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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公开事项和内容 机构介绍、政策法规、行政执法信息、信息公开专栏、业务指南、特色服务、公众交流等7类21项内容,详见附表。 三、公开时限 列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http://www.safe.gov.cn/shandong/)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信息公开的主平台。 五、责任主体 外汇综合处牵头,各有关处室根据责任分工分别负责。 六、监督渠道 社会各界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政府网站“咨询反馈”—“投诉建议”或“联系我们”栏目进行监督。 附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公开 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责任主体 机构介绍 1 局领导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局领导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2 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内设机构等信息 外汇综合处 3 分局动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外汇综合处 政策法规 4 综合 外汇管理综合类政策法规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一处 6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有关跨境直接投资、跨境证券投资、跨境债权债务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 外汇管理二处 7 国际收支统计 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8 结售汇与外汇市场管理 有关结售汇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 国际收支处 9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 有关外汇检查及处罚等的政策法规 外汇检查处 10 现行有效法规目录 截至发布期的外汇管理主要有效法规目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要有效 法规目录 外汇综合处 行政执法信息 11 行政许可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注册地、机 构代码、审批部门名称、设定依据、许可事项、许可时间等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1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违规主体名称、注册地、机构 代码、查处机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内容等 外汇检查处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执法证相关信息公告 外汇综合处 业务指南 14 业务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各类业务办理指引,包括业务名称、办理流程、申请材 料、政策依据、办理部门、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各有关部门按业 务分工分别负责 信息公开专栏 15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 外汇综合处 16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分类、公开方式、获取方式、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方式、监督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17 依申请公开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指引及制度,包括申请条 件、申请方式、受理机构、办理流程等 外汇综合处 特色服务 18 特色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根据本地外汇管理业务特点对外发布的服务信息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公众交流 19 业务咨询 咨询人、咨询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国际收支处 外汇管理一处 外汇管理二处 20 投诉建议 留言人、投诉建议内容、答复内容等 外汇综合处 外汇检查处 21 联系我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外汇综合处 2025-11-12/shandong/2018/1228/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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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山东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在山东省辖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设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外汇管理一处、外汇管理二处和外汇检查处5个职能处室,下辖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市分局及莱芜分局。 外汇综合处 负责省分局综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复议应诉、执法证管理、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文秘、宣传、舆情、信息调研、政府信息公开、业务档案、印章等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外汇管理信息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代码标准化、金融科技应用及技术支持工作;负责辖区外汇管理内审内控工作;负责辖区分局党建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本级党总支日常工作。 国际收支处 负责开展辖区国际收支统计工作;负责辖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负责辖区银行结售汇业务准入、银行外汇收支和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结售汇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辖区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组织实施和调查研究;负责辖区银行卡跨境交易、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外币代兑机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等监督管理。 外汇管理一处 负责辖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汇兑真实性及境内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保险类金融机构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负责辖区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负责辖区外币现钞管理及携带外币现钞等出入境管理。 外汇管理二处 负责辖区资本项目交易、外汇收支和汇兑、资金使用和账户的监督管理和统计监测;负责辖区直接投资、外债、或有负债、对外债权、跨境证券、衍生品交易及个人资本项目等外汇业务登记、汇兑管理;承担辖区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类机构除外)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及外汇收支和汇兑等管理。 外汇检查处 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辖区非现场检查分析和现场检查工作;负责辖区违反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管理规定行为调查和处罚;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打击辖区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非法买卖外汇、逃汇及骗购外汇等涉嫌外汇违法犯罪案件;负责指导辖区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指导银行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监测报告体系,依职责分析和处理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负责开展辖区外汇管理系统重要性机构外汇业务监测,开展非现场外汇线索分析研判。 2024-11-08/shandong/2024/1108/2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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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有关驻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履职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规定,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对未按期申报(以下简称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数据的核查,严格落实逾期未申报责任,及时向省分局报送达到执行标准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 二、各银行应将本《办法》有关要求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切实做好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培训和对机构申报主体的宣传工作。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协助外汇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准确、完整补报逾期未申报数据,并尽职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和制度严肃性。 四、外汇局应定期对各银行发现、报告、执行及配合执行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五、修订后的《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汇发〔2022〕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郑昱 0531-86165056 孙东岩 0531-86167161。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4年12月9日 2024-12-16/shandong/2024/1216/2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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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青岛银行济南分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扩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外债登记由银行办理两项试点政策范围。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注册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1)。 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辖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实施细则见附件2)。 各地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并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分局反馈。 附件1:接收境内再投资免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4年12月26日 2024-12-27/shandong/2024/1227/2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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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三季度及前三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特点?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其中,经常账户顺差2406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8%,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双向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有序。 一是货物贸易规模稳步增长。前三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5182亿美元,同比增长1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4728亿美元,同比增长6%;进口19546亿美元,同比增长3%。前三季度,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产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叠加外需回暖共同拉动出口;同时,我国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大宗商品、机电产品等进口增多,推动我国货物贸易进口进一步增长。 二是服务贸易收支保持增长。前三季度,服务贸易逆差1814亿美元。一方面,旅行逆差1582亿美元,同比增长30%。当前居民出境旅游、留学等持续恢复,旅行支出增长;同时,我国持续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境外人员来华旅行增加,带动旅行收入较快增长。另一方面,新兴生产性服务业顺差增长。其中,咨询、广告等其他商业服务顺差296亿美元,同比增长3%;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顺差159亿美元,同比增长22%。 三是双向直接投资平稳有序。前三季度,我国对外股权性质直接投资净流出987亿美元,各类企业“走出去”整体合理有序;来华股权性质直接投资中,新增资本金流入600亿美元。 