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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资管行业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推动资管业务平稳转型、规范整改。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资管乱象得到有效遏制,影子银行风险显著收敛,资管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呈现稳健发展的态势。 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资管新规过渡期将于2020年底结束。考虑到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的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过渡期延长不涉及资管新规相关监管标准的变动和调整。为做好过渡期存量资管业务整改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夯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在锁定存量资产的基础上,继续由金融机构自主调整整改计划,按季监测实施,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同时,完善配套政策安排,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为存量资产处置提供更多的方式和渠道。 下一步,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管协调、监测分析和督促落实,统筹把握政策实施节奏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020-08-03/guangdong/2020/0803/1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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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2020年7月23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指导中国银行广州越秀支行为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办妥外商直接投资股权转让(中方转外方)外汇登记手续,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由49%变更为100%。 2020年6月18日,证监会核准了摩根大通期货的股权变更申请。为帮助摩根大通期货外商直接投资股权转让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顺利完成,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加强银行业务指导,明确主体信息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外汇登记以及股权对价款汇入和结汇等相关外汇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并就汇率波动等问题提前与经办银行沟通。 作为国内首家外资全资控股的期货公司,摩根大通期货外商直接投资股权转让外汇登记手续的顺利完成,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机构更好地借鉴成熟市场发展经验,促进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双向开放程度。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优化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服务方式,在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可控基础上,简化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金融机构引入符合条件的外资股东,稳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双向开放。 2020-08-06/guangdong/2020/0806/1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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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的了解,近日,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深入市城东街道金湾社区开展“外汇知识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通过派发宣传折页、有奖问答赢取小礼品以及现场接受市民咨询等形式,向公众宣讲了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钞、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等与个人关系密切的外汇政策,警示网络炒汇、地下钱庄风险,并引导群众积极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及中国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做到足不出户便可轻松便捷了解外汇政策和办理外汇业务。 2020-08-12/guangdong/2020/0812/1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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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惠州涉外经济发展,近期,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多措并举,积极开展系列政策宣传活动,助力外汇政策直达企业。 ——借助政府平台,举办惠州市稳外贸政策巡回宣讲会,并邀请惠州50家外贸企业参加,扩大政策覆盖面。 ——深入惠州市德赛集团、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融资情况等,并就企业关心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一对一辅导。 ——为埃克森美孚等外贸企业量身定制外汇政策方案,引导企业用好用活用足外汇便利化措施,切实提高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2020-08-11/guangdong/2020/0811/1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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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0-08-13/guangdong/2020/0812/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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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企业在涉外经营过程中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2020年7月21日,外汇局湛江市中心支局联合金融机构对21家重点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培训。培训针对企业进出口业务方面存在的难点和痛点,就外汇业务中常见的汇率问题答疑解惑,并现场推动银行机构与企业对接,指导企业合理规避汇率风险。 2020-08-13/guangdong/2020/0813/1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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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6 2020-08-13/guangdong/2020/0813/1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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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06 2020-08-20/guangdong/2020/0820/1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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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发现四起跨境诈骗案件,诈骗手法为不法分子通过窃取电子邮箱利用虚假收款账号或预付订金后供应商失联等方式进行跨境诈骗。现通报如下: 案件1:某企业对境外支付进口货款时遭受诈骗案 2020年6月,某外贸企业(下称“企业”)收到一份邮件,发件人显示为企业的合作伙伴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要求企业将一批进口货物尾款转账至发票上指定的境外某银行账号,收款人为香港公司。该份邮件实为诈骗分子冒充香港公司,使用非法篡改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中附有被篡改的香港公司盖章的发票及境外银行账号。由于电子邮件是企业与境外采购商常规沟通渠道之一,且该笔款项为某合同的尾款,企业在未察觉异常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完成了对外支付。随后,企业收到一份来自香港公司的邮件,经办人员觉察之前收到的银行账号为虚假信息后报警。公安局反诈骗中心将案情通报当地外汇局,当地外汇局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成功拦截被骗款项。 案件2:某企业跨境资金支付诈骗案 2020年7月,某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到银行办理外汇汇款业务,银行经办柜员审核其付款单据时,发现收款账号和收款银行异于往常,经仔细核实,发现公司该笔汇款收款人与以往虽然一致,但收款账号和地址却不相同。银行经办柜员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外汇局,同时反复提醒公司与境外公司再次确认账号和地址。随后,境外公司答复称从未更改收款账号和汇款地,也未使用邮件与公司联系。在当地外汇局和银行帮助下,公司货款被成功拦截止付。 案件3:预付货款后境外供应商失联相关类型案件 国内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部分企业为尽快锁定货源,通过个人介绍等渠道联系境外供应商,但部分境外主体在收款后失联。如,境内个人何某某委托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付口罩货款,事后发现遭遇诈骗,目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4:预付货款后境外供应商失联相关类型案件 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通过陈某某(中国人)介绍向微信名为ALKINOSMAN(土耳其人)采购口罩原材料熔喷布,付款后境外公司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发货,后期甚至不再回复,目前企业已委托当地律师启动司法程序拟追回货款。 2020-09-14/guangdong/2020/0911/1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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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废止:《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一百零二条中的“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二)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2020-09-07/guangdong/2020/0907/1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