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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0-03-27/hubei/2020/0327/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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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985-2019年中国外债流动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2020-03-27/hubei/2020/0327/1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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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1月23日) 2020-02-28/hubei/2020/0601/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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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985-2019年中国外债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2020-03-30/hubei/2020/0327/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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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1985-2019年中国长期与短期外债的结构与增长 2020-03-30/hubei/2020/0327/1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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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19年12月末) 2020-03-26/hubei/2020/0326/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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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2020-01-02/hubei/2019/0603/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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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BPM6) 2020-03-27/hubei/2020/0327/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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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造成的重大影响,金融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支持扩内需、助复产、保就业,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精准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适应市场主体的需要,进一步疏通内外部传导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融资规模明显增长、融资结构更加优化,实现“增量、降价、提质、扩面”,推动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惠企业占比,对于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企业,贷款期限要能延尽延。要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通过线上办理。 (二)发挥好全国性银行带头作用。全国性银行要用好全面降准和定向降准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出台细化方案,按月跟进落实。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40%。全国性银行要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及支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发放依法合规,防止“跑冒滴漏”。中小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有资金支持力度,促进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四)落实好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将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落实到位,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银行专项信贷额度实施方案,按月报送落实情况。 (五)加大保险保障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出险客户得到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强化社会责任担当。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经营重心和信贷资源从偏好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存量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列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要不低于50个基点,中小银行可结合自身实际,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商业银行要提升普惠金融在分支行和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升至10%以上。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增加小微企业客户服务情况考核权重。改进贷款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逐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激发其开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发放流程。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小微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打通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点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点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外部激励。推动修订商业银行法,研究修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继续实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将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情况挂钩。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补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应享尽享。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财政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支小支农成效(包括新增户数、金额、占比、费率水平等)、降低反担保要求、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和首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放大倍数,并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作。2020年力争新增再担保业务规模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合作,提高批量合作业务中风险责任分担比例至30%。对合作机构单户1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2020年全年对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中违规收费及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变相抬高中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乱象加强监管检查,从严问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作用 (十九)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更多发债融资,释放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审批流程,疏通审批堵点,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支持作用。推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发展,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融资工具。 (二十)提升中小微企业使用商业汇票融资效率。对于确需延时支付中小微企业货款的,促进企业使用更有利于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商业汇票结算,推动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加快商业汇票产品规范创新,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加快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次融资新增股东35人限制,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办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精选层,建立转板上市制度,允许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直接转板上市,打通挂牌公司持续发展壮大的上升通道。对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投早投小。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标准》,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企业。鼓励资管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并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管产品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有关政策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现有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维地方平台。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纳入产业部门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优质中小微企业信息库,搭建产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高质量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托管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使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融合作,推动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发展订单、仓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核心企业、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二十八)推动地方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夯实风险分担、信息共享、账款清欠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续贷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提供便民利企服务。继续清理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通过建立专项小组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首贷户支持、改进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强化银企对接、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 (三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性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微企业金融条件指数,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和共享、账款清欠等,并视情将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评价结果告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和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 监 会 外 汇 局 2020年5月26日 2020-06-03/hubei/2020/0603/1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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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外汇局各市州中心支局、各直管市(区)支局,各地方金融工作局(办),省内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加有力地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省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力以赴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支持 (一)加强流动性供给。