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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18日,2024年环广西公路自行车世界巡回赛部分赛段的比赛在河池市举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河池市分局指导银行组建工作专班,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19支参赛队伍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等境外来华人士提供高质量的外币兑换服务。河池市分局统筹银行和支付机构在赛段终点和定点酒店设置金融咨询服务点,布放《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指南》和《外币服务点信息地图》等宣传材料,并配备中英双语流利的业务骨干轮班提供金融服务,向外籍来华人员普及外币兑换、电子支付等便利支付手段,全力保障各国运动员来河池期间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多样化支付需求。 2024-10-22/guangxi/2024/1022/2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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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防城港市分局邹智局长带队赴东兴市北部湾国际海产品市场调研,详细了解进口龙虾等生鲜产品国内外流通环节,询问企业生产经营、产业链布局及落地加工产业发展等情况,随后与部分企业、金融机构及合作社边民代表围绕金融支持边民互市落地加工产业发展开展座谈,听取市场主体提出的问题及诉求,提出要进一步强化政策供给,持续推进政策红利惠及边民及落地加工企业,加大对落地加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贸易结算服务,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 2024-10-21/guangxi/2024/1021/2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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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迎接广西文化旅游节在梧州开幕,优化重点文旅场所支付服务,10月31日,梧州市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分行、梧州辖区银行外汇暨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举办“魅力梧州 汇聚便利”行动启动仪式暨银行联席会议,梧州辖内银行负责人参加了本次启动仪式和会议。会上,梧州市分局宣布启动“魅力梧州 汇聚便利”行动,围绕外籍人员支付服务便利化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下一步,梧州市分局将在重点景区和重点商圈举办系列活动,采取各种措施优化银行网点对外服务水平,提升群众对外汇便利化政策的获得感,促进文旅和支付服务的深度融合。 2024-11-01/guangxi/2024/1101/2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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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上海市中小微外贸企业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与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商务委在前期联合印发《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共同举办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业务推介会,宣传解读汇率避险政策,帮助企业了解并运用政策性担保工具。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对汇率避险业务进行了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市融资担保中心介绍了《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汇率避险担保业务专项方案》,并与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等10余家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将对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期权等避险产品提供政策性担保。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等银行代表分享了外汇衍生产品的相关个性化方案,并现场解答中小微外贸企业关心的汇率避险问题。 参会企业纷纷表示,本次推介会内容丰富、实用性强,为企业提供了汇率避险专业知识和有力政策支持,将有效帮助企业应对汇率风险、增强发展信心。推介会当天,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参会企业上海呈新农业落地了首笔政策性融资与汇率避险组合授信业务,并办理首笔新模式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金额50万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持续强化多方合作,联合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多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广度,推动辖内机构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汇率避险服务,助力上海外贸高质量发展。 2024-12-06/shanghai/2024/1206/2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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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2-06/shanghai/2024/1206/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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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尹力书记、殷勇市长,尊敬的王江副主任、功胜行长、云泽局长、吴清主席、傅华社长,各位来宾: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本届金融街论坛年会。下面,我结合外汇市场形势,就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谈几点想法。 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全球经济增长动能减弱,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反复调整,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明显,地缘政治风险上升,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 面对各项风险挑战,我国外汇市场总体经受住了考验,表现出较强韧性。人民币汇率在双向波动中保持基本稳定,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处于合理均衡区间。特别是下半年以来,随着内外部环境改善,我国外汇市场形势逐步趋稳向好,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企稳回升,外商直接投资有所改善,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更加平稳有序。 展望未来,我国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仍将是形势发展主基调。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对经济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多部门加力推出一系列增量政策,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回升向好。我国外汇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础更加坚实,国际收支结构也将在改革开放中持续优化。首先,经常账户将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中继续发挥基础性作用。我国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支持全球贸易伙伴共享中国发展机遇,将推动跨境贸易均衡发展。其次,跨境资本流动稳健性有望增强。我国不断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将促进跨境资本双向均衡流动。第三,外汇市场韧性将继续提升。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将更好发挥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不断提升,更多运用人民币跨境收支,能够更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第四,外汇储备将继续发挥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多元分散投资。未来将进一步推进专业化投资、科技化运营和市场化机构治理能力建设,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女士们,先生们! 当前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环境正发生边际变化,为我们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将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健全与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以外汇管理“四个聚焦”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第一,聚焦推动经济回升向好和高质量发展,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创新。 一方面,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加力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提质扩面。近年来,我们探索推动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在防控风险的同时,解放了银行生产力,试点银行为优质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的平均时间缩短了50%以上。下一步,按照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要求,我们将以展业改革为抓手,全面优化事前尽职调查、事中差异化审核、事后监测报告的管理框架,把更多银行纳入政策范围,营造“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政策环境。 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健全外汇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全链条外汇服务。