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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3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606亿美元,较年初下降473亿美元,降幅为1.5%。 3月,主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加速蔓延、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等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大幅震荡。美元指数走强,部分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汇率下跌,主要国家资产价格出现大幅调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下降。 预计受新冠肺炎疫情、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世界经济贸易增长将受到严重冲击,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随着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企业复工复产明显加快,国内实体经济正在逐步恢复和改善,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发展趋势不会改变,将继续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0-04-14/jilin/2020/0414/1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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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知》第五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不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10.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业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2020-04-27/jilin/2020/0427/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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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8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2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58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0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0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3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7万亿美元)。 2020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3.0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17万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20年2月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2020-04-28/jilin/2020/0428/1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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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下午,外汇局吉林省分局组织召开一季度外汇形势分析会,吉林省分局局长付喜国同志、吉林省分局副局长王景富同志,国际收支处、资本项目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处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对2020年第一季度外汇收支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参会人员针对全省外汇收支变化特点展开讨论,付喜国局长及王景富副局长对省分局下一阶段形势分析工作提出要求。 2020-04-24/jilin/2020/0424/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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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表: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2020-05-18/jilin/2020/0518/1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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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4322亿元,支出13352亿元,顺差970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914亿元,支出10926亿元,顺差198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07亿元,支出2426亿元,逆差101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43亿美元,支出1904亿美元,顺差138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42亿美元,支出1558亿美元,顺差28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1亿美元,支出346亿美元,逆差145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970 138 14322 2043 -13352 -190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988 284 12914 1842 -10926 -1558 2.服务贸易差额 -1018 -145 贷方 1407 201 借方 -2426 -346 2.1加工服务差额 75 11 贷方 78 11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51 7 贷方 67 10 借方 -17 -2 2.3运输差额 -287 -41 贷方 251 36 借方 -538 -77 2.4旅行差额 -808 -115 贷方 84 12 借方 -892 -127 2.5建设差额 4 1 贷方 67 10 借方 -63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6 5 借方 -55 -8 2.7金融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30 4 借方 -14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80 -26 贷方 72 10 借方 -252 -3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244 35 借方 -226 -3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44 21 贷方 453 65 借方 -309 -4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7 1 借方 -17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3 -3 贷方 18 3 借方 -42 -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5-08/jilin/2020/0508/1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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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076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45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281亿元,初次收入逆差681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顺差2076亿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043亿元,储备资产减少175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9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6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70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9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顺差297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4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5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0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21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9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49亿SDR,初次收入逆差72亿SDR,二次收入顺差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顺差221亿SDR,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11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87亿SDR。