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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问答(二) 2021-02-22/shaanxi/2021/0222/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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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意见》的出台基本确立了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四梁八柱”,有助于弥补海南金融短板、夯实海南金融基础。(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银发〔2021〕8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相关重要战略部署,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支持海南实体经济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海洋产业、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现代农业、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发展,推动建立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促进服务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服务国内其他地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资金往来和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各项金融改革开放与创新举措,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 (三)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坚持对标国际的原则,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按照远近结合、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管理体制。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坚持底线思维,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慎合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银行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优质客户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银行,在强化对客户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 (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七)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可适当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上限,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金融入规模。 (八)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九)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十)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相关衍生品交易。 三、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 (十二)支持海南银行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研究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其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首发上市,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继续支持海南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四)支持海南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在受托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方面的自主选择空间。支持海南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拓宽资金来源。 (十五)支持海南相关基金发展。支持公募基金落户海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海南依法申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登记备案绿色通道。 四、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六)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海南的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海南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 (十七)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就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八)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十)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十一)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海南市场主体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发展。 (二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风险可控和规模可调节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试点扩大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和参与机构范围。 (二十三)支持海南探索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完善确权登记发证、抵押担保登记、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配套措施。 (二十四)创新发展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海南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海南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围绕环境、农业、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研发适应海南需求的特色保险产品。 (二十五)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业务在海南先行先试,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推动发展海洋科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海南法人银行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持海南加强深海科技创新。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二十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门统筹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试点,稳妥推进科技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八)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二十九)支持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推进开展小微企业卡、乡村振兴卡等业务,聚焦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三农”产业的支付结算、融资增信、企业增值服务体系等环节,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产业互联网化、移动化支付结算需求。 (三十)提升跨境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支持境内移动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逐步扩大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境外参与机构进行跨境移动支付的地区范围。 (三十一)持续推进海南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构建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并与全国“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做好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更高效地对接金融服务。深入推进海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展农村地区信用信息覆盖广度,强化信用信息服务,有效对接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和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有市场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海南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二)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三十三)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强化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金融服务。建立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大数据平台,破解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不充分、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融资瓶颈。推广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优化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融资结构,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建设区域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平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针对邮轮游艇等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产业,重点支持邮轮游艇产业集聚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十四)在房地产长效机制框架下,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十五)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托资金流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 (三十六)支持海南设立金融与破产专业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海南金融与破产案件,提升金融与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海南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落实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优势,探索建立金融行业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在海南建立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示范基地。进一步发挥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2021-04-19/shaanxi/2021/0419/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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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2419亿元,支出26825亿元,顺差5594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9516亿元,支出23039亿元,顺差6477亿元;服务贸易收入2904亿元,支出3786亿元,逆差88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5011亿美元,支出4146亿美元,顺差865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4562亿美元,支出3561亿美元,顺差100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449亿美元,支出585亿美元,逆差13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5594 865 32419 5011 -26825 -414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6477 1001 29516 4562 -23039 -3561 2.服务贸易差额 -883 -136 贷方 2904 449 借方 -3786 -585 2.1加工服务差额 136 21 贷方 142 22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48 7 贷方 76 12 借方 -28 -4 2.3运输差额 -145 -22 贷方 905 140 借方 -1050 -162 2.4旅行差额 -1063 -164 贷方 109 17 借方 -1172 -181 2.5建设差额 22 3 贷方 124 19 借方 -102 -1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3 -10 贷方 46 7 借方 -110 -17 2.7金融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56 9 借方 -36 -6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41 -37 贷方 72 11 借方 -313 -4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 0 贷方 446 69 借方 -444 -6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410 63 贷方 903 139 借方 -492 -7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2 贷方 10 2 借方 -21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4 2 借方 -13 -2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4-25/shaanxi/2021/0425/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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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出席国新办有关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制度建立进展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就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跨境资金流动自由化便利化回答记者提问。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全媒体记者: 请问自去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跨境资金自由化便利化流动方面有什么样的进展?谢谢。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王春英: 感谢您的提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重点围绕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利流动”。按照总体方案的工作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出台了跨境资金流动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总结下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政策以及进展。 第一,推进账户体系建设。支持海南上线运行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支持企业通过FT账户办理跨境交易的本外币结算和境外融资等业务,FT账户的资金兑换可在离岸市场平盘。去年9月份,将海南纳入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地区,目前试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拟于近期落地。 第二,提高跨境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2019年9月,支持海南省的银行凭借辖内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在银行直接办理跨境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同时也对资本项目人民币的收入在境内的使用给予更多的便利。