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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8776亿美元,对外负债9645亿美元,对外净负债869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1853亿美元,外币净资产984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6705亿美元,债券资产95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119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6%、11%和13%。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176亿美元,美元资产5986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1614亿美元,分别占13%、68%和19%。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 5011 亿美元,债券负债 1169 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 3464 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 52% 、 12% 和 36% 。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 3029 亿美元,美元负债 3431 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 3184 亿美元,分别占 31% 、 36% 和 33% 。 2017-03-28/dalian/2017/0328/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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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9.1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6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3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7.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3.7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5514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5.3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789亿美元)。 2017 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6万亿美元)。 2017-03-24/dalian/2017/0324/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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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方式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和9号文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具体如何操作? 答: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本政策问答发布后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明确其在过渡期内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如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应同时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中明确了部分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借用外债规模的特殊要求。9号文实施后,这些要求是否仍然有效? 答:在另有规定之前仍然有效。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可继续适用19号文中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 二、企业外债规模计算 3、9号文要求企业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应于每年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用以书面备案其上年末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企业跨境融资合同主要条款(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19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发生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备案(登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暂不允许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4、9号文明确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式中仅区分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不同,那不同期限的外债具体如何纳入计算?是都按照余额纳入计算?还是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短期外债按余额纳入计算? 答:9号文实施后,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纳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选择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的企业(包括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5、期限风险转换因子按照还款期限计算,是指按照签约期限还是按照债务剩余期限计算? 答:从计算额度及外债管理的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建议按照签约期限确定该笔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企业外债合同中包含提前还款条款的,除非提前还款条款明确在合同签约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该合同对应的外债金额全部视同短期跨境融资适用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要求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外债额度”。在9号文框架下,外保内贷履约后形成的对外负债是否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答:在9号文政策框架下,企业自主借用外债更加便利,而且规模(净资产2倍)也比较宽松,因此境内企业由于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再额外给予其他额度。 7、9号文实施后,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的境内机构逐笔借用外债,是否纳入该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如果超出该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何处理? 答:境内机构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相关部门批准的签约金额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办理签约备案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按照9号文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的备案(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外债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备案(登记)。 8、9号文第八条明确,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成人民币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以提款日汇率水平折算在实践中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需要填写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已占用情况及本次新签约的外债即将占用情况。由于此时一般尚未发生提款,本次新签约外债无法按照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从而可能出现超额借入外债的情况。鉴于此,从可操作性和管理有效性角度出发,外币跨境融资应统一按照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9、企业在按照9号文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是按照外债合同的签约额计算,还是按照已提款未偿还余额计算? 答:在现行外债管理框架下,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在所登记的金额内均可自行提款。考虑到可能存在一笔外债多笔提款的情况,为保证企业借用外债不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应按照如下原则计算: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备案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10、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如何处理? 答:因上述原因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企业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三、企业外债登记、账户及汇兑管理 11、9号文第四条明确了一系列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类型。这些业务是否不再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 答:外债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进行外债统计。出于外债统计准确性的考虑,9号文所明确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12、9号文第十条第三款“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应当如何理解?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还需要遵守其他外债管理规定吗? 答: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区分一般账户和自由贸易账户,这里的“一般账户”不与“专用账户”相对应。因此,企业如选择一般账户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仍应遵守现行外债账户的管理规定。此外,所涉及的签约登记办理时限、签约变更登记、外债资金结汇使用、外债还本付息等,也应遵照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除应按照19号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见附件)及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3、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活动融入的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的,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 14、9号文中明确适用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具体如何把握? 答:对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果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审计的独立财务报告,可以根据9号文明确的管理方式,按照企业净资产的一定规模开展跨境融资业务。 15、非银行金融机构在9号文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所涉及的外债数据如何报送? 答: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所涉外债登记及数据报送等事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办理。对于数据报送量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财务公司),可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外债数据。 