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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2021-02-02/ningxia/2021/0202/1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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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1-01-29/ningxia/2021/0129/1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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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1-01-29/ningxia/2021/0129/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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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这与《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十八条对企业可疑行为的判定标准是否一致? 答:一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过程中,包括客户尽调、日常业务办理、事后跟踪等,发现企业存在与货物贸易收支相关的各类异常或可疑行为的,如涉嫌通过构造交易、虚假交易或未按规定收付汇等,应及时向外汇局进行书面报告。二是《指引》第十八条是指银行在对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时,发现法规列明的四类可疑情况如涉嫌重复使用报关单、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等,应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对相关企业进行标识,该标识向所有银行开放,提醒其他银行关注,特别是为标识企业办理业务时参考。由于该标识企业已在系统中标注,故无需向外汇局另行书面报告。 2021-03-26/ningxia/2021/0326/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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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灵武市支局利用腾讯会议APP对辖区7家外汇银行的22位业务人员开展线上培训。 为了提升本次培训的有效性,灵武市支局提前收集辖区各外汇银行意见及疑难点问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准备培训内容。在培训会上,灵武市支局详细讲解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重点提示了日常业务办理中的易错点,推动银行向“以尽职审核为基础,以合理性评估为重点”的审核方式转变。同时,对各外汇银行提出“三化”“两高”要求,即“强化业务人员能力、简化业务手续、优化服务模式”“业务审核高质量、业务办理高效率”,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水平。 2021-03-17/ningxia/2021/0317/1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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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界定企业“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等。 2021-03-16/ningxia/2021/0316/1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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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固原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1年固原市汇银座谈会,辖区4家外汇银行负责人及业务主管参加了会议。会议详细解读了2020年新修订的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对前期银行外汇业务合规审慎经营评估和个人外汇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强调,要求各家银行全面梳理内控管理各项制度,深入开展外汇业务自查整改工作,以此次座谈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外汇服务质量,促进辖区外汇市场健康发展。 2021-03-24/ningxia/2021/0324/1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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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银行该如何合规办理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手续?对报告形式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贷款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企业出口收汇以及外汇资金情况的进行审核,确认购汇偿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审慎为企业办理具备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购汇还贷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信息(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购汇偿还事项(贷款类型)、金额以及必要性说明(银行购汇评估)等。 2021-03-22/ningxia/2021/0322/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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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其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如何办理? 答:涉及货物不进出我国关境但资金跨境收付的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一条等规定并结合业务具体情况,确认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后办理。在涉外收付款申报时,申报为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2021-03-22/ningxia/2021/0322/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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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试点银行可以推荐企业参与便利化试点,满足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获得推荐? 答:试点银行应按照所在地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试点企业的条件,并结合本行内控要求,选择参与试点企业。试点企业应守法经营、诚信合规、无不良记录,并具有较强的便利化客观需求,具体企业由试点银行推荐。 2021-03-26/ningxia/2021/0326/1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