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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要求,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加强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发展特色金融服务、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完善金融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30条重点举措,推动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地”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进一步强化金融对广州南沙和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大湾区建设再上新台阶,助力金融高水平开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金融深化改革,扩大金融对外开放,助力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加大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力度,进一步强化南沙对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动力源的支撑作用,将南沙建设成为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金融创新功能的承载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重要节点。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 1.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符合南沙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票据贴现产品、增加票据融资支持,加强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同外部投资机构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或直接投资于科创企业。 2.支持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支持政府引导基金聚焦南沙重点产业及重点制造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清单,引导社会资本精准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制造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健全信息共享与应收账款确权机制。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和科创票据,探索股债混合型融资模式。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制造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 3.支持数字产业发展。支持在南沙建设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键数字技术与金融场景融合应用的数据算力中心、研发认证中心、测评中心以及监管平台等机构。支持广州数据交易所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综合性服务,与香港获许可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加强合作对接,创新数字资产交易服务方式。 4.支持海洋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海洋产业,商业航天、全域无人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高技术产业,强化对重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海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发展海上保险。 5.支持青年创新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及入驻南沙青年创业平台的企业、项目同等享受当地创业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企业保险补贴、贷款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进一步便利港澳创业青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支持金融机构吸纳港澳居民就业、实习。 (二)加强社会民生领域金融服务,支持打造城市高质量发展新标杆。 6.推动跨境支付服务便利化。有序扩大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支持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合作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稳步推动数字人民币创新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建设。 7.推动跨境信用融资便利化。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在南沙和港澳地区均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开展内部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在港澳居民同意前提下,允许在南沙的港资或澳资银行共享其母行掌握的同一居民信用状况。 8.推动国际专业人士执业便利化。推行更为便利、更为广泛的专业资格互认和专业服务跨境执业。大力引进和培养国际化金融人才,支持粤港澳三地院校在南沙建设高级金融学院、国际化金融研究机构,搭建跨境金融专业人才库。 (三)发展特色金融服务,健全现代金融产业。 9.创新服务低碳发展的绿色金融业务。鼓励广州期货交易所积极探索电力期货,做精做深新能源期货品种体系。加强企业碳账户、碳核算能力机制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企业碳账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最新标准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支持绿色建筑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港澳发行绿色及可持续债券。支持南沙深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加强与港澳在平台建设、融资对接、标准制定等领域合作。加强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应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绿色电力消费水平对企业给予支持。培育绿色认证机构。 10.发展面向未来的数字金融业务。依法支持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与金融领域应用,积极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研发、智能风险控制等智能化金融服务。建立数字金融发展研究智库,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数字金融项目跨境合作。 11.发展服务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航运金融业务。引导和鼓励航运企业国际海运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加快航运保险发展,研发创新型航运保险产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依托现有交易场所,携手港澳开展航运交易,支持金融机构为航运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资金结算、存管、融资等金融服务。 12.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州南沙)跨境资管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方式取得公募基金资质。大力发展公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在南沙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等总部型机构。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 13.创新发展国际租赁和保理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合规探索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支持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设立的项目公司进行外币直接借款。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资本金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南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领域发展,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租赁产业高地。 (四)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加快建设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 14.探索适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资金结算政策。提升自由贸易账户系统功能,优化账户规则,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等为境外机构提供国际结算、资金交易、全球授信、跨境资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15.构建便利内外联动的期现货市场交易规则。支持在广州期货交易所推出与香港交易所跨境合作品种,积极探索期货品种国际合作新模式。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稳妥有序将已上市的期货期权产品申请为允许境外交易者参与交易的特定品种。支持南沙建设商品期货交割中心,完善覆盖期现货市场的一体化产业服务体系。 16.构建便利开展跨境保险业务的交易规则。支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经常项下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化理赔、续保等服务。探索以多种方式提升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合作开发适合南沙区居民的商业医疗险、商业保险年金、跨境车辆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 17.构建便利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支持南沙开展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简化申办流程。探索依托现有数字化服务平台提供线上办理跨境股权投资服务。 (五)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与交流,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 18.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研究加快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相关工作。积极引入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办公室、风投创投等多元化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依法申请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参控股境内期货公司。高标准建设南沙国际金融岛、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期货产业园等平台,为港澳金融机构跨境办公提供空间载体。 19.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结算银行可直接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在南沙区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在遵守相应利率约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及用于购买大额存单。 