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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保障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贯彻落实,需要回顾过去,展望未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深刻汲取金融监管的历史经验 我国是最早出现货币的国家之一,早在2000多年前,就形成了完整的金融活动管控制度,可以说,中国在金融监管方面长期走在世界前列。 欧洲资本主义兴起之后,各类金融业务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各种金融风险和危机不断爆发。1720年英国颁布《泡沫法》,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现代金融活动实施监管。1933年美国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分业经营格局。20世纪80年代后,欧美国家逐渐兴起混业经营趋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上对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反思,修订发布一系列新的监管标准和规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探索完善金融监管体制。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包括对所有金融活动进行监管。之后,陆续成立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逐步形成银行、保险、证券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格局。2017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次年组建银保监会,监管的权威性和协调性更趋完善。 回顾中外金融监管史,以下几方面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汲取。 货币经济绝不能背离实体经济。商品经济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产业代表的实体经济,二是金融代表的货币经济。实体经济是货币经济的根基,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天职。然而,金融的本性决定其特别容易陷入自我循环的泥淖。因此,金融监管必须把防止脱实向虚作为主要目标之一。次贷危机前,欧美影子银行五年增长一倍以上,很大比例资金未流入实体经济。我国交叉金融业务一度也十分复杂,经过3年多的集中整治,总体风险开始收敛。 将本求利是商业活动的正常状态。我们的先人早就懂得,无论从事何种实业或金融活动,都需要先有本钱,否则就不可能开展正常经营。工商生意如果本钱不足,那就难以循环下去;金融业务如果没有一定的资本金,那就迟早会陷入困境。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就是对银行信贷确定基本的资本金约束,杠杆率必须处于安全范围。 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作为物化的劳动价值,资本具有随时间而增长的特性。但资本在增值过程中必然伴随风险。通常,国债平均收益被视作“无风险收益"。在此基础上,每多一分预期收益,就多一分潜在风险。古今中外,总有人盼望能以更低风险获取更高收益,但规律不可能打破。承诺低风险高收益就是诈骗,金融监管要永远与这类行为作坚决斗争。 持续建设法治和诚信环境。金融的核心职能是信用中介,诚实守信和法治精神是金融运行的基础。一方面,金融机构要恪守职业道德,提供“货真价实”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股东、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也要依法依规,严格履约,不能以任何理由逃废债务。 把握好金融创新的边界。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既能提高市场效率,也会酿成重大风险。监管必须趋利避害,把握好“度”。美国1999年重新允许混业经营后,房贷支持证券、信贷违约掉期、担保债务凭证等衍生品大量出现,成为系统性风险的主要诱因。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一些网贷平台打着“创新”旗号违规经营,形成巨大金融和社会风险。 管好货币总闸门。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都会对经济金融造成系统性损害。资本主义早期经常出现生产过剩和通货紧缩,并由此引发金融和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的教训同样深刻,即使能够创造短期繁荣,最终不得不付出巨大经济和社会代价。我国曾多次发生银根过松、资金供给远大于需求。例如,1988年和1993年都出现过两位数的物价上涨。 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房地产与金融业深度关联。上世纪以来,世界上130多次金融危机中,100多次与房地产有关。2008年次贷危机前,美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超过当年GDP的32%。目前,我国房地产相关贷款占银行业贷款的39%,还有大量债券、股本、信托等资金进入房地产行业。可以说,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 紧紧抓住公司治理“牛鼻子”。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西方金融业公司治理问题严重。例如,激励短期化导致股东、高管,甚至包括一部分员工都愿意过度冒险。一段时间以来,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中,也产生了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内部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大型商业银行经营效率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在劳动生产率、盈利能力、科技创新、普惠金融等方面实现赶超。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把党的领导融于公司治理各环节,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二、正确认识现阶段金融形势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年攻坚战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十四五”时期我国的金融安全形势仍然十分复杂。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外经济金融运行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金融监管面临新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全球经济增长动力不足,动荡源和风险点增加,金融运行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中美博弈加剧,美方对我战略遏制升级,很大程度上将扰动全球金融市场。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一些国家采取强刺激做法,实施“无限量宽”政策,长期负面影响难以估量。其他自然灾害、地缘政治等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增加许多新的不确定性,外部环境变化可能造成更大冲击。 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人口未富先老、经济杠杆率过高、科技创新力不强、资源环境约束增大等重大挑战。资本边际效率下降,单位产出所需资金增多。受多重因素影响,金融业市场结构、经营理念和服务方式与高质量发展要求还很不适应。 现代科技已经并将继续对金融业态带来巨大改变。科技变革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服务效率,但也使金融风险的形态、路径和安全边界发生重大变化。数字货币、网络安全、信息保护已成为金融监管的全新课题。我国移动支付、线上借贷和互联网保险等走在世界前列,意味着法律规范和风险监管没有成熟经验可资借鉴。 金融体系内部风险仍在持续累积,一些长期形成的隐患并未彻底消除。疫情冲击下新老问题相互交织叠加。结构复杂的高风险影子银行容易死灰复燃。银行业不良资产反弹压力骤增。一些中小金融机构资本缺口加速暴露。企业、居民和地方政府债务水平进一步抬升。不法金融机构依然存在,非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 金融相关制度存在较多短板,金融法治还很不健全。一些基础法律制定修改需提早谋划启动,有的规章制度落地执行变形走样。现有法律法规震慑力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一些法规专业性操作性不足。金融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尚待完善。非正规金融体系交易活动缺乏有效约束。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失信惩戒不到位。信息披露机制有效性不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市场透明度须进一步提高。 金融监管资源,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明显不足。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有待提升。金融基础设施助力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监管科技水平不高,与金融科技高速发展的趋势相比,监管工具和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要。高素质监管人才较为缺乏,资金和技术等资源保障亟待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十分薄弱。 三、持续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十四五”时期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任务更加艰巨。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强化底线思维,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健全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持续完善权责一致、全面覆盖、统筹协调、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一)全面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原因,我国金融事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金融事权比较有限,这就更凸显党中央对于金融监管工作领导的极端重要性。