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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 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推进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科创金融改革,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大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金融、科技和产业良性循环与互动,紧扣科技高水平供给和区域高质量发展,以金融支持长三角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突出金融供给侧精准发力,协同推进原始创新、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推动形成金融供给和需求结构平衡、金融风险有效防范的良好生态,打造科技创新和制造业研发生产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政府、市场双向发力。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立足创新补足市场短板,大力增加科创金融有效供给,推动构建市场化、可持续科创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科技相辅相成。紧扣科技创新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科技创新赋能金融产业发展,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高效对接,形成与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 协同创新,互利共享。提升科创金融政策的精准性、联动性、协调性。试验区特定城市探索形成的科创金融创新模式,试验区其他城市优先推广复制。 合规推进,安全可控。依法合规开展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正确处理和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坚决打击资金脱实向虚和跨市场投机套利。运用金融科技推动监管创新,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金融稳定。 (三)总体目标。 通过5年左右时间,将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打造成为科创金融合作示范区、产品业务创新集聚区、改革政策先行先试区、金融生态建设样板区、产城深度融合领先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再上新台阶,深入推进南京市建设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杭州市建设国内现代科创金融体系的实践窗口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示范基地,合肥市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和新兴产业聚集地,带动嘉兴市争创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 二、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一)完善科创金融银行服务体系。鼓励商业银行在试验区内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等,授权建立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专项激励考核机制和专属客户的信贷标准,探索差别化管理方式。鼓励试验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立足自身职能定位和战略发展方向,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重点支持科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等专业子公司,重点关注科技创新领域。 (二)丰富科创金融组织业态。支持境内外科技保险公司在试验区内建立总部研发和创新中心。引导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提升保险中介在科技保险领域的服务能力。加大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对科创企业的服务力度。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用于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工作以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各类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展。对试验区内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充实资本金。支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分保协议,与试验区内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总对总担保协议。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增加支持科创小微企业数量,降低反担保要求。 (三)补齐科创金融辅助产业链。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发展法律、会计、管理咨询、评估认证、创业孵化、中介服务等科创金融辅助服务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在试验区建立后台运行与服务基地,初步建成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创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和后台体系,基本满足试验区内各类主体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需要。 三、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 (四)优化科创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综合考虑项目现金流、抵质押物等情况,给予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信贷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产品,进一步丰富信用贷款产品种类,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提升面向科创企业的首贷比,有效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扩大信贷产品覆盖面。开发符合技术贸易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融资的担保方式和风险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收储机制建设。支持有内部评估能力的商业银行将知识产权评估结果作为知识产权质押授信的决策依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软件、大数据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等业务。支持商业银行运用“远期共赢”利率定价机制、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无还本续贷,降低试验区内科创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试验区内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五)推动科创金融业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符合要求的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强化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创新多样化科创金融服务模式。推动科技类保险创新发展。支持保险公司研发推出符合科创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持续推进生物医药相关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网络安全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综合保险产品,支持开展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对科创企业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引导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投向初创企业。 (六)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跨区域协作。推动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信贷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加强合作。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建立跨省(市)联合授信机制,积极发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优先满足试验区内科技产业及重大合作项目融资需求。 (七)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 四、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八)畅通科创企业上市融资渠道。加强上市后备科创企业资源库建设,对优质科创企业进行孵化培育和分类支持。鼓励科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鼓励科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更多软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优质企业在国内上市。支持试验区内科创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引导更多优质中介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有机联系,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培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市场监管合作及信息共享机制。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质押业务。推动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数据资源共享。 (九)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债券融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推动试验区内相关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双创专项债券、长三角集合债券、双创金融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和私募可转债等,探索发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优化试验区内科创企业发行债券注册服务机制,实行即报即核,为科创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便利。探索依托融资担保机构增信等方式完善科创企业债券融资增信机制,降低科创企业债券成本及债券融资风险。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上海相关金融要素市场会员资格。 (十)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争取国家重大产业投资基金在试验区内落地,加大对试验区内科创类基金尤其是民营科创类基金的配套支持力度。推动试验区产业投资基金领域合作,有效满足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融资需求。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发展,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有效增强创业投资资本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试验区内投资基金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通过市场化手段,利用现有科创类专业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探索适当放宽试验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限额,适度提高投资容错率,探索基于孵化企业数量等指标的正向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安排,鼓励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五、推进科技赋能金融 (十一)优化金融科技生态。优化金融科技战略空间布局,引导试验区内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形成金融科技联动发展优势。支持优质金融科技项目入驻试验区孵化总部基地。推动试验区以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为代表的“万物互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5G技术在智能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等领域的布局,推进“感知城市”物联网系统建设。围绕国家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平台”智慧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构建规模化、开放型金融云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城市数据大脑”建设,打造大数据、动态化、可视性的“城市金融大脑”。 (十二)深化金融科技开发和应用。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优化风险防控,提升风险识别、处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支持试验区开展高水平数字化新基建,提供跨行业、跨地区基础资源共享。支持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符合科创企业特征的信用评分、内部信用评级和风险防控模型。支持国内外优质信用评级机构以质量为导向创新科创企业评级方法,依法依规开展科创企业评级,推动征信机构在风险防控、反欺诈、精准营销等方面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智能信贷、智能投资顾问、智能投资研发等智能化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交易清算、征信等金融场景的安全应用,支持长三角征信链建设,推动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发展。支持试验区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加强合作。支持试验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区块链应用试点,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对接机制。 (十三)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坚持问题导向和应用导向,鼓励试验区金融机构勇于探索,联合产业机构促进信息技术产品迭代升级,保障金融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建立揭榜挂帅机制,支持产金双方探索技术共研、场景共建、成果共用的合作模式,研发金融级信息技术创新产品。通过市场需求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加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链和产业链对接。支持试验区积极承担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研发任务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证券基金业信息技术创新基地及联盟。支持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国家金融科技研发机构,搭建金融信息技术创新平台,加速成果转化。 六、夯实科创金融基础 (十四)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发挥长三角科技和产业优势,依托试验区内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安徽创新馆等服务平台,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金”六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试验区内国家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汇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深化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建设,加强跨区域双创合作,共建国家级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和双创示范基地。