20.完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管理机制。鼓励银行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便利的跨境结算和贸易融资等服务。优化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规则,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促进南沙产业发展的企业,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方面实施便利化措施。支持南沙区内基金公司参与交易所交易基金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探索与港澳在债券发行机制、评级标准等方面互认的可行路径。 21.加快建设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综合服务基地。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国际投融资综合服务体系,为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去”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供资金融通、信息共享、项目对接等专业化服务。简化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境外投资备案流程,在基金发起设立的前置部门核准后,支持银行按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 22.构建金融领域国际交往新平台。高质量举办国际性金融活动,持续推进国际金融交流与合作。支持建立与港澳金融合作的沟通对话机制,充分发挥广州南沙粤港合作咨询委员会、广州南沙粤澳发展促进会等民间机制作用。鼓励引导港澳金融领域商会协会在南沙设立代表处。 23.探索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支持南沙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高标准制度规则,探索在金融领域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精简限制性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 (六)完善金融监管机制。 24.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加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同,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规则,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确保金融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坚持管行业就必须管风险。 25.探索金融监管创新与合作。构建适应南沙建设的金融监管创新机制,确保风险防控与金融改革创新相匹配。大力发展金融监管科技,提升金融科技监管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 26.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加强对南沙跨境资金异动的监测,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推动金融风险早发现、早纠正、早处置。强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完善风险研判机制,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创新交易模式的法律风险评估。 27.加强金融法治保障。深化金融监管与司法协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搭建粤港澳大湾区涉外涉港澳金融纠纷解决平台,构建国际化、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推动促进金融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加强和规范行业调解和行政复议工作,助推金融监管部门有效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不断优化金融纠纷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协作的工作机制,构建一体化协同解决平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保障措施 28.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金融党建的引领保障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金融支持南沙建设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培养和增强领导干部金融思维和金融工作能力。 29.加强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指导和赋权力度,授权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派出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支持南沙以清单式申请授权方式,在金融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香港、澳门和内地“一盘棋”原则,一起统筹规划,一并落实推进。 30.加大配套政策支持。支持出台住房、人才、教育等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各种金融手段,支持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建设,协调采取给予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便利等措施,为具有金融领域职业资格的境内外专业人士来南沙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2025-05-13/guangdong/2025/0516/2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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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16/beijing/2025/0516/2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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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一季度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如何? 答:今年以来,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风险挑战增加。我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有力有效应对外部挑战,经济保持回升向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主要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保持相对稳定。截至4月21日,境内人民币对美元即期汇率(CNY)为7.288,较2024年末升值0.1%。4月以来,美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行径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剧烈波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先贬后升,与4月3日美宣布对贸易伙伴加征所谓“对等关税”前的水平大体相当。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属于市场正常变化,也反映了经济基本面对汇率的支撑作用。 第二,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差额逐步趋向均衡,3月小幅逆差20亿美元。企业等主体购汇需求回落,3月衡量购汇意愿的购汇率(银行代客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4%,较1月高位回落近11个百分点。市场结汇意愿总体平稳,3月结汇率与1月基本持平。一季度,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净流入517亿美元,处于同期较高水平。4月以来,外汇市场交易保持平稳,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银行结售汇呈现小幅顺差。 第三,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平稳有序。一是货物贸易资金净流入较快增加。一季度,我国外贸克服外部压力呈现较强韧性,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2063亿美元,同比增长1.2倍。二是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增多。2-3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269亿美元,同比增长84%,4月1日至18日净买入332亿美元,保持较高规模。三是服务贸易、外资企业利润汇出总体平稳。一季度,服务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出同比增长25%,其中旅行项下资金净流出增长12%。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处于季节性低位,同比下降7%。 问:您对未来我国外汇市场走势有何判断? 答:展望未来,尽管外部环境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但我国加快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靠前发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经济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将继续支撑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首先,我国经济运行开局良好,有力提振了市场信心。今年以来,我国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制定并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经济运行起步平稳,延续回升向好态势。一季度,我国经济同比增长5.4%,环比增长1.2%。国内需求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分别较2024年全年加快1.1和1.0个百分点。3月我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50.5%,连续2个月处于景气区间。未来我国将根据形势需要及时推出新的增量政策,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对人民币汇率稳定和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形成支撑。 其次,我国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积极稳外贸稳外资,有助于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贸方面,近年来我国外贸企业主动开拓多元化市场,稳步推进区域经贸合作,2024年我国对东盟、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出口占比分别为15.9%和50.3%,较2017年分别提高3.4和23.8个百分点。我国企业快速响应全球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加快培育外贸新模式,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外贸竞争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更加稳固。外资方面,今年2月国家出台《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为外资来华展业兴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同时,我国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开放,拓宽跨境投融资渠道,人民币多元化资产配置功能凸显,境内证券市场对外资吸引力有望继续增强。