金融监管的大政方针,必须由党中央制定并领导贯彻。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更加自觉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担当起监管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党委政府在金融监管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是地方法人,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加强这些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承担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特别是对于各种“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管理和整治的主体责任都在地方。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必须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协同发力;都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金融腐败作坚决斗争,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创新局。金融监管要坚持主动作为,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以此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进程。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严防垄断、严守底线,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要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推动金融业着力抑虚强实,履行社会责任,强化普惠金融、绿色金融,规范发展商业养老金融,更好实现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储和金融诈骗,对各种违规变相投融资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建立高效的监管决策协调沟通机制。进一步强化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决策议事、统筹协调和监督问责职能。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各金融管理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充分沟通、强化协同。金融政策要与财政、产业、就业、区域等经济社会政策密切配合,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地方金融发展改革与风险防控,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效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全国“一盘棋”。 (四)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监管制度要覆盖所有金融机构、业务和产品,对各类金融活动依法实施全面监管。借鉴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改革成果,强化资本充足、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等要求,抓紧补齐制度短板。根据不同领域、机构和市场特点,制定差异化、针对性制度,细化监管标准,提升监管精准度。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增强制度实施有效性。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监管工作纳入法治轨道。 (五)健全宏观审慎、微观审慎、行为监管三支柱。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架构和政策工具,完善逆周期调节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注重防范跨市场跨区域跨国境风险传染。提高微观审慎监管能力,健全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体系,加快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努力做到对风险的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强化行为监管,严厉打击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监管作为整体,应当始终具备宏观审慎视野,以微观审慎为基础,以行为监管为支撑,实现三者既独立又协同的有机统一。 (六)构建权威高效的风险处置制度安排。加快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科学设定评估标准和程序,提出更高监管要求。抓紧建立恢复与处置计划,引导金融机构设立“生前遗嘱”,确保危机时得到快速有效处置。与此同时,要完善风险处置方式,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努力减少道德风险。落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尽量采取“自救”,能自行化解风险或市场出清的,政府不介入。动用公共资金,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和标准。尤为关键的是,要健全损失分担制度。全面做实股权吸收损失机制,首先由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承担损失,其他资本工具和特定债权依法转股、减记。高管层要通过延迟支付抵扣、降薪以及事后追偿等承担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对监管的支持保障。持续推动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不断提升清算、结算、登记、托管等系统专业化水平。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加快金融业综合统计和信息标准化立法。抓紧建设监管大数据平台,全力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转型。稳步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防范金融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强化基础设施监管和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对金融科技巨头,在把握包容审慎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特殊的创新监管办法,在促发展中防风险、防垄断。 (八)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框架重塑。深入推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和调整,增强国际影响力。立足国情实施国际监管标准,遵循简单、透明、有效原则,避免教条主义、文牍主义和烦琐哲学。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沟通交流,推动多边和双边监管合作,营造有利于“走出去”的良好外部环境,坚决维护国家金融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九)培育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管干部队伍。加强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弘扬清廉文化,锻造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的“监管铁军”。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大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充实监管部门和基层监管力量。强化教育培训、人才引进、交流轮岗、基层锻炼,全面提升干部能力素质。 2020-12-04/shanghai/2020/1204/1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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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新政策将于2020年12日1日起施行。为帮助辖内各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资企业更好地理解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最新规定,支持新政进一步加快落地,2020年11月24日,上海市分局业务骨干受邀参加了由上海市外商投资协会举办的外资研发中心新政宣讲会,会上详细介绍了外汇局出台的多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重点外资企业参会。 下一阶段,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继续服务大局,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包括跨境筹资、资金集中管理等在内的高质量跨境金融服务,为外资研发中心员工依法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便利,积极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2020-12-04/shanghai/2020/1204/1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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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601亿元,支出13449亿元,顺差315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5366亿元,支出11593亿元,顺差3773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35亿元,支出1856亿元,逆差62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0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74亿美元,支出2004亿美元,顺差47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90亿美元,支出1727亿美元,顺差56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4亿美元,支出277亿美元,逆差93亿美元。