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年 月 日 单位[1]:万元人民币 基本信息 债务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债务人类型[2]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净资产[3] 风险加权余额 上限[4]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中长期 短期 外币 现有跨境融资余额 本笔跨境融资签约额 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 中长期余额 短期余额 外币余额 熊猫债 纳入计算的余额[5]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6]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之差额 是否超上限 是( )否( ) 以上信息真实有效,本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公章) 联系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1]外币跨境融资以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 债务人类型请按以下分类填写:中资企业、外资企业。 [3] 根据债务人上年度或最新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填写。 [4]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外债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宏观审慎条件参数的初始值设定为1,外债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 [5] 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 中长期现有外债余额 + 中长期本笔外债签约额 – 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的中长期外债余额。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和外币外债余额参照此公式计算。 [6]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余额×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其中,中长期、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分别为1、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2017-05-27/dalian/2017/0527/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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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理解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银行应审核什么材料了解企业是否依法弥补亏损?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是否以往年度存在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弥补情况。 2. 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仓储等业务可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但《通知》第五条 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外汇收支业务,请问如何处理? 答: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汇收支业务,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等规定办理。 3.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是否都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 答:均需提供。根据《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4. 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如何具体操作? 答:根据《通知》规定,境外机构依法在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资金可以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其他NRA账户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结汇资金原则上在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应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境外机构的外汇NRA账户。上述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与境内收款方协商处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2017-04-19/dalian/2017/0419/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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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196亿元人民币,支出11585亿元人民币,顺差161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049亿元人民币,支出9177亿元人民币,顺差287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147亿元人民币,支出2408亿元人民币,逆差12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17亿美元,支出1683亿美元,顺差23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750亿美元,支出1333亿美元,顺差417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67亿美元,支出350亿美元,逆差18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611 234 13,196 1,917 -11,585 -1,683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872 417 12,049 1,750 -9,177 -1,333 2.服务贸易差额 -1,261 -183 贷方 1,147 167 借方 -2,408 -350 2.1加工服务差额 101 15 贷方 102 15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3 2 贷方 25 4 借方 -12 -2 2.3运输差额 -303 -44 贷方 180 26 借方 -484 -70 2.4旅行差额 -1,067 -155 贷方 230 33 借方 -1,297 -188 2.5建设差额 14 2 贷方 52 8 借方 -39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6 -5 贷方 25 4 借方 -61 -9 2.7金融服务差额 4 1 贷方 15 2 借方 -11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4 -17 贷方 37 5 借方 -151 -2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9 6 贷方 144 21 借方 -105 -1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96 14 贷方 325 47 借方 -229 -3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1 贷方 3 0 借方 -11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0 贷方 9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7-06-02/dalian/2017/0602/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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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出台后,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应如何办理? 答:一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未废止,仍然有效。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第六条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该《办法》明确了境内机构以下四种情况可收取外币现钞:①银行汇路不通的经常项目交易;②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③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④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考虑到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的特殊性,其在收取外币现钞的同时需要进口免税品,因此,允许其所收外币现钞 进入经常项目账户,保留现汇。鉴于16号文规定的免税商品经营单位仍有实际收取现钞和保留现汇的需求,该法规至今保留执行,因此,在47号文中注明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对免税商品经营单位结汇进行豁免(即16号文)。 2017-01-19/dalian/2017/0119/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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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据统计,2016年境内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国内现行银行卡境外交易国际收支统计主要采用总量统计模式,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 为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06-06/dalian/2017/0606/3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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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明确外汇业务政策,全面梳理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对“展业三原则”的重视程度。6月16日,瓦房店市支局对辖区20家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政策培训会议,共60名外汇业务条线人员参加。 培训重点向银行外汇业务人员讲解了外汇业务最新政策,传达总局近期违规处罚案例,提示银行利用“展业三原则”防范违规业务风险。会上还开展了问答互动,解答了银行业务人员现场提出的问题,促进了外汇局与银行之间的交流沟通,取得了良好的反响。 通过此次培训,加深了银行业务人员对外汇政策与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认识与理解,为银行合规有序开展外汇业务奠定了基础。同时有利于瓦房店支局开展辖区外汇业务监管工作,提升“放、管、服”水平。 2017-06-23/dalian/2017/0623/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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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3年起分别在上海和深圳推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投资企业(QDIE)试点。结合试点情况,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稳步推进QDLP和QDIE试点工作,并于近期将上海和深圳两地试点额度分别增加至50亿美元。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收支状况、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对外投资情况,进一步完善QDLP/QDIE宏观审慎管理,更好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完) 2018-04-24/dalian/2018/0424/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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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93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598亿美元)。 2017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5.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57万亿美元)。 2017-05-26/dalian/2017/0526/4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