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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2017-11-22/henan/2017/1122/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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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经常项下外汇业务问答 2017-11-03/henan/2017/1103/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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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外债相关政策问答2 2017-11-20/henan/2017/1120/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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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名单 2017-10-16/henan/2017/1016/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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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 2017-11-29/henan/2017/1129/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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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1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17年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主持人 袭艳春: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的邀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女士,请她向大家介绍2017年外汇收支数据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请王春英女士作介绍。 王春英: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首先通报2017年我国外汇收支情况,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王春英: 2017年,全球经济总体呈现复苏态势,国际金融市场运行平稳;我国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更加明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人民币汇率指数保持基本稳定。外汇局坚持推改革与防风险并举,一方面服务于改革开放,不断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稳妥有序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强化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国家涉外经济金融安全。总体来看,2017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明显好转,外汇市场供求趋向基本平衡。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7年,银行累计结汇110884亿元人民币(等值16441亿美元),累计售汇118532亿元人民币(等值1755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648亿元人民币(等值1116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2081亿元人民币(等值29969亿美元),对外付款210561亿元人民币(等值3121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8480亿元人民币(等值1245亿美元)。 王春英: 2017年,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逆差均明显回落,部分月份呈现顺差。2017年,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同比增长14%,售汇下降1%,结售汇逆差1116亿美元,同比下降67%,其中9月、10月和12月结售汇呈现顺差;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7%,支出增长1%,涉外收付款逆差1245亿美元,同比下降59%。 第二,外汇市场供求更趋平衡。从银行结售汇季度数据看,2017年前两个季度,银行结售汇逆差分别为409亿和530亿美元,三季度逆差收窄至190亿美元,四季度转为顺差12亿美元。需要说明的是,银行结售汇是影响我国外汇供求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内容,如果综合考虑即期、远期结售汇以及期权等影响因素,2017年2月以来我国外汇供求就开始处于基本平衡状态。 王春英: 第三,市场主体购汇意愿下降,外汇融资稳中有升。2017年,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5%,较2016年下降9个百分点,其中一至四季度逐季回落,一季度68%、二季度67%、三季度63%、四季度62%,说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继续融入外汇资金,购汇偿还外汇贷款的情况减少。2017年,境内外汇贷款余额累计增加3亿美元,2016年累计下降858亿美元;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外币跨境融资余额累计上升284亿美元。 第四,市场主体外汇收入结汇倾向上升,个人持有外汇意愿减弱。2017年,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3%,较2016年上升3个百分点,其中,一至四季度分别为62%、63%、64%和62%,说明市场主体结汇意愿基本平稳。另外,从个人境内外汇存款看,2017年累计下降7亿美元,2016年累计增加363亿美元。 王春英: 第五,银行远期结售汇逆差总体收窄。2017年,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额同比增长111%,远期售汇签约额增长12%,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260亿美元,较2016年下降69%,说明2017年人民币汇率预期总体更加稳定。 第六,外汇储备余额持续回升。截至2017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399亿美元,较2016年末增加1294亿美元。其中,2至12月份外汇储备余额连续11个月回升。 以上就是我要通报的2017年外汇收支主要统计数据。下面,欢迎大家就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有关问题提问。 主持人 袭艳春: 感谢王春英女士的介绍,下面进入答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比较关心刚才您提到的跨境资金流动的问题。我想知道您如何评价2017年的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2018年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作出什么样的判断? 王春英: 2017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逐步趋向基本平衡,相信大家很早就感受到了这些变化,另外从刚才通报的数据中也能看出来一些表现。借你这个问题我想和大家交流几个方面的感受: 第一,2017年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从净流出走向基本平衡的转折之年。过去三四年,在内外部环境共同影响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从长期净流入转向一段时间的净流出。但自2017年起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出现了新变化。首先,外汇储备余额由降转升。2015年和2016年外汇储备分别下降5127亿和3198亿美元,2017年总体回升1294亿美元。其次,国际收支呈现基本平衡,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处在合理区间,跨境资本转为净流入。