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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南洋商业银行海口分行 2014-05-21/hainan/2014/05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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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工作,提高统计申报人员业务能力,6月9日海南省分局组织举办了2017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培训班。辖区外汇局和19家外汇指定银行共计130余人参加了培训。 2017-06-12/hainan/2017/061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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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在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014-05-19/hainan/2014/051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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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名单(见附件1) 附件1: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名单 2015-06-15/hainan/2015/06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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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见附件1)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2015-06-17/hainan/2015/061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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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授权机构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银行(见附件1) 2015年6月8日更新 附件1: 已授权机构办理外币代兑业务的银行 2014-05-21/hainan/2014/05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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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05-15/hainan/2014/05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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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2014-05-21/hainan/2014/052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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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名单(见附件1) 附件1: 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机构名单 2015-06-18/hainan/2015/061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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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5-06-12/hainan/2015/0612/2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