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全国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种子期科创企业发展。依托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探索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发展新机制。 (十五)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依托试验区内上海技术交易所、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等搭建长三角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加速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引进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搭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平台。支持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高知识产权平台的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健全知识产权融资机制,发行知识产权保险和信托等金融产品,为科创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十六)促进科创信息共享。探索推进试验区内科创金融信息互联互通,打破试验区政务信息壁垒,实现科创企业信用信息、金融服务共享共用。建设和完善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强水电气、社保、公积金以及仓储物流等信息归集共享,并加强本地平台与全国平台的互联互通。支持试验区城市在创业孵化、金融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科技服务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推进科技创新互联互通,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流动。 (十七)推进科创金融标准建设。编制试验区内科创金融专营机构评价规范等科创金融标准。探索建立统一的科创企业评定标准,建立科创企业名录库、重点科技项目建设信息库,开发科创企业成长性评价模型。制定科创企业规范培育和服务标准,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担保等各类金融业态标准化、精准化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七、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 (十八)提升金融监管科技水平。支持建设省级金融数字化监管平台,运用金融科技提高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穿透和处置能力。探索通过数据挖掘算法嵌入、数据多维提取、核心指标可视化呈现等手段,助力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支持南京市、合肥市、嘉兴市推广实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推进证监会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推动完善区域性大数据体系建设,探索数据共享和数据智能的科技监管创新应用。组织持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参加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测试,建立健全相关规则,探索运用信息披露、社会监督、标准化、监管科技等手段,建立包容审慎的金融监管科技实践模式。 (十九)强化科创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推动建立科创金融自动化数据采集处理通道和本地化监管数据资源库,搭建金融风险监测平台,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完善双向开放条件下的宏观审慎管理。围绕科创贷款、科创企业上市、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知识产权等重点环节,定期分析试验区内金融风险状况。支持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科创金融风险处置和内部考核办法,建设与科创产业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金融信息、风险处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反洗钱、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金融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金融行政执法和司法协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八、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成立科创金融改革领导协调小组,结合自身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分解落实改革任务,定期沟通研讨,及时解决试验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出台的政策稳妥落地、富有成效。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的沟通,积极予以指导协助。改革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 (二十一)强化配套支持。加大信息整合力度,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多措并举纠正市场失灵。深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科创企业人才培养合作,加大国内外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人才使用和激励机制,加快形成覆盖科创金融各类别、各层次人才的政策扶持体系。推进试验区人才信息共享和服务政策对接。 (二十二)做好监测评估。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科创金融改革领导协调小组定期对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举措、重大事项进行监测分析和动态评估,加强重点改革项目研究,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设立科创金融统计监测指标和监测评估机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试验项目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情况。 2022-11-25/hubei/2022/1125/1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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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规定,通过多级托管、结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债券市场包括中国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第四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完成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 第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等应按本规定相关要求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备案通知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指定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凭上述文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登记。 第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凭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债券市场资金专户)。