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是1.3%,这一数据在2015年、2016年分别为2.7%、1.8%,说明当前我国经常账户收支更趋平衡,这也是对全球经济再平衡的贡献。从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看,2015年、2016年,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分别达到4345亿美元和4170亿美元,在2017年前三季度是顺差1127亿美元,我国跨境资本由净流出转为净流入。最后,人民币汇率预期和市场主体涉外交易行为更趋稳定。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市场环境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涉外交易行为都由单边转向多元,促进了外汇供求的平衡。当前,企业、个人都是更多地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安排跨境收支和结售汇,2017年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都呈现增长态势,跨境融资继续增加而且增幅更加平稳,对外投资和个人购汇有序回落。 王春英: 第二,国内外市场环境更趋稳定,推动我国外汇供求转向基本平衡。首先,国内经济稳中向好态势更加巩固。2017年前三季度,中国GDP同比增长6.9%,比2016年增速提高0.2个百分点,经济结构不断地优化、经济效益和企业盈利状况持续改善,全年官方PMI持续处于扩张区间,月均达到51.6%,处于2011年以来的较高水平。这些都是稳定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根本性、基础性因素。其次,改革开放逐步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外资增长的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债券市场继续扩大开放并推出了“债券通”,A股明确将纳入MSCI指数。最后,外部环境趋向平稳。世界经济增速结束了连续两年的下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估2017年全球经济增长3.6%,这一预测比2016年全球增速高0.4个百分点。国际政治风险有所缓和,“黑天鹅”事件明显减少,美联储如期加息、缩表,但2017年美元指数总体下跌9.9%,新兴经济体货币普遍对美元汇率有所升值。所以说,国内外的市场环境更加稳定,推动我国外汇供求转向基本平衡。 王春英: 第三,2018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仍将保持总体稳定。从国内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内部基础将更趋稳固。一方面,高质量发展模式有助于强化市场长期信心。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国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将巩固境内外主体在我国投资、经营的长期意愿。另一方面,全面开放新格局有助于跨境资本均衡流动。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通过进一步拓展开放范围和层次、有序放宽市场准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将吸引更多的长期资本流入,同时也会继续引导支持对外投资,形成更加便利、均衡的资本流出入局面。从外部看,国际经济金融运行保持平稳,外部环境将总体有利。2018年,全球经济将延续复苏态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全球经济增速的预期是3.7%,比2017年增速提高0.1个百分点;同时,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继续平稳推进,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相对温和。因此,在这些条件下,2018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望延续平稳运行格局。 中国新闻社记者: 最近几个月银行结售汇顺逆差有所波动,你如何看待这样的变化?未来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会持续? 王春英: 谢谢你的提问。近几个月银行结售汇差额确实有所波动,但总体规模都不大,这反映了不同月份实体经济、金融活动的微弱差异,不改变我国外汇供求总体趋向平衡的判断。一方面,从统计角度看,当外汇供求趋向基本平衡时,由于我国涉外经济规模比较庞大,实体经济活动不同月份之间的小幅波动,就会导致某个月份出现顺差,而另外一个月出现逆差,这都是正常的现象。即便前些年外汇资金流入压力较大时,各月结售汇差额也会上下波动,不会一成不变。另一方面,银行会根据结售汇差额等情况自主调整自己的头寸,所以近几个月来,虽然结售汇差额有时候小幅顺差、有时候小幅逆差,但考虑到银行头寸变化等其他外汇供求因素,我国外汇市场是基本实现了自求平衡的。 我们前一段时间和媒体朋友交流的时候,也有不少朋友关心你提到的这个问题。我想借这个机会,就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数据的使用问题,再和大家交流一下。我们日常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的数据主要包括三个维度:一个是银行结售汇统计,一个是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统计,还有国际收支统计,其中前两者是按月发布,后者按季度公布。每一套数据都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在使用和作出判断的时候都要加以注意。比如:银行结售汇统计的是银行自身和代理客户的本外币兑换情况。我国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收到外汇资金的时候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存在自己的账户里,也可以选择卖给银行,只要他卖给银行,就会发生本外币兑换,就会计入结售汇统计。所以,银行结售汇是境内外汇供求的主体,但不是全部,影响外汇供求的因素还包括银行外汇头寸的增减、部分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买卖等。 王春英: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统计的是企业和个人通过银行进行的跨境资金收款和付款,但不包括银行自身的对外资产和负债跨境摆布,跨境的收付汇数据只是银行客户的。国际收支统计是根据国际标准编制,综合反映我国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各种交易,也是衡量我国涉外交易和跨境资本流动总体情况的较全面的指标。目前按季度编制和发布,已经达到国际标准,但在频率上和及时性上还难以支持月度或者更高频率的分析,当然我们在做这方面的努力,进一步缩短国际收支数据的编制和发布时间。这三套数据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使用上要注意区分。 总的来看,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外汇储备资产,也就是剔除 了汇率和资产价格变动的外汇储备资产变化,最能全面反映外汇市场总体供求状态。从数据来看,2017年二季度以来这个数据持续增加,结束了此前近三年的下降,说明我国外汇市场已基本实现自求平衡。银行结售汇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均是不同程度、不同角度上反映了外汇供求的主要方面,当围绕着平衡线上下波动的时候,也就是小幅顺差和逆差时,并不影响对外汇供求总体平衡的判断。 中国国际电视台记者: 您对近一年来我国对外投资的变化是怎么看的?外汇局目前对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态度是怎样的?下一步的政策取向是什么? 王春英: 谢谢你的提问。近一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总量放缓、结构优化、用汇平稳的发展态势。一方面,我们认为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已经逐渐地回归理性,对外直接投资整体稳定有序进行。根据商务部统计,2017年非金融类企业对外直接投资1201亿美元,比2016年下降29.4%,与2015年基本相当,2016年实际上是存在一个非理性的增长。从月度数据来看,11月、12月实现了同比正增长。从外汇局统计的用汇数据看,2017年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购汇比2016年下降12%,显示用汇平稳。 王春英: 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根据商务部统计,对外直接投资主要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这几个方面的占比分别是29.1%、20.8%、15.9%和8.6%。房地产业、体育和娱乐业对外投资没有新增项目。对“一带一路”国家新增投资占比为12%,比2016年占比提高3.5个百分点。所以,201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有所放缓,但对外直接投资的步伐更加平稳,预计2018年对外直接投资将继续保持稳步发展的态势。 