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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415亿美元,对外负债16487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072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4799亿美元,外币净资产3727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11402亿美元,债券资产2104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909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4%、14%和12%。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2056亿美元,美元资产10462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896亿美元,分别占13%、68%和19%。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643亿美元,占比56%;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6772亿美元,占比44%。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9004亿美元,债券负债3258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22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5%、20%和26%。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855亿美元,美元负债616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469亿美元,分别占比42%、37%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319亿美元,占比38%;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10167亿美元,占比62%。 2021-09-30/qinghai/2021/0930/1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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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进行出口服装报价,境外母公司认可此价格后,由境外母公司与境外的某服装进口商(客户)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境内公司从其境外母公司进口面料、制作服装、整理装箱并直接发货给客户,境内公司先后收到境外母公司汇来的两笔款项:一是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装货款(扣除了进料货值部分);二是作为境内公司服装后期的熨整装箱封箱的费用,境内公司收到上述两笔款项应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外母公司与境外的服装买方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实际上该批服装是由境内子公司进行来料加工,原料由境外母公司提供,境内公司收到其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款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对于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装熨、整装箱、封箱费用,如果该费用计入在出口货物成本之内,也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 2021-10-19/tianjin/2021/1019/1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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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8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0.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1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8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9万亿美元)。 2021年1-8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54.3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85万亿美元)。 2021-09-30/qinghai/2021/0930/1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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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1-09-30/qinghai/2021/0930/1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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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外刷卡消费的限额(单笔和总额)是多少? 答: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刷卡消费对应的商户类别码可分为完全禁止类、金额限制类和完全放开类。其中,属于完全禁止类的,持卡人不得在此项代码项下进行交易;属于金额限制类的刷卡消费,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目前为5000美元;属于完全放开的,对交易金额(无论是单笔或总额)没有限制。 2021-10-11/qinghai/2021/1011/1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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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居民境外房产出售后资金能否汇入境内,收汇后能否结汇? 答:境内居民境外购房属于资本项目范围,目前尚未开放。因此,境内居民购买境外房产存在合规性问题,其出售房产所得资金汇入境内,银行不得办理入账手续。 2021-09-30/qinghai/2021/0930/1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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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确保生命及财产安全,2021年9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局组织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培训邀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协会的教官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详细讲解消防常识、灭火器的基本结构及工作原理、火灾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并组织人员进行逃生训练及灭火实战演练。 2021-10-20/neimenggu/2021/1020/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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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http://www.gov.cn/premier/2021-10/18/content_564347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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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http://www.gov.cn/xinwen/2021-10/19/content_56436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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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外管〔2020〕24号印发,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指导意见》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电话:(0755)25590240转136、233。 特此通知。 附件:深外管〔2021〕2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1年9月30日 2021-10-09/shenzhen/2021/1009/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