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和相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出售债券所得价款,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的支出范围是:支付债券交易价款和相关税费,投资本金、收益汇出境外,符合规定的债券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相互划转,同名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中国债券市场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相关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退出中国债券市场并关闭相关资金账户的,应在关闭相关资金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QFII/RQFII境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汇出与汇入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跨币种套利。同时汇入“人民币+外币”进行投资的,累计汇出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汇入外币金额的1.2倍(投资清盘汇出除外)。长期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上述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三条 境外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四条 境外非银行类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结算代理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的,如需在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债券市场资金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结算代理人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 (二)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5个工作日内或下月初5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责任,并向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的,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进行统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 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结算代理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有以下相关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全、不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通过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商业银行)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同时废止。 2022-11-25/hubei/2022/1125/1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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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2年12月) 2023-01-20/hubei/2022/1202/1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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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为进一步落实稳增长、稳外贸和助企纾困各项政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荆门外汇局)多措并举、精准施策,进一步推动外汇惠企政策落地荆门,创新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推动多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为涉外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今年以来,荆门外汇局深入贯彻落实稳增长稳外贸政策措施,坚持以“促便利、拓融资、控风险、提效率”为目标,多维发力,精准施策,全力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落地,积极纾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困局,不断完善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大力推行外汇业务数字化,为外贸企业发展撑起了一片蓝天。 促便利,推进外汇惠企政策试点落地 “公司结汇秒到账,一个星期的事情现在5分钟就可完成,真是省心又省时!”近日,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指着刚收汇到账的2笔货款高兴地说。该企业每年贸易收支业务超300笔,此前,企业需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向银行逐笔提交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全套背景资料办理收支业务。在被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后,中行荆门分行在纸质资料、单证审核、单笔业务审核时间上做“减法”,试点企业收汇凭指令、付汇凭“汇款申请书”即到即办,资料量减少了50%,单笔业务办理时间缩短至5分钟,大幅提高了企业资金结算效率。 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跨境贸易融资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按照“银行合规、企业优质、业务规范”的管理原则,荆门外汇局筛选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其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对银行自荐的优质企业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措施,促进市场形成“企业越诚信、业务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示范效应。优质企业可享受的便利化政策包括优化单证审核、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等。今年以来,为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在荆门落地,荆门外汇局加大政策宣传,强化业务培训,并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宣传辅导,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政策认知度和参与积极性。截至10月末,辖内已有3家银行、2家企业获批开展试点业务,共办理7笔货物贸易项下试点业务,金额832万美元。 拓融资,积极纾解外贸企业融资难 融资难、融资贵,始终困扰中小微外贸企业经营发展。为有效发挥金融输血补血功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省纾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专项行动方案》,提出15条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外贸领域信贷投放。荆门外汇局积极投身全省外贸领域融资纾困专项行动,指导金融机构聚焦外贸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主动对接,靠前服务,针对外贸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灵活定制信贷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提质”。 湖北航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汽车产业链核心企业,向上游零配件供应商购买原材料付款有一定的账期,导致上游企业流动性承压,影响供应链稳定。为解决这一问题,工行荆门分行积极为企业提供数字供应链融资业务。目前,该企业已获得工行省分行“工银E信”保理融资业务资格,在操作上以该企业授信额度为上游企业贸易提供融资产品,融资资金可直达上游供应商。2022年1—10月,通过“工银E信”业务,上游供应商获得562万元流动资金,稳定了上下游供应链,也使核心企业减少了原材料采购成本,实现了“多赢”局面。 控风险,完善企业汇率避险服务 在汇率双向波动日益加剧的形势下,企业如何规避汇率风险尤显重要。