王春英: 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取向,国家的管理原则一直都是明确的。2017年8月,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境外投资类别。去年12月,发改委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施行,常态化管理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 外汇局的管理原则也是明确一致的。我们会积极配合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要求,稳妥有序引导企业“走出去”。我们坚持“三个没有变”: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具体来说,一方面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另一方面,坚持推改革与防风险并举,密切关注部分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对外投资倾向,以及对外投资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督促银行严格落实展业原则,加强对境外投资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推动境外直接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所以如果讲到政策取向,我们会和相关主管部门政策保持一致,坚持“三个没有变”,一方面表示支持,另一方面推改革和防风险并举。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2018年美联储将继续加息和缩表,美国的税改政策也将付诸实施,您为这些因素对于我国的跨境资金流动将产生什么影响?外汇局将如何应对? 王春英: 这个问题我们也一直关注。2017年,美联储有三次加息,并启动了缩表,特朗普政府也通过了税改法案。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明显好转,近期外汇市场供求更加趋向平衡。这说明,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发展变化实际上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除了外部因素也有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也是多方面的。综合来看,当前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外部环境还是比较稳定的,美联储货币政策正常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在逐步减弱,或者说市场对这方面因素的消化比较顺利,国内经济企稳向好的基础日益巩固,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的格局有望保持。在此也想跟大家交流一下我们怎么看这个问题。 第一,美联储加息缩表以及美国政府税改等因素并没有持续加大外部市场波动,未来的外部环境扔有望延续相对平稳的局面。历史上看,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正常化曾经导致美元比较快的升值,国际资本从新兴经济体流出。但随着制约因素的增多,相关影响都在逐步弱化。从2017年情况看,美联储加息三次并启动了缩表,这个情况理论上有助于美元利率和汇率的提升,但实际上,2017年美元指数下降9.9%,2017年底前在税改因素的推动下,美元指数小幅上升后近期又再度回落;短期的联邦基金利率全年累计上调75个基点,但长期利率变化不大,2017年底的10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和2016年末的水平基本相当。这反映了很多制约因素的影响。从美国国内情况看,通胀率持续偏低,美联储关注的通胀指标主要是核心PCE,这一数据从2017年初的1.9%降至年底到1.5%左右;同时,从美国经济长期增长水平看,近期美联储预测的美国经济潜在增长率是1.8%,明显低于历史上的经济上升期增速;此外,美国政府曾经表态不希望美元过强,这些都会制约美元汇率和利率的提升。从美国的外部情况看,其他发达经济体尤其是欧元区经济复苏比较快,近期欧央行调升了对2018年经济增速的预期,并开始减少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规模,欧洲政治稳定性也明显好转,支持欧元走强,对美元形成压力。 王春英: 第二,国内经济基本面总体良好,仍是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稳定性因素,未来还会发挥更加突出的基础性作用。一是经济增速在世界范围内还是相对较高的,国内产业链条和配套设施日臻完善,劳动力技术和企业需求匹配度比较好,能够保障企业顺利经营并获得较高收益,2017年前11个月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长22%。二是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居民消费进一步升级,国内市场潜力非常大,这逐渐成为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三是我国宏观政策目标明确、体制机制灵活,金融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外汇储备充裕,应对和化解风险的能力较强。四是我国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不断加深境内市场开放程度,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利于稳定预期、吸引外资。此外,近年来我国在减税降费方面同样做了大量工作,近期欧美在投资安全审查方面也有所趋严,相信国内外市场主体会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理性、稳妥地开展投融资活动。 关于如何应对的问题,外部环境中这些因素都是需要密切关注、客观分析、跟踪评估和稳妥应对的。外汇管理部门首先将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及时分析和解读跨境资金流动的形势变化。同时,坚持推改革和防风险并举,一方面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妥有序推进资本账户可兑换,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另一方面,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路透社记者: 人民币兑美元从去年以来出现了比较快的升值,对出口或者对我们的经济会不会产生一些影响?上周有媒体报道,中国可能会减缓或者停止增持美国国债,我们想问是否有进一步的评论,11月美国财政部数据显示,我们小量减持了美国国债。 王春英: 我先回应关于美国国债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也是通过媒体报道才知道有这样一个消息。中国的外汇储备始终是按照多元化、分散化原则进行投资管理的。我们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保障外汇资产总体安全和保值增值。至于说具体品种,你提到美债,我们觉得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外汇储备对美国国债的投资实际上是市场行为,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需要进行专业化的管理。所有关心国际市场或者中国外汇储备方面的人士应该也关注到,无论是对外汇储备自身来讲还是对所参与的市场来说,中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部门都是非常负责任的投资者,相关的投资活动促进了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保障了中国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至于你所讲的美国公布了11月份中国少量减持美国国债,其实这里公布的信息不仅仅包括中国外汇储备的投资,还包括其他投资主体。 王春英: 关于你谈到的人民币汇率升值问题,近期的人民币升值与内部经济持续向好和外部美元相对比较弱等因素都有关系。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总供需更加平衡,内生增长动力增强,这都会继续支持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保持稳定地位。同时世界经济复苏和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正常化还是有一定不确定性,未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将成为常态。关于影响,刚刚我通报的数据以及前一段时间海关、商务部等发布的数据都能够给你有关汇率对于涉外经济影响的回应。