沈 冰 029-88150833 杨雪竹 029-8815070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22年5月31日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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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和便利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服务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大局,现就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是指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投资设立,经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或有关组织批准或登记,人员、业务、财务受该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在境外实质性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或注销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律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报境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境内方出资比例、境内方出资总额、出资币种等。 三、律师事务所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凭备案回执及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材料,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律师事务所完成外汇登记后可依法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或境外资本变动收入汇回及结汇;律师事务所境外投资经营收益汇回,可保留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四、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活动的事后监管。律师事务所违反相关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中未予明确的管理事项,按同期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回执 2.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3.律师事务所境外分支机构注销备案回执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2020-03-30/neimenggu/2020/0330/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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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10-24/neimenggu/2019/1024/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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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http://www.gov.cn/xinwen/2022-06/13/content_56954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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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http://www.gov.cn/xinwen/2022-06/12/content_569538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