荆门外汇局把帮助企业防控汇率风险作为助企纾困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进一步完善“汇+企”“银+企”“汇+银+企”的联动模式,组织开展以“风险中性、汇稳千企”为主题的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活动,引导银行精细化、定向化服务,着力解决企业“不会办、不愿办、不想办”等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今年1—10月,全市外汇衍生品签约额1.1亿美元,同比增长近1倍。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口总量大、笔数多,出口订单期限多在2—3个月左右,经营利润受汇率波动影响较大。考虑到企业实际,建设银行荆门分行积极创新外汇衍生品和服务渠道,为企业办理了占用授信额度的衍生品交易保证金额度,通过授信额度便捷转换方式减免企业交易保证金,办理时效也大大缩短至10分钟。1—10月,该企业共签约远期结汇业务22笔、金额2458万美元,提前锁定利润约305万元人民币。 提效率,助推外汇业务数字化服务 “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是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最直观的体现。荆门外汇局积极推行外汇业务网络化、数字化办理模式,一方面推广外汇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市场主体足不出户就可以提出申请,目前该局80%的行政许可业务已经实现了网上受理,资料、流程进一步优化,时间大大缩减;另一方面,引导银行切实优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线上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和人力成本,提升收付汇效率。 荆门普安阀门有限公司收汇笔数多、单笔金额小,过去企业办理收汇业务需要到银行柜台提交纸质单据,由于该企业距开户银行网点有45分钟车程,每笔收汇均需到现场办理,极为不便。中行荆门分行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提出为企业线上办理收汇业务,企业只需发送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经银行审核后就可办理收汇。1—10月,该企业通过电子化单证办理收汇业务37笔、金额2585万美元,单笔付汇较之前缩短1—2天,极大地节省了企业“脚底成本”,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荆门日报 2022-11-15) 2022-11-15/hubei/2022/1115/1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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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为进一步落实稳增长、稳外贸和助企纾困各项政策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荆门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荆门外汇局)多措并举、精准施策,进一步推动外汇惠企政策落地荆门,创新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推动多项外汇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为涉外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今年以来,荆门外汇局深入贯彻落实稳增长稳外贸政策措施,坚持以“促便利、拓融资、控风险、提效率”为目标,多维发力,精准施策,全力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落地,积极纾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困局,不断完善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大力推行外汇业务数字化,为外贸企业发展撑起了一片蓝天。 促便利,推进外汇惠企政策试点落地 “公司结汇秒到账,一个星期的事情现在5分钟就可完成,真是省心又省时!”近日,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指着刚收汇到账的2笔货款高兴地说。该企业每年贸易收支业务超300笔,此前,企业需耗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向银行逐笔提交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全套背景资料办理收支业务。在被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后,中行荆门分行在纸质资料、单证审核、单笔业务审核时间上做“减法”,试点企业收汇凭指令、付汇凭“汇款申请书”即到即办,资料量减少了50%,单笔业务办理时间缩短至5分钟,大幅提高了企业资金结算效率。 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跨境贸易融资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按照“银行合规、企业优质、业务规范”的管理原则,荆门外汇局筛选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其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对银行自荐的优质企业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措施,促进市场形成“企业越诚信、业务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示范效应。优质企业可享受的便利化政策包括优化单证审核、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等。今年以来,为推进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在荆门落地,荆门外汇局加大政策宣传,强化业务培训,并对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宣传辅导,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政策认知度和参与积极性。截至10月末,辖内已有3家银行、2家企业获批开展试点业务,共办理7笔货物贸易项下试点业务,金额832万美元。 拓融资,积极纾解外贸企业融资难 融资难、融资贵,始终困扰中小微外贸企业经营发展。为有效发挥金融输血补血功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省纾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专项行动方案》,提出15条支持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外贸领域信贷投放。荆门外汇局积极投身全省外贸领域融资纾困专项行动,指导金融机构聚焦外贸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主动对接,靠前服务,针对外贸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灵活定制信贷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提质”。 湖北航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汽车产业链核心企业,向上游零配件供应商购买原材料付款有一定的账期,导致上游企业流动性承压,影响供应链稳定。为解决这一问题,工行荆门分行积极为企业提供数字供应链融资业务。目前,该企业已获得工行省分行“工银E信”保理融资业务资格,在操作上以该企业授信额度为上游企业贸易提供融资产品,融资资金可直达上游供应商。2022年1—10月,通过“工银E信”业务,上游供应商获得562万元流动资金,稳定了上下游供应链,也使核心企业减少了原材料采购成本,实现了“多赢”局面。 控风险,完善企业汇率避险服务 在汇率双向波动日益加剧的形势下,企业如何规避汇率风险尤显重要。荆门外汇局把帮助企业防控汇率风险作为助企纾困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进一步完善“汇+企”“银+企”“汇+银+企”的联动模式,组织开展以“风险中性、汇稳千企”为主题的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活动,引导银行精细化、定向化服务,着力解决企业“不会办、不愿办、不想办”等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今年1—10月,全市外汇衍生品签约额1.1亿美元,同比增长近1倍。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口总量大、笔数多,出口订单期限多在2—3个月左右,经营利润受汇率波动影响较大。考虑到企业实际,建设银行荆门分行积极创新外汇衍生品和服务渠道,为企业办理了占用授信额度的衍生品交易保证金额度,通过授信额度便捷转换方式减免企业交易保证金,办理时效也大大缩短至10分钟。1—10月,该企业共签约远期结汇业务22笔、金额2458万美元,提前锁定利润约305万元人民币。 