国家外汇局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将继续出台支持跨境贸易发展、便利跨境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助力更好稳外贸稳外资。 第三,我国外汇市场韧性提升,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增强。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汇率弹性增强。同时,企业积极运用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并更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降低货币错配风险。2025年一季度,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跨境收支占比、企业外汇套期保值比率较上年均有所提升,企业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市场预期和交易更趋理性有序。 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强化外汇形势监测,保持汇率弹性,有效发挥汇率调节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自动稳定器功能,同时不断丰富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坚决对市场顺周期行为进行纠偏,防止汇率超调风险,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25-04-23/xizang/2025/0423/1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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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满足最新国际标准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本次修订是《统计制度》2014年10月正式实施以来的第4次例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分非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类别,提升数据报送便利性。二是将贸易信贷调查统计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整合数据采集要素。三是调整国际运输等调查统计报表,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四是优化数据采集范围和要素定义,调整部分附录代码表。 修订后的《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提高申报主体数据报送便利性,更好指导各类主体进行统计申报,推进现代化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建设,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提供更好的统计保障。 2025-05-16/beijing/2025/0516/2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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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应邀出席由市商务局牵头举办的第二十六届进出口政策服务咨询会。北京市进出口企业代表近60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北京市分局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等为主题,全面、详细地介绍了最新的外汇便利化政策,针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了重点指导。同时,北京市分局还专门设立了咨询台,结合企业实际遇到的业务难点,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主动回应经营主体诉求。 北京市分局始终坚持外汇服务惠企利民的理念,利用多渠道进行政策传导。本次咨询会,外汇局北京市分局与北京市海关、税务、商务局等多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外贸企业对多项便民惠企外汇政策的了解,提升外汇便利化政策的正向激励和示范效应,助力北京地区对外贸易促稳提质。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持续丰富政策供给,扎实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为北京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5-05-16/beijing/2025/0516/2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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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817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410亿美元,升幅为1.27%。 2025年4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政策、经济增长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呈现向好态势,经济发展韧性强、活力足,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5-05-16/beijing/2025/0516/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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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5-05-15/guangdong/2025/0516/2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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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2025年4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25-05-16/guangdong/2025/0516/2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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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guangdong/2025/0516/2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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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4.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5.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 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8.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9.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10.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 1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1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14.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15.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1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1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18.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19.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 20.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 21.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22.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23.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24.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25.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 26.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27.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28.省级分局和计划单列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29.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30.地(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31.地(市)分局办理的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 32.地(市)分局办理的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33.地(市)分局办理的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34.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35.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登记 36.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37.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38.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机构开展境外衍生业务登记 39.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40.地(市)分局办理的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地(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 42.地(市)分局办理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 43.地(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44.地(市)分局办理的内保外贷登记 45.地(市)分局办理的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46.地(市)分局办理的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47.地(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 48.地(市)分局办理的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49.地(市)分局办理的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 50.地(市)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 51.地(市)分局办理的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2.地(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53.地(市)分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025-05-16/neimenggu/2024/0913/1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