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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32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6022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008亿元,储备资产增加3015亿元。 2022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717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1164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294亿元,储备资产增加685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03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3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30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0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84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0.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419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423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01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668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92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936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191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3113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10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000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2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791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652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26亿SDR,储备资产增加325亿SDR。 按SDR计值,2022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017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2353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597亿SDR,储备资产增加754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1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2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2年四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7327 1031 791 贷方 2 69516 9782 7501 借方 3 -62188 -8750 -6710 1.A 货物和服务 4 9301 1308 1004 贷方 5 65099 9160 7024 借方 6 -55798 -7852 -6020 1.A.a 货物 7 11469 1613 1238 贷方 8 59076 8312 6374 借方 9 -47607 -6698 -5137 1.A.b 服务 10 -2168 -306 -234 贷方 11 6023 848 650 借方 12 -8190 -1154 -884 1.B 初次收入 13 -2168 -304 -234 贷方 14 3843 541 415 借方 15 -6010 -845 -649 1.C 二次收入 16 194 27 21 贷方 17 574 81 62 借方 18 -380 -54 -4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6022 -842 -652 2.1 资本账户 20 2 0.2 0 贷方 21 4 1 0 借方 22 -3 0 0 2.2 金融账户 23 -6023 -842 -652 资产 24 -5786 -810 -625 负债 25 -237 -32 -2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3008 -419 -326 2.2.1.1 直接投资 27 -1171 -165 -126 资产 28 -3139 -442 -339 负债 29 1968 277 213 2.2.1.2 证券投资 30 -1430 -193 -155 资产 31 -1536 -213 -166 负债 32 106 20 1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266 38 28 资产 34 349 49 37 负债 35 -83 -12 -9 2.2.1.4 其他投资 36 -673 -99 -74 资产 37 1555 218 168 负债 38 -2228 -317 -242 2.2.2 储备资产 39 -3015 -423 -325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306 -189 -139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2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27177 4019 3017 贷方 2 266099 39508 29560 借方 3 -238922 -35489 -26543 1.A 货物和服务 4 38850 5763 4317 贷方 5 250235 37158 27799 借方 6 -211385 -31395 -23482 1.A.a 货物 7 45140 6686 5013 贷方 8 225467 33469 25045 借方 9 -180327 -26782 -20032 1.A.b 服务 10 -6290 -923 -695 贷方 11 24767 3690 2754 借方 12 -31057 -4613 -3450 1.B 初次收入 13 -12957 -1936 -1443 贷方 14 12867 1902 1427 借方 15 -25823 -3839 -2871 1.C 二次收入 16 1284 191 143 贷方 17 2997 447 334 借方 18 -1713 -256 -19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21164 -3113 -2353 2.1 资本账户 20 -20 -3 -2 贷方 21 16 2 2 借方 22 -36 -5 -4 2.2 金融账户 23 -21143 -3110 -2351 资产 24 -19005 -2815 -2105 负债 25 -2138 -294 -246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4294 -2110 -1597 2.2.1.1 直接投资 27 1707 305 202 资产 28 -10116 -1497 -1121 负债 29 11823 1802 1323 2.2.1.2 证券投资 30 -18783 -2811 -2104 资产 31 -11637 -1732 -1298 负债 32 -7146 -1079 -806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358 -58 -42 资产 34 210 27 22 负债 35 -567 -85 -63 2.2.1.4 其他投资 36 3140 454 347 资产 37 9388 1386 1047 负债 38 -6248 -932 -699 2.2.2 储备资产 39 -6850 -1000 -754 3.净误差与遗漏 40 -6013 -906 -664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7.《国际收支平衡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3-04-07/shenzhen/2023/0407/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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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2580亿美元,对外负债6726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5313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7950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033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304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0925亿美元,储备资产3306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0%、11%、0.3%、23%和3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4956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7810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83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318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6%、0.3%和21%。 按SDR计值,2022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69565亿SDR,对外负债50544亿SDR,对外净资产19021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1年以来各季度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22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完) 2022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5313 19021 资产 2 92580 69565 1 直接投资 3 27950 21002 1.1 股权 4 24307 18265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643 2738 1.a 金融部门 6 3912 2939 1.1.a 股权 7 3692 2774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220 165 1.b 非金融部门 9 24039 18063 1.1.b 股权 10 20615 15491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423 2572 2 证券投资 12 10335 7766 2.1 股权 13 5902 4435 2.2 债券 14 4433 3331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304 229 4 其他投资 16 20925 15723 4.1 其他股权 17 97 73 4.2 货币和存款 18 5140 3862 4.3 贷款 19 8397 6309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61 196 4.5 贸易信贷 21 6176 4641 4.6 其他 22 854 641 5 储备资产 23 33065 24845 5.1 货币黄金 24 1172 881 5.2 特别提款权 25 512 384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108 81 5.4 外汇储备 27 31277 23502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4 -3 负债 29 67267 50544 1 直接投资 30 34956 26266 1.1 股权 31 31686 23809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3270 2457 1.a 金融部门 33 1986 1492 1.1.a 股权 34 1739 130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47 186 1.b 非金融部门 36 32970 24774 1.1.b 股权 37 29947 22502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3023 2271 2 证券投资 39 17810 13382 2.1 股权 40 11243 8448 2.2 债券 41 6567 4935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183 138 4 其他投资 43 14318 10759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269 3959 4.3 贷款 46 4031 3029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67 201 4.5 贸易信贷 48 3826 2875 4.6 其他 49 443 333 4.7 特别提款权 50 482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3-04-07/shenzhen/2023/0407/1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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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总局、省分局关于“稳外贸”工作要求,提升张家界市外贸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有效推进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地见效,3月24日,外汇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联合市商务局举办全市外贸业务培训会,市外汇局、市商务局、4家外汇指定银行和辖内各区县26家外贸企业共75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张家界海关、市商务局、湖南省中信保就RCEP和AEO相关知识、2023年张家界市稳外贸政策、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政策等内容先后进行了宣讲。一家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针对自身外贸业务实操,分享了外贸经验与做法。市外汇局重点围绕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融资、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和信保贷业务知识等外汇便利化政策进行解读,详细介绍了各项便利化政策的业务类型、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特别强调了各项政策优势及利好,旨在帮助中小微外贸企业学习政策、理解政策、运用政策。 培训结束后,政汇银企举行了首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洽谈会,4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与4家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对接,1家企业与银行达成了跨境融资意向。 