提效率,助推外汇业务数字化服务 “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是外汇领域“放管服”改革最直观的体现。荆门外汇局积极推行外汇业务网络化、数字化办理模式,一方面推广外汇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市场主体足不出户就可以提出申请,目前该局80%的行政许可业务已经实现了网上受理,资料、流程进一步优化,时间大大缩减;另一方面,引导银行切实优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线上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数字化服务,减少企业“脚底成本”和人力成本,提升收付汇效率。 荆门普安阀门有限公司收汇笔数多、单笔金额小,过去企业办理收汇业务需要到银行柜台提交纸质单据,由于该企业距开户银行网点有45分钟车程,每笔收汇均需到现场办理,极为不便。中行荆门分行在了解相关情况后,提出为企业线上办理收汇业务,企业只需发送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材料的电子扫描件,经银行审核后就可办理收汇。1—10月,该企业通过电子化单证办理收汇业务37笔、金额2585万美元,单笔付汇较之前缩短1—2天,极大地节省了企业“脚底成本”,提高了业务办理效率。(荆门日报 2022-11-15) 2022-11-15/hubei/2022/1115/19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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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就把业务办好了,确实方便多了!”湖北省鄂州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说。该公司是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微企业,外汇资金入账频率高,需财务人员多次往返银行办理。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指导工行鄂州分行对照《银行外汇服务和尽职审查“两个责任”清单》中的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为企业开通网上银行结汇功能,帮助企业足不出户完成结汇业务操作,使多笔业务办理时间由原来2至3天缩短至几分钟,真正实现了“线上办、不跑路”。 今年以来,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围绕“服务实体、深化改革、防范风险”三大目标,实施“服务小微明责尽责”工程,印发《银行外汇服务和尽职审查“两个责任”清单》,引导辖内银行机构正确处理好促便利、防风险关系,提升中小微企业外汇服务便利化水平,支持鄂州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10月末,该市实现外贸进出口35.6亿元,同比增长79%,增速连续多月稳居全省第二。 建清单:聚焦银行主责主业 2022年初,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聚焦外汇业务条线,逐项编制“外汇服务责任清单”和“外汇业务尽职审查责任清单”,明确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让“两个责任”清单成为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活字典”,在压实银行服务和尽职审查职责同时,解决银行不会为、不愿为和不擅为的问题。该局通过地方新媒体平台、新闻媒介宣传和走访推广等方式提升“两个责任”清单知晓度,引导银行准确把握便利化和展业审核职责边界,真正为涉外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当地某银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介绍,因外汇业务专业性强、业务分类细、政策更新快,基层网点人员对外汇业务普遍存在不会营销、不愿营销等问题。“两个责任”清单的推出,为银行做好外汇服务,规避业务风险提供了遵循,让银行可以更好地主动服务、积极作为,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 促便利:用好用足便利化政策 “外汇服务责任清单”主要是结合近年来外汇便利化相关政策要求,将银行各类外汇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予以明确和细化,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该市某服装企业向中行鄂州分行申请办理一笔36万美元外汇入账业务,受疫情影响无法到柜台办理,该行结合“服务责任清单”相关要求,通过电子单证在线审核合同、发票等资料,为企业解决了资金回笼的燃眉之急。某科技公司在建行鄂州分行办理外汇入账手续时,该行审查发现企业名录信息未登记,结合“服务责任清单”相关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并在网上做好登记后,迅速为其办理了资金入账手续。 据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服务责任清单的推出,对银行如何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自“服务责任清单”推出实施以来,辖内银行外汇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该局也结合“纾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专项行动”,引导辖内银行同步针对性解决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截至10月末,全市新获融资外贸企业累计达66家,新获本币融资金额17.09亿元、外币融资金额22万美元,融资企业家数、融资额均较同期有明显上升。 防风险:全面压实尽职审查职责 在持续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地同时,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也高度重视辖区外汇风险监管工作,牢牢守住外汇领域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该局及时制定“外汇业务尽职审查责任清单”,要求银行切实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三原则”要求,履行好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职责,防范外汇业务风险。 “审查责任清单”实施以来,鄂州市银行机构自律管理、风险管控的意识显著增强。某锯业生产企业在中行鄂州分行办理一笔预收汇业务,该行按照“审查责任清单”要求进行审查,发现该企业为B类企业且已超预收额度,故告知该企业须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才能办理,避免了企业超额收汇的风险。某超硬材料公司向工行鄂州分行提交一笔2.45万美元信用证申请,该行一致性审查时发现货运提单中收货人与信用证不一致,经与企业沟通在客户对提单修改确认后银行才予以受理,有效防范企业贸易背景虚构风险。 目前,“两个责任”清单落实工作在鄂州市各银行中全面铺开,已累计为辖内涉外主体办理涉外收支业务1138笔,金额4622.9万美元。后期,外汇局鄂州市中心支局也将适时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更新,加大对银行责任落实的跟踪督导,有效服务小微企业发展。(金融时报 2022-12-13) 2022-12-30/hubei/2022/1223/1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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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2022年6月末) 2022-12-02/hubei/2022/1128/1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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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2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2023-01-20/hubei/2022/1128/19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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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06-16/hubei/2022/0616/1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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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2-06-30/hubei/2022/0630/1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