展望未来,外部环境仍错综复杂,但我国经济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接续发力,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2024-11-11/shandong/2024/1111/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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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宁波市、海南省、河北雄安、重庆市、福建省、厦门市等12个地区开展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并在以上12个地区及陕西省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探索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办理跨境投融资业务。2023年,在深圳市河套地区开展“科汇通”试点,允许境外科研资金直接汇入河套地区外资非企业科研机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试点以来,政策实施情况良好,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有力促进了试点区域经济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和银行直接办理外债登记试点的地区扩大至天津市、安徽省、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省和四川省,将“科汇通”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雄安、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重庆市、成都市、绵阳市、西安市和深圳市等16个地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政策评估和跟踪问效,适时完善政策措施和外汇服务,探索出台更多便利化举措,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同时,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加强开放监管能力建设,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24-11-05/shandong/2024/1105/2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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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分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382号 邮政编码:250021 联系电话:0531-86167210 山东省分局业务咨询电话: 山东省分局业务咨询电话 分支机构联系方式: 淄博市分局及辖内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枣庄市分局联系方式 东营市分局联系方式 烟台市分局及辖内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潍坊市分局联系方式 济宁市分局联系方式 泰安市分局联系方式 威海市分局联系方式 日照市分局联系方式 莱芜分局联系方式 临沂市分局及辖内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德州市分局联系方式 聊城市分局联系方式 滨州市分局及辖内营业管理部联系方式 菏泽市分局联系方式 2024-11-29/shandong/2019/0103/2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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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继续增加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资金来源,引导其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5上调至1.75,于2025年1月13日实施。 2025-01-14/shandong/2025/0114/2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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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方面提出20条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认真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文印发)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文印发),现就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明确部署、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以下统称试点地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一)本意见所称新金融服务,是指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开展形式可为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二)如以许可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可按内外一致原则依职权确定开展此项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和机构性质,并要求开展此项服务需获得许可。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仅可因审慎理由不予许可。 (三)如以试点形式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加,不得将外资金融机构排除在试点范围之外。如试点机构未包含外资金融机构,应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相关说明。 二、120天内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 (四)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对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在试点地区开展金融服务相关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如不能在120天内作出决定,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超过120天的,应在期限内作出决定。 (五)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修订相关审批制度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等文件,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内外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六)优化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细化审批工作流程,优化审批服务,对拟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三、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 (七)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目前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为:银行业允许跨境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有关的软件;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保险业允许提供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八)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九)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扩大参与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等。 (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澳门新街坊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转移汇入汇出 (十一)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十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指导商业银行加强展业审核,确认相应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十三)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覆盖范围,提升外商投资企业结算便利化水平。 (十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提升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水平。 五、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 (十五)便利与规范试点地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可出于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或者基于审慎考虑,对金融数据跨境传输采取管理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将试点地区研究成熟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数据纳入“白名单”。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机构数据跨境传输需求,研究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高效开展金融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十六)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金融领域重要数据目录,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重要数据识别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推动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依法依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 (十八)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金融软件(不包括用于金融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金融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金融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六、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在试点地区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强对跨境收支业务数据采集、监测和运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二十)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探索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本文涉及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和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纳入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有关部门、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5年1月16日 2025-01-23/shandong/2025/0123/2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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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纪律意识和作风建设,1月8日,外汇局莱芜分局组织开展了廉政学习教育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讨交流活动,莱芜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刘登振参加并主持活动。 活动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全体成员集体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二〇二五年新年贺词、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以及《求是》杂志发表的《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学深悟透全会精神,坚定政治立场,强化作风建设,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二是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工作。通过学习3起内部警示教育案例,敲响廉洁自律警钟,用身边的人教育身边的事,进一步引导树牢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三是围绕“深刻理解和领会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推动外汇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切实行动和举措”,全体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了交流发言,纷纷表示以后将全会精神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外汇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严守纪律规矩,扎实落实外汇便利化改革措施,不断提升外汇事后监管能力,推动辖区外汇工作高质量发展。 最后,刘登振同志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学深悟透全会精神。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工作的不竭动力,以高效履职保障外汇决策部署落地。二是心中有戒方能行为有止,要加强党规党纪的学习,带头遵守纪律规矩,强化纪法意识,严守纪法底线,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三是要继续发扬外汇局善学习、善钻研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外汇业务水平和监管水平,争做外汇领域的行家里手。 2025-01-14/shandong/2025/0114/25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