去年12月份,人民银行、外汇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涵盖5个方面15条内容,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总结起来主要是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外机构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等方面的内容。去年海南省的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增长了近五成。 第三,实施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管理。包括在外商投资管理方面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汇局对于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不做任何限制,相关外汇业务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在直接投资方面实现了基本可兑换。去年12月份,外汇局批复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目前,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已经制定了QDLP试点的管理办法,正在组织推进具体的试点工作。 第四,优化跨境投融资汇兑管理。重点是为了满足海南实体经济投融资的需求,扶持海南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发展,并且在境外上市等方面给予进一步的优先支持。去年9月份,在海南率先开展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允许在海南注册的公司直接在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手续,优化相关登记流程。 总的来看,人民银行、外汇局积极落实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工作,充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改革前沿地、开放试验区的作用,试点政策落地实施及时有效,在政策支持包括缩短办事时间以及降低企业成本等方面,较好地满足了海南市场主体的需求。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外汇局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提出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总体原则和6大方面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融资自由化和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推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政策和制度框架,夯实海南金融基础。 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会进一步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5年前分步骤、分阶段重点任务安排,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在贴合实际经济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地优化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改革开放的力度,有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资金的自由便利流动。近期正抓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片区推动实施跨境贸易投资更高水平的开放试点,推进跨境投融资体制创新,提升市场化资源配置效率,努力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服务新发展格局。对您的提问,我作上述回应。谢谢。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21-04-19/shaanxi/2021/0419/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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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020年中国外债流动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项目/年度 外债流入(十亿美元) 外债流入比上年增长 外债流出(十亿美元) 外债流出比上年增长(%) 外债净流入(十亿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十亿元人民币) 外债流出/国内生产总值 外汇收入(十亿美元) 偿债率 1985 8.33 — 0.84 — 7.49 904.0 0.3% 28.3 2.7% 1986 8.72 4.7% 6.23 641.7% 2.49 1030.9 2.1% 29.8 15.4% 1987 9.21 5.6% 5.12 -17.8% 4.09 1210.2 1.6% 39.2 9.0% 1988 14.23 54.5% 7.28 42.2% 6.95 1510.1 1.8% 45.9 6.5% 1989 17.43 22.5% 17.02 133.8% 0.41 1709.0 3.8% 47.8 8.3% 1990 16.48 -5.5% 9.62 -43.5% 6.86 1877.4 2.5% 57.4 8.7% 1991 18.86 14.4% 12.79 33.0% 6.07 2189.6 3.1% 65.9 8.5% 1992 15.22 -19.3% 13.43 5.0% 1.79 2706.8 2.7% 78.8 7.1% 1993 27.37 79.8% 18.25 35.9% 9.12 3552.4 3.0% 86.6 10.2% 1994 34.33 25.4% 25.06 37.3% 9.27 4846.0 4.5% 118.9 9.1% 1995 39.11 13.9% 31.71 26.5% 7.40 6113.0 4.3% 147.2 7.6% 1996 30.95 -20.9% 22.47 -29.1% 8.48 7157.2 2.6% 171.7 6.0% 1997 43.10 39.3% 32.42 44.3% 10.68 7942.9 3.4% 207.2 7.3% 1998 45.66 5.9% 42.48 31.0% 3.18 8488.4 4.1% 207.4 10.9% 1999 30.05 -34.2% 36.45 -14.2% -6.40 9018.8 3.3% 221.0 11.2% 2000 24.92 -17.1% 35.01 -4.0% -10.09 9977.6 2.9% 279.6 9.2% 2001 25.16 1.0% 31.28 -10.7% -6.12 11027.0 2.3% 299.4 7.5% 2002 60.87 141.9% 69.67 122.7% -8.80 12100.2 4.8% 365.4 7.9% 2003 101.54 66.8% 98.13 40.8% 3.41 13656.5 5.9% 485.0 6.9% 2004 205.97 102.8% 190.24 93.9% 15.73 16071.4 9.8% 655.0 3.2% 2005 281.05 36.5% 271.59 42.8% 9.46 18589.6 12.0% 836.8 3.1% 2006 385.43 37.1% 365.15 34.4% 20.28 21765.7 13.4% 1061.7 2.1% 2007 500.20 29.8% 479.81 31.4% 20.39 26801.9 13.6% 1342.2 2.0% 2008 575.90 15.1% 557.16 16.1% 18.74 31675.2 12.2% 1581.7 1.8% 2009 387.52 -32.7% 390.85 -29.8% -3.33 34562.9 7.7% 1332.9 2.9% 2010 679.25 75.3% 611.93 56.6% 67.32 40890.3 10.1% 1876.8 1.6% 2011 773.31 13.8% 682.51 11.5% 90.80 48412.4 9.1% 2086.6 1.7% 2012 648.12 -16.2% 651.79 -4.5% -3.67 53412.3 7.7% 2248.3 1.6% 2013 1010.92 56.0% 908.07 39.3% 102.85 58801.9 9.6% 2425.0 1.6% 2014 2353.40 — 1695.98 — 657.42 64356.3 16.2% 2545.1 2.6% 2015 1205.13 -48.8% 1599.54 -5.7% -394.41 68885.8 14.5% 2360.2 5.0% 2016 1274.20 5.7% 1255.19 -21.5% 19.01 74639.5 11.2% 2197.9 6.1% 2017 1623.99 27.5% 1434.53 14.3% 189.46 83203.6 11.6% 2422.9 5.5% 2018 1851.32 14.0% 1694.20 18.1% 157.12 91928.1 12.2% 2651.0 5.5% 2019 1724.73 -6.8% 1649.32 -2.6% 75.41 98651.5 11.5% 2643.4 6.7% 2020 2113.93 22.6% 1800.48 9.2% 313.45 101598.6 12.2% 2732.4 6.5% 注:1.