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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1月26日 2022-01-04/shanxi/2022/0104/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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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5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4〕106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35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 二、对以下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抗震救灾中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7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6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2021-02-11/shanxi/2021/021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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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利银行、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申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2023-05-12/shanxi/2023/0512/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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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各外资银行太原分行,晋商银行,山西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申报主体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 号文印发)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修订了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晋汇发〔2016〕12 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董烨,0351-492287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2025-01-06/shanxi/2025/0106/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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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2016-03-18/shanxi/2016/0408/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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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进行修订,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你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予以落实,同时做好指导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 2021-02-11/shanxi/2021/0116/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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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金融23条”)出台后,为加快落实已出台的外汇支持政策,积极回应外贸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化政策诉求,扩大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覆盖面和受惠主体范围,扩展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场景,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助力地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抚顺市中心支局立足辖区实际,从政策便民的“深度、广度、温度”三方面出发,推进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 一、重深度:召开便利化推进会议,推进便利化工作走深走实 抚顺市中心支局于5月20日召开便利化措施推进专题会议,首先对“金融23条”进行详细解读,强调各银行要聚焦当下经济运行中的痛点难点,从大处着眼,从小处落脚,积极推动辖区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落地。经常项目、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及国际收支条线工作人员分别就本条线现行的便利化政策进行梳理,并对各项政策进行逐条讲解,帮助各银行更好地理解把握政策要点。最后,各银行分别就便利化政策的推进情况、工作经验以及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与外汇局进行了深入交流,外汇局工作人员对银行遇到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此次通过此次会议,辖区各银行对各项便利化措施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并表示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贴近市场主体的优势,做好政策传导,保证各项便利化措施平稳落地,让政策红利真正惠及辖区主体。 二、拓广度:发布答记者问新闻稿,拓宽政策传导社会覆盖面 抚顺市中心支局于5月25日通过抚顺日报发布以“增便利、避汇险、惠民生”为主题的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答记者问,分别就国家外汇管理局便利化政策主要涉及哪些方面、外汇局在支持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方面有哪些举措、外汇局在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方面有哪些举措、用汇主体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便利化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等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并通过辖区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传导,有效拓宽了政策传导覆盖面。 三、提温度:开发外汇便民电子手册,探索非接触服务新模式 为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推进便利化政策有温度地落地,抚顺市中心支局第一时间开发了一款集“传导政策、宣传业务、展示流程、推动网办”等功能的“四位一体”电子化外汇便民服务手册——码上“汇”,形成“扫一扫‘码上汇’,看一看马上会”的非接触外汇服务新模式。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二维码”扫码阅读的方式链接进入电子手册,享受相关内容的“一键式+一站式”服务。电子手册分为目录指引、业务指南、政策传导和外汇宣传四个栏目,清晰地展示了外汇业务办理的流程、渠道、需要材料和相关政策法规,以直观的方式让使用者快速了解各项外汇业务应该怎么办,为社会公众带来了极大便利。 下一步,抚顺市中心支局将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总省局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好用足各项外汇管理政策,强化政策宣传引导,持续推进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助力辖区涉外经济再上新台阶,为辽宁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更好融入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 2022-06-14/liaoning/2022/0527/1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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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6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外汇交易市场、国际收支直接申报、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等。(完) 2022-02-09/shanxi/2022/0209/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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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1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企业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等。(完) 2021-07-20/shanxi/2021/0720/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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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关于印发《“不申报,不解付”特别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的通知(晋汇发〔2016〕12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汇发〔2022〕24号) 2024-04-11/shanxi/2024/0102/13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