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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在资金来源、放款期限、展期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异。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真实、合理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统一并完善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为企业跨境融资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2.《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外币境外放款管理。《通知》按照“相同业务、相同规则”的原则,统一境内企业人民币和外币境外放款业务办理规定,便利企业基于生产经营融资需要合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降低企业融资和管理成本。 二是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支持境内企业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体现本币优先,设置币种转换因子,鼓励优先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放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维护跨境资金有序流动。 三是明确展业要求,有效防范风险。明确境内银行、企业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有关资金管理、特定情况报告和数据报送义务,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根据需要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3.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及境外放款余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与其所有者权益挂钩,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币种转换因子设置为0.5。为更好满足“走出去”企业跨境运营资金需要,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此前的0.5上调至0.6。 为做好境外放款业务事中事后管理,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企业、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4.境外放款登记审核标准及登记金额如何确定? 答:境内企业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遵循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规范流程,统筹考虑企业及借款人资信和偿还能力、既往业务的合规性,以及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等因素,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为企业办理境外放款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境外放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信息。 5.如何同已有的境外放款业务衔接? 答:《通知》主要规范境内企业新增境外放款业务,对于存量境外放款业务,如仍在登记有效期内且不涉及登记变更、展期、注销等事项的,企业可继续按照原登记信息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同时,《通知》预留了文件生效过渡期,便利银行、企业做好存量与增量业务的衔接。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政策问答、优化展业指引等方式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便利银行、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026-04-10/heilongjiang/2026/0410/2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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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项目 Item 2026.01 2026.02 2026.03 2026.04 2026.05 2026.06 2026.07 2026.08 2026.09 2026.10 2026.11 2026.12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亿美元 100million USD 亿SDR 100million SDR 1. 外汇储备 Foreign currency reserves 33990.78 24597.67 34278.07 24933.77 33421.23 24639.84 34105.47 24857.91 34422.38 25148.72 2. 基金组织储备头寸 IMF reserve position 111.98 81.04 111.40 81.03 109.03 80.38 109.38 79.72 111.85 81.72 3. 特别提款权 SDRs 562.34 406.94 560.93 408.02 553.43 408.02 560.33 408.40 560.34 409.38 4. 黄金 Gold 3695.82 2674.51 3875.88 2819.30 3427.63 2527.02 3441.72 2508.51 3407.52 2489.51 7419万盎司 7419万盎司 7422万盎司 7422万盎司 7438万盎司 7438万盎司 7464万盎司 7464万盎司 7496万盎司 7496万盎司 5. 其他储备资产 Other reserve assets 1.89 1.37 0.65 0.47 -0.09 -0.07 0.27 0.20 3.77 2.75 合计 Total 38362.81 27761.53 38826.93 28242.59 37511.23 27655.19 38217.17 27854.74 38505.86 28132.08 注:自2016年4月1日起,除按美元公布官方储备资产外,增加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公布相关数据,折算汇率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其中2026年1月USD/SDR=0.723657,2026年2月USD/SDR=0.727397,2026年3月USD/SDR=0.737251,2026年4月USD/SDR=0.728854,2026年5月USD/SDR=0.730592。 2026-05-07/safe/2026/0206/27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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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印发《推进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冀发〔2019〕68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冀汇发〔2026〕13号)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3.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资本项目支持雄安新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政策试点的通知(冀汇发〔2024〕1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印发《雄安新区“科汇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汇发〔2025〕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支持雄安新区开展高质量疏解发展相关政策试点的通知(冀汇发〔2025〕6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冀汇发〔2025〕64号) 四、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7.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标准和程序规定》的通知(冀汇发〔2023〕14号) 2026-06-08/hebei/2026/0608/2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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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6月5日) 2026-06-08/guangxi/2025/1210/3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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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422亿美元,较4月末上升317亿美元,升幅为0.93%。 2026年5月,受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保持稳中有进发展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6-06-07/safe/2026/0604/27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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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6月30日) 2025-09-22/hebei/2025/0922/2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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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广西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农商联合银行,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债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是指注册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可根据《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有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各银行应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制定完善内控制度,明确业务办理条件、审核要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确保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三、各市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密切跟踪辖内试点情况,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做好辖内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反馈。 联系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外汇管理处,0771-6111211。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26年6月1日 2026-06-08/guangxi/2026/0608/3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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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北仑营管部,国开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宁波管理部,各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为保障宁波地区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甬外管〔2024〕4号)附件1《宁波市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反馈。联系电话:87058151、87058523。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26年6月3日 2026-06-08/ningbo/2026/0608/2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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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工作的通知》(汇发〔2026〕7号),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7月3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甬外管〔2024〕4号)附件4《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反馈。联系电话:87058318。 附件: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2026年6月3日 2026-06-08/ningbo/2026/0608/2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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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展“汇金暖企”专项活动覆盖面,深化县域政策传导与服务质量提升攻坚,助力县域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5月22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开展“汇金暖企·县域十百千”之走进龙口专场政策推介活动。龙口海关、龙口市税务局和30余家涉外企业代表参加本次活动。 政策推介会上,各部门分别就企业关切外贸各细分环节政策开展“小切口”宣讲。外汇局烟台市分局外汇管理科围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县域主体常见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进行系统讲解,烟台市分行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科深入解读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及相关典型业务案例,龙口海关、税务部门分别就出口退税、通关便利化热点政策进行讲解。 活动期间,外汇局烟台市分局对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走访调研,深度了解涉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业链运行新特点,现场解答企业外汇结算、跨境人民币使用的疑难问题,“点对点”提升政策传导质效。 下一步,烟台市分局将持续优化“汇金暖企”活动机制形式,按照“一月一县域一特色”理念常态化开展县域政策宣传与实地走访活动,推动高水平开放试点等政策红利直达县域主体,纵深提升县域主体用汇获得感,助力县域涉外经济固本培基、提质增效。 2026-05-27/shandong/2026/0608/28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