我们相信,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我国会继续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中国日报记者: 2017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增强后,企业在汇率的风险管控方面有没有什么变化?2018年外汇局对更好地引导企业风险管理有没有新计划? 王春英: 我特别希望通过媒体向更多市场主体传递有关汇率风险管理方面的信息。2017年以来,中国企业进一步完善了汇率风险管理,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实际上和企业的风险意识、风险管理是直接相关的。在汇率双边波动以后,最可喜的是我们看到企业逐步在改变对人民币汇率的一个固定思维,赌单边升值或单边贬值的企业逐渐减少,前些年的非理性或者是恐慌性的行为明显减少。外汇局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要求银行加强市场宣传和教育,督促做好客户风险教育,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和健全汇率风险管理。 王春英: “风险中性”意识非常重要,但我们仍看到部分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于汇率风险认识不到位。还有一些企业习惯于押注升值或贬值的单边方向,用主观的市场判断替代风险管理。二是对套期保值认识不到位。套期保值实际上是花一定成本来锁定风险,就像花一点钱买保险一样。有一些企业不愿意支付这个费用来做套期保值,或者把套期保值当做赚钱工具,忽视了套期保值是锁定不确定性风险的本质功能。企业对汇率风险敞口控制意识不足,不是合理审慎保值,反而有时主动追求风险利润,同时,在外汇市场形势发生调整的时候,如果一些企业发现自己判断错了,集中调整汇率风险敞口就可能引发外汇供求矛盾,加剧人民币汇率、利率调整等风险,造成市场恐慌或者踩踏,从而导致系统性风险增加,最终也会损害企业自身的经营。 王春英: 未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对于汇率风险的管理就必须要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2018年外汇局会继续推动企业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优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环境。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需要考虑市场,但是市场风险承受能力往往和市场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有关系。如果企业不改变对人民币汇率固定的思维,仍是不保值或者赌单边,那么即使面对正常的汇率波动也可能不适应,进而产生非理性的恐慌行为,这样反过来就会束缚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因此,外汇局会继续加强市场宣传引导,也希望各位帮忙做好宣传。我们同时也会督促金融机构继续做好客户的风险教育,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健全汇率风险管理。同时,从外汇市场发展方面进一步推动改革,丰富市场产品,扩大参与主体,拓展交易范围,推动外汇市场对内和对外开放,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提高外汇市场的服务能力、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避险需求。 金融时报记者: 关于内保外贷的问题,去年是非常关注的,你们认为现在这个问题不存在了吧,或者今年会不会也影响到中国的外汇政策? 王春英: 内保外贷是比较具体的一项资本项目管理业务。从2014年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改革以来,内保外贷业务呈现比较快速的增长,在改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融资政策环境、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我们观察到,这个业务出现了新趋势和新问题。比如说:一是内保外贷履约率有所上升。2016年以来,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境内机构提供的内保外贷履约额和履约率都出现了一定程度增长。二是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方式规避其他监管部门的管理。2016年下半年以来,随着相关部委完善对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部分境内机构利用内保外贷的方式境外融资,并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相关部门境外投资管理的现象。三是部分银行合规意识比较薄弱,没有能够切实履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中关于真实性、履约倾向及还款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审核要求,部分银行的审核流于形式,我们在检查中对此都做了纠正。 王春英: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重申了银行在内保外贷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和交易背景、第一还款来源及履约可能性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担保物的审核,建立履约风险定期评估制度等等。总的来说,虽然我们加强了对银行做这方面业务的要求,但我们的政策没有改变,仍然会积极支持包括银行和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开展真实、合规和合法的内保外贷业务。谢谢。 主持人 袭艳春: 再次感谢春英司长的介绍,谢谢大家,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8-01-25/henan/2018/0125/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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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封市、洛阳市中心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中原银行、郑州银行、洛阳银行: 为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制定了《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十一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批复》(汇复〔2017〕53号),现将《实施细则》(具体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二、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三、外汇局将加强自贸试验区外汇业务的管理、监测和统计分析,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下一步,外汇局将及时总结自贸试验区试点政策实施效果,积极研究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 附件: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自贸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实施细则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第八条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九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十条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详细操作规程见附1)。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一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办理。 具备一定特征的区内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此类机构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紧密度,是否有利于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是否有利于支持本企业集团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等。 