自1998年起,本表将原使用的“国民生产总值”数据调整为“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以前年份数据均按《中国统计提要1998》中公布数据进行了调整。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增长数据均为国家统计局最新修正数据。计算负债率时将国内生产总值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年平均交易中间价折算为美元。 2.自1998年起,本表中的外汇收入指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以前年份的数据均按此国际规范口径进行了调整,据此计算的偿债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3. 偿债率是指当年外债还本付息额(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额加上短期外债付息额)与当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的比率。 4. 2015年,我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调整了外债统计口径并对外公布全口径外债数据,将人民币外债纳入统计,并按照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和短期外债。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将2014年末外债数据相应调整为全口径外债数据,由于全口径外债数据与此前外债数据(原口径为外币外债数据)不具可比性,故未计算上表中2014年“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项。同时,由于全口径外债较原来的外币外债增加了人民币外债(余额略低于外币外债余额),因此,2014年和2015年的“偿债率”这一外债风险指标较2013年有所上升,但仍在公认的安全线(20%)以内。 5. 自2016年起,按照国际收支平衡表修正数据对本表中上一年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2021-04-25/shaanxi/2021/0425/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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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020年中国外债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项目/年度 外债余额(十亿美元) 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 国内生产总值(十亿元人民币) 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 负债率 外汇收入(十亿美元) 外汇收入比上年增长 债务率(%) 1985 15.83 30.9% 904.0 13.5% 5.1% 28.3 — 56.0% 1986 21.48 35.7% 1030.9 8.9% 7.1% 29.8 5.4% 72.1% 1987 30.20 40.6% 1210.2 11.7% 9.2% 39.2 31.5% 77.1% 1988 40.00 32.5% 1510.1 11.3% 9.8% 45.9 17.2% 87.1% 1989 41.30 3.3% 1709.0 4.2% 9.1% 47.8 4.2% 86.4% 1990 52.55 27.2% 1877.4 3.9% 13.3% 57.4 20.0% 91.6% 1991 60.56 15.2% 2189.6 9.3% 14.6% 65.9 14.9% 91.9% 1992 69.32 14.5% 2706.8 14.3% 14.1% 78.8 19.6% 87.9% 1993 83.57 20.6% 3552.4 13.9% 13.5% 86.6 9.8% 96.5% 1994 92.81 11.1% 4846.0 13.1% 16.4% 118.9 37.4% 78.0% 1995 106.59 14.8% 6113.0 11.0% 14.5% 147.2 23.8% 72.4% 1996 116.28 9.1% 7157.2 9.9% 13.5% 171.7 16.6% 67.7% 1997 130.96 12.6% 7942.9 9.2% 13.6% 207.2 20.7% 63.2% 1998 146.04 11.5% 8488.4 7.8% 14.2% 207.4 0.1% 70.4% 1999 151.83 4.0% 9018.8 7.6% 13.9% 221.0 6.5% 68.7% 2000 145.73 -4.0% 9977.6 8.4% 12.0% 279.6 26.5% 52.1% 2001 203.30 — 11027.0 8.3% 15.2% 299.4 7.1% 67.9% 2002 202.63 -0.3% 12100.2 9.1% 13.8% 365.4 22.0% 55.5% 2003 219.36 8.3% 13656.5 10.0% 13.2% 485.0 32.7% 45.2% 2004 262.99 19.9% 16071.4 10.1% 13.4% 655.0 35.1% 40.2% 2005 296.54 12.8% 18589.6 11.3% 13.0% 836.8 27.8% 35.4% 2006 338.59 14.2% 21765.7 12.7% 12.3% 1061.7 26.9% 31.9% 2007 389.22 15.0% 26801.9 14.2% 11.0% 1342.1 26.4% 29.0% 2008 390.16 0.2% 31675.2 9.6% 8.5% 1581.7 17.9% 24.7% 2009 428.65 9.9% 34562.9 9.2% 8.4% 1332.9 -15.7% 32.2% 2010 548.94 28.1% 40890.3 10.6% 9.0% 1876.8 40.8% 29.2% 2011 695.00 26.6% 48412.4 9.5% 9.2% 2086.6 11.2% 33.3% 2012 736.99 6.0% 53412.3 7.7% 8.6% 2248.3 7.7% 32.8% 2013 863.17 17.1% 58801.9 7.8% 9.0% 2425.0 7.9% 35.6% 2014 1779.90 — 64356.3 7.4% 17.0% 2545.1 5.0% 69.9% 2015 1382.98 -22.3% 68885.8 7.0% 12.5% 2360.2 -7.3% 58.6% 2016 1415.80 2.4% 74639.5 6.8% 12.6% 2197.9 -6.9% 64.4% 2017 1757.96 24.2% 83203.6 6.9% 14.3% 2422.9 10.2% 72.6% 2018 1982.75 12.8% 91928.1 6.7% 14.3% 2651.0 9.4% 74.8% 2019 2070.81 4.4% 98651.5 6.0% 14.5% 2643.4 -0.3% 78.3% 2020 2400.81 15.9% 101598.6 2.3% 16.3% 2732.4 3.4% 87.9% 注:1.自1998年起,本表将原使用的“国民生产总值”数据调整为“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以前年份数据均按《中国统计提要1998》中公布数据进行了调整。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增长数据均为国家统计局最新修正数据。 2.负债率是指年末外债余额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计算负债率时将国内生产总值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年平均交易中间价折算为美元。 3.自1998年起,本表中的外汇收入指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以前年份的数据均按此国际规范口径进行了调整,据此计算的债务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4. 债务率是指年末外债余额与当年国际收支统计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的比率。 5. 2001年,我国按照当时的国际标准对原外债口径进行了调整,由于调整后的外债数据与2000年及以前年度的外债数据不具可比性,故未计算上表中2001年“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项。 6. 2015年,我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调整了外债统计口径并对外公布全口径外债数据,将人民币外债纳入统计。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将2014年末外债数据相应调整为全口径外债数据,由于全口径外债数据与此前外债数据(原口径为外币外债数据)不具可比性,故未计算上表中2014年“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项。 7.