迭代式、集成化升级外汇便利化政策体系,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跨国公司资金池等政策提质增效,扩大外债登记便利化、“科汇通”等试点,支持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探索出台更多便利化举措,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进外汇储备多元化运用,坚持商业化原则,统筹支持重大标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项目,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 第二,聚焦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首先,研究制定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便利化中期改革方案。着力提升外商直接投资汇兑便利,优化外汇登记、账户、资金使用等管理要求,简化业务流程,缩减管理链条,为外资企业在华展业兴业营造良好环境。 其次,稳步推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支持壮大耐心资本。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扩大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 再次,深化跨境融资管理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差异化外债管理。优化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将更多轻资产的初创、小微企业纳入政策范围,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三,聚焦政策实效和人民群众的切实感受,加强政策评估和市场沟通。 坚持以是否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是否符合地方发展实际、是否取得惠企利民的改革实效为标尺,对北上广等重点地区、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等重要外汇政策落地情况开展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推动政策优化升级,适时复制推广。同时,加强市场沟通和开门问策,找准改革发力点和突破口,不断增强经营主体改革获得感。 第四,聚焦提升开放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 宏观方面,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和响应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微观方面,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充分运用监管科技,强化外汇领域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 女士们,先生们! 北京作为首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近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纵深推进各领域改革成果丰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迈上新台阶。多项首创性外汇改革措施在北京落地,北京货物贸易进出口额连续三年突破3万亿元,服务贸易规模位居全国前三,近四年累计吸引外资企业超过7000家。 下一阶段,国家外汇局将加力支持北京“四个中心”和“两区”建设,一如既往在北京先行先试外汇改革举措,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更多贡献。 最后,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24-12-06/shanghai/2024/1206/2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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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在河北省巨鹿县调研定点帮扶工作,实地查看定点帮扶项目进展情况、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并召开国家外汇局定点帮扶巨鹿县30周年座谈会,谋划下一步助力巨鹿乡村振兴工作具体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李红燕等参加调研。 朱鹤新先后到巨鹿县王虎寨镇张家庄村、巨鹿中学新校区、业兴数字大厦、金银花全产业链发展中心等地开展实地调研,走访慰问张家庄村农户和国家外汇局挂职帮扶干部,深入了解县域农业、教育和产业等发展情况,对定点帮扶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 朱鹤新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定点帮扶、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定点帮扶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扎实开展中央巡视整改,把党中央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国家外汇局定点帮扶的实际行动。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优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对重点产业的帮扶力度,加强农业科技金融服务,持续深化教育帮扶成果,坚决完成巩固衔接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帮扶责任,持续深化“局县银企”帮扶模式,深化多方合作,强化作风建设,确保各项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2024-12-06/safe/2024/1206/25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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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在河北省巨鹿县调研定点帮扶工作,实地查看定点帮扶项目进展情况、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并召开国家外汇局定点帮扶巨鹿县30周年座谈会,谋划下一步助力巨鹿乡村振兴工作具体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李红燕等参加调研。 朱鹤新先后到巨鹿县王虎寨镇张家庄村、巨鹿中学新校区、业兴数字大厦、金银花全产业链发展中心等地开展实地调研,走访慰问张家庄村农户和国家外汇局挂职帮扶干部,深入了解县域农业、教育和产业等发展情况,对定点帮扶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 朱鹤新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等作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定点帮扶、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定点帮扶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扎实开展中央巡视整改,把党中央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战略部署转化为国家外汇局定点帮扶的实际行动。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优势,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大对重点产业的帮扶力度,加强农业科技金融服务,持续深化教育帮扶成果,坚决完成巩固衔接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帮扶责任,持续深化“局县银企”帮扶模式,深化多方合作,强化作风建设,确保各项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2024-12-06/safe/2024/1206/25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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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前往“汇小二”服务点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司开展“汇小二”专项行动回访,了解银行在服务点开展“基础版+定制版”服务情况,收集企业问题诉求,为企业作外汇政策指导。“汇小二”是外汇局广西分局与广西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联合打造的涉外金融服务品牌,其目标是通过统筹专业团队、畅通信息渠道、开展政策宣讲、提升服务标准等工作措施,推动广西涉外金融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品质化,切实为群众和企业解难题、办实事。2024年以来,广西已分批次在全区14个地市的150家涉外企业(园区)设立“汇小二”特色金融服务点,通过外汇局、银行金融服务队上门走访、线上服务等,服务覆盖企业近2000家,有效解决了企业涉外融资、结算、汇率避险等方面近百个具体问题,受到企业好评。 2024-11-04/guangxi/2024/1104/29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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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9月,银行结汇16829亿元人民币,售汇13417亿元人民币。2024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1914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778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9月,银行结汇2377亿美元,售汇1895亿美元。2024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6762亿美元,累计售汇17975亿美元。 2024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464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0380亿元人民币。2024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73863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7367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306亿美元,对外付款5704亿美元。2024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5259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2566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12-06/shanghai/2024/1206/2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