第十四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十五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1: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2: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附1 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允许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一)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三)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二、便利融资租赁项目货款支付 (一)允许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二)单证审核要求。 1、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支付预付款时无法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批文的,可事后向银行补充提供。 2、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 3、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4、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 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 5、付汇银行根据与境外签订的购买合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时,若购买合同由联合购买人签订的,付汇银行根据合同办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对外支付手续。 6、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公司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时,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外币租金。 (三)监测管理。融资租赁项目公司支付预付货款后,由付汇银行办理相应的台账登记,跟踪项目进境或转租境外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 附2 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一、境外机构按规定在注册于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即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可以结汇。 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等。 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 (一)银行应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结汇及支付,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 (二)外汇资金原则上不落地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收款方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 (三)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资金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经常、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外汇NRA账户。 (四)退回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或境外机构与其交易对手协商)承担。 (五)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印发),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外汇NRA账户结汇过程中发现其存在异常或涉嫌违规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2018-02-05/henan/2018/0205/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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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加强境外融资业务监管,防范境外融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以获得境外银行向上述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保险机构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持股比例超过95%的境外企业。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保险公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通过其所属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向境内银行提供反担保。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或资产抵(质)押方式。采用资产抵(质)押方式的,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水平和未来变化趋势、融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五、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获准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具有较强的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和融资管理能力,且建立完善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境外融资管理人员,明确境外融资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等相关内容。 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保险机构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A类监管类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担负第一还款人责任,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具备较强的偿还能力。 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情况科学、合理地控制融资杠杆比例,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净资产应当为集团本级净资产。 九、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十、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属于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十一、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境外项目投资,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保证其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法律瑕疵,避免发生产权纠纷。在境外投资项目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文件均应明确要求交易对手在必要环节完成相关资产的登记备案手续,并在资产交割时提供相关资产证明及确认文件,确保保险机构真实、合法、有效地获得相关资产所有权。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文件存档制度,将所有交易文件及时存档、妥善保管,如若出现任何对于资产权利的争议或纠纷,保险机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及具体合同条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三、保险机构应当将开展的内保外贷业务及时通知境外投资托管人,并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和投资项目纳入境外投资托管人托管。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的收支活动应当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 境外投资托管人应遵循穿透原则,对保险机构及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相关数据、报表等。