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监测分析,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流动性。及时向湖北银行、汉口银行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鄂分支机构向总行争取专项再贷款资金。优先办理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的再贴现申请,原则上不对上述领域票据类型、贴现利率、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尽力满足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差异化信贷需求。各金融机构要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确保资金优先满足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确定的直接或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以及相关的卫生防疫、医药及设备生产、建筑施工、物资运输等应急资金需求,对重点企业要实施名单制管理,实现银企对接全覆盖。创新工作方式,通过客服电话、线上视频、就近网点审批等,及时满足疫情防控企业信贷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特别是小微和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免收罚息等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合理延后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对接市场主体合理融资需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一季度贷款增长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信贷利率下行,进一步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督促金融机构用好各类央行资金,鼓励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在财政给予一半贴息的基础上,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至少5%。加强银担对接力度,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或免收担保费,协调省再担保集团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行业实施再担保费减免政策,多方合力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多元化融资支持。主动对接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引导新三板挂牌公司和中介机构最大化利用好相关政策,做好精选层申报准备工作。灵活运用多种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及客户访谈,尽量降低疫情对拟上市重点企业上市进程的影响。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相关企业发行债券的承销服务,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优惠政策和绿色通道,积极发挥资产支持票据(ABN)和资产支持证券(ABS)等产品的优势作用。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证券,要主动对接,协调相关单位加快流程。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信贷支持和债券承销相结合方式,多渠道缓解企业经营困境。加强受疫情影响企业发债培育,做好存续企业债券兑付风险监测,加强与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沟通交流,用好用足发新还旧政策,及时妥善化解风险隐患。积极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开展同业拆借。(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五)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各金融租赁公司要充分发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色功能,综合运用直租、售后回租等模式,为疫情防控、民生保障领域企业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帮助相关企业直接采购所需生产设备等,扩大防疫相关领域产能。帮助相关企业盘活现有资产,提供相应资金支持。设置灵活适宜的还租计划,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 二、全力提升疫情防控资金支付效率 (六)进一步畅通防疫支付清算渠道。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尽量通过联网方式办理ACS业务。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及时做好疫情防控资金汇划工作,严格遵守支付清算纪律,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七)持续优化防疫开户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防疫物资生产、流通、采购及科研攻关等企业的账户开户效率,简化开户流程,特事特办、即见即办,加快业务办理。对暂时无法提供完整开户资料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先开户后补充资料。核准类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资金收付的,可于开户当日起办理收付款业务。对慈善机构账户或防疫专用账户转账汇款、取现等业务,鼓励继续减免服务手续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八)畅通国库防疫紧急拨款通道。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配合同级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简化业务处理流程,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先办后补”,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逐级建立信息反馈和疫情防控资金监督机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确保不出现延压、挤压、挪用救灾资金现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一步做好涉税(费)业务网上办理的推广工作,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尽量使用TIPS来办理电子缴税费、电子退更免、三方协议网签等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三、完善疫情防控日常服务和安全维护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各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开业布局、营业时间,定期对营业场所和服务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加强机房、网络及系统运维保障。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张贴公告,公示咨询电话,告知临近正常营业网点。加大线上服务宣传推广力度,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保障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大额现金需求。加强对ATM等自助设备的运维保障和现金补充,确保自助取现服务不中断。做好现金及业务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以新券为主,回笼现金应采用紫外线、高温等方式消毒后再行清点交存至人民银行发行库。特别是对于医院等重点单位回笼的现金,应重点消毒后封存,单独摆放,后续统一处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十一)做好征信服务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接入机构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研究制定四类特殊逾期信用记录调整认定标准及处理流程,合理调整四类特殊逾期信用记录报送。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抗击疫情的信息主体发生的逾期记录,适当提高宽容度。建立特殊时期征信异议处理“绿色通道”,创新受理和回复方式,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十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金融管理部门转办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加快处理进度,提高工作质效。对金融消费者现场咨询和投诉要即问即答,现场协调,减少金融消费者暴露于营业网点的时间。充分利用客服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等线上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依法合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各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严禁借疫情开展不正当竞争,明示或暗示诋毁同行,借机炒作本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三)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指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按照证监会工作要求申请延期披露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等信息;指导受疫情影响股权质押还款困难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做好与证券公司申请展期工作;指导拟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地方法人证券公司可向湖北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法人证券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指导其管理人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鼓励承担湖北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2019年年报或并购重组审计与评估业务的机构,创新审计评估手段与方式,加强与上市公司等主体的沟通反馈,确保审计与评估业务的质量。(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十四)及时高效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各保险机构要本着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特事特办、务实高效的原则,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鼓励采取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以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切实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为出险客户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要严格落实总公司制定的针对新型肺炎客户扩展保险责任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 四、建立疫情防控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便捷通道 (十五)便利防疫物资进口。对不符合现行法规、但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各金融机构可与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沟通,先行办理业务,并于购付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对于真实合法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业务,简化业务流程和审核材料,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购付汇手续。(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十六)便利捐赠资金入账结汇。对于境内外支援疫情防控的外汇捐赠资金,各金融机构无需为受赠单位开立捐赠外汇账户,银行可直接办理上述资金的入账结汇。(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十七)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取消外债相关限制,简化外债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十八)保障个人外汇业务有序开展。各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引导个人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小额结售汇业务,做到即到即办,精简相关流程。(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十九)支持快速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对与疫情有关的其他跨境人民币业务,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同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五、切实强化疫情防控组织领导和应急管理 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自觉遵守各项规定,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加强舆情监测研判,主动开展正向宣传和舆论引导,防止因舆情引发社会公众对金融行业的负面情绪。持续关注员工健康情况,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加强员工安全防护。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基本业务运转,确保提供疫情防控和人民生活必需的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2020-02-07/hubei/2020/0207/1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