自2016年起,按照国际收支平衡表修正数据对本表中上一年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2021-04-25/shaanxi/2021/0425/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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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020年中国长期与短期外债的结构与增长 项目/年度 外债余额(十亿美元) 中长期外债 短期外债 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 余额(十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 占总余额的比例 余额(十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 占总余额的比例 1985 15.83 9.41 — 59.4% 6.42 — 40.6% 242.8% 1986 21.48 16.71 77.6% 77.8% 4.77 -25.7% 22.2% 230.2% 1987 30.20 24.48 46.5% 81.1% 5.72 19.9% 18.9% 195.7% 1988 40.00 32.69 33.5% 81.7% 7.31 27.8% 18.3% 216.8% 1989 41.30 37.03 13.3% 89.7% 4.27 -41.6% 10.3% 76.9% 1990 52.55 45.78 23.6% 87.1% 6.77 58.5% 12.9% 61.0% 1991 60.56 50.26 9.8% 83.0% 10.30 52.1% 17.0% 47.4% 1992 69.32 58.47 16.3% 84.3% 10.85 5.3% 15.7% 55.8% 1993 83.57 70.02 19.8% 83.8% 13.55 24.9% 16.2% 63.9% 1994 92.81 82.39 17.7% 88.8% 10.42 -23.1% 11.2% 20.2% 1995 106.59 94.68 14.9% 88.8% 11.91 14.3% 11.2% 16.2% 1996 116.28 102.17 7.9% 87.9% 14.11 18.5% 12.1% 13.4% 1997 130.96 112.82 10.4% 86.1% 18.14 28.6% 13.9% 13.0% 1998 146.04 128.70 14.1% 88.1% 17.34 -4.4% 11.9% 12.0% 1999 151.83 136.65 6.2% 90.0% 15.18 -12.5% 10.0% 9.8% 2000 145.73 132.65 -2.9% 91.0% 13.08 -13.8% 9.0% 7.9% 2001 203.30 119.53 — 58.8% 83.77 — 41.2% 39.5% 2002 202.63 115.55 -3.3% 57.0% 87.08 4.0% 43.0% 30.4% 2003 219.36 116.59 0.9% 53.2% 102.77 18.0% 46.8% 25.5% 2004 262.99 124.29 6.6% 47.3% 138.71 35.0% 52.7% 22.7% 2005 296.54 124.90 0.5% 42.1% 171.64 23.7% 57.9% 21.0% 2006 338.59 139.36 11.6% 41.2% 199.23 16.1% 58.8% 18.7% 2007 389.22 153.53 10.2% 39.4% 235.68 18.3% 60.6% 15.4% 2008 390.16 163.88 6.7% 42.0% 226.28 -4.0% 58.0% 11.6% 2009 428.65 169.39 3.4% 39.5% 259.26 14.6% 60.5% 10.8% 2010 548.94 173.24 2.3% 31.6% 375.70 44.9% 68.4% 13.2% 2011 695.00 194.10 12.0% 27.9% 500.90 33.3% 72.1% 15.7% 2012 736.99 196.06 1.0% 26.6% 540.93 8.0% 73.4% 16.3% 2013 863.17 186.54 -4.9% 21.6% 676.63 25.1% 78.4% 17.7% 2014 1779.90 481.70 — 27.1% 1298.20 — 72.9% 33.8% 2015 1382.98 495.57 2.9% 35.8% 887.41 -31.6% 64.2% 26.6% 2016 1415.80 549.76 10.9% 38.8% 866.04 -2.4% 61.2% 28.8% 2017 1757.96 612.72 11.5% 34.9% 1145.24 32.2% 65.1% 36.5% 2018 1982.75 693.60 13.2% 35.0% 1289.15 12.6% 65.0% 42.0% 2019 2070.81 851.97 22.8% 41.1% 1218.84 -5.5% 58.9% 39.2% 2020 2400.81 1084.44 27.3% 45.2% 1316.37 8.0% 54.8% 40.9% 注:1. 自2001年起,我国按照当时的国际标准对原外债口径进行了调整,并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剩余期限)统计,由于调整后的外债数据与2000年及以前年度的外债数据不具可比性,故未计算上表中2001年“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项。 2. 2015年,我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调整了外债统计口径并对外公布全口径外债数据,将人民币外债纳入统计,并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和短期外债。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本表将2014年末外债数据相应调整为全口径外债数据,由于全口径外债数据与此前外债数据(原口径为外币外债数据)不具可比性,故未计算上表中2014年“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项。 3. 自2016年起,按照国际收支平衡表修正数据对本表中上一年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2021-04-25/shaanxi/2021/0425/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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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陕西省新型国际贸易健康发展,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新型国际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着力提升陕西新型国际贸易质量和水平,推动陕西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4月15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组织召开了2021年一季度陕西省重点涉外企业座谈会。西安爱菊油脂有限公司、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紫光国芯半导体有限公司等10家涉外重点企业,以及分局国际收支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分行外事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共计20余人参加了座谈。 座谈会上,参会企业对2021年一季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介绍,围绕企业新型国际贸易开展情况、经营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企业未来生产经营情况的分析预判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困难提出政策诉求和意见建议,外汇局陕西省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听取了参会企业的发言,就企业提出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进行了现场解答和沟通交流,并宣传了人民银行、外汇局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便利化政策措施。 本次座谈会内容丰富,主题鲜明,有效促进了外汇局和涉外企业的沟通交流,达到了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支持新型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目的和效果。下一步,外汇局陕西省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新型国际贸易的各项政策和部署,积极推动陕西新型国际贸易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参会企业反映较为集中的政策诉求和意见建议,积极予以协调解决,不断提升涉外企业竞争力,切实助力陕西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4-19/shaanxi/2021/0419/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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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1-04-25/shaanxi/2021/0425/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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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避险及贸易融资产品手册 2021-04-20/shaanxi/2021/0420/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