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境外投资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境外投资托管人提供与托管履职相关的信息。 十四、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选择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市场信誉良好、运作科学高效的境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科学设计特殊目的公司资本结构,合理安排融入资金的币种、金额、成本和期限,提前做好还款安排或再融资安排,有效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和汇率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定期监测境外相关市场动态发展情况,评估投资项目的资产价值和质量,提高特殊目的公司的运营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境外银行临时抽贷或特殊目的公司破产清算等导致的突发偿债风险和经营风险。 十六、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可能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首先通过处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或者通过境外其他合法合规的融资等市场化方式化解担保履约风险,避免担保履约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 十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部门规定、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规定,规范融资行为,加强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风险责任人应当对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十八、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 (二)为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外企业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三)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四)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或境外投资政策; (五)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 (六)蓄意进行内保外贷履约以骗取外汇、向境外转移资产; (七)虚构业务背景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 (八)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具体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安排、合作银行和特殊目的公司信息、融资要素信息、融资相关文件、提供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等情况。 如发生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应当在签订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投资项目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内保外贷业务展期原因、展期要素信息和展期相关文件等。 如发生可能导致担保履约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如在采用本通知第十六条所述履约风险化解措施后仍无法解决,最终发生担保履约的,应当自担保履约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由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十、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二十一、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与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委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测和风险预警,防范境外投资风险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币种传递。 二十二、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二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2月1日 2018-03-12/henan/2018/0312/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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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90亿元人民币,支出14009亿元人民币,顺差208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617亿元人民币,支出11175亿元人民币,顺差344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473亿元人民币,支出2834亿元人民币,逆差136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440亿美元,支出2124亿美元,顺差31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17亿美元,支出1695亿美元,顺差52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3亿美元,支出430亿美元,逆差206亿美元。(完)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2-05/henan/2018/0205/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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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月,银行结汇10011亿元人民币(等值1555亿美元),售汇10067亿元人民币(等值1564亿美元),结售汇逆差56亿元人民币(等值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443亿元人民币,售汇929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49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68亿元人民币,售汇77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0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08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838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73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86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69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8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511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0173亿元人民币(等值3134亿美元),对外付款18588亿元人民币(等值288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585亿元人民币(等值246亿美元)。 为便于公众更全面地了解远期结售汇整体情况,自2018年1月起,新增发布“远期结售汇平仓额”和“远期结售汇展期额”细项数据。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 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2-28/henan/2018/0228/299.html