(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元 项 目 行次 2020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2,076 贷方 2 38,943 借方 3 -41,019 1.A 货物和服务 4 -1,436 贷方 5 36,495 借方 6 -37,931 1.A.a 货物 7 1,845 贷方 8 32,695 借方 9 -30,850 1.A.b 服务 10 -3,281 贷方 11 3,800 借方 12 -7,080 1.A.b.1 加工服务 13 232 贷方 14 241 借方 15 -8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93 贷方 17 135 借方 18 -43 1.A.b.3 运输 19 -816 贷方 20 718 借方 21 -1,534 1.A.b.4 旅行 22 -2,901 贷方 23 321 借方 24 -3,221 1.A.b.5 建设 25 16 贷方 26 168 借方 27 -15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81 贷方 29 69 借方 30 -150 1.A.b.7 金融服务 31 31 贷方 32 68 借方 33 -37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47 贷方 35 162 借方 36 -509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0 贷方 38 592 借方 39 -56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37 贷方 41 1,275 借方 42 -73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3 贷方 44 15 借方 45 -48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3 贷方 47 35 借方 48 -78 1.B 初次收入 49 -681 贷方 50 1,883 借方 51 -2,564 1.C 二次收入 52 41 贷方 53 566 借方 54 -52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2,076 2.1 资本账户 56 -6 贷方 57 1 借方 58 -8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2,08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28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1,043 2.2.1.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302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345 2.2.2 储备资产 64 1,754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8 2.2.2.4 外汇储备 68 1,738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20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297 贷方 2 5,580 借方 3 -5,877 1.A 货物和服务 4 -206 贷方 5 5,229 借方 6 -5,435 1.A.a 货物 7 264 贷方 8 4,685 借方 9 -4,420 1.A.b 服务 10 -470 贷方 11 544 借方 12 -1,015 1.A.b.1 加工服务 13 33 贷方 14 34 借方 15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3 贷方 17 19 借方 18 -6 1.A.b.3 运输 19 -117 贷方 20 103 借方 21 -220 1.A.b.4 旅行 22 -416 贷方 23 46 借方 24 -462 1.A.b.5 建设 25 2 贷方 26 24 借方 27 -22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12 贷方 29 10 借方 30 -22 1.A.b.7 金融服务 31 4 贷方 32 10 借方 33 -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0 贷方 35 23 借方 36 -7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 贷方 38 85 借方 39 -81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77 贷方 41 183 借方 42 -106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5 贷方 44 2 借方 45 -7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6 贷方 47 5 借方 48 -11 1.B 初次收入 49 -98 贷方 50 270 借方 51 -367 1.C 二次收入 52 6 贷方 53 81 借方 54 -7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297 2.1 资本账户 56 -1 贷方 57 0 借方 58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298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47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49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8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36 2.2.2 储备资产 64 251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3 2.2.2.4 外汇储备 68 249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单位:亿SDR 项 目 行次 2020年一季度 1. 经常账户 1 -221 贷方 2 4,144 借方 3 -4,365 1.A 货物和服务 4 -153 贷方 5 3,883 借方 6 -4,036 1.A.a 货物 7 196 贷方 8 3,479 借方 9 -3,283 1.A.b 服务 10 -349 贷方 11 404 借方 12 -753 1.A.b.1 加工服务 13 25 贷方 14 26 借方 15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0 贷方 17 14 借方 18 -5 1.A.b.3 运输 19 -87 贷方 20 76 借方 21 -163 1.A.b.4 旅行 22 -309 贷方 23 34 借方 24 -343 1.A.b.5 建设 25 2 贷方 26 18 借方 27 -1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9 贷方 29 7 借方 30 -16 1.A.b.7 金融服务 31 3 贷方 32 7 借方 33 -4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7 贷方 35 17 借方 36 -5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 贷方 38 63 借方 39 -60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57 贷方 41 136 借方 42 -7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贷方 44 2 借方 45 -5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5 贷方 47 4 借方 48 -8 1.B 初次收入 49 -72 贷方 50 200 借方 51 -273 1.C 二次收入 52 4 贷方 53 60 借方 54 -5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221 2.1 资本账户 56 -1 贷方 57 0 借方 58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222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35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11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39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50 2.2.2 储备资产 64 18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0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2 2.2.2.4 外汇储备 68 185 2.2.2.5 其他储备 69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0-05-15/jilin/2020/0515/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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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4-29/jilin/2020/0429/1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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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制度?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新规实施后,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3.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答: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4.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需明确的是,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5.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 2020-05-11/jilin/2020/0511/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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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了在这个关键时刻教育全体党员在其职尽其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确保完成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项艰巨任务,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总行总局及中心支行各项精神抓实抓细,资本项目管理处党支部开辟线上组织生活新渠道,竭力将党建与业务相融合、互促进,让党旗在每名党员心中高高飘扬。 线上支委会筑坚强堡垒 2月25日,为贯彻少聚集、防风险要求,实现“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目标,党支部首次召开线上支委会。会议上,支委成员梳理了近期主要工作事项并提出具体落实要求,讨论通过了2020年支部党建工作计划,要求支委结合分工履职尽责。 汇聚爱心同心战“疫” 2月28日,支部开展了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防疫工作爱心捐款活动,把关爱、温暖送到抗疫一线,希望“战疫”一线的英雄们和疫情中心的同胞们感受到守望相助的力量。伴随着“同心抗疫”“加油武汉”等祝福语,党员们纷纷响应,踊跃地向党组织递交爱心捐款。在外交流工作的党员在总局参加了捐助活动,当得知支部也在为抗疫一线出一份力时,她毫不犹豫地再次贡献力量。积极分子在党员们的带动下,也积极参与到捐款活动中。 线上党日活动强信心促履职 2月28日,党支部开展了“使命担当共克时艰”线上主题研讨活动。活动中党员同志们表达了对广大医务工作者义无反顾冲上一线,夜以继日、用血肉之躯与疫魔战斗的敬佩之情。同时,大家纷纷表示,作为党员要把初心落在行动上、把使命扛在肩膀上,坚定信心、同舟共济、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开拓工作新思路,提升履职促经济发展,为取得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贡献力量。 2020-05-12/jilin/2020/0512/11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