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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项下(以下统称QFII/RQFII)债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的债券账户中所持有的银行间市场债券进行双向非交易过户。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所持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非交易过户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遵循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发布的业务指引为准。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债券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二、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与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向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提出将QFII/RQFII托管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直接投资资金账户的申请;或向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提出将直接投资资金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其QFII/RQFII托管账户的申请。 (二)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资金划转完成后,后续交易和资金汇兑等应当遵循后续渠道相关管理要求。 三、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本通知规定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划转相关服务、数据报送和监测工作。 境内托管行和结算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划转信息。 四、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通过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只需通过QFII/RQFII境内托管行或者直接投资结算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一次。 五、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QFII/RQFII和直接投资渠道间进行债券非交易过户和资金境内划转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以所管理产品名义开立账户的,应当为同一非法人类产品。 七、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11-25/ningbo/2019/1125/1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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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2019-11-25/ningbo/2019/1125/1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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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处处长一行三人来到宁海出口龙头企业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讲解了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运作原理以及运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对企业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2019-12-04/ningbo/2019/1204/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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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慈溪市支局赴杭州湾新区企业开展服务外贸企业专项活动。通过调研走访,慈溪市支局面对面了解、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政策需求和存在的困难,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2019-11-29/ningbo/2019/1129/1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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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会同奉化区企业服务工作专班、区金融办等参加“周周融”银企对接活动,向部分具有境外融资意向的企业宣讲外债管理政策。 2019-12-04/ningbo/2019/1204/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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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奉化支局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听取辖区金融机构经营发展新动向,鼓励银行用好贸易融资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19-11-29/ningbo/2019/1129/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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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际收支网上申报问答 2019-11-27/ningbo/2019/1127/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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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是否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第七条规定参照新备案业务要求提交材料?新增合作银行的,是否需提交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答: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重复提交材料,涉及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可不重复提供。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交已有合作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 此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规定,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货物贸易分类结果证明材料、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外汇局自行核查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2020-12-10/ningbo/2020/1210/1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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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托管人开立的同一类型账户的相同性质的资金能否进行双向划转? 答:同一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同名、同性质的资金账户,若仅涉及境内开户行差异的,原则上托管人可根据合格投资者实际需要,划转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不同银行开立的同一账户类型、性质完全相同的资金。例如,合格投资者A将1亿美元自有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A将自有资金拆分后(资金性质相同),分别汇入了其在境内托管人B和C开立的外币账户(账户类型一致)。则操作中,A可根据投资需要,在境内双向划转B和C账户内该自有资金。 2020-12-10/ningbo/2020/1210/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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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格投资者在选择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盈利时,其承诺完税的累计盈利包含尚未实际缴税的部分,托管人可否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 答:合格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提供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提交的完税承诺函可包括已实际完税或即将完税的累计盈利,不要求合格投资者在完税承诺函中承诺,拟汇出的盈利已全部完税。托管人在收到合格投资者提供的完税承诺函并确认期限、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可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累计盈利汇出。 合格投资者应依法依规履行纳税义务。 2020-12-10/ningbo/2020/1210/15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