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普及外汇知识,增强涉汇主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意识,漳浦县支局以“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为契机,联合漳浦县公安局、金融办、银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部分金融机构,在漳浦县西湖公园开展了以“与民同心,为您守护”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宣传人员向群众宣讲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有效引导个人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2017-05-15/fujian/2017/0515/163.html
-
2017年5月17日,由中国银行宁德分行发起,12家银行共同参与的宁德市银行业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成立大会暨签约仪式在宁德顺利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德市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外汇业务展业工作指引》和《宁德市银行外汇业务自律工作机制》等自律机制文本,现场签署了《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 宁德市中心支局将继续推动自律机制的建设,积极协调配合牵头行和各核心成员单位,推进辖内自律机制的顺利运行和完善,共同维护外汇市场健康发展秩序。 2017-05-26/fujian/2017/0526/170.html
-
2017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全辖共计为458家涉外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并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网上业务”功能。福建省分局严格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规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等业务,本着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高效、快捷办理业务。 2017-05-26/fujian/2017/0526/326.html
-
当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支付工具。据统计,2016年境内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国内现行银行卡境外交易国际收支统计主要采用总量统计模式,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 为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外汇局将继续支持和保障个人持银行卡在境外经常项下合规、便利化用卡。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7-06-02/fujian/2017/0602/329.html
-
2017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全辖共计为515家涉外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并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网上业务”功能。福建省分局严格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规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等业务,本着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高效、快捷办理业务。 2017-04-26/fujian/2017/0426/322.html
-
2017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全辖共计为542家涉外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并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网上业务”功能。福建省分局严格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法规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等业务,本着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高效、快捷办理业务。 2017-07-20/fujian/2017/0720/333.html
-
根据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的要求,福建省分局机关2017年6月份共受理行政审批46件,其中收支类2件、经常项目类41件、资本项目类3件。受理的行政审批中现场办结43件,受理单办结3件。 2017-07-04/fujian/2017/0704/332.html
-
根据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的要求,福建省分局机关2017年5月份共受理行政审批64件,其中经常项目类62件、资本项目类2件。受理的行政审批中现场办结64件。 2017-06-20/fujian/2017/0620/331.html
-
根据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细则》的要求,福建省分局机关2017年4月份共受理行政审批73件,其中经常项目类67件、资本项目类6件。受理的行政审批中现场办结72件,受理单办结1件。 2017-05-10/fujian/2017/0510/324.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人民银行永泰县支行,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 : 为规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修订了《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闽汇[2013]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2015年11月12日 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操作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 本操作标准和程序所称的机构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和网上申报。 第三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为其涉外收入款项解付/结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视为逾期未申报。 第四条 机构申报主体在全省(不含厦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一)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笔数超过10(含)笔; (二)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超过500万(含)美元; (三)其他未按规定进行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条 省分局将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各级外汇局和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进行通报(格式参见附1),并对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发出《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格式参见附2,一式两份,外汇局和申报主体各留存一份)。 第六条 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首先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单据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待履行补报义务后,向省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通知书(格式参见附3),省分局审核并确认申报主体已经补报数据后,向申报主体核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格式参见附4,一式两份,外汇局和申报主体各留存一份)。 第七条 实施特殊处理措施期限为三个月。在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省分局为该机构申报主体出具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方可为其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第八条 特殊处理措施期满,省分局在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向该机构申报主体核发《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格式参见附5,一式两份,外汇局和申报主体各留存一份),解除该机构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外汇局将不设期限延长对其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第九条 省分局将《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和《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直接送达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签收日期。省分局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机构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送达,机构申报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做好能够证明文件送达当事人的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操作标准和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操作标准和程序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 关于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人民银行永泰县支行,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的有关规定,以下机构申报主体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我分局决定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三个月,对其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名单及逾期未申报情况如下: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2: 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 年 编号: (机构申报主体名称):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逾期未申报合计 笔,金额 美元。具体为: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三个月,对你单位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应首先逐笔补报上述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完成补报义务后,应向我分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通知书。在三个月特殊处理措施期间,你单位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新收款项的申报。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3: 关于申请签发补报确认通知书的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根据贵局出具的《关于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通知》( 年 编号: ),我单位已经逐笔补报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具体情况如下: 现特向贵局申请签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 机构申报主体名称(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4: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报确认通知书 年 编号: 兹确认 (机构申报主体名称)已在其原经办银行(可以填写多家银行) 完成其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逾期未申报的 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补申报手续。经办银行可据此为其办理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解付。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5: 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 年 编号: 根据《关于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机构名单的通报》( 文号)的要求,对 机构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该机构申报主体已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我分局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对该机构“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标准和程序》的通知 2016-01-04/fujian/2016/0104/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