2023-03-28/hunan/2023/0328/2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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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3月31日) 2023-04-07/shenzhen/2023/0407/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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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如何管理? 答:纳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2023-04-07/tianjin/2023/0407/2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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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3-04-07/shenzhen/2023/0407/1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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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3-04-07/shenzhen/2023/0407/14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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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70825亿元人民币(等值24528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7641亿元人民币(等值11148亿美元),占45%;短期外债余额为93184亿元人民币(等值13380亿美元),占55%。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8%。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30385亿元人民币(等值4363亿美元),占18%;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5673亿元人民币(等值815亿美元),占3%;银行外债余额为70367亿元人民币(等值10104亿美元),占41%;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4400亿元人民币(等值9247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7687亿元人民币(等值3975亿美元),占16%;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6646亿元人民币(等值3826亿美元),占16%;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5564亿元人民币(等值5106亿美元),占21%;债务证券余额为50945亿元人民币(等值7315亿美元),占30%;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356亿元人民币(等值482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21494亿元人民币(等值3086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5133亿元人民币(等值737亿美元),占3%。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76280亿元人民币(等值10953亿美元),占45%;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94545亿元人民币(等值13575亿美元),占55%。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5%,欧元债务占7%,港币债务占4%,日元债务占1%,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3%。 2022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3.6%,债务率为66%,偿债率为10.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2.8%,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负债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债务率即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偿债率即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之比。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等外债风险指标的国际公认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和100%。 附表:中国2022年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2年末 2022年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30385 4363 短期 2470 355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70 355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7914 4008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176 3471 贷款 3738 53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5673 815 短期 2043 293 货币与存款 1315 189 债务证券 728 105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3631 521 SDR分配 3356 482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75 39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70367 10104 短期 53880 7736 货币与存款 34235 4916 债务证券 4565 656 贷款 14653 2104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426 61 长期 16488 236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529 1799 贷款 3881 55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8 11 其他部门 42906 6161 短期 29723 4268 货币与存款 14 2 债务证券 115 16 贷款 1795 25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6180 3759 其他债务负债 1619 232 长期 13183 1893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362 913 贷款 3620 52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66 67 其他债务负债 2735 393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21494 3086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1878 1705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292 185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8325 1195 外债总额头寸 170825 24528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3-04-07/shenzhen/2023/0407/1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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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深圳市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对外公开的信息。具体如下: 1.机构信息:深圳市分局在职局领导的姓名、职务信息,深圳市分局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办公时间、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 2.工作动态:外汇管理要闻、工作动态及其他新闻类信息; 3.政策法规:外汇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4.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申请材料要求及办理结果等。 5.行政处罚情况: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及程序,以及深圳市分局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等。 7.应急管理信息: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外汇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编排体系 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信息正文。 1.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2.索引号,为一组18位的编码,由深圳市分局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共计18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深圳市分局代码45574632-7,为9位字符; (2)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号,共5位字符。 3.信息类别,包括体裁、主题、服务对象3个维度的分类项。 4.信息来源,主要为深圳市分局。 5.发布日期,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1年2月21日用2021-02-21表示。 6.发文字号,主要指政策法规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深外管〔2021〕25号。 7.信息正文,即打开具体信息页面时显示的主体内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深圳市分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形式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深圳市分局子网站 (https://www.safe.gov.cn/shenzhen/); 2.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4.机关对外服务场所的公告栏、公开栏等; 5.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五)信息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深圳市分局子网站以及公布的其他渠道获取。为便利查找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深圳市分局子网站搜索功能或“信息公开”栏目可供参考使用。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电子邮件可发送至whzhc@sz.pbc.gov.cn),并请在信封、传真或邮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向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 深圳市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有关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 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时也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汇综合处 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邮政编码:51800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5-25841865 传真号码:0755-25191853 四、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函等方式向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深圳市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指南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2-04-08/shenzhen/2022/0407/1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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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应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电子邮件可发送至whzhc@pbc.sz.gov.cn),并请在信封、传真或邮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向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受理 受理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汇综合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55-25841865,传真号码:0755-25191853。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邮政编码:518001。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由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受理机构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2):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四)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九)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视情况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受理机构。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予以更正。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2-04-08/shenzhen/2022/0407/1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