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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8http://www.gov.cn/xinwen/2020-01/28/content_54727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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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http://www.gov.cn/premier/2020-02/01/content_5473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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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http://www.gov.cn/zhengce/2020-02/06/content_54750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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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4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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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齐天骄 联系方式:010-68402403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2019-09-30/qingdao/2019/0930/15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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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各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各财务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山东分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为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在试验区内开展以下外汇创新业务,并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二、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三、在试验区内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四、试验区内企业可在青岛市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五、试验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六、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试验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可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七、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中关于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要求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 八、对于境外机构按照规定能够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试验区内银行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九、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 办理试验区外汇创新业务的银行,应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依法办理业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发现相关业务或办理主体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创新业务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各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方银行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经常项目业务 0532-80896271 资本项目业务 0532-80896162 外汇市场业务 0532-80896265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0年1月22日 2020-02-04/qingdao/2020/0205/16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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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支局,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 为充分发挥外汇支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青岛市全辖范围内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等10项改革试点政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我分局制定了《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资本项目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6日起实施。各支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方银行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附件:上合示范区资本项目外汇改革试点操作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0年1月22日 2020-02-05/qingdao/2020/0205/1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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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北京外汇管理部迅速行动,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外汇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研究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办理操作指引》,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网上办理的温馨提示,引导客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等方式办理外汇业务,在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的同时,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高质高效。 北京市重点支持的一家专业从事人用疫苗研究开发的高科技企业,近日急需向其境外关联公司借入外债,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疫苗研发。在抗击疫情的攻坚时期,北京外汇管理部高度重视,主动与银行对接,反复沟通企业需求,紧盯业务办理进展,对银行和企业在网上办理业务进行“一对一”辅导。 2月6日晚6时,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成功提交业务申请,银行立即报告,北京外汇管理部相关业务部门了解到该情况后,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与银行确认相关信息。2月7日一早,业务部门迅速启动部门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工作方案,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执行快速审批流程,争分夺秒办理业务。经过与企业反复沟通,该公司于上午10:47调整上传了正确信息,10分钟后,北京外汇管理部通过政务服务网平台向企业出具了业务登记凭证,成功办理了疫情防控期间首笔线上外债登记业务。北京外汇管理部以网上服务的“加速度”全力支持企业抗疫产品研发,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2020-02-07/beijing/2020/0207/1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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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9-03-29/qingdao/2019/0329/1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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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1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55亿美元,较2019年12月末上升76亿美元,升幅0.2%。 2020年1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为外汇储备规模稳定提供支撑。同时,受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英国正式脱欧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小幅上升,主要国家债券价格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上升。 往前看,外部环境依然复杂严峻,国际金融市场仍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暂时的,中国有信心、有能力、有把握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国经济长期向好、高质量增长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加之外汇市场运行机制日益完善,有利于市场平稳运行,这都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提供坚实基础。 2020-02-07/safe/2020/0207/15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