(完) 附件: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0-12-04/shanghai/2020/1204/1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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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0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20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7006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4106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900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2652亿美元、1689亿美元、659亿美元、564亿美元和174亿美元。(完) 2020-12-04/shanghai/2020/1204/1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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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15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至12月,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金额合计29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9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23.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435.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7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8笔,金额合计3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9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5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13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河南籍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6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2.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12-04/safe/2020/1204/17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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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更好地提升履职能力水平,11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贺州市中心支局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讲座,邀请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谢斌律师就民法典具体内容作专题解读,贺州市中心支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培训学习。 讲座从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的主要变化等方面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的理解适用,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指导性和实践性,并结合案例对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了讲解,讲课内容丰富、讲解透彻。参学人员纷纷表示,要以此次专题辅导为契机,强化外汇执法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2020-11-16/guangxi/2020/1116/18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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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宣传贯彻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加强银行自主审核灵活性,提升辖区涉外业务办理便利化程度,2020年11月13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举办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培训班,辖区11家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经理和经办人员及北海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共29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此次培训重点讲解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提高了基层银行对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的理解,有效增强了银行相关业务人员的外汇业务办理能力和责任感,为促进辖区贸易便利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2020-11-16/guangxi/2020/1116/1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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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至8月26日,德州市中心支局相关负责人作为市政府督导组成员,深入乐陵、庆云、宁津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稳外贸稳外资政策贯彻落实开展了现场督导。 本次督导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安排,自8月份起,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辖稳外资稳外贸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督导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实施问责机制,切实实现全辖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目标。 2020-09-02/shandong/2020/0902/1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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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落实“稳外资、稳外贸”工作要求,9月10日,聊城市中心支局联合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举办了“知悦汇”大讲堂第三期:聊城市“稳外资 促发展”政策宣讲会。市县两级外汇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20家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和23家商业银行共计90余人参加了本次宣讲会。 下一步,聊城市中心支局将以“知悦汇”系列讲堂为平台,继续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培训,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面,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助力辖区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2020-09-16/shandong/2020/0915/1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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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国际收支统计知识,提升辖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人员专业素质,巩固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9月11日,滨州市中心支局组织举办2020年滨州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班。本次培训在中心支局设主会场,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在各县支局设分会场,外汇管理科、各(县、市)支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相关人员共计100余人参加了培训。 本次培训内容丰富、深入浅出,为辖内国际收支统计人员扎实做好新阶段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0-09-15/shandong/2020/0915/16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