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1年重点任务之一的“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2030年碳排放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积极推动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积极响应,于2021年3月4日牵头省金融局、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国际碳排放权市场建设交流讲座,邀请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大唐碳资产有限公司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相关专家进行授课,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海南省地方金融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和各银行机构等共计45人参加交流讲座。 在交流过程中,专家分享了碳交易原理、全国碳市场进程、国内外碳交易产品、碳普惠和海洋碳汇森林碳汇的相关知识,同时,相关专家就与会代表提出的碳排放权与绿色金融的关系、碳排放权的系统交易风险点、如何实现2030年碳排放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等问题进行了解答和展望。 此次交流讲座,提升了与会人员对碳排放权、碳交易原理、风险识别和管理、碳金融碳普惠等知识的认知和理解,加深了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国内外碳交易产品的了解,对向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迈进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意义。 2021-03-24/hainan/2021/0324/1386.html
-
为提升海南自贸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展业水平,增强金融服务自由贸易港建设能力,2021年3月26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牵头,联合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举办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专题培训班,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承办本次培训班。本次培训班的主会场在海口中银大厦,分设海口城区、三亚、洋浦、澄迈等4处视频分会场,参会人数超过150人。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定义和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讲解,并剖析了银行展业中存在的问题。香港中联办经济部贸易处、中银香港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交易银行部的三位专家进行远程视频授课,分别从国际贸易政策、香港离岸业务发展历史和经验、上海离岸业务开展情况和经验等方面,共同探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展业的难点与要点,并对推动海南自贸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本次培训班的成功举办,有利于提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展业水平,共同推动海南自贸港新型国际贸易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 2021-03-31/hainan/2021/0331/1389.html
-
近日,海南省分局组成调研组赴三亚就境内信贷资产跨境对外转让等外汇创新政策实施效果、重点园区外汇政策落实情况及政策诉求等方面开展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分别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业召开了多场座谈会,现场走访了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三亚国际资产交易中心等,并积极回应了市场主体的问题和诉求。同时,调研组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发展需要,研究推进三亚外汇政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1-03-22/hainan/2021/0322/1384.html
-
为指导银行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严格执行金融政策法规,发挥政策宣导的桥梁纽带作用,2020年3月19日,海南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举办专题学习交流会,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邀参加。 会上,自律机制“政策宣传与培训小组”牵头单位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领学了《海南自贸港金融政策答疑(一)》(以下简称《答疑》);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介绍了《答疑》的出台背景和目的;各成员单位围绕《答疑》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讨论。本次会议加深了各成员单位对金融政策的理解,提升成员单位的展业能力,有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海南自贸港提供金融助力。 2021-03-24/hainan/2021/0324/1385.html
-
为做好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期间小额外币兑换的便利化服务工作,近日,琼海市支局组织中国银行琼海市支行对博鳌地区博鳌亚洲论坛酒店、博鳌金海岸大酒店等9个外币代兑点开展年会前外币兑换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外币兑换业务流程、单据使用、公布外币兑换牌价和放置外币代兑铭牌等。通过本次培训,对满足参会代表及外宾小额外币兑换需求,进一步提高辖内外币兑换服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一步琼海市支局将对辖区所有代兑点开展合规性经营巡查,指导银行进一步优化外币兑换服务。 2021-03-25/hainan/2021/0325/1387.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3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36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4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8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85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2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8万亿美元)。 2021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1.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94万亿美元)。(完) 2021-04-01/hainan/2021/0401/1390.html
-
2021年2月海南省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 2021-03-17/hainan/2021/0317/138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全辖)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03-31/hainan/2021/0331/1388.html
-
2020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1-04-01/hainan/2021/0401/1391.html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2021-07-09/hainan/2021/0709/1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